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 As Smart As A Puppy – Fast Readings for AI
Kate Crawford & Ryan Calo, There is a blind spot in AI research , Nature We believe that a fourth approach is needed. A practical and broadly …
Kate Crawford & Ryan Calo, There is a blind spot in AI research , Nature We believe that a fourth approach is needed. A practical and broadly …
“文化创意产业”(文创产业)的概念可以溯源到英国前首相布莱尔执政期间所大力推进的“创意产业”。在中文世界,台湾最先在立法层面使用这个词汇。 按照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文创产业至少包括以下行业:视觉艺术、音乐及表演艺术、展演、工艺美术、电影、广播电视、出版、广告、时尚设计、建筑设计、数位内容、创意生活等。 文创企业的共性是什么?问题的答案见仁见智。 从运营类型上看,文创产业大都与创新和传播相关;从表现形式上看,文创产业的产品大多有“轻有形资产、重智力成果”的特点;从外部条件上看,文创产业兴盛的地方大多拥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消费者愿意为精神生活支付费用,等等。 不过,这些共性大多是现象层面的观察。不足以区分文创产业与其它产业在管理层面的差异。实践中,无论是新的创业者还是已在某一行业有所成就、准备向其他行业拓展的文创企业,都需要找到跨越行业特征,能为整个文创产业所通用的管理抓手。如果抓手选得合适,就如同牵住了牛鼻子,轻轻用力就可以让牛向领导者所希望的方向前进。 在我看来,文创企业所需要牵住的牛鼻子,就是知识产权的管理。 注意,这里说的是“知识产权管理”而非“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已渐渐渗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无论是作家、音乐人、电影制片者还是创意服务的从业者都已在各种场合呼吁知识产权的保护,希望政府和司法机构能够切实有效地维护他们辛勤创造出的智力产品、打击侵权盗版者。 但是,许多文创行业的管理者还没有真正重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却又并不等同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 所谓知识产权管理,概括而言,就是在文创企业的创建和运营全过程中,将已经形成或者即将产生的知识产品确权化、主动建立防火墙的过程。更具体地说,知识产权管理可以包括权利的形成或者获取,权利的维护、更新和整合,证据的保存和使用,权利的许可和对被授权者的管理,以及权利的维护和执法等方面。 举个例子,游戏软件的开发者除了需要在技术上防止他人抄袭自己的产品并完成软件版权登记以外,还需要从项目开发之初就作出品牌规划,了解自己的产品名称是否可以顺利在本产品以及衍生产品和服务类别上获得商标注册。在产品上市以后,还要对市场适时地释放出知识产权已获保护的信号,对早期出现的侵权苗头予以控制,同时选择合适的合作者(也是被许可人)对游戏下端产品(比如玩具)予以衍生开发,并与这些被许可人约定分担监控市场和维护知识产权的成本。此外,在内部管理上,也应当确立有关的技术秘密的保护措施和制度,与内部员工和外部协作开发者签订简明有效的知识产权协议,并且建立起适用于本领域的知识产权档案保存制度,等等。 识别二维码,你就订阅了BLAWGDOG 对律师而言,上述每一方面都需要娴熟的法律技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来说,知识产权管理则更多是一个观念模式的转变过程——要意识到“知识产权管理”比“知识产权保护”更为重要,并且能够在经营过程中真正实现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 时间有限,无法一一展开。不过,对于文创企业管理者而言,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并应用到企业的管理实践中: – 创作(设计)人员(作为合伙人或员工)的管理 – 知识产权信息的分析和甄别 – 权利的取得和维持 – 中介服务的选择和使用 – 许可与被许可的综合运用 – 知识产权维权的手段和目的 …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The PRC National Congress has passed a Film Industry Promotion Law (“FIPL”) on November 7, 2016. The law will be in force since March 1, 2017. In …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國家頂級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English version)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關於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國家頂級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 (English version)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CNDRP页面 张彩芬: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 博世bosch..cn域名争议: “虽然被投诉人于2003年3月17日注册本案所争议域名,但投诉人已于2006年2月9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受理投诉人的投诉时间早于《新办法》生效时间。因此,修改后的《新办法》有关时效及恶意构成方面新的规定并不适用本案。” 金派腾影像数码公司诉泰尔斯特拉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3424号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办法仅适用于受理2006年3月17日以后发生的域名争议,且对争议域名规定了两年的期限。由于该争议的受理时间为2006年3月16日,适用修改前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因此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故被告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投诉未超过期限。
