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评《美国法上的“网络匿名发表言论权”述评》

粗评《美国法上的“网络匿名发表言论权”述评》

豆按原文点这里(作者汪志刚,和菜头转贴的,原载法制现代化网,更具体点,原载北航学报社科版06年2期)。所谓粗评,就是粗略读过后,粗鄙、简单、主观的评论,不是所谓“学术批评”。

1、前半段说的是为什么美国人有匿名权;

2、后面讲到网络的,则是说在网络环境下,即使发生了诉讼,美国法院是如何保护既有的匿名权的。并没有创设新的“网络匿名权”。

3、为什么人应该有言论自由,和为什么人应该有权匿名发表言论,被混在一起了。

4、绕山绕水,对研究而言,有非常好的资料性价值,但一个不小心把自己绕进去了。把网络无国界、网络上谁都不知道你是条狗这两个东西作为前提,犯了 “太文学”的错(我以前说过,见这里)。于是,只好说要匿名权也要限制,然后又说要对限制进行限制,这种所谓平衡,让法律分析的力量荡然当然无存。

5、基于上述自绕,忘记了一个问题:美国的南瓜是什么样子,不等于南瓜在fr、在de、在jp、在cn、在nk(北韩)、在全世界也一定要长成这个 样子——“美国的实践证明”这句话,太虚——美国的意识形态在网络出现前,就高度看重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所以美国的实践除了能证明美国自己的事情外,不 能证明什么东西。换句话说,凭什么就可以“启示”?就因为那是美国?而且,既然标题上只是对美国的评述,那就评述美国好了,结论为什么成了启示,没说清。

6、匿名发表言论不用管也管不了,其实不用到外国找答案,也根本不关网络的事,简单地推理就可以得出答案。不然,支持匿名,也是“基于网络的特点”,不支持匿名,也是基于“网络的特点”,最后变成基于不同的道德观和利益的糊涂帐,为强权者所利用。

7、怎么个简单推理?(当然,这的确也不是这篇论文的主题)我用三百九十四个字:
第一,管制言论没问题,那删除言论就行了,又不需要删除人,那非要强迫实名干什么;
第二,特定言论变成煽动和诽谤,造成损害了,那按图索骥找到发表言论的人就行了,找不到说明政府能力差,关其他没发表损害性言论的人鸟事,把政府的职责交还给大众,就等于让社会回到丛林时代。举例而言,如果为了防止公车色狼,所有人上公共车都要带顶帽子上大大地写上自己的姓名和家庭住址,你觉得合适吗?
第三,即使要求都带帽子,真要当色狼的,照样可以带顶假帽子。真要利用网络攻击他人或者颠覆伟大祖国的,照样管不住。
第四,如果有人自己愿意实名,那也是他的自由,那只是“实名”,不是“实名制”。就好比有人(比如那些竞选的)就是愿意举着自己的名字在公众场合摆pose一样。“实名制”是你不带帽子,就不准你坐车。
第五,强迫所有人带帽子,得到好处的人只有一个:就是检查帽子的人,因为他不可能所有人都检查,所以他就只能抽查,所以他就有了寻租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