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客版权许可情况的非学术研究报告》及法律博客圈邀请

《法律博客版权许可情况的非学术研究报告》及法律博客圈邀请

  最近一段时间,我陆续对FYFZ.CN的推荐blog及访问量前120位的blog、法天下的推荐blog,以及我友情链接上的独立法律Blog进行了分析,总共大约二百多个Blog。现就法律BLOG们的版权许可情况作出非学术研究报告——因为是非学术的,所以也就没什么注释之类的,供法律博友们参考。

  第一,绝大部分法律blog未对版权问题作出专门声明。其中一些Blog使用的页面模板上,有“All Rights Reserved”的标识,但这些标识应该都是模板上自带的,而并非Blog作者添加的,因此只能认为他们都是“保留所有权利”的——当然,这也不排除一部分作者自己并未准备采用这种许可模式,但由于对网页模板排版不熟悉或疏忽的原因,没有改变这些标识。鉴于版权为绝对权利,未经许可不能使用,所以我无法将这些Blog的RSS地址收录于我在“火啦网”上制作的“法律博客圈”(http://www.huolat.com/q/law中。(为什么删除这些?见文后的说明)

  第二,对版权问题作出专门声明的BLog中(大约有三十多位),约一半左右禁止转载——包括在网络上和在传统媒体上。这些版权声明包括两类:
  (1)在表明禁止转载自己的文章的同时,承认自己转载了他人的文章,说如果对这些转载行为有不同意见,就通知他们,立即处理;
  (2)没有提到自己的许可原则,只说了其他人如果主张著作权,请联系他们一类的话。
  因为这些版权声明都禁止在网络上转载,所以如果未经许可引用他们的RSS地址到另一个公开的网页上,那么就属于侵权(在中国叫“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上述法律博客圈里,我也没有收录他们。

  第三,大约有二十个左右Blog声明允许在网络上转载自己的文章(在中国著作权法下,也就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默视许可),其实又包括几种情况:
  (1)完全彻底放弃版权,包括署名权等一切权利,有一位——沈萍老师(不好意思,这是本报告唯一指出具体blog名的,因为实在是非常喜欢她文字中体现的性格,呵呵);
  (2)可以在网络上转载,但必须通知作者(有一位);
  (3)注明出处的前提下,可以在网络上非商业性转载(有十三四位);
  (4)注明出处的前提下,可以在网络上任意转载(有四五位)。
  对上述blog,除了RSS地址无法使用和大量转载他人文章的外,我都收录进了上述博客圈(为什么删除这些?见文后的说明)

  第四,前述各类版权声明中,有许多都提及:自己转载了别人的作品,但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研究,有异议的请告之云云,这里估计存在一个误解——在中国现行版权法下,“将他人作品复制下来供自己研究”与“将他人作品放在自己的网站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合理使用,后者,除非被转载的文章本身已经弃权或者属于公共领域,否则严格地说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关于商业网站的马后炮式转载,我以前写帖子抨击过(点这里看),但对于非商业性的转载,在感情上,甚至是在立法建议上(嘿嘿如果轮得到我的话),我并不认为这种转载行为多么地不正当。但是,如果我们将合法性作为判断正当性的一个首要标准,那么上述“用于学习研究”的理由还是不那么足的……

  第五,估计仍然是出于上述相同的误解,所以许多法律blog们才没有作出版权许可的声明,而是认为别人在网上非商业性转载不需要许可……基于目前的版权法,如果您认为您的作品可以有条件地在网络上被转载,请您一定要明确地作出说明,否则严格地讲,别人都不能转载您的文章。如果愿意有条件地许可别人转载的,建议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使用创作共用合约进行许可授权,地址:
http://cn.creativecommons.org/

  报告完毕,呵呵,管理员老大如果觉得还有用,很希望能置顶一两天。

划掉有关火啦博客圈的内容的说明:  这是世界上第三个独立的跨平台中文法律博客聚合。第一个(或者第二个)是张樊和我建立的独立网站(中国法律博客聚合),但精力有限,该站已关闭。第二个(或者第一个)是“猫眼看法”兄建立的,在我指出其所使用的博客圈服务提供者:
  (1)刊登商业广告;
  (2)不提供认领和退出机制。
  因而侵犯版权后,猫眼兄相当仗义地停止了它的更新。

  我发现火啦网的时候,对她抱很大希望,不但写了一篇帖子推广它,还相当主动地为这个网站的举办者提了不少建议。然后,我还在坚持不侵害版权的前提下,把不少优秀的法律博客添加到其中

  现在,火啦也和别的博客圈一样,在每个帖子的页面上大肆放广告,这是严重侵犯版权的行为。原因在于:

