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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力关闭上万网站?为什么他们在法律之外?

  美国司法部长冈萨雷斯下台了,原因有两个,一是他解雇多名高级检察官的行为被怀疑有政治动机(这些检察官大都不买布什的帐);二是他以反恐为名,让下属在没有获得法院令的情况下监听公民的通讯。换在中国,这么芝麻绿豆大点的事就下台,是不可能的。中国官员下台可难了,贪污或者受贿天文数字可能下台,而且还一般不是在现任职务上干的事。以职务之便为情妇提供利益可能下台,但还得把人家“爆”销了才下……这还用得着比下去吗?

  刚刚看了这个故事:《毁灭上万网站 紫田网络灾难全纪录》。数万个网站,其中包括中文网站百强之一,就因为其中的一个网站出了不知道什么问题(注意,是“不知道什么问题”——人家永远不会跟你解释,你甚至搞不清楚是谁下令关的)全部被关闭,而且“17大结束前是不会开了”。旁边还有人假惺惺地“三点反思”,反思得比嘻嘻TV还嘻嘻TV。这有什么好反思的呀?只要你还有良心,简简单单挣开眼睛正正地往前看,猪都能看见中国互联网发展道路上,有一头(甚至N头)巨大的怪兽,没有任何锁链,没有任何制约,想咬谁就咬谁,想扒谁的衣服就扒谁的衣服!这样下去,互联网将很快变成权贵和暴徒的天堂——和谐?做你的什锦八宝饭梦吧。

  拜托,那些整天云里雾里方法论、论方法的,干点正事——至少,不要那——么——犬儒(注意朗读时的节奏,谢谢),好吗?

我们深深地嵌在这个世界中——再孔雀一组,回菜头新贴

我按:昆明话里,"孔雀"作为形容词使用时的意思是自作多情,和英文中的peacockish有那么一点点暗合。"你这个老孔雀!"翻译成普通话的意思就是"你相当多管闲事and自作多情!"今天继续孔雀一组,回可爱的和菜头新帖:《有锁必破》。如果想看得更明白些,请先点这里读他的贴。

我再按:虽然很孔雀,但是也得先说明下,不管怎么孔雀,其实都不是要教育谁,表达自己的看法而已。利用Trackback交流,是BLog比BBS优胜之处,这一点以前已经说过。而且,既然是交流,那么就不见得自己一定正确,当然有吸取和认错之可能。

言归正传。

菜头提到TCP/IP和拨号程序,说如果它们收费的话,网络绝对不是今天这个样子。我看,这句话改成"如果它们的制作者收费的话,这些制作者绝对不是今天这个样子"可能更准确一些。从古到今(例子不举了自己去想),"标准"从来都是智力活动的最高境界,可以说,谁成为标准,谁就是统治者,谁想拥有话事权,就一定要去建立或者控制标准。TCP/IP制作者维C先生(Vint Cerf)之所以不申请专利、马化腾老师的QQ之所以让你我白用,是因为他们要达到的目的比比取得区区几个专利费和版税要大得多。

Flickr is FILTERED

Flickr is FILTERED, suddenly but not astonished, because we have used to be filtered without any notices and reasons. According to William Long, The way of filtering are simple, effective and as rude as it was. The two domain names that are used to store the photos are listed in some famous fire wall (farm1. static. flickr. com and farm2. static. flickr. com — spaces are added after each dot. I know it is not necessary since blocked domain name are listed differing to the content list, but nothing is impossible. I mean, OK, rape me, I know I’ve no choice and I’ve used to it, but tell me before doing it, please).

  LOVES YOU, and YOU LOVE Flickr, BUT THEY DON’T.

Who is the next? Gmail? Feedburner? Netvibes? or, the whole INTERNET out of the border, no, out of their control? They don’t care your murmur since you are nothing, and they believe, for the profits, those companies will knock their door after self-castration.

One may ask: but who will love an eunuch? My answer is: they will not be regarded as disables since no comparation here, and furthermore, eunuches may be a better choice than rapists.

是药三分毒

  自从1990年开始发育到现在的5000多天里,我平均每年到诊所看病两次,各种住院的时间加起来不到四十天(包括SARS期间因为流窜回家被逮捕的十二天),也就是说,我99%的时间是在没有医疗看护的条件下存活的。

  SARS期间的事是这样的,三月底的时候,嘻嘻TV报道说北京从二月份就有SARS病了,而我当时正好在北京,看电视的时候考虑到最近有点嗓子痛合并胸闷,为了响应全民扫黄打非的号召,更因为我发自内心的社会责任感和发自内心深处的怕死情结,我毅然前往医院检查身体,并报告了自己去过疫区的事情,于是我迅速被双规,入住一间可眺望到精神病科的隔离病房。尽管第二天我的嗓子和胸脯就恢复了正常,尽管第四天专门管我的呼吸科主任就揭下口罩对着我猛打哈欠(顺便说以下,他是我见过最有魅力的活的医生,其魅力直逼美国电视剧里的房子医生),尽管第六天我的释放就已经获得了医院专家组的同意,但是我还是待了十二天才得以回家。原因是:此事非同小可,需要上级部门层层备案审批,据说我的名字和其它数千个名字一起,一度送达正部长级的官员办公桌上等待画勾签字,这样看来,运行效率已经相当地奔腾了。

