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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 《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于2011年12月16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微博客服务的发展管理,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微博客用户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对互联网信息的需求,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及其微博客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促进微博客的建设、运用,发挥微博客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坚持诚信办网、文明办网,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市制定微博客服务发展规划,规定开展微博客服务网站的总量、结构和布局。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前,依法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第七条 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微博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根据微博客用户数量和信息量,确定负责信息安全的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三)落实技术安全防控措施;
    (四)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严禁泄露用户信息;
    (五)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揭露制度,及时公布真实信息;
    (六)不得向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网站提供信息接口;
    (七)不得制造虚假的微博客用户;
    (八)对传播有害信息的用户予以制止、限制,发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八条 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微博客信息内容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进行监管。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
    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前款规定的注册用户信息真实。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利用微博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微博客发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网络媒体协会、网络行业协会、通信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微博客行业自律制度,指导网站建立健全微博客服务规范,并对网站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网站和微博客用户,由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并对现有用户进行规范。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喜欢的中文法律博客

说明
(1)不存在排序,因为Blog不适宜排序,在一个时评、一篇论文和一份诉状之间,很难说谁优谁劣;
(2)分类是按内容(而非作者身份)大体划分的,因为是Blog,所以肯定是互有交叉并可能因作者的注意力而随时变化;
(3)因为个人偏好,订阅的知识产权和网络法Blog较多,所以单独列在后面;
(4)点各个Blog的名称可进入相应网站,如果你想复制这些RSS地址到你的阅读器,请在后面的“RSS”上右键,选“复制快捷方式”或者“复制链接地址”,然后在你的阅读器里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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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文化:民主主什么,大赛赛什么

民主主什么?

 

  第一,阅读这次“法律博客大赛”的评选规则,可发现其采取的是精英(评委)评选的安排,根据公布的规则,票数对于评选结果没有任何意义。换句话说,这次“大赛”,本来就没准备用民主的方式进行。投票的意义,最多只是把一些可能不在某个圈子内,但的确很不错的 Blog推荐给评委。何必那么关心投票的结果呢?

 

  第二,可能是因为缺什么什么希罕的原因,民主现在变成了褒义词(注意,我没说它是贬义词)。网上点鼠标投个票也成了民主的试验田,还被安上了那么多意义。但如果冷静下来把民主作为中性词看的话,可以发现,在不同语境下,都叫“投票”的东西,有的跟民主有关,有的完全无关。

没文化·中文网志年会·Blogger的法律责任

  先说一段与主题关系不大的废话:我有个理想主义的看法——Blogger没必要开会,网络其实已经给讨论提供了工具——此言绝非阿Q,实为理想。但理想归理想,人性归人性,人性是软弱的,所以见面生情很重要,所以无论是为了看月亮看猩猩,身体在物理上聚集在一起总是很爽的。所以,作为我的人,作为人的我,也是非常想去参加这个会的。再加上意外接到MountainBlog)的信,说第一次将法律议题放进日程中,希望我发言,我就更人性化了——能有机会在那么多人前说话,比我在这里码一万个字有用多了。Btw,我说的是2007中文网志年会

  可惜,我最后还是没去成。之前跟明理说过,如果我能成行,将以“Blogger的法律责任”为主题说话。所以,这里简单把我要说的话写下来,算是完成个作业——而且,因为是“会后乱说”,所以语气也就更随意一些。

  言归正传。

  首先,什么是Blogger的法律责任,就是当你我作为网志作者的时候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至于你的其它角色,比如是演员,是观众,是五毛党、是公共知识分子,是革命党、是保皇派,是卖药的、是跳裸舞的,等等别的角色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不关本文的事。这一点很重要,可以避免一些非常不专业的争论。

让我们共同标出中国法律博客的大地图

  一直与互联网相伴的法律人一定对这些名字不陌生:“中国法官”(再过两个月,它就十岁了!)、“灼灼华法”、“冷眼观潮”、“杨立新民法网”、“法学—卓泽渊”、“成有论法”、“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利屋”、“天涯法网”、“老行者之家”、“法律思想网”、“公法”、“律(司)考排档”、“法律英语学习网”、“三石头客栈”、“法学空间-法律人社区”、“法律桥”、“思想帝国”、“鲁南法网”、“东方法眼”、“网络法.com”、“损害赔偿网”……这些个人网站的主办者成为后来的《正义网论坛》、《中法网论坛》的中坚力量,《民商法评论(第1辑) 》、《方圆法治》等书籍和期刊上留下了他们的笔迹——“法律网虫”四个字,曾经是他们的共同称谓。

