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博客是什么”说开来

从“法律博客是什么”说开来

  吴丹红的《有感于“法博三剑客”》发表后,引起了一场争论,我在公爵王的相关文章《看法律博客的风向标》中凑热闹留了言,这里把思路再整理下,希望本文不但能澄清和防止一些不必要的争论,并且让争论变为更深入的讨论,从而对所谓中文法律博客圈(Chinese Blawgsphere)的发展有更多的助益。呼…似乎有点托大,不过嘛,请大家先看看再砸好了,呵呵。

  小弟不是和事佬,不过我还是得先说一句:在大的原则立场上,大家的看法差异不大——丹红也好,公爵也罢,都对“blogger”们自由地发表言论没什么异议(不好意思,不是故意说英文,后面大家就知道我为什么不用“博客”或者别的什么了)。我想,之所以会发生争论,主观上也许是因为不同的人期望阅读到的东西不一样,或者说大家喜欢的文风不同(这其实真的可以理解,每个人都会喜欢或不喜欢某些文风),但客观上还存在一个原因,那就是大家在发言前,似乎还没对争论的基点,也即“法律博客是个什么东西?”有清晰的认识。我跟女朋友(扯远了,汗ing)打电话也常犯这种错,本来好好的,但说着说着就生气了,等回过头来一想,其实是大家没把说话的前提弄清楚,从而产生了误解。

  一、我们讨论的是什么  

  有误解,当然要澄清,否则就没法讨论下去了(这不,丹红兄就关闭了自己那篇文章的评论),可是不讨论更不好——小两口憋不住了还有一句我爱你,Blawgsphere里没了交流,那可就难得弥合了。所以,我们必须先把所谓“法律博客是什么”搞清楚。

  从源头上讲,之所以对“法律博客是什么”出现模糊的认识,是因为“博客”这个词本身就不太像话,它混淆了Blog、Blogger、Blog Site乃至Blog Service Provider等概念(关于“博客”的翻译问题不多说,点这里看好了)。这个不像话的翻译,直接导致咱们对“Blog Site”、“Blogs in Blog Site”、“Blawg Site”、“Blawgs in Blawg Site”乃至“Blawgs in Blog Site”等等概念的混淆——呵呵,的确容易让人犯晕,待小弟慢慢道来:

   首先,Blog其实是由“Web Log”而造出的词,它指的是一篇篇的文章。而Blawg(即所谓“法律博文”)则由“Web Log on Laws”而来,它当然是Blog,而且是与法律有关的Blog——当然,这些文章的风格、思路和分析进路可能趋向于自然法的价值评判,也可能偏重于实证主义的逻辑分析,还可能是现实主义的现象归纳,甚至更可能是连blogger们都说不清楚的上述种种之杂糅。

  其次,由一篇篇Blogs作为内容,辅之以链接、标签、摘要、回溯乃至影音(所谓播客是也)技术的综合运用,形成了一种新形的互联网个人站点,即所谓“Blog Site”——由于这些技术的应用,个人站点不再是孤立的网络节点,而具备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Matrix”特征,而Blog也正是因位这些便利的技术特征才风靡全世界,成为所谓“Web2.0”时代的典型应用。至于“Blawg Site”,则不过是以上述Blawg为主体的一种Blog Site而已。
    
   再次,由于Blogs的日志特征,所以如果我们仅仅将纯粹只谈法律、不谈风月的Blog Sites归入Blawg Site一类的话,那么肯定会遗漏许多有价值的站点(其实这本身也很困难,因为上面说过了,谈法律可以有不同的进路)。况且事物的本质决定于主流,所以如果一个Blog Site中的主要内容是Blawgs,那么即使其中包括了一些与法律无关Blogs,这也无妨我们仍然将其称为“A Blawg Site”。同样的,如果一个Blog Site中的Blogs大部分与法律无关,我们当然不会认为它是一个Blawg Site,但这也不影响其作者在其中发表一篇或几篇Blawgs。

  最后,Fyfz.cn也好,Blogchina.com也好,Google的Blogspot.com也好,都是Blog Service Provider,它们本身不是Blog Sites或者Blawg Sites。Fyfz.cn主要为Blawggers服务,所以我们可以说它同时是一个“Blawg Service Provider”。但是,Fyfz.cn本身并没有对用户说:“你们来我这里就只能写Blawgs,而不能写其它的Blogs”(当然,从法律上说,Fyfz.cn完全有权在注册协议中这么规定——如果不考虑市场的话),所以在fyfz.cn中建立了自己的站点的用户不写Blawgs没错,甚至他们的站点因其内容而不能被称为Blawg Sites,也没错。与此同时,如果fyfz.cn的管理员们尽推荐学术性的Blawgs,那也没关系,因为不管它怎么称呼自己,fyfz.cn自己永远都只是一个Blog Service Provider,而非Blog Site或Blawg Site。不喜欢它的偏好的Blogger们,是可以用脚投票的。
    
