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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皓:红旗法案的前世今生
文章导读:所谓“红旗原则”过于粗放,不但不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反而使“避风港原则”丧失了本应有的功能。
19世纪60年代,蒸汽机开始被用于交通运输业,人们对这种动力强劲的机器又爱又怕。1865年,为了防止安装了蒸汽引擎的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 ”,英国议会专门通过了一项《机动车法案》,规定凡是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旗手”,步行于车辆前方55米的地方,手持一面红旗以警告周围的行人和马车——车来啦!因此,这部法案又被称为“红旗法案”。
“红旗法案”将车速限制在步行速度之下,的确可能起到防止事故的作用。但是,立法者把事情想得太简单了——他们忘了:机械动力除了能为车轮提供转速外,还能为刹车提供前所未有的力量,其实并不会真正妨碍公共安全。相反,这项专门针对特定技术(机械动力车辆)的限制性法令,大大遏制了英国汽车工业的发展。直 到1896年,“红旗法案”才渐渐通过例外规定的方式被废弃。而那个时候,汽车工业发展的第一个十年已悄然逝去,法国和德国的技术已远远领先于英国。
今天,在互联网的信息高速路上也出现了一种被称为“红旗原则”的法律理论,它被许多版权人应用于针对网站运营商所提起的侵权诉讼中。更一度成为相当时髦的词汇,为学者和法官们频频使用。
《风声》作者诉苹果公司网络侵权案宣判:苹果一审败诉
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风声》作者诉苹果公司网络侵权案宣判:苹果一审败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PhD Dissertation – PRC Copyright Reform
PhD Dissertation:
China’s Copyright Reform for the Digitized World:
Lessons and Prospects
中國的數字版權法改革:經驗與展望
DONG HAO
KEYWORDS
Copyright, Legal Reform, Legal Transplantation,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hrough Information Networks, ISP Liability, Intangible Medium, Public Domain
于国富:从淘宝被判侵权看网络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演变
原文链接:http://b.lawyer8.com/?p=1152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做出了(2010)海民初字第161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淘宝公司与其会员店铺经营者张某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淘宝需要承担的仅仅是在一万元的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判决给整个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行业带来的震动不容小觑。该案中,淘宝虽然 针对权利人的投诉链接进行了删除,但是仍然被法院认为其采取的措施不利,应当对权利人因此受到的扩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通俗来讲,这个判决表达出来的法官 意志是:交易平台不仅应当删除投诉人通知书中列举出的侵权产品及其链接,而且应当自行审查,并及时删除那些明显侵权的产品及其链接。
1、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ICP License Renewed and ISP Liability Released
The game of “Spoting the Difference" starts again!
Google’s ICP license renewed. See the captured today’s Google.cn web page below (left), and compare it with the page in last week (right).
Google.cn on 9 July 2010: |
Google.cn on 4 July 2010: |
Exactly as what I predicted, Google is trying to make Google.cn being a non-search engine website. It now places "Music", "Translation" and "Shopping" at the web page. These are what Google wishes to keep on running in China. While the search engine service of Google.cn is replaced by a link to google.com.hk. Legally speaking, Google.cn is not providing search engine service currently. It is merely a link to another website. Just like the links added in any of our own web posts.
新闻组服务提供者Usenet.com败诉
注意,我说的是作为一个服务者的Usenet.com败诉,而不是作为一种新闻组应用的Usenet。“新闻组”当然和“新闻联播”没关系,甚至跟“新闻”也没什么太密切的联系,它是一种Web服务之外的互联网应用,访问新闻组服务器的话,前面加的不是“http://”,而是“news://”。说得形象一些,使用新闻组服务,就好像是你向一个特定的群组论坛发送电子邮件,同时又用电子邮件订阅你想了解的群组信息。至于谁看得见你的邮件,则取决于谁订阅了那个群组。由于群组本身也可以作为帐号订阅别的群组,所以你发送的电子邮件就很可能迅速传播到全球,同时又获得全球的反馈了。在这个web为王的时代,人们最熟悉的新闻组服务恐怕是GoogleGroups了,它实际上是将Usenet的新闻组Web化,让人们通过http的方式去访问过去的Usenet信件存档。
和Web化的GoogleGroups不同,Usenet.com作为一个服务商,采用的是经典的新闻组通讯方式Usenet,付费的注册者将有权下载Usenet.com上超过12万个群组的资料,畅游在一个Web页面之外的网络世界,在那里人们可以交流信息、传递大数据量的附件,当然其中也会包括大量的盗版文档。
2007年10月,Usenet.com被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起诉了——即“ Arista Records v. Usenet.com, Inc.”案。RIAA认为Usenet.com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包括直接侵权、帮助侵权和代位侵权(vicarious infringement)的所有版权侵权行为。官司打了一年多,2009年7月1日,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Harold Baer作出了判决:被告的确侵权了,而且其行为包括上述各种形式的侵权。
这个案件是版权人第一次大规模向新闻组这种古老的互联网应用开炮。和前几年的Napster及Grokster案一样,被告援引了1984年的BetaMax案(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和DMCA法案,以自己所提供的服务有实质非侵权性用途,并且自己只是提供服务而未上载盗版作品为理由,寻求避风港原则的庇护。
被推迟实施的新西兰版权法修正案
新西兰于2008年10月31日通过《版权(新技术)修正法案》,在《1994年版权法》中增加第92A—92E条。该法案的第92A和92C条遭到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强烈反对和博客的集体“断电”抗议。
2009年2月23日,新西兰总理约翰·基(John Phillip Key,wikipedia)突然宣布,将该法案第92A条的实施时间将被推迟到3月27日。
第92A条中文翻译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