袁博:合理才有价值——论影视作品植入式广告合理使用作品、商标的审查思路 http://www.saic.gov.cn/gsld/jgjl/xxb/201407/t20140715_146784.html 赵衡、袁博:从《来自星星的你》看影视剧广告植入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4-03/08/content_154024.htm 袁博:影视剧,如何避免“无意识躺枪”? 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15150 知乎问答:影视作品中出现注册商标需要事先取得授权么?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1497671 案例报告:在电视剧植入广告中使用他人首饰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珂兰信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上海卓美珠宝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http://www.shipa.org/ip_litigation_show.asp?id=302 “功夫熊猫”侵害商标权案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4/id/1281809.shtml 王国浩:影视人亟需补上一堂商标保护“课” 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xxgk/mtbd/mtgc/201605/20160500094079.shtml 乾中律师事务所:影视衍生品开发的法律问题分析 https://www.linkedin.com/pulse/%E5%BD%B1%E8%A7%86%E8%A1%8D%E7%94%9F%E5%93%81%E5%BC%80%E5%8F%91%E7%9A%84%E6%B3%95%E5%BE%8B%E9%97%AE%E9%A2%98%E5%88%86%E6%9E%90-margaret-fung
1、《海绵宝宝》 一直以为海绵宝宝是一块名叫“海绵宝宝”的芝士 2、《鲁冰花》 第一:一直以为“鲁冰花”是一种台湾小吃;第二:一直以为唱的是“爷爷想起妈妈的话”。基于上述,一直以为故事背景是爸爸去世了妈妈改嫁了,爷爷把我带大,然后对妈妈唯一的记忆就是一碗叫“卤冰花”的小吃。
日本著作权法英文版(最新) http://www.cric.or.jp/english/clj/cl2.html http://www.cric.or.jp/english/clj/doc/20151001_October,2015_Copyright_Law_of_Japan.pdf 日本著作权法中文版(1986年01月01日版) http://www.sipa.gov.cn/big5/zscq/node2/node23/userobject1ai2690.html Outline of the Japanese Copyright Law http://www.training-jpo.go.jp/en/images_x/uploads/text_vtr/pdf/Copyright_Law.pdf 日本著作权法下的权利用尽规则 | Exhaustion issues in copyright law http://aippi.org/wp-content/uploads/committees/240/GR240japan.pdf Exhaustion issues in copyright law http://aippi.org/wp-content/uploads/committees/240/WG240English.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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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玩具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200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可高公司认为,没有证明中国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本院认为这一问题应当更符合法律逻辑地理解为现在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法律对于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排斥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英特莱格公司就其实用并术作品虽然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但并不妨碍其同时或继续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可高公司关于英特莱格公司的玩具组件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应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http://www.110.com/panli/panli_62383.html 深圳市王三茂食品油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永隆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0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茂公司对同一涉案标贴作品,既享有著作权,也曾经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三茂公司对涉案标贴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同时,三茂公司自愿将涉案标贴申请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从版权的保护进入工业产权的保护。