  很可能有人会说:“法律博客”就是“法律人的博客”,并以此来支持“法律博客当然可以写风月”一类观点。从中文角度,这当然也不失为一种理解,但我认为这种理解因为没有解决“博客”这个翻译本身的模糊性而可能将讨论进一步引入歧途——这种理解实际上把“法律博客”解读为“Lawyer’s Blog Sites”或者“Lawyer’s Blogs”,但其却有可能被用来证明“A blawg site can include blogs without any law concerns”等观点——即使这些观点如前所述有合理性,但这种论证的过程却并不严密。因为“博客”不是一个成功的翻译,所以我们的讨论还是应该从澄清其原来的含义入手。否则,我们很可能纠缠于“法律博客”四个中国字给我们带来的种种困惑里不能自拔,无法将讨论深入下去,也不利于让中文的Blawg Sites和Blawggers们融合到全球的Blawgsphere中。

  二、我们还应该讨论什么

  假如上述冗长的分析能把各位大侠从争论中拖出来,我就已经觉得自己很成功了。不过,我还企图进一步将争论变为讨论——说一说我所以为的中文Blawgsphere的隐忧。

  如前所言,关于法律的Blogs(即Blawgs)可以有很多种写法。如果我们仅仅将某一种写法作为Blawgs的特征,这就很有可能使我们的讨论堕入我所理解的邓正来老师的所谓“本质主义”中,进而演化为——说得不好听点——知识分子往往会有的,关于文风的互相鄙薄中去(当然这并非完全没有价值)。一个事物被归类于A而非B,当然是因为其至少看上去有更多属于A的特点,但是,如果所谓“A的特点”被过分定义化或者说本质化了,那么就很有可能让人忘记了“事物是在不断的矛盾变化中发展”的辩证法。

  其实Blog本身就是在剧烈地变化中的。在Blog出现之初,它是理想主义的,前面所说的Blog Sites及Blogsphe
re的“Matrix”特征,就是一个例证。但至少在中国,高度链接化、平民化、共享化、非营利化等可以让人们从物理带宽的束缚中解脱出来、自由畅快地分享信息的Blog Sites并不多——尽管不喜欢,但我仍然不得不承认这是目前中文Blogsphere的特征。事实上,随着大量律师事务所的Blawg Sites的出现,英文Blawgsphere也曾经有过向营利性变化的倾向(最近又因为人们对Blog的更深入认识而发生了“反动”)。

  中文Blawgsphere和英文的不同,它至今还没有呈现出明显的营利性,不过也仍然在变化中有了自己的一些特点。前几天,在《Not Log, But Publication: A Feature of Cn Blawgs》中,我说许多中文Blawggers倾向于将自己的网站变成在线期刊,一些Bloggers甚至将自己和别人发表于学术期刊上的文章直接搬移到Blawg Sites上面。我后来又写了一篇名为《Why are Chinese Blawgs Like law Journals》的Blog分析其原因——纸张时代对出版物的控制所形成的潜规则,使得从最早的中国法律个人网站开始,站长们就往往力图使自己的网站“长得”像正式的期刊和出版物,加上中文世界习惯上的对版权的漠视,导致中文Blawg Sites有了“在非链接化(孤立)、非平民化(文风正式,网站类似纸张时代的正式期刊)的同时,却又非共享化(共享不是任意复制,而是尊重版权前提下的信息无碍)”的特点。

  尽管变化客观存在,但我却不喜欢这种变化——我们不能为了不落入本质主义而又钻进相对主义的套套,发展是个中性词,事情可以变好也可以变坏,但没人会真的喜欢佛说的末法时代。在《博客这个狗东西》中,我就曾对中文Blogsphere的某些现象发过牢骚——本来,支持Blog Sites的技术就是为了让普罗大众共享信息和记录灵感而设计的,因此,无论是探讨学术还是风花雪月,Bloggers都应当在从Blog技术中获得快感的同时,遵守这种技术赖以生存的前提,把快感也留给别人——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让度自己的某些权利,以实现信息交流和共享。那些不利用链接和引用功能,大量复制他人资源的所谓Blog,以及那些“保留所有权利”的所谓Blog,其实都不是Blog,而只是网上的“个人出版社”或者网上的“盗版印刷厂”而已。我想,在褒贬别人的文风(前面说了这并非无意义)的同时,每个Blawgger或者企图当Blawgger的大侠,也应该考虑考虑:“从Blog、Blawg、Blawg Sites中,我索取了什么,我贡献了什么”。

  总之,在防止绝对化和静态化的同时,我们还应当更注意恪守Blog写作的精神和初衷,只有这样,才能让中文Blawgsphere发扬光大——正所谓:妖有妖道、人有人道,但黑道白道,盗亦有道,否则,等待咱们的,可能就只剩下个无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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