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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腐脑】来,我们一起看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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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哥的家乡昆明有一个绝佳的观日出地点:滇池畔的西山。小时候为了看日出,在西山上的庙里住下,天寒地冻地睡在硬得像石头一样的铺头上。好不容易睡着了,又突然被父母逼迫起床,昏头昏脑地被拖到观景的地方,心里充满怨恨。
但是,当那轮红日从远处山峦中最终纵身一跃的时候,哥还是被震撼了——太阳真的是跳出来的。
嗯,信息时代的新一轮日出近在眼前。
如果说,典型Web2.0形式的网站(如豆瓣和Youtube)还是建立在网站为中心,然后由用户到网站上来制造内容的逻辑上,那么新的时代已经到来——在 这个时代,互联网真正由以网站为中心变为以用户为中心,用户即网站,用户的信息瞬间发布、瞬间汇聚,即时更新。与此同时,这个时代的信息获取方式与传统的 搜索引擎时代不同了,后者是由搜索引擎派出机器人搜寻既存的消息,而现在则有可能根据用户的需要自动推送信息给任何接受者。网站已经不是中心了,人,才是 中心。或者更准确地说,已经没有中心了。
Twitter也好,朋友圈也好,都只是过渡品。在真正的3.0时代,客户端为王,每个人都有一 个自己的互联网。这样的互联网在哪里?在你的手机里,在你的手表里,在你眼镜里,在你的项链里(这就是所谓的穿戴式设备)。人在哪里,信息就流动到哪里, 人和信息成为密不可分的共同体。要想控制这种信息流动的途径也许只有一个:断电。可是,可能断了所有人的电吗?有太阳就有电的。
上面这些,是美丽新世界的曙光。但是,在日出之前,还是有些障碍需要克服的。
第一是心理障碍。
十几年前,豆哥帮一个单位策划网站,受到该单位领导的亲切款待,席间他语重心长地鼓励大家:“我们要占领互联网这个阵地。”这也许就是一种心理障碍,因为在 你准备占领它之前,那个要被占领的“阵地”已经去中心化了——这汪洋大海里,每滴水都是一个世界,除非你能占领每个人的脑袋,否则你所占领的至多只是一滩 很容易就被小朋友跃过的死水。
第二是基础设施。
在未来的十年内,基础设施仍然可能是互联网发展的重大障碍。这里的障碍不是技术上的,而是既有的体制格局。比如,你可以有精彩的智能家居程序,但短期内,如果你控制不了电线,你可能还是什么都没有。
第三是蚕茧效应。
人的弱点之一是喜欢臭味相投。在基础设施仍被垄断的条件下,信息提供者可能非常功利地按照不同人群的兴趣爱好去投放信息。你喜欢打游戏,那么就有无数的游戏 信息投放给你,你的周围也会变成全是打游戏的人,搞得你忘记了本来自己还喜欢泡妹妹。时间长了,你可能变得除了游戏之外一无所知。
如何克服这些障碍呢?办法很简单,就是起床。
在心理上,不管是商业的还是政治的领导们,很可能都需要换个思路,不用“占领”这种战斗性极强的词汇影响自己的心态,而是考虑一下心平气和地加入和互动。
至于基础设施,实在是太宏观,豆哥说不好。也许最能解决问题的也不是靠说而是靠做——这也许就是互联网新贵们纷纷与地产联合的原因(豆哥瞎猜的,猜对了别怪我哈)。
而关于蚕茧,则是每个人都可以做的事。据说是美国前总统老罗师傅的名言:Do one thing everyday that scares you. 每天做一件你害怕的事。比如,放下朋友圈,拿起Kindle;再比如放下Kindle,拿起球拍(放心,某种智能化的球拍必定很快面市)。时间长了,害怕 的东西就会越来越少,就可能破茧而出。
起床很艰难,加上人类常常建造各种建筑物遮挡风景,所以每天都发生的日出竟然成为一个需要专门筹划观摩的事件。
但是,我们不看日出,不等于太阳就不会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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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电脑网路內容分级处理办法
名 稱: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腦網路:指以聯機方式擷取網站資訊之開放式應用網際網路。
二、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指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及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三、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指以專線、撥接等方式提供網際網路聯機服務之業者。
四、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 (以下簡稱平臺提供者) :指在網際網路上提供硬體之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發佈及網頁連結服務功能者。
五、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以下簡稱內容提供者) :指實際提供網際網路網頁資訊內容者。
六、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指受政府委託統籌網際網路內容分級運作之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論文
第3條 電腦網路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4條 電腦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流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或其他形式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電腦網路內容非列為限制級者,仍宜視其內容,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輔導流覽。
第5條 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網路聊天室、討論區、貼圖區或其他類似之功能者,應標示是否設有管理員及適合進入流覽者之年齡。
第6條 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內容提供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之電腦程式碼,依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規定作標示。
二、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主要為限制級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限制級分級標識或「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流覽」意旨之文字。
三、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系部分涉及限制級者,得不為前款標示。但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本網站已依臺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意旨之文字。
限制級分級標識如附圖。
第7條 平臺提供者未限制未滿十八歲者流覽時,應提供分級服務輔助措施。其無法有效限制流覽者,亦同。
第8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經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告知電腦網路內容違法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為其他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流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第9條 政府應協助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進行電腦網路內容觀察、分級標準辭彙之檢討、等級評定及申訴機制之建立。
政府主管機關應輔導或鼓勵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置電腦網路內容分級機制。
第10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電腦網路分級之相關準備措施,並進行分級。期限屆至前,應依臺灣網際網路協會訂定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自律公約,採用內容過濾或身分認證等措施機制,防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不良之資訊。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
两本知识产权法新书
1、“三维一体”教材:《知识产权法》近日将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理事长张楚教授担任主编的“三维一体”教材——《知识产权法》,近日将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所谓"三维",是指针对教师、针对学生,以及针对课堂(即师生共用)的三种需求,设计制作的三种教材载体形式。所谓"一体",是指三方面的内容互为支撑,在精品课程这一目标下浑然一体。
本教材依托高等教育出版社网络教学平台,建设了供教师专用的课件与案例(以光盘形式发送)和供学生自学使用的在线网络课程(以学习卡形式发放),克服了地域与时间对学生获取知识的限制,便于师生互动,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法鼓励创新的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