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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断与行政执法的困顿与解决

  前两天在《检察日报》上,把香港有关淫亵与不雅物品的制度大致说明了一下(点这里看)另一个更详细的版本)。大体意思是:与内地相比,香港的制度相对成熟,以司法为核心,通过程序正义达到实质公正的思路值得借鉴。这些都是就制度解释制度。

  之所以就制度解释制度,是因为篇幅有限。那么短的篇幅里很难说清,弄得不好,还可能让人会错意,以为是在说香港法律不好——几年来,我渐渐相信有良法与恶法之分(至少在相对意义上),比如香港的淫亵与不雅管制法律,就比内地的成熟良好。

  但是,即使是这种相对良好的法制,在遇到极端情形时,也还是会遭遇困顿。香港法律对淫亵与不雅品的管制在大的原则上没问题,但在具体的地方,仍值得反思。

  根据香港的法律,一件东西是否属于淫亵或者不雅,需要经过司法裁断作出最终定性。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发布者自己不确定自己发布的信息是否淫秽,应该事先主动把要发布的东西送到审裁处(这是个tribunal,是司法机构)评价。而如果你没有提交审裁就发布了,此后如果司法裁断为淫亵,那么你照样要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如果审裁后,被评定为二级或三级,不是说就完全禁止传播,而是对传播的范围和方式有了限制(注意,传播和公开传播有区别)。这种制度设计,对发布信息的人来讲,是合理的——无论你的价值观与大众多么地不同,你至少应该了解大众的一般价值观,因为“发布”的对象是公众,所以如果一般价值观都认为这个照片很黄很暴力,你还是发布出去,那就不是一句很傻很天真能免责的了。

董皓:析“程序公正优先”原则

  我按:本文为2003年报考某法院的命题作文,法院里的同学后来告诉我说评分名列第一,今天整理文件的时候翻出来的。

《析“程序公正优先”原则——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公正与效率问题》

  文 /  董皓

  [摘要]  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我们必须先确立改革的原则,然后再研究具体问题,否则就有可能事倍功半甚至无功而返。本文首先从理论入手,提出了“程序公正优先”原则:司法公正分为实质公正、程序公正和形式公正,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总体上提高司法审判工作的质量,必须将司法审判工作从偏重追求实质公正变革为偏重追求程序的公正——当然,这一转变本身必须是循序渐进的。文章的后一部分从实践入手,论证了确立“程序公正优先”为审判方式改革的指导原则,不但不会降低司法效率,而且还将使公正和效率在更高的层面上获得新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