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wgDog | 博铎法豆

2005 PRC Anti spamming Legislation |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China enacted his own anti-spamming legal system in a new regulation named Electronic Mail Administrative orders (EMAO hereinafter). Announced by the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which is a branch of China’s central government, this Subordinate legislation has a national effectiveness.

From article 11 to article 17, EMAO established a strict but recapitulative regulation dealing with the severe problem of spamming, which has a few characters as follows:

Firstly, EMAO adopts a strict “opt-in” regime to prohibit the rampant spamming activities in China. Overseas experience has been inconclusive as to whether an opt-in regime or an opt-out regime is better in curbing spam. The opt-in regime requires the sender of commercial electronic messages to have pre-existing business relationship with the recipient, or have obtained consent from the recipient before he could send commercial electronic messages to that recipient. While an opt-out regime requires the sender of commercial electronic messages to stop sending further commercial electronic messages to a recipient if the recipient so requests, but before receiving such a request, the sender may continue to send such messages to the recipient. In article 13, the order prohibit “any organization and individual” sending or relegating to others sending e-mail in which includes commercial advertisement content “without an unambiguous consent” from the recipients.

Secondly, EMAO prohibited some technical applications that often used by spammers, while the regulation does not covered all possible illegitimate techniques. “Address-harvesting” are “dictionary attacks” are prohibited by article 12. Nevertheless, the conduct of using scripts of other automated means to register for multiple e-mail address, and then sending e-mails via these address (named as “automatic throwaway accounts”) dose not be mentioned in EMAO.

不说佛!

最近几天贪嗔痴空前增长,集中体现之一就是与人说佛,还是应该不说佛,只读佛。刚刚发现自己有这个毛病,决定转载一组《佛法义理》,算是记录一下自己的阅读,又觉得自己这么做还是在说佛。

奇妙的是:按了保存后,却一个字也贴不上去,难道这就是在提醒我赶紧涤清自己,哪怕是残存的说佛之欲?

那就不贴了,把地址给出来:《佛法义理》http://218.97.133.9/html/kk/books/jczs/ffyl.htm

[链客]昆明中院的两个知识产权判决

昆明拓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v. 昆明锐点科技有限公司

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_sfws.php?id=301

摘录:“源程序系计算机程序这一作品中能够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源程序应作为比对不同计算机程序是否相同或相似的依据。仅凭对可执行文件进行操作而生成的界面并不能证明第一被告的锐康系统软件系剽窃、复制原告的好医信系统软件而形成的。评判不同计算机程序之间是否相同或相似必须经过源程序代码的比对。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必须证明被控侵权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代码与自己的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代码相同或相似,因此,原告负有提供被控侵权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代码与自己的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代码以供比对的责任。而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被控的锐康系统软件的源程序代码,对法院保全到的锐康系统软件的源程序代码原告又明确不予以认可,原告甚至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自己的好医信系统软件的源程序代码,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昆明的巷巷及我的回忆

  我小时候其实不是昆明人。因为当时我们家离昆明很远,足足有15公里——30华里——15000米——30000步,虽然我们有交通车,但对当时的我们来说,坐车20分钟以上就已经很远了。所以,我们要进城的时候,都会跟人家说:“我要上昆明去。”(当然,这个“上”字在当时的方言里,很正经)。我那个时候的口音也不是昆明话,而是以关上为代表的官渡话——比如我们不说“五毛钱”而说“藕角钱”,不说“甲虫”而说“牛屎 ong ong”。

  准确地说,官渡话其实才是昆明方言的源头,但这一情况即使是在1980年代,也已经大为改观,当时昆明市区里45岁以下的人说的话,已经明显与长辈不同了。我的口音其实也不是完全的官渡话,但多少带有某种“乡下”痕迹——这一点是我13岁到昆明(市区)上中学后,才意识到的。

  我所在的中学其实是一个没什么名气的学校——五华二中(不是昆二中),在武成路(要是在清朝末年,我一定是个保皇党,因为我很恋旧,至今不愿意把那条完全被拆除重建的街称为人民中路)。我每天早上坐(普通话似乎应该说“乘”)交通车到小西门——那个时候所有郊区单位的交通车都在那里停——然后步行17分钟到达学校。因为时间很早,而且昆明人都很懂得撒尿后睡回龙觉,所以这17分钟里我基本不会遇到什么人。就算遇到,也是昆二中那个久闻其名但至今未曾谋面的班主任老师的学生——据说他(她)每天很早会让学生去绕着翠户跑步,据说当了他的学生不是尖子也要变成尖子。

没文化·筷子里的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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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个美丽的大城市,灯火阑珊,车水马龙。因为寸土寸金的缘故,一栋栋地基极小但层数极多的大厦就像一根根筷子,插在那个叫做太平山的窝窝头上面,而此起彼伏的公路和立交桥则更象极了缠在筷子上的面条——还是外婆拌的那种凉面。
我就像一只虫虫,小虫虫,在面条边缘挪动,有时候还会钻到筷子里头。

