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span>Donnie</span>

Desexualization:一种反对红灯区的思路

Desexualiztion是指在法律中不考虑性行为。对性工作者的立法来说,这种思路反对设立红灯区,而是将性工作与其它行业准用相同的法律(德国采此方法)。这种思路认为红灯区会加剧歧视,加剧警察滥权——荷兰的经验表明,设立红灯区还使黑社会更容易操控性工作者。

推而广之,对其它有关立法而言,这种思路也希望法律与性行为完全分离——不是不涉及法律,而是法律不将有关行为作不必要的特别规范。



 

图片来源:
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ple/art_main.cfm?iss_id=20061019&sec_id=4104&subsec_id=11867&art_id=6420822

制度创新中的利益平衡——与内容安全有关的几个焦点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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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董皓,中组部、教育部“西部之光”计划访问学者,云南大学教师。
作者:
张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董皓
 
[摘要] 本文从雇员隐私与雇主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知识产品(软件)设计者的利益与软件拥有者的利益等多个方面,探讨了与内容安全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的核心观点是:互联网上的制度创新是一项在各国既有的法律传统基础上的,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审慎工作。在内容安全领域,各国法律传统对新制度的影响尤为突出,这是因为,内容安全与域名等问题不同,从一开始就并非技术问题,而是社会发展中新利益的平衡问题。
 
一、内容安全的概念
1、特征
(1)直接发生在信息的“内容”层次上。
(2)以数据安全为基础
(3)超越数据安全
2、内容安全的两层含义:
“内容安全技术”:以技术的形式手段解决内容的实质问题。
“内容安全制度”:以设定权利义务的实质手段确立内容的形式标准
“内容安全制度”涉及众多法律领域:知识产权、宪法、行政法、合同法、劳动法、人格权法、刑法等等
3、“内容安全”概念的法律地位——与域名概念的一个比较
n      “内容安全”是在社会发展中产生的概念
n     传统法律的规范大不到规范网络内容安全的效果,人们因此才转而谋求技术手段来弥补
n      “域名”是一个技术词汇
n      单纯技术不能解决域名争议和域名抢注,需要法律制度
n      在民法、商标法的既有框架内寻找办法
 
二、制度创新的原则
n   遵循法律的固有体系
n   照顾各方面的利益平衡
n   迅速有效Vs.制度完善
 
三、制度创新中需要平衡的几方面利益
1、雇主利益Vs.雇员隐私
雇主方面,追求的是:
保障商业秘密
降低运营成本
雇员方面,希望的是:
提高自身能力
提高劳动价格
保障自身行为的私密性
《劳动法》及其它法律为雇主的利益提供了相对充分的保障,但雇员的相对利益则缺乏保护。例如,《劳动法》只规定了“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时的责任,而隐私权恰恰没有法律规定。相反,《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雇。这样,雇主就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严厉的隐私检查政策,最大化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对雇主利益的保护:“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可能遭到雇主解雇、请求赔偿的法律后果。而“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则实际上把规则的制订权力交给了雇主。
2、国家利益Vs.社会利益
国家(政府)利益
社会(个人)利益
保障政治稳定
维护国家秘密
促进精神文明
最大化获取信息
满足个人精神和物质需求
提高生活质量,降低竞争成本
现有法律:较多偏重国家利益。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电子公告
3、网络软件的 设计者利益 Vs. 拥有者利益
设计者利益
拥有者利益
保护绝对的知识产权
取得最大化的衍生收益
完全控制所购买的产品
获得稳定的产品效能
法律的趋势:不保护设计者利益à绝对保护设计者利益à 平衡保护
 
四、结论
n   内容安全问题是:
“社会问题===> 法律失效===> 技术方案===> 回归法律” 的过程
n   平衡利益是回归法律的关键
n   对一些问题,现有法律不是不能解决,而是解决成本过高
n   需要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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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比例原则:一个更有效率的工具》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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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里只发布译文第一、二部分、最后一部分及全部注释,欲阅读全文请与我联系
 
第68条  比例原则:一个更有效率的工具*
作者:克雷格 P. 丹尼斯
(加拿大Sugden, McFee & Roos律师行温哥华法律继续教育办公室)
2005年9月29日
译者:董皓
 
  
1.绪论
2. 比例原则:以多大代价获得公正?
3. 英国的经验
3.1 沃尔夫勋爵对民事诉讼规则的检讨
3.2 英国《1998年民事诉讼规则》
4.第68条是如何实现比例原则的
5.未来的道路:驶入快车道
5.1 你能否离开?欢迎来到加州旅店
5.2 多重的诉讼和多重的诉讼请求:今夜的心痛
5.3 诉讼文书——修正和文件详叙:学会坚持
5.4 专家证据:结束吧
5.5 证据开示:放轻松
5.6责任认定与赔偿数额二分的诉讼:浪费时间
5.7 诉讼费用:失去控制
6.结论
[译者注:上述第5部分各小标题的副标题均为著名的“老鹰乐队”的经典歌曲名称。]

想到香港上大学?

