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w to request Taobao / Alibaba disclosing seller’s info
天猫阿里怎么披露卖家信息 http://blog.sina.com.cn/s/blog_cf8a85980102w3ii.html 如何取得涉嫌侵权的淘宝卖家信息 http://www.wangjinglvshi.com/archives/222.html 平台治理假货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http://mt.sohu.com/20160520/n450588557.shtml 双边市场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的替代责任 http://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qikan&Gid=1510138009 面对侵权投诉ISP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wap.chinaxwcb.com/2013/0801/6095.html 从淘宝侵权看网络交易平台商的法律地位 http://www.xzbu.com/2/view-5475664.htm 侵犯商业秘密行政查处流程及需提交的材料说明 http://www.wuji8.com/meta/886544282.html 原告郭东林与被告王洁琼因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http://ipr.court.gov.cn/jx/sbq/201410/t20141029_3712081.html 浅析电商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侵权责任承担——《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解读 http://www.debund.com/info/f3554e4507da4e04934b1545ceb61e2d 北京高院出台关于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http://www.wanhuida.com/tabid/142/ArticleID/1625/Default.aspx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http://www.jianfazhiku.com/ReadNewsAll.asp?newsid=16255 田方舟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http://www.qiduowei.com/court-MDAwMDEyMzA42NDIy
间接侵权的前世今生:豆哥教你版权法第十集
豆哥按一按 “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包括三类:一是作为侵权内容提供者,需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二是以分工合作或者实质性替代方式侵犯著作权时,可能需要承担共同的直接侵权责任;三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需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前两类已经在《论花痴与真爱之区别:豆哥教你版权法第九集》中聊过,因此本集主要讨论第三类。还是那句话,这只是很不严肃的戏说,所以有很多毛病可以抠,请各位方家多多包涵。 § 间接侵权的前世今生 在中国法律中,原本是没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之分的。共同侵权行为必须以各个行为人有侵权的共同意思为前提。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服务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很多技术手段掩盖自己的侵权行为和主观故意。单纯的“共同故意”难以达到追究侵权者责任的目的,令权利人和法官每天都生活在头痛之中。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学者和法官开始论文和判决书里借用英美法下“帮助侵权”或者“间接侵权”的概念。所谓间接侵权,简单并且不准确地说,就是虽然你没和直接侵权人有共同的故意,但是你主观上帮助或者放纵了侵权的发生,并且可能从侵权中得到了好处,因此就要弄一弄你,让你承担点责任。 问题是,没有共同故意,就没有法律依据啊。所以人们就把当时中国不多的民事立法翻啊翻使劲翻——哎~~还真找到了:《民法通则》里有个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从字面上看,没有说要共同故意,不错不错,可以借来用用。于是,就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这个第148条本来也并不是拿来管间接侵权的,不过,里面有“帮助”二字嘛,所以大家就把它解释成间接侵权的法律依据——直到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帮助侵权的概念才正式在中国立法中获得确立。 识别二维码,你就订阅了法豆 § 条文化的判例法 中国不存在判例法,在实践中,法院就只好采用条文化的判例法来解决这种不确定性。这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以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所颁布的一些“指导意见”。