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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全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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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叫易晖的作者在《春城晚报》上说“为绿坝补漏是全社会的责任”。还说“现在不必担心上网过滤软件限制上网自由,作为孩子的家长是愿意为孩子牺牲部分自由的。该担心的倒是上网自由太多,让上网过滤软件顾此失彼……对带上网功能的新款手机同样应采取过滤措施”。

关于绿坝,我本来实在是不想写东西,但这篇发自昆明的文章让我下了写几行字的决心。

首先,我根本不想讨论这个软件的技术水平或者会不会监控谁,因为问题的核心根本就不在于此(这个后面会说到)。我只是想问下易晖同志,假设某部门拿着你交的税去大批量购买某一种“花季”牌安全套,然后要求所有人戴这种套、或者哪怕仅仅是在所有人的包里(无论男女老幼)都放上这种安全套,你会不会觉得很开心?好吧,就算你很爽,感谢政府对你私生活无微不至地关怀,然后很开心地用了这个安全套,谁知道那套子一用就漏,搞大了别人的肚子或者毒死了自己的小鸡鸡。再然后旁边有个叫易晖的人跟你说,你有责任补漏、全社会都有责任补漏。我想如果你脾气暴点,难说会有把安全套塞进他嘴里的冲动吧?

其次,这个事情的核心根本不是黄色网站该不该过滤的问题。而是该不该强制全国人民使用一种特定产品的问题。既然仅仅是用来过滤黄色信息的,市场上的类似产品很多,有什么理由非要由政府部门来指定一种特定的产品?一个商业软件,并且还是可能存在知识产权问题的软件[1],由国家数个正部级单位下文指定使用,其正当性在哪里?[2]好吧,我坚决相信相关部门的初衷是好的,可是有一句谚语叫:“通往地狱之路由良好的愿望所铺就。”仅仅证明自己有好的愿望,并不能证明自己的事做得就是合理的。政府采购本来是采购政府履行公共职责时用的东西,现在某些部门却以政府采购的形式,替广大人民群众买私人用品,而且这些用品并非经济学上的公共品,而是一种随时都可以买得到,本来在市场上能够通过竞争来确定价格的用品,那么想请问的是,这种采购的合理性在哪里?

司法考试模拟题一道

  司法考试又要到了,为加深考生对相关法条规定的印象、提高同学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对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特拟司法考试第四卷模拟题大题一道如下。

阅读材料:

材料一:

《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工信部软[2009]226号)

学习低俗标准十三条

同学们,上课了。根据名字很长很长的中心(简称中违不报中心)从名字很长很长的办公室(简称全整办)了解到的情况,这次清理整治网上低俗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十三项。为了让同学们更生动活泼地学习中心和办的精神,在每条后加上链接,作为具体例子(均出自被表扬网站),请注意一定要用批判地眼光,牢记登在哪里比登了什么重要这个大的原则,全面理解此次行动的重要意义。

 

1、直接暴露和描写人体性部位的内容;点这里

2、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内容;点这里

3、以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描述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内容;这里

4、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点这里

5、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点这里这里这里

6、以庸俗和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内容;点这里这里以及这里

7、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和有伤社会风化的文字、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段;点这里这里

8、传播一夜情、换妻、性虐待等的有害信息;点这里

9、情色动漫;点这里

10、宣扬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的内容;点这里(注意最后一段)

11、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等相关内容;

12、恶意传播侵害他人隐私的内容;点这里

13、推介淫秽色情网站和网上低俗信息的链接、图片、文字等内容。本贴算不算?

 

ICANN网站在埃及被禁止访问?

  看到互联网治理领域的著名人物Milton Mueller 教授11月3日在IGP(Internet Governance Project)的BLOG上的日志,吓我一跳:ICANN网站在埃及被封禁。他说他在埃及的一间酒店上网,没想到竟然不能访问ICANN的网站,而被引导到一个写有“该网站被永久封禁”的、标有著名互联网安全公司Websense的LOGO的页面。

  我的第一个反应是:不会吧?虽然从技术上讲,即使的确ICANN网站被封禁倒,也不会影响一个国家访问互联网上的其它资源,但从互联网文化上来讲,这就绝对属于相当有挑逗性的新闻了。ICANN(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非营利性的国际域名最高管理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可说是互联网之源,再说它又没有什么专门针对哪种国家或宗教的、意识形态性的倾向,封谁都不应该封它啊。

  根据他的日志和后面的评论,这很可能不是埃及的国家行为,而只是ISP的过滤系统,甚至只是该酒店自己的过滤系统的问题,ISP的网关将ICANN网站划入了不得访问的范围。希望情况真是这样。

  顺便介绍一个链接,世界各国网络过滤的情况,可参考开放网络促进会(Open Net Initiative)的网站,点这里

风沙行为的相对人究竟是谁?