以下是香港各大学面向内地招收本科学校的网站:

香港大学中国事务处(内有招生细则)
http://www.hku.hk/cao/

香港中文大学内地本科生招生网站(全中文,很详细)
http://www.cuhk.edu.hk/adm/mainland/main_intro.htm

香港理工大学内地本科生招生网站(全中文,很详细)
http://www.polyu.edu.hk/~aeco/public/enon.htm

“出租权”概念辨析

——根据TRIPS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WTO成员“应授权其作者或作者之合法继承人许可或禁止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这意味着,即使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载体所有权发生了移转,载体所有人也不能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来主张其对物的支配权,而只能听命于著作权人的指令。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上的出租权的规定很奇怪,表面上看似乎是在执行TRIPS的条约义务,但仔细一看却不尽然: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有人认为出租权是对作品的出租而非对作品载体的出租,这在我国著作权法的文义基础上是有道理的,但不符合TRIPS文本,因为TRIPS文本中,显然说的是许可或者禁止“原件”或“复制件”,同样的,在《欧共体出租权指令》中,同样明确将出租权定义为出租作品的载体而非出租作品。我国的

真正的“出租作品”其实等于著作权的概括许可使用合同。

论中国著作权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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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增添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其法条表述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注]五年以来,学者们对这一权利进行了较多的研究,[注 较有代表性的有,乔生:《信息网络传播权研究》;……]立法方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这一权利的内容、救济方式、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等作出了规定。
  但是,作为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一项创新,“信息网络传播权”仍然有许多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余地。
 
  ……

“实名制”牌套套

  我按:我毕竟生活在中国,所以有时候真的担心我行文中某些词汇被断章取义者及小报告收听者无耻地作为指责我“低级趣味”的依据,还好至少从留言来看,到我这里的人都十分正直和有智慧。不过我最近正在考虑是不是做个包含“本站不提供任何性幻想服务,但仍请在家长指导下阅览本站”之类的告示,以防止被以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类的理由JJYY。

  回正题,今天要说的是“套套”的牌子。

  我上初中的时候已经改革了但是还不怎么开放。有一天晚上夜深人净的时候去药店买抗过敏的药。正付款的时候进来一个帅哥,啥都不说在柜台前转悠。卖药的老奶(云南方言,读lai,一声,指一切中年以上的妇女,作为第三人称无贬义,但若直呼则不敬)问了一句“要什么药?”见帅哥不答,再问“哪儿不舒服?”帅哥仍旧不答,眼神飘忽于柜台的某一角。老奶凭多年工作经验只看了半眼就立马会意,因为她们是国营职工,所以提高声调问:“套套?要什么牌子?”帅哥相当慌张地瞥了我一眼,伸手指了指柜台里的一个盒子。现在想来,老奶当时肯定是铆上了劲,非要帅哥张口,所以又相当洪亮地来了一句:“是不是奥妮?大盒小盒?”于是,“奥妮”成了我最早认识的套套品牌。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知道了越来越多的套套牌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多的套套牌子涌现出来。前段时间江湖上热炒“中央一套”牌套套的消息时我一点都没有冲动——本人学习商标法期间阅套标无数,类似的思路在成人用品业界早就习以为常了——比如“艾因斯坦”、“一指禅”、“平安风情”、“久紧”等等(参见“套参网”)。

你懂什么是性道德吗?

  刚跟一个朋友聊完了性(不是性笑话,而是性知识),这边就看见一篇《我们不能回避性道德》——先生文中所用的种种“进路”,和上次把我骂得狗血喷头的李二嫂以及另外一些所谓道德卫士打的拳法相当之接近,用来糊弄一目十行的流行书读者还可以,用来对付他论文的答辩组,估计就有点悬。

  什么是性道德?我没文化定义不了。但我知道,既然谈的是“性道德”,不是“公民道德”,那尊老爱幼当然不在我们讨论之内——我不能拉着一个人说,来来来,我们谈谈性道德,第一不能见到老人不让座、第二不能跟小学生抢座、第三不能和残疾人争座。把爱情、家庭关系等等种种事情和性道德混合在一起,这叫离题千里。坚持带安全套、坚持不强迫对方做不愿做的事、坚持洗手漱口、甚至如果嫖娼合法的话,坚持按照原定合同付帐——这些才是性道德。

致某网站的权利声明

按:本声明发出第二天,该站上以已不再能检索到我的文章,特隐去该站名称。

某某:您好!

  “某某某网”未经我同意,将我的多篇文章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了复制和转载。经查询贵站的ICP备案号,得知您是站点所有者。请您立即将我的所有文章干净、彻底地从贵站的网站和数据库中删除。如果您拒绝纠正自己的侵权行为,我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此致

AloneFly解决了PJblog的垃圾引用通告问题

从制度意义上看,引用通告这个东西和Tag以及RSS一起,构成了Blog为代表的CC版权授权和交流的重要技术基础。但引用通告一直都被垃圾广告所干扰,加之国人对BBS的迷恋(点这里看我对blog被BBS化的评论),不习惯在自己的日志中添加他人的引用通告和链接,搞得这个功能竟在很多中文Blog被视为累赘。

我在过去的日志中就相信这个问题可以(至少大部分地)在技术上解决,可惜我自己的blog则一直被垃圾引用所干扰却无济于事。今天在PJblog的论坛上看见AloneFly采用主动变更引用通告地址key的方法,解决了这个问题。这篇文章就是AloneFly帮助下升级网站后的第一个post,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