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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皓:什么是好的互联网应用?互联网的四个层次



【导读】什么是好的互联网应用?我的答案:不是作为通讯工具,也不是作为传播手段,甚至不是作为信息来源,而是作为交谈对象。

 

最近,“互联网思维”赫然成为产业界和投资者的热门词汇。不过,敢拿这个词造句的人,未必认真考虑过什么是互联网,以及什么是好的互联网应用。既然大家都敢于胡乱,那么我也就胡乱说几句。

 

“国家信息安全战略” = “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任何讨论的前提是弄清楚定义。定义清楚了,才能继续接下来的讨论。在过去的文章中,我们已经对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学定义进行过阐述。此外,我们还对社会现实中可能存在的“多元的安全观”进行过描述——什么是“多元的安全观”?简单地讲,就是“屁股决定脑袋”:你是企业的老板,你的所谓“信息安全”要维护的是你企业的利益;我是企业的雇员,我的所谓“信息安全”要维护的是我的利益;他是政权统治者,他的所谓“信息安全”是要维护他的政权稳固。

  还是因为屁股决定脑袋,因为我们都是中国人,所以我们所期待的“信息安全”中,都至少会有一部分目标是共同的:保障整个国家的安全,以达到保了大家,成全了小家的目的——这一部分目标,就是所谓的“国家信息安全”,所谓“国家信息安全战略”,讲的就主要是这块内容。

没文化·网络上,谁都知道我不是一条狗

  我以前有个女朋友,高考的时候数学150分只得了50分,她的女朋友更厉害,只得了40分。两人高考前都是有名的才女,以40分的那位为例,2000字的散文手稿卖了3000块——文章写到一个字一块五的水平,到现在我都没那个能耐。尽管数学不及格,但两位才女都考上了大学,重点大学,而且是法律专业——因为在我们中国的学科划分里,法律是文科——和文学一科。。。

论中国著作权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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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增添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其法条表述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注]五年以来,学者们对这一权利进行了较多的研究,[注 较有代表性的有,乔生:《信息网络传播权研究》;……]立法方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这一权利的内容、救济方式、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等作出了规定。
  但是,作为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一项创新,“信息网络传播权”仍然有许多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余地。
 
  ……

中国互联网立法一览

来源:中国网

网络管理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全文)
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30日)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全文)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2004年6月10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7月1日)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3年2月10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全文)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8月1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2002年6月29日)
[地方法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10日)
[地方法规]北京市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程序(2000年11月10日)
[地方法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2000年9月1日)
[地方法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2000年9月1日)
[地方法规]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2000年9月1日)
[地方法规]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北京2000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6月26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2月1日)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1年1月8日)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7日)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7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1年4月3日)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6月29日)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9日)
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2000年4月29日)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
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1999年10月)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1996年4月3日)
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998年3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1996年4月9日)
[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
[法律]《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域名管理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0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24日)
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2000年8月15日)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2000年11月9日)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0年11月1日)
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1月1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1997年6月3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6月3日)
网络安全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0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
[法律]《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没文化-网络互动的变迁:从审美体验到裸体比拼

  没文化的我尽管是骨灰级的网虫,但那只是资历而已——技术不行。但是资历有时候很重要——这并不等于说在单位里凭资历就应该获得好的待遇——我只是说,起码,我见得会比较多。比如,刚出现所谓Blog这种东东的时候,我就将它定义为个人网页。因为当年(90年代中后期)我们做的个人网站其实也就是现在的博客——只不过那时候从页面安排到服务器搭建再到网站安全都要自己亲历亲为罢了。

  和博客相比,交友网站算不上新事物。但它的历史再长也没有网络交友长。当年没文化的我通过简单的聊天室(只能打字、更新极慢)也交了不少男的女的朋友,可是我比较理想主义,坚持不见网友的原则。功利一些想,很多当年的聊友如今都成长成为网络世界中的大腕,嘿嘿如果当年留个心眼自己现在可能也不至于在网络中举目无亲。

  现在的博客也好,交友网站也好,QQ也好,MSN也好,理想主义的面纱早已褪去,没有照片——没门!没有摄像头——没门!曾经专门属于虚拟时空的那些美妙事情也都消失了:对ICQ(就是QQ的外国舅舅)对面美女(其实可能坐着一只恐龙)的幻想乃至意淫,对BBS上辩论对手(其实很可能就是你的硕士博士导师)的斥责乃至鄙视,都因为那洞开的镜头和宽阔的带宽而一去不复返。网络交友从充满惊险和刺激的期权市场蜕化为毫无想像空间的以货易货,网站(博客)建设从殚精竭虑的艺术尝试(即使自己做的页面非常简陋)变成生产线上毫无变化的福特汽车。

  其实有时候,不确定是一种审美体验,网络曾经的魅力也在于此。当技术让你我只要学打字——甚至连打字都不需要,只要有美臀酥胸或者钻石工厂就可以横扫网络世界让众人尽折腰,那么你我的西服洋装乃至内裤bra也就昭然若揭徒具形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