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视频分享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2012)》;再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关于审理侵犯音像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的第20-24条中,也涉及了网络著作权的判定问题。 这些解释和意见实际上都是尝试从已决或正进行的司法案件中抽象总结出可以普遍适用的规则,以便让从订卷宗到改错别字都要操心的法官们较快较准确较统一地作出司法裁断。 “条文化的判例法”是个可以搞20篇论文的高大上课题,哥时间和水平有限就不展开了,搜肠刮肚选论文题的童鞋们可以拿去用。这里只拿最高人民法院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的变迁作个例子。 这个司法解释最早是2000年出台的,当时不要说“间接侵权”的概念,中国民法中连个“网”字都木有。所以2000年的解释可算是开天辟地震撼来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确立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对网络服务商帮助侵权的适用性。与此同时,2000司法解释还酷炫地使用了“向公众传播”这个来源于WCT(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词汇。甚至,它还引进了当时最时尚的“安全港”制度(2000年解释第七条)。此外,它确立的长臂管辖权(2000年解释第一条)这种霸气的东东。 寥寥七个条文,用高潮迭起形容毫不为过。 最高院于2003年底和2006年两次修正了这个司法解释,然后在2012年彻底重写了一个版本。这些修正一方面是因为立法机关也在尽力追赶时尚,另一方面也因为江湖变化太快。更重要的是第一版司法解释虽然酷到毙,其实也只完成了一半工作(把域外制度引进来)。由于种种原因(这里就不细说),在辽阔的祖国大地,各种互联网商业模式竟然只比大洋彼岸慢半拍并且还不断出现本土变种。立法机关又忙着通过各种貌似更重要的法律,在判例法不算数的制度框架下,升级打怪的重任就只能由司法解释来完成。 具体到各种升级版司法解释如何打补丁如何战boss等等,太学术,打住。继续讲故事。 § 中国版DMCA 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借鉴米国法的高潮。这部《条例》引进了米国《数字新千年版权法》(即传说中的DMCA)中的不少思想和内容。 …
论“真爱”和“花痴”之区别:豆哥教你版权法第九集
豆哥家乡的方言中,有个形容词叫“孔雀”,就是自作多情的意思。最简单的例子是女神忽然在街对面满面笑容地朝你招手,你冒着被撞飞的危险快步过街,却发现原来她是跟你身后的赵铁柱打招呼。 很显然,你觉得女神爱你,和女神真的爱你,是两回事。同样,你觉得一个人提供了侵权品,和一个人真的提供了侵权品,也是两回事。理解了这一点,也就抓住了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关键。 嗯,本文的主题其实就是“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判定。以下内容比较干燥,你可以直接看哥带有秘境紫红的重点句子,剩下的收藏起来慢慢读罢。 § 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 在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判定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权利人而言,如果能够证明被告的行为属于直接侵权行为,那么被控侵权人就不能援引法律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避风港”条款规避侵权责任。对被控侵权人而言,如果能成功说服法院自己并非直接侵权人,而只是为直接侵权人提供了某种服务,那么他们才有机会援引“避风港”条款主张免责。 理论上,对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分似乎非常容易:凡是未经许可自己完成了复制、发行或者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人,就是直接侵权人。凡是给哪些完成复制、发行或者信息网络传播者打下手,给他们提供工具、存储空间或者别的服务的人,就不是直接侵权人,而只可能是(但不一定是)间接侵权人。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判定一个主体是否为内容提供者,主要存在两种判断标准:即(1)服务器标准;和(2)用户感知标准。 所谓“服务器标准”,即以被告是否自己上传或者复制了侵权内容来判断被告是否构成“内容提供者”。如果上传了侵权内容,则被告属于“内容提供者”,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如果没有上传内容,则被告属于“服务提供者”,至多可能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所谓用户感知标准,是指按照用户主观的感知来判断“内容提供者”——即便侵权内容不是被告上传的,只要被告的行为或服务模式能够让访问者以为被告是提供内容的主体,那么被告就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用户感知标准并不排斥“服务器标准”,而只是在按照“服务器标准”无法认定被告的直接侵权时的一种更有利于著作权人的理论。如果按照服务器标准就可以判断被告为内容提供者,则原告当然不必再借用用户感知标准的理论来论证被告的直接侵权责任。因此,与这两种判断标准有关的争论,实质上可以归为一个问题:是否可以采用“用户感知标准”来判断直接侵权行为。 2012年以前,中国法院在是否承认“用户感知标准”这个问题上没有统一的看法。不过,主流的意见是不承认用户感知标准,而坚持只用“服务器标准”来判断被告是否构成直接侵权。 