  火啦是可以任意添加种子的,这就意味着你的博客可能在完全不知情的条件下,被别人添加到他在火啦创建的博客圈里——这本来也没什么,博客的精神本来就是传播知识;同时,火啦都是可以输出全文的——这本来也没什么,只要你不反对非赢利性的转载就行了;再同时,火啦现在在每篇帖子上都放上了广告——这就不行了——即使你是一个崇尚自由精神的作者,明确采用创作共用协议,许可别人转载自己的文章,你也一般不会同意别人未经许可商业性地传播自己的作品。

  反过来说,任何在火啦建立博客圈的人,在火啦强行添加广告后如果置之不理,都可能成为帮助侵权者。基于此,我本来想直接删了这个圈子的,但是自己劳动了好长时间,又有点不忍心,所以,被迫改为限制浏览,把这个原本为了聚合优秀法律博客、传播美文而开设的博客圈变成一个自己的私人订阅器:别人要浏览的话,必须通过审核,把属于他自己的博客添加进去。

  不好意思,我不是愤青,我也理解,在中国,是很难不炒短线的,所以火啦所做的,不过是遵循了“中国特色”而已。我所做的,也只是避免自己无端端地成为帮助侵权者——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即使我是一个专炒短线的商人,也不会觉得有必要。

附:

1、已经收录入上述博客圈的法律博客:

| 唐逸法学评论 | 法正居士文集 | 知识产权自耕地 | IPLAW2.0 | 风清扬兮 | 广州律师-胡海雄 | 阿修的国际法茶座 | 卜安淳 | 词不达到意 | 隐秀 | 沈萍 | 斗战圣佛 | 柔情判官 | 梵夫俗子 | 网络法论坛 | 知识产权实验室 |

(因法天下RSS读取出错,暂不能收入其中Blog,已联系卡卡鱼)

2、诚挚地邀请您加入法律博客圈,加入方法:
(1)到“火啦网”(
http://www.huolat.com/)上简单注册,然后根据提示验证自己的Blog,然后到http://www.huolat.com/q/law里,将自己的RSS地址加入(什么是RSS?点这里)。
(2)不太清楚的,请在本贴下留下您的博客地址和同意加入的意思表示,或者发邮件给我:donniedong AT gmail.com(AT=@)。
(3)这个博客圈以收录原创博客为目的,如果您的Blog中转载的有版权文章超过三分之一或者三十篇,请勿加入。

3、我现在收录的都是根据版权声明可以转载的blog,您可以在上述网站注册后认领自己的博客,当然也可以不注册、不认领,上述网站里已经清楚注明了您的Blog地址。此外,如果您希望退出这个博客圈,当然也可以,方法也是两种:一是自己在“火啦网”上注册认领博客后退出,二是留言或发邮件给我。

4、上述“火啦网”与我无任何利益关系,我只是和您一样的一个用户。这个网站提供跨平台的博客圈服务,功能至少到目前为止在国内是比较好的,除了我做的这个法律博客圈外,猫眼看法兄曾在blop.cn上做过一个,是中国第一个建立跨平台法律博客圈的人,但blop.cn不提供推出机制,且擅自在博客圈中加广告,所以比较后我觉得没有“火啦”好,此外曹鹏兄和我都在Feedsky.com上建立过博客圈,功能不错,但不使用feedsky的RSS就不能加进去,也有一定弊端。

5、法豆自2000年创办至今,一直严格遵循版权法的规定,转载量极小,且转载的都是获得许可的内容或者处于版权保护之外的作品,如您发现其中有侵权内容,我请您吃饭。

6 Comments

  1. 曹鹏

    我建那个圈子豆子也知道了,厉害啊
    不过我一直没打理。
    刚才看到你的加入申请,批准的时候却看到这样的提示:
    × 错误提示:指定的会员已经加入了3个博客圈,不能再加入

    有你的这个圈子,我那个不加入也罢

  2. Src

    Feedsky的博客圈需要添加Feed才可以使用,原因是我们必须通过Feed才能获取各个BSP的文章数据,我觉得跨平台是已经很不错的事情,欢迎你们使用我们提供的博客圈服务,你们有哪些需求可以直接和我们提出,我们,我们会将需要最多的功能加在下一个改版中

  3. 止戈

    师兄,现在的版面我觉得是最好看的,要不别老换了,赫赫。网上的新鲜玩意儿都是在你这儿先看到的。一直观望你的PJblog,羡慕之情随时乱冒,打算等过两个月时间宽裕点,我也想弄个独立的blog。法律博客的程序太老。还是自己做主比较自由。回头给你邮件吧。

  4. 浪子

    盛赞!博客要是没有圈子就失去了博客本身的意义,友情链接是弱链接,而这个圈子才是强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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