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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娱乐:豆公解梦——关于《太阳照常升起》

  这部电影想描述的,就是一个梦。

  羊毛出在羊身上,姜文的梦当然也出在姜文身上,所以这个梦里很宏大(但不宏伟)、很历史(但不真实)、很鲜艳(但不温暖)、很文化(但不文艺)、很性感(但不漕赖——sorry, 此乃昆明方言)、很崔健(但不下蛋)……叭啦叭啦大家自己组词——总之既然是梦,那就根本不必去寻找其中的逻辑、其中的关怀,其中的价值,即使其中的某些因素有逻辑、有关怀、有价值,也是混乱的、矛盾的、非理性的、破碎的、言而不喻的。所以,我下面所解说的东西,也更多地来源于感官而非思维,更无所谓正确与错误。所以,本文不是剧情解说,真的不是——我又不是姜文。

  首先,关于性。

  梦,男人的梦,姜文这种男人的梦,当然和性有关。枪、小号、火车,甚至房祖明演的整个角色(尤其是他光着小屁股撒尿的形象),都基本上能让人读出两个字:鸡巴(当然,如果你更喜欢听“阳具”也行)。

Google Earth游记:昆明

  豆按:通过Google Earth (GE)环游世界,这个事情我干了很久了,全球的特大城市,亚洲的大城市我基本都去过。现在GE上图片越来越多,可以正式开始游记了。其实(又是其实)今天我去的是巴格达,但“处女行”还是留给昆明吧。我是用Google Earth游览的,但为了方便没有装Google Earth的朋友,下面插入的是http://maps.google.com里的地图,建议安装Google Earth(点此),上面可以看到众多网友拍摄的实景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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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维基,昆明市(白语称sit cat, 即“善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的省会,有2,400多年历史,是云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及交通中心,同时也是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旅游城市。

董皓:析邻接权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Neighboring Right Owners’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through Information Networks

DONG Hao

Abstract: The Copyright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Law" hereinafter)authorizes neighboring right owners (performers,sounds recorders and video recorders) some "Rights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on Information Networks". This article notes the following arguments: (1) According to The Law,these rights are different to copyright owner’s "Right of 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on Networks". (2) A performer is incapable to enjoy the right of communicate his own performance to the public on information network,but can merely authorize others to communicate his performance to the public on information network. (3) The sounds recorders and video recorders should have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on information network by themselves", whilst The Law neglected itwrongfully. (4)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distribution" and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on information network" should be clarified by the way of understanding the differences among "work", "medium of work", "tangible medium" and  "intangible medium". (5) It is reasonable to restrict the Radio and Television Stations enjoying the right to communicate to the public on information networks.

Key words: Information network; Neighboring right; Performance; Recording; Intangible Med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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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邻接权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董 皓**

  本文引用方式:董皓:“析邻接权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第20卷第6期(2007年第6期)。

  摘要:本文是对现行中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规范分析。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与邻接权人无涉;第二,表演者只能授权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而不可能单独享有“自己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的权利;第三,《著作权法》在录音录像制作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规定中,出现了漏洞;第四,区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与“发行”的关键在于理解音像制品与载体、有形载体和无形载体的区别;第五,广播组织不应该享有类似权利。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邻接权,表演,录音录像,载体

没文化:民主主什么,大赛赛什么

民主主什么?

 

  第一,阅读这次“法律博客大赛”的评选规则,可发现其采取的是精英(评委)评选的安排,根据公布的规则,票数对于评选结果没有任何意义。换句话说,这次“大赛”,本来就没准备用民主的方式进行。投票的意义,最多只是把一些可能不在某个圈子内,但的确很不错的 Blog推荐给评委。何必那么关心投票的结果呢?

 

  第二,可能是因为缺什么什么希罕的原因,民主现在变成了褒义词(注意,我没说它是贬义词)。网上点鼠标投个票也成了民主的试验田,还被安上了那么多意义。但如果冷静下来把民主作为中性词看的话,可以发现,在不同语境下,都叫“投票”的东西,有的跟民主有关,有的完全无关。