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中,以“被告自身是否以上传或者其它方式提供了侵权内容”作为判断被告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 在“泛亚诉百度”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百度网站在音乐盒中显示歌词内容时未载明歌词来源,容易使用户误以为歌词来自百度网站,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行为有不妥之处,但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百度网站音乐盒显现的歌词系对LRC文件进行搜索的结果。泛亚公司关于音乐盒中的歌词来自于百度网站服务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这实际上就是排斥了“用户感知标准”后得出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终审判决中确认了这一主张(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 在“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市广播影视局、武汉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尽管被告提供在线广播服务,但其既没有储存也没有上传侵权内容。因此,法院判定被告的行为不属于直接侵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2013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显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接受“用户感知标准”,而是坚持以“服务器标准”作为判断内容提供者的标准。只不过更为详细地规定:除了“上传到服务器”这种典型的形式之外,还有“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形式。同时,这些行为必须是一种将侵权内容“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用户的主观感受不是判断被告是否属于内容提供者的考虑因素。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4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实际上有一个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用户感知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正式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中并未采用这个条款。这也印证了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取态的变化过程。) ==休息时间== 按住下面的迷魂阵,再点“识别二维码” 你就订阅了法豆 …
简议著作权法上的“时事新闻”:豆哥教你版权法第八集
1. 现行法的问题 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 因此,时事新闻被排除于我国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外。但被排除在范围之外,并不等于其完全处于公共领域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这种规定在立法学上存在疑问。既然《著作权法》规定自己“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最高院对《著作权法》的解释就无权涉及对时事新闻的利用问题。如果传播报道了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却没有注明出处,这里的“采编人”是否可以向“传播人”提出“侵权”主张?这种“侵权”主张又是基于什么权利呢?如果是“署名权”的话,那就意味着“署名权”不仅是著作权项下的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单独的权利——即使理论上可以作这种猜想,在合法性上,这种创设并不能找到合理的依据。【关于孤儿作品,请静待豆哥后续文章】。 2. “事实”、“时事新闻”及“新闻作品”的区别 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时事新闻的解释还是《著作权法》本身的表述,都将以下三个概念不适当地混同在一起:(1)“事实”;(2)属于作品范畴的“时事新闻”;以及(3)应当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不属于“唯一的表达”的“新闻作品”。 首先,必须理清“事实”、“表达”、“唯一的表达”、“具独创性的表达”的关系。 事实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它本身不是表达,例如特定男女之间的微妙感情,也许不能表达为“爱”而只能意会,但这并不代表这种感情并不存在。 对事实的描述构成表达。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不单单需要是“表达”,而且还必须是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所谓独创性,在美国法即“独立的创作外加少量的创新”[注:英文原文为“independent creation plus a modicum of creativity”。See 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
论PPT的制作方式和听众的选择:《山河故人》观后 § 法豆