  我另一次偶然住院,邻床的老先生就没那么好的运气,他得了前列腺肥大要做手术,这个病其实没什么大不了的,手术也不痛苦,痛苦的是手术前的检查过程中,必须将铅笔粗的一根导管从尿道口插入,而这种插入必然带来炎症(为什么?你插一下试试就知道了),如果炎症严重,医生们为了保证到时候不出事情,就会拔出导管推迟手术。这意味着下次手术前就要再插一次,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期间的插入费用、消炎费用和拔出费用当然都是被插的人支付。年龄越大的患者,医生的胆子越小,所以老先生总共被插了四次,第四次听说还要再拔出来的时候,这位平时宅心仁厚、和蔼可亲的老先生终于忍无可忍,冲到窗前准备跳楼,听说后来医生们没办法,“冒险”做了手术,终于使老先生免去再插之苦。

  说这些,是要说明下面的道理:
  (1)虽然讳疾忌医的思想相当错误,但健康的体魄不是医疗监护出来的,而是从正确的习惯和适当的运动中得来的。
  (2)住院本身是要成本的,除了花钱外,还会限制你的工作效率,降低你抵御疾病的能力,甚至反而增加缓病的风险,危害你的生理和心理健康。

垃圾网站展览馆

  从今天起,将到我这里发垃圾广告的各种垃圾网站记录下来,同时将这些网站上的其它可疑违法行为一并陈列(鉴于这些网站发垃圾信息,他们网站页面有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没事不要随意进入我列的地址)。如果各位的Blog也被骚扰,请在我这里留言,告知垃圾信息在你网站上的地址,我去查看后加进这篇日志。(07年4月25日)

071116 Update:点此看本站过滤的词汇列表。
070507 Update:今天起,不仅记录发垃圾广告的网站,而且还记录大规模侵犯著作权或邻接权的网站,此外由于被展览的网站可能随时改邪归正,所以法豆只能保证在加入当天,该网站存在侵权行为或者发送了垃圾信息。如果被展览网站纠正了错误,请来邮件或者在下面留言告之。
070428 Update:展品中的红色字符为垃圾关键词,可放进您的网站过滤列表内。另外,也可将它们的地址列如列表内,也能有效控制垃圾信息。
今天起,统一编号,格式为:XXXYYMMDD,前面三位为垃圾编号,后面六位为发现的日期。

 

022080411
中国开门网 www.com51.com 这个网站只有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号,却大肆从事经营性电子商务业务,且长期、高频率地滥发垃圾邮件,在接收者声明不愿接收后仍不罢休。其号称有全新的业务模式,其实完全没有创新,让不懂网络的厂家付费而已。

“国家信息安全战略” = “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任何讨论的前提是弄清楚定义。定义清楚了,才能继续接下来的讨论。在过去的文章中,我们已经对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学定义进行过阐述。此外,我们还对社会现实中可能存在的“多元的安全观”进行过描述——什么是“多元的安全观”?简单地讲,就是“屁股决定脑袋”:你是企业的老板,你的所谓“信息安全”要维护的是你企业的利益;我是企业的雇员,我的所谓“信息安全”要维护的是我的利益;他是政权统治者,他的所谓“信息安全”是要维护他的政权稳固。

  还是因为屁股决定脑袋,因为我们都是中国人,所以我们所期待的“信息安全”中,都至少会有一部分目标是共同的:保障整个国家的安全,以达到保了大家,成全了小家的目的——这一部分目标,就是所谓的“国家信息安全”,所谓“国家信息安全战略”,讲的就主要是这块内容。

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学定义研究

 

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学定义研究——从技术视角向法律思维的转换

董皓、张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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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方式:董皓、张楚:“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学定义研究——从技术视角向法律思维的转换”,载《信息网络安全》2006年第2期(总第62 期),第1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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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Entrapment)[2]到震惊世界的黑客米特尼克(Mitnick)[3],从各式各样的软硬件防火墙到数字签名技术,“信息网络安全”似乎已经成为二十一世纪最吸引眼球的关键词之一。这个词汇产生了巨大的引力,拉近了计算机工程师和法官这两种原本并不相干的职业的距离,进而让各国立法者们忙碌起来,纷纷开始草拟有关“网络安全”或者“信息安全”的法律条文——事情好像已经变得非常简单,只要我们手中有一本标明了条款序号的小册子,信息网络安全就和“国家安全”、“财产安全”或者“交易安全”一样,成为法官和行政执法者当然的口号和定争止纷的利器,我们的法律体系也就成功地迈入所谓“信息网络时代”了。
但是,在探讨与信息网络安全有关的法律问题乃至谋求制订诸如“信息网络安全法”一类立法之前,我们同样必须首先回答以下一些看似简单的问题:什么样的信息网络才是“安全”的?在不同的法域和法律文化中,“信息网络安全”是否相同?而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信息网络安全”这一词汇的定义——如果说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采用模糊概念的话,那么在一个(至少是追求)逻辑自足的法律体系中,“信息网络安全”则必须有明确的定义——只有这样,才能使立法条文前后一致、表述清晰,也才能为相关的探讨建立起统一的语境,从而为更深入的分析研究铺平道路。

Baidu Vs. Google:看谁更水土不服?