  昨天写了一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没有为拔网线提供合法性》的帖子。今天在引用通告中见到楚望台的《也谈谈“网站被和谐”的问题》(顺便赞一下,这是N年来我遇见的唯一使用引用通告的中国法律博客)。楚望台认为,“拔网线”根本就不是一个著作权法上的问题,而是一个典型行政法问题。这我完全同意,我昨天的帖子的确只完成了一半的工作:只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没有为这种关闭网站的行政行为提供合法性的依据,但没有对这种关闭网站的行为究竟能不能找到合法性的基础作出详细地分析。对此楚望台有精辟论述:

“……行政处罚有一个基本特征:受处罚的人就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行政处罚法》里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业、吊销执照、拘留这些行政处罚,都符合这个特征。但是封杀网站这个行政行为并不一样,它的行政相对人是空间商,被和谐的网站的站长只是相关人。”

  所以:

“……这些行政行为,应当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强制。这个概念指的是“国家机关为迫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特定的义务,而通过强制方法实施的行政行为”,它很容易和行政处罚混淆。”

司法裁断与行政执法的困顿与解决

  前两天在《检察日报》上,把香港有关淫亵与不雅物品的制度大致说明了一下(点这里看)另一个更详细的版本)。大体意思是:与内地相比,香港的制度相对成熟,以司法为核心,通过程序正义达到实质公正的思路值得借鉴。这些都是就制度解释制度。

  之所以就制度解释制度,是因为篇幅有限。那么短的篇幅里很难说清,弄得不好,还可能让人会错意,以为是在说香港法律不好——几年来,我渐渐相信有良法与恶法之分(至少在相对意义上),比如香港的淫亵与不雅管制法律,就比内地的成熟良好。

  但是,即使是这种相对良好的法制,在遇到极端情形时,也还是会遭遇困顿。香港法律对淫亵与不雅品的管制在大的原则上没问题,但在具体的地方,仍值得反思。

  根据香港的法律,一件东西是否属于淫亵或者不雅,需要经过司法裁断作出最终定性。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发布者自己不确定自己发布的信息是否淫秽,应该事先主动把要发布的东西送到审裁处(这是个tribunal,是司法机构)评价。而如果你没有提交审裁就发布了,此后如果司法裁断为淫亵,那么你照样要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如果审裁后,被评定为二级或三级,不是说就完全禁止传播,而是对传播的范围和方式有了限制(注意,传播和公开传播有区别)。这种制度设计,对发布信息的人来讲,是合理的——无论你的价值观与大众多么地不同,你至少应该了解大众的一般价值观,因为“发布”的对象是公众,所以如果一般价值观都认为这个照片很黄很暴力,你还是发布出去,那就不是一句很傻很天真能免责的了。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硬伤

  在新出台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了两种形式:一是“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提供视音频节目”;二是“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这显然是一个宽泛、模糊、甚至可以说是混乱的定义——尤其是其中的第一种形式(为了简便,把它略称为“制作并通过网络提供视音频”)。

  第一,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混同在一起。所谓服务贸易,是指为他人做某种事。首先,必须是为他人。这就好比一个人自己给自己化妆不是服务,但让美容院帮他化妆,则美容院在进行服务。其次,“服务”仅限于行为。这就好比理发是服务,但是理出来的发型不是服务一样。

  所谓知识产权贸易,是指行使知识产权权能,或者转让知识产权权属的行为。如果你委托我帮你录音,那么我是在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两是在进行服务贸易,这个服务是指“帮你制作的行为”,而不涉及“制作出来的东西”的权利归属及使用。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是典型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是服务行为。

关于“虚拟财产”及“QQ盗号”的法律分析

  豆按:这篇东西是2007年4月初写的,当时是想给《21世纪经济报道》或者相关媒体投个稿,所以在措词上比较认真,比起通常的网志来说,算是一篇比较"正规"的文章。无奈自己懒,竟然忘了此事,现在投稿时机已过,所以从《内参》中移出来,供有兴趣的朋友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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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财产”及“QQ盗号”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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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董皓

 

粗评《美国法上的“网络匿名发表言论权”述评》

豆按原文点这里(作者汪志刚,和菜头转贴的,原载法制现代化网,更具体点,原载北航学报社科版06年2期)。所谓粗评,就是粗略读过后,粗鄙、简单、主观的评论,不是所谓“学术批评”。

1、前半段说的是为什么美国人有匿名权;

2、后面讲到网络的,则是说在网络环境下,即使发生了诉讼,美国法院是如何保护既有的匿名权的。并没有创设新的“网络匿名权”。

3、为什么人应该有言论自由,和为什么人应该有权匿名发表言论,被混在一起了。

电信宽带接入服务协议纠纷相关链接

 

豆按:本贴集中有关.杜.冬劲.诉上海电信宽带接入服务协议纠纷的链接(有的链接国内可能打不开),供研究使用。

当事人的网志中与本案相关的日志

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