这部电影的中心思想非常清晰。甚至可以说是一部把中心思想直白地讲出来的电影。 惯常的故事片中,那些用于起承转合的枝叶,被尽可能的简化了。片子里所剩的具象内容,似乎都是为了应付出资人或者审查当局的要求而作出的让步。导演自己好像根本就不想要这些东西。 这种对具象的剥离,集中体现在女主角(即“涛”)的造型设计上。主创人员完全没有区分25岁、40岁和50岁的女人的脸。这不是没有技术更不是没有投资,而是没有欲望去做这件事。 不单是女主角,别的角色也一样。贾导甚至连正经给角色取个名字的欲望都没有,直接都用演员的名字。 这颇有些像专业人士制作的PPT:每张幻灯片不要超过四行;每行不要超过八个字;页面进出的时候不要有渐变效果和彩蛋;不要有花哨的字体和图片;可以有笑点,但是要内敛、精巧并且服务于主题;等等。 喜欢这种PPT的人有两种:一是熟悉PPT关键词后的背景知识,能自动脑补产生代入感的;二是完全生活在另一个世界,同时对PPT主题有兴趣的。 前者就如专业的法律研讨会中的演讲。因为听众都是资深法律人士,你可以直接进入案例解读和风险分析,没必要废话什么是“法人”什么是“权利能力”。大家听得懂“别爱我,我是善意第三人”这类笑话的前提,是小时候考过《民法学》这门课。 后者就如同企业海外上市路演。前来听讲的投资经理对中国的认知仅限于那些已经被抽象的符号,同时他们在他们的客户面前总以中国通的形象出(zheng)现(qian)。 一旦PPT中出现他们所熟悉的符号,他们立即获得到心理上的满足,而不会去追问细节。如果偶然跳出几个他们没见过的符号,他们的求知欲和归类欲会帮助他们忽略漫长沉闷的讲座,并且在事后赞叹这个presentation非常impressive and informative. 《山河故人》所吸引的就是这两类观众。它在香港只有两家影院放映。从周围私语声判断,大部分人是普通话人士,其余的就是歪果仁。 这种电影,内地人士对中心思想的认知能力(以及观影耐力)肯定要高于港人。如果恰好来自山西,或者来自中国任何一个三四线地级市、并且在九十年代已经能进迪厅跳舞,那么对电影中的绿皮火车、暴发户、尘肺病、桑塔纳等等符号,自是了然于胸。 这个时候,只要他们稍微再努力一点,增加一些代入感,脑补自己的故人或者山河,那么还是很容易为电影中的场景(而.非.情.节.)所触动的。 ====休息时间,下面还有==== 按住下面的迷魂阵,然后点“识别二维码”,你就订阅了法豆 而对歪果仁来说,他们对中国的理解也大多仅限于电影中的符号,也只需要限于此。 如果你不属于上述两类观众,那么这部片子就会显得极其无聊,焦躁难熬。 做PPT的,内心大体上知道谁是自己的听众;看PPT的,往往是坐下来听了一段后,才知道自己是否进对了会议室。 没关系,还有别的演讲者。再说,人家也未必把你当客户。
假如很快就要死了,你会做什么?§ 法豆
前两天看了《滚蛋吧,肿瘤君》这部电影。片子讲的是一位年轻的漫画家忽然被检查出一种严重的晚期恶性肿瘤。她尽己所能地把人生的最后时光过得快乐,用笑容和自己的画作为给世界最后的礼物。 这部电影的目标市场是概率上较少经历生离死别的八零后九零版。所以,尽管是根据真人故事改编,在笑点和泪点上的安排还是与真实的肿瘤世界有不小差距。 比如,为了制造笑点,电影较多地强调精神胜利法——意淫某个美好的事物,比如电影里的帅哥梁医生。就好像台词里所说的:苦着脸撇着嘴也是过一天,何不笑着过呢。 笑对余生,当然没错。但这不是重点,因为这勺汤没有在技术上解决“怎么笑”这个问题。 如果不考虑唯心论中的种种地狱,一个人去世,最受影响最笑不起来的,就是逝者的亲人。你想想,一群人明明一起吃了几十年火锅,正唱着歌计划下一步去哪儿玩呢,嘭的一声,其中一个人就没了!剩下的人哪还有心情吃啊? 要让生者继续笑着吃火锅,有两个办法,一是制造逝者还活着的假象;二是给生者留下点什么东西以代替自己。 关于制造活着的假象,这事儿以前挺难的。现在稍微简单点了:你可以录音、录像,甚至可以设计个以你的头像为主角的3D互动游戏。在不远的未来,会出现更好的办法——贫僧曾说过:所谓长生不老,不是研发包治百病的仙丹,而是把人和病分开,或者把人和比较难生病的东西结合在一起(心脏搭桥术和机械战警都是这类思路)。等有一天人脑子里想的东西和信息都可以被无缝移植到机器上的时候,长生不老的时代就到来了。 问题是,咱这一代估计等不到那天。就算能拍视频能玩全息,也很难产生体温体液什么的(which is important),更不用说和亲人精神互动所需要的运算量了。 所以,只能选择第二个办法,留下点什么东西当自己的替代品。 一旦一个人决心给世界留下点什么,尤其是留下点特殊的东西,他就会把这件事变成一个任务,而完成任务的欲望会产生勇气——让人找到活着的意义,从而比较少时间去痛苦和恐惧。 强调一下:励志向来不是哥的长项,哥这种矮挫穷跟你讲成功学你也不能信。这里的讨论与梦想无关。 ====休息时间,下面还有==== 按住下面的迷魂阵,然后点“识别二维码”,你就订阅了法豆 当然,为了起到替代作用,你得留点不一般的、跟自己能直接联系上的东西。 什么才算不一般呢? 钱,至少小钱,不算,因为它的学名就是“一般等价物”。所以,除非你能留下十几个亿能让后人活得很不一般,这条路缓解亲人伤痛的效益应该很一般。 如果挣的钱有限,又要制造和自己有直接联系的新事物,一个比较好的方法就是生娃——生娃可以在现有科技条件下低成本地制造出和你相当近似的新事物,以代替你继续吃火锅——用你的细胞分裂出那么一大坨东西而不是把它闷死在胶袋里,的确是一种改变世界的环保又高效的做法。 不过,娃也有不好的地方,那就是制造容易维护难。假如一个人快挂了,估计也比较难有心情生娃。即使是以前生的娃,他们本身就是火锅党的一部分,你要是挂了,也还得提供点什么别的,让他们也不太难受才行。 所以,光有娃不行,还得努力生产点别的东西。 想来想去,生不带来,死也带不走的东西,貌似还是“想法”以及想法所形成的文字或者别的什么作品。 比如,电影里的主人公留下的是漫画——哥个人觉得,电影的原型之所以能被拍成电影,更多的不是因为她可以带病调戏帅哥,而是在最后的时光里仍然继续创作有思想有灵魂的漫画,让肉身消逝后,留下了看得见摸得着关键还带思想的东西。 和娃相比,思想和文字只要能被表达出来,储存和维护的成本接近于零。见字如见人,人走字还在。而且,如果运气好,你的这些东西还可以在你挂掉以后继续反哺你的娃。 所以,写点东西,并且尽量写好一点,还是挺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