该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缴纳年费,已经失效,进入了公有领域,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均可以使用的公共财富,因此,三茂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不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 判决书:http://www.cnipr.net/article_show.asp?article_id=8619 谢新林诉叶根木、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3)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请所依据的图案作品,已在先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与其附着的产品紧密相连的,只局限于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相同或相近类别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图案。同时,在该保护范围以外,涉案图案作品仍然可以依据著作权受到保护,两者并不冲突,且正是由于其保护范围的不同而同时存在。而本案专利已经失效,已失去了垄断性,即涉案图案在食品包装袋上的使用已进入了公共领域,在该外观设计并未仍然受其他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其他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榨菜包装袋使用了涉案图案,符合对失效外观设计专利实施的要件,并未落入该图案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书: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zj/zjsjxszjrmfy/zscq/201403/t20140309_481621.htm 判案法官的文章: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5/08/content_81773.htm?div=-1 无锡市海谊工艺雕刻公司与李嘉善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苏民三终字第0115号) 广西博白新毅工艺品有限公司等与庞隆友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桂民三终字第 62号) 李小武:回到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起点 http://academic.law.tsinghua.edu.cn/homepage/uploads/files/lixiaowu(1).pdf
昨天,哥在友人推荐下临时买票入场,坐在前排仰着头(不然只能看到演员的鞋子)看完了这部《间谍之桥》(Bridge of Spies)。 不可否认,两个小时的仰视不但缓解了哥的手机综合症,而且增加了汤姆汉克斯饰演的主角高大上形象的力度。 电影根据真实故事改编,说的是大律师多诺万受美国律师协会的指派,担任被CIA抓获的苏联间谍的辩护人。在冷战和爱国主义高峰期,这种案子哪怕在美国也是吃力不讨好的业务。它类似国内那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从代表政府起诉的律师到陪审团乃至法官,都知道这种审判是走形式。 多诺万律师没有走形式,而是尽职地去维护被告的权益。比如,他发现CIA在侦查过程中没有取得搜查令,非法获取了证据。于是要求依法对这些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然并卵,那时候美国人民多恨苏联间谍啊。所以陪审团仍然判决被告罪名成立。 ====休息时间,下面还有==== 按住下面的迷魂阵,然后点“识别二维码”,你就订阅了法豆 按照美国的法律,定罪归不懂法律的陪审团管,而量刑则归法官管。于是多诺万前去游说法官,希望法官不要判处死刑。他采用了一个创新的理由:你看这个人杀了就杀了还要花钱埋,但是不杀的话,将来如果我们的间谍被苏联人抓住了,还可以用这个人去交换。 这是实践中律师们常用的方式——既然法律的正当秩序顶不住民意,那么要维护正义,只能用这种不符合法理但非常功利主义(并且在爱国者面前冠冕堂皇)的理由。 法官听了这个理由后,不置可否。出门参加社交活动去了。几天后判决出来了:三十年徒刑——没判死刑。法庭沸腾了,爱国者们差点砸了法院,当然也就更恨多诺万律师了。 多诺万还是不依不饶,决定上诉到最高法院。期间,他不但需要忍受全国人民的鄙视,而且家里甚至还遭到冷枪。在最高法院,他告诉法官们,之所以大家来这个地方找寻美国梦,就是因为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在内的宪法理念让这个地方有梦可追——最高法院的裁判是5:4,维持了原审判决的三十年徒刑。 电影后半段(乃至大部分篇幅)讲的是多诺万预想的交换间谍的事还真的发生了,以及他是如何冒死前往东德交换间谍的故事。这个不是本文重点,再说剧透也不仗义,大家自己看吧。 电影里面没有刻画法官的心路历程,但是哥还真操心想了想。 这位美国法官所面临的抉择源自冷战的大环境。而放到我国,法官们至今在很多日常案件中都会遇到这种抉择。(我们甚至还在理论上有冠冕堂皇的理由:社会效应和法律效应必须相统一。这个话题太神秘,就此打住。) 幸好,无论是在美国和中国,判决书上都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后面写着法官的名字。 这个名字(而非法院的大红章)让法官和案件之间建立了永久的联系。法官也不是傻瓜,摆明的非法证据、摆明的违法办案,我判个死刑,现在大家都鼓掌都大快人心了,若干年后大家可以矢口否认甚至完全忘记自己参与了这种舆论杀人的游戏,写判决书的法官就成了唯一的杀人者。即使我不相信地狱不相信因果,被判死刑者的亲属也没法跟我好好聊天啊。 对法官个人而言,这个原因肯定比交换间谍要来得重要。这一点,无论中外都是相通的。 所以,判决书写上法官的名字非常重要。它是让法院成为提供正义(而非仅仅解决纠纷)的重要制度保障之一。同理,这也是在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改革中,必须强调无论什么条子都要入卷的原因。 ——歪果仁不明白,那是因为他们不知道我们有多难。 ——————- 二一二时间 贰:豆哥的所有观点都是为了逗乐 壹:包括上面这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