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有关传统文艺要不要有著作权的讨论
下面是一次有关传统文艺作品要不要有著作权或某种别的“权利”,以及如何安排这种制度的讨论。欢迎继续。
A: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我参考了些别人的著作和现在国内学界的那些专家,都是强烈要求将国家或者社会某个团体作为民间文艺的主体。你同意把民间文艺保护的主体设置为国家或者某个区域团体,然后由某个部门来统筹管理吗?
B:我个人认为,这个立法中,不需要权利主体。因为任何权利主体的设置都是在限制文艺的传播。这与保护民间文艺的初衷相反。
A:但是如果没有主体的话,保护又从何谈起呢?
B:这是一个物权法上的逻辑。精神产品恰恰相反。这些东西,其实不是要“保护”而是要“发扬”。发扬的前提不必然是设立私权。经济学上,这些是公共品。公共品的任何私有化,都造成社会成本增长的同时,并不会对社会福利有所增加。
A:你的意思这些都可进入公共知识的范畴?
B:对,公共领域。
A:那么起码的署名权呢?
B:为什么一定要有署名权?为什么一定要有权利?除非能证明,不在上面加私权,这些就会导致传统知识消亡。否则为什么要加?
A:乌苏里江一案了解吗?
B:那个案子其实很奇妙,居然没有人提出:凭什么他可以起诉?那个案子我当时专门做过分析。当时也是被套在那个主体是谁的问题上,现在想想。主要是有些东西想当然了。以为保护和权利必须结伴出现 对一种文化和知识而言,如果立法目的是为了传播它而不是控制它,为什么一定要在上面设定“权利”?
A:功夫之王看过吗,他改编于西游记,但是由于编剧的乱改,扭曲了原著的精粹,这种行为难道不是一种侵权吗?
B:那又怎么了呢?损害了谁呢?损害了民族感情吗?
A:其实最主要的经济权利?
B:西游记这部作品而言,谁应当享有上面的经济权利?或者说,这个“经济权利”本身的正当性在哪里?难道是作者的28代孙? 要不要我们全给造字的仓颉的子孙交钱?
A:理由:传统资源权,传统文化权被侵害。西游记的文学艺术权被侵犯了。
B:请他们在法律条文中,找出一个“传统资源权”或者“文学艺术权”的条文来。我可不可以说,某教授,因为你是学术权威,所以你侵害了我的“当学术权威权”,请赔偿。
A:的确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文学艺术权这一说法。但是任意扭曲某个国家某个种群的经典,因该也是不对的。
B:是不是扭曲以后,那个经典的原本就会自动消失?
A:因为好莱坞的巨大影响,这种扭曲会带来更大的误解。这本身就是一种侵权了。
B:权之不存,侵将焉附?为什么法律没有规定一种权利,就一定构成要立法规定这种权利的理由?
A:这违背自然法和道德规则的把。
B:所以,理论误解的根源在于:许多人没有认识到:著作权是一种纯粹的法定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
A:因为某些东西是存在于我们根深蒂固的思想中,那么我们某些自然的权利被侵犯了,该怎么办?我赞成传统文学艺术的传播和发扬,但是又不能无视传统文艺的被任意扭曲和剽窃。
B:任意扭曲是不是会造成原来的文学艺术作品失传?
A:不知道的老外会说,西游记不过如此,电影上都放过的。
A:美国某著名流行音乐大段的乐曲来自印地安部落的催眠区和我国丽江部分的民歌。但是他在国内传播的时候要收版税。此外,扭曲的民族感情很可能会上升到政治问题。
B:民族感情一类东西。我建议不要在法律研究中考虑。
A:美国人现在敢扭曲古兰经上的故事吗.
B:在美国,古兰经恰恰是任何人都可以将其予以作任何改编的东西。至于有人改编了之后,如果遭到教徒的袭击,那么这个教徒将被惩罚。而改编者是不会被法律惩罚的,他有这个言论自由。
A:言论自由也不能自由到践踏全体国民的人格权。
B:我不是在反对你的任何价值观。我对任何价值观都是同意的。但是,无论使用哪一种价值观念,在讨论法律问题的时候,任何一种主张,都必须要有正当性。而正当性就是法律规定。
A:您所指的法律是国内?国际?
B:不管国内法还是国际法。必须是法律。至于什么是法律,只有两种。一是制定法。二是自然法。 自然法要有传统,来源于欧洲基督教文明。所以在中国,只有制定法。
A:看来文字的歧异在今天我们的讨论显露出来了。在中国不止只有制定法,自然法的思想也体现在民法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