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于4月12日正式推出在中国的搜索引擎服务,并取了一个难听的名字:“谷歌”,意思好象是什么丰收之歌一类的。Google的全球CEO埃里克·施密特率Google高层倾巢来华参加了庆典。自从李开复老师高调在中国招兵买马以来,Google已经摆明了要在中国大干一场了。
可是,到现在为止,新京报两个月前报道的“Google.cn涉嫌无照经营”的问题仍旧没有解决。访问Google.cn网站,会发现现在这个网站仍然在使用“京ICP证050124号”这个属于“北京飞翔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飞翔人)(可从信息产业部的备案系统http://www.miibeian.gov.cn/中查到)的备案号,并且即使是飞翔人的网站(http://ganji.com)上,也没有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链接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只是虚置了一个“”标志。
更有意思的是,当你在信息产业部的备案系统http://www.miibeian.gov.cn/中查“Google.cn”和“Google.com”的备案记录时,就会发现她们分别被“张志强”(京ICP备06022267号,2006-3-15审批)和“李慧”(辽ICP备06000468号,2006-1-10审批)所注册,并且,这两个备案证书目前的状态都是“正常”。
Google没出钱请我,我也不是行政执法人员,而且,我相信Google会在不久的将来搞定这点小小的尴尬。所以,这里不想对诸如“Google”怎么办才合法、政府对这种错误备案应怎么办等进行法律分析。本文只是想发点用处不大的感慨:“Google尤且如此,君何以堪?”
按理说,Google为了进入中国市场,顶着压力按照中国法律制度对搜索结果进行过滤,已经非常“感人”了,可Google仍得面临如此蹊跷的麻烦。按理说,李开复老师广告为主招人为辅的工作肯定延揽了不少清华北大的顶级人才,可是这些发达的脑子们,在当下繁复的网络管理制度下,却仍要花时间去做一些根本不需要脑子,并且用处不大的事情。Google是大公司,有钱,并且因为它的搜索引擎的存在,事实上已经有了话语权,和很多公司相比,Google已经很难得,至少它有一句“Don’t be evil”,可在这些复杂的许可和备案面前,它仍然败下阵来。其它小的公司呢?在各式各样的政府部门面前,君何以堪?
这是为什么?
[update 2009-12-6] LJR兄提醒我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1条是不管“搜索引擎扫描复制网页到自己的服务器”的行为的。我才发现自己一开始写这篇帖子的时候,脑子里把“网页快照”和“系统缓存”混在一起了。下面是修改后的帖子,绿色部分是新增加的,删除线部分是原来写的一些话。本文不得转载(因为你一转载就把删除线转载丢了,文章就乱套了)。
对网页的检索为什么不侵权?经济学上社会学意上的原因我这里不分析,而是说明法律上的原因:很简单,因为法律的规定。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将这种情况作为“对著作权的限制”排除在侵权之外了。条例颁布于2006年,颁布之前这种行为在中国侵权不侵权?我不知道,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作品数字化是否是“复制”。好了,先把搜索网页的搜索引擎服务放在一边,转过头来分析谷歌图书搜索:这个和网页搜索又是不一样的:Google是将本来是实体的书本全文扫描后,再放到网站上,这已经完全不是条例第21条的范围。所以,无疑是侵权的。
归纳一下,为什么搜索网页不侵权,搜索图书就侵权?这个问题本身就有误解。法律并没有说提供搜索网页的服务不侵权。相反,至少在目前的中国法律体系中,为了提供搜索服务,而将网页整个地存储在服务器中也是侵权的。网页快照更是侵权的,只是这一服务对大家都有好处,并且搜索引擎提供了让网站决定自己是否被搜索、是否被快照的功能,所以没有人告。
因为法律对为了搜索网页的目的,将已经被他人数字化的作品进行自动的全文复制的行为提供了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免责待遇。但无论如何,行为人自己将图书一本一本全文数字化并永久存储,以便自己提供内容搜索服务这个行为,与将他人数字化的网页存放在服务器中、随着他人网页的变化自动变化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肯定没有为数字化图书的行为提供免责待遇,肯定属于侵权行为。————————————
[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实不只在讲作为“著作权”下位概念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是在讲信息网络上的著作权。这后面的原因在于一个巨大的误解,讲出来就是一篇论文了。因为跟主题关系已经不大,这里不多说了。
[2] 即使我们在未来的著作权法改革中,从别的理由出发(比如公共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可惜谷歌无论如何都不是图书馆,所以也轮不到它),认为可以将某些扫描图书并提供网上浏览的行为合法化,都还可以再讨论,但以适当引用这一条作为出发点——讲直接一点——完全不搭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