简评“杭州律师状告百度索赔百万人民币”的新闻

  最近有一个“杭州律师状告百度索赔百万人民币”的新闻。根据网易新闻,此案原告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力,他在百度搜索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及自己姓名等关键字时,发现竟然可以查询到自己的邮件,在尝试了百度快照功能后,还可以阅读邮件的全部内容。郭力随后向邮件服务商反映了这一情况,得到的答复是邮件服务器缓存被百度的搜索程序“非法搜索”,致使邮件内容被链接并公开。郭力认为,邮件服务商与百度共同侵犯了他的秘密通信权,并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各自网站首页连续30天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对这个案件,于国富律师有一些评论(我已经加入了我的网摘),很有道理,不过还可更深入一些。我觉得,电子邮件本来就不应该被搜索,而不是过滤不过滤的问题。所以说,在邮件服务商,如果把页面安排成普通的页面,让搜索引擎不能识别,那么就是邮件服务商有过错;而在搜索引擎,如果邮件服务商已经做了适当的反搜索设置(例如:设置了阻挡搜索引擎爬虫的robots.txt,对缓存进行了处理等),则责任就是搜索引擎的。如果能证明搜索引擎的爬虫不守规矩,违反技术标准抓取页面,那就更能证明其过错了。

更深入地分析可以发现,本案还不但是上述的事实证据问题,还有一系列法律标准的判断问题。例如,对原告而言,是否只需要证明自己的隐私由于被告的行为被披露了就足够,而转而由被告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还是说,原告必须自己证明被告的行为有过错?等等。。。时间有限,就不多说了……等案件判决书有了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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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图片,站务,fadoulife

重大升级:法豆合烧

网络发展何其快,人工聚合信息越来越简单。搜索与聚合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无意识的机器查找,后者是个性化的人肉推荐。综合使用Yahoo Pipes+Feedsky+Google reader,我把自己分布在不同网站上的内容进行了重新整合——对不起,请先让我大笑三声:哈~~~哈哈哈!(请回想周星星)目前,我已经把自己在“Blawgdog”、“Twitter”、“饭否”、“del.ico.us”、“furl”、“Google分享”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先提供以下几个种子,请按照你的口味随便挑(点右键复制链接地址到你的阅读器,如果你的浏览器是IE7或者Firefox,也可直接点击查看):

1、法豆日志 (本站所有日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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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豆随手记事 (从手机、MSN等上发出的短消息,Twitter + 饭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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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豆原创 (1 + 2)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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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戏还没完,接下来还会陆续放出《法豆合烧图片版》、《不写专业日志的法律人》、《法豆精选英文法律博客》、《法豆精选网络法资源》、《法豆最爱人文Blogs》,等等——在RSS的帮助下,十年法豆将又一次完全利用网上资源全面升级——总之,法豆是“BlawgDog”,你宠爱它,它越可爱

tags:合烧,pipe,RSS,订阅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促进了什么?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于2007年9月14日通过,2007年12月1日通过。对“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关于“信息化工程建设”,尽管专章规定,但最基本的什么是“信息化工程建设”,则没有作出定义。装个软件算不算工程建设?装八个软件算不算?装了软件再买台电脑作服务器算不算?买了电脑再把电脑连起来算不算?连起来后再放到一间房间里算不算?这间房间是老的房间还是新修的房间?拉跟网线算不算?拉十根算不算?这样的模糊词汇,只会使法律规定变得极不确定——这是中国各种立法的老毛病了,表面原因在于没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立法,有也不能决定,能决定也学得不好;深层原因在于立法过程完全缺乏利益相关者的公开参与。无论如何,综合该章各条款,似乎这种“工程建设”包括“使用使用政府投资”的和“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前,应当通过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查(第十三条),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则不需要。对于所谓“信息化工程建设”,该条例强制性规定保修制度,但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保修的内容没有限制,使用政府投资的,则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五条)。

  关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这一章总的来讲,似乎是希望解决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共享,这一点值得称赞。同时还要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通过网站公开。这一强制性规范如果真的得以执行,意味着所有涉及到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网站将进行一次全面的升级。这个地方,是该条例中不多的“促进”信息化的实质性举措之一。

  关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这一章从名字上看,让人以为规定的是对“技术”的推广,但内容则超越了这个层面,还包括对“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商业”的活动”的规范。或者换句话说,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规范。其要点在第二十六条:“……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WTO TRADE POLICY REVIEWS to Members

Chronological list of TPRs

美中两项WTO知识产权纠纷均进入调查阶段

  11月2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就美国提出的“中国不公平地限制版权产品进入市场”的起诉(WT/DS363/5)正式组成专家组,案件进入调查程序。

 

  今年4月10日,美国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提出针对中国的两项磋商请求。这两项请求都是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一是关于中国对版权及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问题二是有关版权作品的市场进入障碍问题8月13日,按照WTO争端解决的程序,美国提出了建立争端解决专家组的要求。2007年8月31日的DSB会议上,美国代表正式就上述第一项投诉(WT/DS362/7)提出了组建专家组的要求(点这里看我的日志),其诉求主要是:在关于达到“商业规模”的商标假冒和盗版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责任安排方面,中国的标准制定得过高,从而使本该受到刑事检控的案件得到豁免,这项投诉的专家组于9月25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