  2004年后的互联网第二次勃兴和2005年后的博客热潮来临后,许多本来很困难的技术问题都已经有了简单的解决方案,更多更牛的法律人建立了自己的博客网站,光是叫“法律博客”的博客托管网站就有十多家,可以说:用“成千上万”来形容中国的法律博客,已经不是夸张而是保守。虽然人多了,不再能像过去那样聚会,但其实网络本身,就可以让我们可以不再动腿就互相成为肝胆相照的朋友——只要我们和过去一样,继续对网络的发展保持孩子般的热忱。

  “博客地图”是博客圈新兴的交流工具。博客地图有很多种,有根据居住地区划分的,也有根据博客偏好划分的。我认真挑选后,觉得Frappr.com所提供的博客地图服务最合适用来聚合有共同爱好和特点的、分散于各地的法律博客们,因此我建立了下面这张“中国法律博客地图”。虽然这张地图的界面是英文的,但并不难理解。您可以在下面的地图上点“Join”或侧边的“Add Yourself”标出您所在的位置,让法豆和其它访问BlawgDog的朋友看到。
1、一般而言,地图上会自动显示出您的位置,如果位置不对,请点“Move this pin”,然后输入您的位置的英文,例如“Shanghai, China”,此外,您可以点“+”或滚鼠标轮,将地图放大到您的屋顶!
2、如果位置正确,直接点“Hi! Please add yourself!",选择您的访客类别,然后点“continue”,填写名字、电子邮件、上传您的头像(可选),然后在“Shoutout”里写你想对大家说的话和网站地址,然后点“add me!”就行了!

Blawg.Org turns to Blawg.Com

Blawg.org has changed its face to Blawg.com. It is now a free source of legal feeds. Many bloggers have/are adding there feeds in. Now it listed more than 1,000 blawgs and among them, 150 or more are talking about the law other than the US. However, in it’s registration steps, Blawg.com seems a website believes all blawggers are stay in the U.S.

Anyway, it is a good improvement for the site.

A Framework for Locating and Analyzing Hate Groups

Topic: A Framework for Locating and Analyzing Hate Groups (Click to read the full text)

By: Michael Chau, Jennifer Xu

Abstract:
As blogs have become one of the fastest growing types of Web-based media, bloggers can express their opinions and emotions more freely and easily than before. In the blogspace, many communities have emerged, which include racists and hate groups that are trying to share their ideology, express their views, or recruit new group members. It is important to analyze these cyber communities, defined based on group membership and subscription linkages, in order to monitor for activities that are potentially harmful to society. While Web mining and network analysis techniques have been widely used to analyze the content and structure of the Web sites of hate groups on the Internet, these techniques have not been applied to the study of hate groups in blogs. In this research, we propose a framework to address this problem. The framework consists of four modules, namely blog spider, information extraction, network analysis, and visualization. We applied this framework to identify and analyze a selected set of 28 anti-Blacks hate groups (820 bloggers) on Xanga, one of the most popular blog hosting sites. Our analysis results revealed some interesting demographical and top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in these groups, and identified at least two large communities on top of the smaller ones. We suggest that the proposed framework can be generalized and applied to blog analysis in other domains.

谁是法律Blogger里的徐静蕾?

  老徐弄完《梦想照进现实》以后,就很现实地把Blog搬到了自己的地方,和新浪这种名字里就透着“彪悍”(此二字出自李笑来,光大于罗永浩)的网站不同,她给自己的网站取名“鲜花村”,很讨大学生喜欢。尽管她说“尚无搬家的打算”,但谁都知道这是给新浪里头的熟人下台阶的词儿。都忙,没那么多闲工夫也没必要同时更新几个Blog,这不,鲜花村这边7月21日最新更新的两张照片(点这里这里),新浪那头就没跟上趟。

  其实,在老徐之前,罗永浩等人就已经离开新狼了。只是这次因为徐静蕾的访问量大,被称为“全球第一Bloger”,所以她的自立门户,更具有象征性的意义罢了。前几天我叽叽歪歪小心BLog被访问量诱奸Blog群不能BBS化等等等等的时候,顺道也批评过以新浪为代表的BSP(Blog Service Provider)的“名人Blog”和“Blog排名”等彪悍的东东,当时还愁没有引以为鉴的例子呢,这不,话都没说完,事儿就来了——不是我犀利,实在是因为问题早搁在那儿“未解决”——如果说娱乐圈的Blog曝光率很重要,所以访问量还有意义的话,在法律圈,或者再小一点,在法科某个专门领域中,曲高和寡是很自然的事情,追求访问量干嘛?

