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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促进了什么?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于2007年9月14日通过,2007年12月1日通过。对“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关于“信息化工程建设”,尽管专章规定,但最基本的什么是“信息化工程建设”,则没有作出定义。装个软件算不算工程建设?装八个软件算不算?装了软件再买台电脑作服务器算不算?买了电脑再把电脑连起来算不算?连起来后再放到一间房间里算不算?这间房间是老的房间还是新修的房间?拉跟网线算不算?拉十根算不算?这样的模糊词汇,只会使法律规定变得极不确定——这是中国各种立法的老毛病了,表面原因在于没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立法,有也不能决定,能决定也学得不好;深层原因在于立法过程完全缺乏利益相关者的公开参与。无论如何,综合该章各条款,似乎这种“工程建设”包括“使用使用政府投资”的和“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前,应当通过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查(第十三条),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则不需要。对于所谓“信息化工程建设”,该条例强制性规定保修制度,但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保修的内容没有限制,使用政府投资的,则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五条)。

  关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这一章总的来讲,似乎是希望解决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共享,这一点值得称赞。同时还要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通过网站公开。这一强制性规范如果真的得以执行,意味着所有涉及到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网站将进行一次全面的升级。这个地方,是该条例中不多的“促进”信息化的实质性举措之一。

  关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这一章从名字上看,让人以为规定的是对“技术”的推广,但内容则超越了这个层面,还包括对“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商业”的活动”的规范。或者换句话说,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规范。其要点在第二十六条:“……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中国出版管制法律法规

线上香港法律资料

 HONG KONG Legal Resources on the Internet

  • The Laws of Hong Kong (BLIS)
    This has been the Bilingual Laws Information System (BLIS) on the Internet prepared and hosted by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 Hong Kong for free public access since November 9, 1997. BLIS contains the Laws of Hong Kong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Users can search and retrieve the ordinances and Sub-Legislation from BLIS. This service is free of charge. 
  • Hong Kong Judiciary (Courts) Homepage Judgments delivered by various Hong Kong courts since 1993 are available on this web sit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n the Internet


 Background Information and News Resources on the Internet

“早”不等于“好”:从犹他州的变态新商标立法被狂批说起

  在网络与电子商务法领域,美国犹他州经常敢为天下先——该州1995年通过的“数字签名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电子商务立法,但该法因违背技术中立原则而被实践所抛弃(详细评述看J. K. Winn的论文“皇帝的新装”——张楚老师和我翻译的该文中译本刊登于《知识产权前沿报告(第一卷)》);2004年犹他州出台“间谍软件控制法”,彻底否定具有某些特定功能的软件的合法性,该法因再次违背技术中立原则而于2005年的修正案中被删除主要内容;2005年犹他州又全美第一个出台法律要求网络接入服务商过滤和封锁被犹他州司法部长认为淫秽的网站,但该法又因为遭到违宪质疑而不得不被修改

  上个月,在新出台的“商标保护法案”中,犹他州的议员们又率先发明了一个“电子登记商标”(Electronic Registration Mark,ERM)的概念,并将其与既有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相并列。根据这个法案,世界上任何一个可以在犹他州访问到的网站,或者住址位于犹他州的任何一个想在网络上打广告的人,都不得在网络关键词广告中,插入根据该法案而在犹他州商标管理当局注册的所谓ERM,否则将承担与商品商标一样的侵权责任。该法案还要求犹他州的商标管理机关(Division of Corporations and Commercial Code within the Department of Commerce)建立一套数据库,用作ERM的登记注册和公布。这样就等于对Google等各大网络企业的关键词广告业务(Adwords, Keywords Ad, etc.)宣判了死刑——任何人都可以到犹他州的网吧上几小时的网,交275美金把自己经常用到的关键词、或者美国总统的名字“Bush”、或者我养的一条叫“BLawg”的狗的名字注册一下,随即取证证明在这个网吧访问到甲乙丙丁XYZ等等网站的广告中存在自己注册的所谓ERM,再走几步路到犹他州地方法院里递个状子,然后就可以等着收赔偿金了。

  一名叫Darren D. Johnson的Blogger在犹他州议员为此法案辩护的网页上留言:“我已经等不及投票把你轰出办公室了”,另一位匿名的兄弟则说:“我得出的唯一结论是:您(指参议员)痛恨自由市场(经济)。”而圣克拉拉大学的网络法专家Eric Goldman更在BLOG上简单明了地用了一个“WTF?”(What The F…k)形容这个无理的立法。至于我对它的评价,呵呵,发挥下中文优势——谁让这个法案的文件号是“S.B. 236”呢?(不好意思,跟着洋人当了一回粗人,但是鉴于该参议员在他文采飞扬的辩护文章中,用了让俺们不爽的“Shanghaied”这个单词——“In some cases people invest millions on their trademark, only to have their customers’ on-line word searches shanghaied by a pirate who bought off the search engines.”——再鉴于即使不考虑这个单词的民族感情问题,这句话也跟这个法案一样是无理的,所以稍微粗一下。

  犹他州一连串的立法故事告诉我们:“早”,不等于“好”。不了解特定制度的局限,不明白互联网的规律,就忙着出台些奇形怪状的法律,除了浪费纳税人的钱以增加GDP和增加抱怨网站的点击率以外,没什么好处。国人们忙着引用外国立法例的时候,千万要谨记这一条。其实,相似的神仙立法在中国也不是没有(而且可以说不少)——从当年一些地方出台的所谓“网站名称管理暂行办法”(犹州发明的“新型商标”跟这个东西何其相似,估计到了中国它还真的缺乏新颖性),到如今盛嚣尘上的所谓“博客实名”,大体都属于这一类。最麻烦的是,因为对规范性文件之合法性缺乏完备的审查机制,一旦我们的某个立法跟了风、赶了早却又出了错,还不能像人家美国牛仔一样及时让它善终,那可真就是相当地尴尬了。

中国互联网立法一览

来源:中国网

网络管理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全文)
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30日)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全文)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2004年6月10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7月1日)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3年2月10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全文)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8月1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2002年6月29日)
[地方法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10日)
[地方法规]北京市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程序(2000年11月10日)
[地方法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2000年9月1日)
[地方法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2000年9月1日)
[地方法规]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2000年9月1日)
[地方法规]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北京2000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6月26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2月1日)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1年1月8日)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7日)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7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1年4月3日)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6月29日)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9日)
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2000年4月29日)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
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1999年10月)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1996年4月3日)
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998年3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1996年4月9日)
[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
[法律]《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域名管理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0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24日)
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2000年8月15日)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2000年11月9日)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0年11月1日)
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1月1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1997年6月3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6月3日)
网络安全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0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
[法律]《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我国立法中对女性保护的概述与评价——社会性别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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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社会性别的角度上,对女性予以特别关注和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保护的原因是完全不同的……始终仅仅将他们作为弱者和客体,这样的思路以及在这样的思路下所赋予的女性的特殊权利,从整体上看是不正当的……除了考虑到目前男女不平等的现状下作为个体的女性的现实利益,而对女性进行特别的保护外,还应非常谨慎地注意到这些保护可能会对社会性别观念的影响,进而在整体上不利于女性的发展。也就是说,立法中应将改革社会性别观念作为终极的目标……

张楚、董皓:网络交易安全呼唤立法保障

Internet Transaction Requires Legal Protection: A Brief Review of China's Electronic Signature Act

ZHANG Chu, DONG Hao

Published in Prosecute Daily, July 5th, 2004, republished (full-text)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 Photocopies of References b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Vol. 9 (2004).

It is the first article analyzing the provisions of Electronic Signature Ac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