没文化·口味和方言

汉语的最大好处就是望文生义,例如“字正腔圆”,你就是真的不懂,也可以从北京话的平仄里嗅觉出“掷地有声”的感觉。换了上海小孩儿,如果他的老师普通话不过硬,那我估计对这两个成语就只有死记硬背的命了。

  这是个引子,想说的主要是方言和吃的关系。没文化,看的书不多,但我敢预言、我敢打赌,无论古今中外,绝对有人在某个类似SheCan一样不起眼的坛子或罐子里,说过我准备说的这句话:方言绝对和这个地方的口味有关系。不过,我不敢断言的是,有没有人想过:究竟是方言造就了吃,还是吃造就了方言。当然这个问题本身极有可能被人和那个哄三岁娃娃的,有关鸡和蛋的故事相提并论。所以这里就先要扯远一点,说说鸡的事情。

  其实事情是这样的,一个“蛋”有一天偶然见到一只“始祖鸡”(或者鸡的祖先——管它是什么鸟,暂时就取个名字叫始祖鸡),他觉得这娘们长得很漂亮,所以就主动凑过去说话,最后三勾两引,把她给弄上了床,然后就生下了个东西叫“鸡蛋”。当然与此同时还有其它东西也在勾引其它始祖鸡,——比如“猪胎”,但可惜猪胎们运气不好——也许是因为天气不好犯了关节炎,也许是因为酒喝的多没成事,反正最后都没能没成功地让他们各自的太太们产崽。——换成“学术”的语言,就是现在的“鸡”的祖先,在基因的偶然变异过程中,遇上了下蛋这种繁殖方式,而且由于各种偶然因素的综合作用,这种方式所繁殖的后代在自然界中存活下来,而这种存活下来的东西被我们叫做“鸡”。所以,答案很明显,当然是先有“蛋”,才有“鸡”。

爱滋病的最大传染途径是输血

在中国,爱滋病的最主要传染途径是血液制品和输血,见:

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0&key=0&stritem=no01&idarticle=238882&flag=1&hotid=576

里面说了,无保护的性行为传播的几率是0.5%-1%,可是,我们的宣传里,却总是将这个病和性联系在一起,而其它的传染途径则一带而过。

刘韧的网站推广方式

登记了DoNews的Inout,就不断收到刘韧私人名义发出的信件,以下是最近的一封。我也不知道怎么提高点击量,干脆就把信贴出来试试吧。

blawgdog 您好!
  DoNews已经给你的网站做了链接,见:http://inout.donews.com/sites/site_3201.php 。DoNews本周为你带去了33个点击。自你注册以来,DoNews一共为你带去了127个点击。
  而你的网站,为DoNews本周带来了3个点击,一共为DoNews带来的38个点击。DoNews“入不敷出”。希望你能将你网站上的DoNews链接放在更显著的位置或者在更多页面放置DoNews链接。以期达到“贸易平衡”。需要我们有哪些改进,请和liuren@gmail.com联系。我们期待着你的反馈。你的意见能使我们做得更好。
  至此
           敬礼!
刘韧上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 中国人寿大厦 1805室邮编:100020
公司主页:http://www.donews.com/
个人主页:http://www.liuren.com

自由的价格:推一下警察=10天;传播淫秽品收入近1000元=11年

  不想评论,只是想把最近的两件“小事”作为日志,记录下来,供老了欣赏——如果还活得到老了的时候的话。

  一是一位公民推了一名准备对其交通违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警察一下,这事因为一个与本案无关的“女硕士”作为关键词,被炒得比较火。
http://www.sh.xinhuanet.com/2006-04/25/content_6842593.htm
http://shecan.net/bbs/cgi-bin/topic.cgi?forum=1&topic=426

  二是另一位公民在境外服务器上办了一个成人(淫秽)论坛,收了点钱被判刑的事,名气也不小,扯淡的媒体们用的关键词(大学生)同样与本案无关。
http://news.sina.com.cn/s/2006-04-30/15259760535.shtml
http://www.66law.cn/archive/news/2006-04-23/1540056240.aspx

  单看看这些用来吸引眼球的关键词,就知道中国是一个身份社会。不过这个地球人都知道,不是重点——重点在于,这些“依法”作出的判决和决定深深教育了我——让我明白了“自由”是什么东西:
  推警察一下要拘留十天——虽然我至今
没找到犯的是哪一条,但这个处罚反正是堂而皇之地执行了,而且还在嘻嘻TV上得到了肯定。
  在网上传播淫秽品,收了不到1000块,要被关十一年——这显然是丧失了判断能力的法官为了不犯错误,机械套用
某个其实本身就有问题的司法解释作出的判决。

记录一下华藏

上个星期在深圳一个发廊剃头。洗头过程中有个小电视给你看,随手转到一个台,在访问净空法师。讲到他在全过各大学建立奖学金,我想起自己也曾拿过华藏奖学金,不由得感到一丝遗憾——当年的学校把这个东西和三好学生一样,走官方程序评了,谁都不知道它是什么。

华藏精舍
http://www.hwadzan.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