  先来点提神的作引子,前几天从和菜头那里学习到百度日本强大的成人图片搜索功能:“进入日文百度图象检索:http://image.baidu.jp/,输入以下任意日文单词之一,就可以得到令中国用户大为惊奇的搜索结果,而这一结果在百度中国页面上绝对不会被显示出来。星野桃∕宝来みゆき∕桜田さくら∕藤井彩∕小森美王∕堤さやか∕平井まりあ∕桃井望/Saya/榊彩弥/桜井れいな/中条美華∕大久保玲/ 楓∕松下ゆうか∕青木友梨∕林マリア∕松村かすみ/杏童なつ / 深田涼子 / 月丘うさぎ / 愛内萌 / 姫島瑠璃香 / 長瀬愛 / 中野千夏 / 春菜まい / 望月ねね / 岡崎美女 / 宮下杏奈 / 加藤ゆりあ / 灘じゅん / 日野美沙 / 沢井芽衣 / 及川奈央 /南つかさ /山咲あかり / 河野りんり /みひろ /小坂れおん /加藤ゆりあ /舞田奈美 未来 /進藤つみき / 北島優 /萩原めぐ /南波杏 /椎名まゆみ /長澤つぐみ /天衣みつ /峰なゆか ……

  从MP3下载到“连接被重置”式的屏蔽,再到法律搜索中删除不利于自身形象的案件文献,百度因为了解中国式思维、熟稔中国的市场而稳稳占有50%以上的中文搜索引擎市场。当它将业务扩大至海外的时候,却立即面临与其竞争对手非常类似的困境——上面的日文百度可能遭遇的中国法律障碍算是个内忧,而今天我又在路透社读到一则堪称外患的消息——“baidu.co.jp”被一个名为CBC的日本公司抢注,百度已经向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提出域名争议申请。为了防止以后看不到,我赶忙去这个网站做了截屏如下:

  这边百度忙里忙外,那边Google也不闲,和搜狐的输入法(词库)争端也越演越烈。我相信给Google打工开发拼音输入法的不会是美国人——尽管这话说出来可能会被老中青爱国者们鄙视,但我觉得这些工程师的技术水平和版权意识之间的差距,至少在平均值上应该是大于美国同行的,在使用别人词库的时候,他们很可能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中间存在版权问题。再联想起当年Google中国甚至连备案证都没能弄明白,看来这水土不服的症状,还的确不是那么好防治的。

网络上,谁都知道我不是一条狗——关于“博客实名制”的去文学化讨论

我按:本文是在原来写的一篇日志基础上,为纸媒写的,原来放在“内参”里看不见,现在它经过删节发在纸媒上了,所以这边也放出全文来了。

“在法律中,必须对隐喻保持谨慎,它们在一开始能启迪思维,却最终会束缚思想。” —-卡多佐
"Metaphors in law are to be narrowly watched, for starting as devices to liberate thought, they end often by enslaving it." —- Justice Cardozo, in Berkey v. Third Ave. Ry. Co., 155 N.E. 58, 61 (N.Y. 1926).

 

网络上,谁都知道我不是一条狗

台湾:电脑网路內容分级处理办法

名  稱: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腦網路:指以聯機方式擷取網站資訊之開放式應用網際網路。
二、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指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及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三、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指以專線、撥接等方式提供網際網路聯機服務之業者。
四、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 (以下簡稱平臺提供者) :指在網際網路上提供硬體之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發佈及網頁連結服務功能者。
五、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以下簡稱內容提供者) :指實際提供網際網路網頁資訊內容者。
六、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指受政府委託統籌網際網路內容分級運作之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論文
第3條  電腦網路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4條  電腦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流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或其他形式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電腦網路內容非列為限制級者,仍宜視其內容,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輔導流覽。
 
第5條  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網路聊天室、討論區、貼圖區或其他類似之功能者,應標示是否設有管理員及適合進入流覽者之年齡。
 
第6條  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內容提供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之電腦程式碼,依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規定作標示。
二、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主要為限制級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限制級分級標識或「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流覽」意旨之文字。
三、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系部分涉及限制級者,得不為前款標示。但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本網站已依臺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意旨之文字。
限制級分級標識如附圖。
 
第7條  平臺提供者未限制未滿十八歲者流覽時,應提供分級服務輔助措施。其無法有效限制流覽者,亦同。
 
第8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經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告知電腦網路內容違法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為其他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流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第9條  政府應協助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進行電腦網路內容觀察、分級標準辭彙之檢討、等級評定及申訴機制之建立。
政府主管機關應輔導或鼓勵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置電腦網路內容分級機制。
 
第10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電腦網路分級之相關準備措施,並進行分級。期限屆至前,應依臺灣網際網路協會訂定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自律公約,採用內容過濾或身分認證等措施機制,防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不良之資訊。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