  仔细看了下老徐的鲜花村,还真弄得大张旗鼓又是论坛又是新闻又是Blog的。东西一普及,它就掉价——这两年电脑普及了,办个网站也不那么费钱费劲、最关键不用把程序员当大爷了——这就跟四五普法成果显著,打个离婚官司一般人再也不会万儿八千地请律师一个道理。

  记得诗性正义里前不久还借着徐静蕾发了点感慨,不过法律版老徐的访问量远远比娱乐版的要少,而且还不一定算得上哪怕中文Blawg里的访问量第一(连张樊的Blawg上的计量都有54万,还没加上他在Sohu里的)。此外,中文Blawg Sphere的人们再有名也不够有名,因此搬个家也不可能会有徐导演那么大的动静。从这个意义上说,Blawgger里,应该不会出现娱乐圈的徐静蕾事件。不过,因为已经BBS化得不轻了,中文Blawgger中要真能出个类似的新闻,让如今喜欢点评热点时事的法律家们有机会琢磨琢磨,也未尝不好。

表达本身,不是讨论

姓名:未名斋主   博客网址:dzlai.fyfz.cn   时间:2006-7-9 18:32:00
Donnie学友:以下是我在你博客上的留言,请批评。
     拜读了你的大作,很有意思。我对网络技术不懂。我进入博客世界,是友人的鼓动,是我自己的一个小打算的结果。我的小打算就是:我不认为博客世界是不可以讨论学术的,因为在我看来,任何地方都可以讨论学术,而且有许多人都喜欢学术,喜欢严肃思考。
     你关于博客的讨论,是“关于”博客的讨论,有意义。然而,我觉得更有意义的是,每个人都可以带着自己的一个小打算来建自己的博客世界,即使是象一个小姑娘对某帅哥发生好感那样。我以为,这才是博客得以存在本身的意义。
     正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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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Donnie   博客网址:donnie.fyfz.cn   时间:2006-7-9 20:11:00

邓老师:

在把我那边的回复粘过来以前,我想先问您以及所有其它评论者一句:这样粘来粘去方便吗?再进一步问一句:这难道对“讨论”真的没有影响吗?

本来,真正的Blog,是不必如此的。

从“法律博客是什么”说开来

  吴丹红的《有感于“法博三剑客”》发表后,引起了一场争论,我在公爵王的相关文章《看法律博客的风向标》中凑热闹留了言,这里把思路再整理下,希望本文不但能澄清和防止一些不必要的争论,并且让争论变为更深入的讨论,从而对所谓中文法律博客圈(Chinese Blawgsphere)的发展有更多的助益。呼…似乎有点托大,不过嘛,请大家先看看再砸好了,呵呵。

  小弟不是和事佬,不过我还是得先说一句:在大的原则立场上,大家的看法差异不大——丹红也好,公爵也罢,都对“blogger”们自由地发表言论没什么异议(不好意思,不是故意说英文,后面大家就知道我为什么不用“博客”或者别的什么了)。我想,之所以会发生争论,主观上也许是因为不同的人期望阅读到的东西不一样,或者说大家喜欢的文风不同(这其实真的可以理解,每个人都会喜欢或不喜欢某些文风),但客观上还存在一个原因,那就是大家在发言前,似乎还没对争论的基点,也即“法律博客是个什么东西?”有清晰的认识。我跟女朋友(扯远了,汗ing)打电话也常犯这种错,本来好好的,但说着说着就生气了,等回过头来一想,其实是大家没把说话的前提弄清楚,从而产生了误解。

  一、我们讨论的是什么  

  有误解,当然要澄清,否则就没法讨论下去了(这不,丹红兄就关闭了自己那篇文章的评论),可是不讨论更不好——小两口憋不住了还有一句我爱你,Blawgsphere里没了交流,那可就难得弥合了。所以,我们必须先把所谓“法律博客是什么”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