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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中的私权保障

[作者:董皓、于强,本文撰于2003年6月] 
 
  从各方面的资料看,2003年上半年的SARS疫情具有发生突然、进展迅速、危害广泛、控制困难、影响深远等几个显著的特点。为了应对这种突如其来的传染病疫情,各地政府和一些企事业单位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性的非常手段,例如对可能与SARS患者接触者的大范围隔离(有的地方和单位将隔离范围扩大到所有外地进入本地的人),停止旅游业的经营活动,限制单位内人员离开单位,停止会议、展览,要求单位职工和在校学生每日申报自己的健康状况等。这些措施在抗击SARS的紧要关头,有效地阻断了传染病疫情的扩散,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不过,在SARS疫情过去之后,我们在制定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时,则有必要对这些措施进行一些总结和反思——在这些措施实行的过程中,有哪些人的什么样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和损害?这些损害是否是必要的?谁来承担这些利益损害的后果?这些问题的回答及其解决方案必须包括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中,否则即使我们能够迅速地控制疫情蔓延,也不能说就成功处理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们不是为了控制疫情而控制疫情,我们的根本目的其实就是保障公民、法人利益的最大化。
  应急预案可能涉及到的权利十分广泛。我们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特殊权力以及这些权力限制,其实也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正当利益。不过,在本文中,我将着重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理措施对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并在行文中为应急预案相关方面的设计提出建议。

.hk下的保留域名

保留域名主要類別:
  1. 所有單一字包括數字0至9,字母A至Z及’-‘
  2. 全球互聯網名稱及號碼分配機構(ICANN)公佈之泛用高階域名
  3. 網路設定數據專責單位(IANA)公佈之國家代碼高階域名
  4. 全球互聯網名稱及號碼分配機構(ICANN)公佈之社群代表高階域名(sTLD)
  5. 技術專用名詞
  6. 中文姓氏併音(限於.idv.hk及二層.hk域名)
  7. 其他
列於一覽表中的字域詞,為已保留而不提供登記之域名。保留之域名可隨時變更,我們亦不保證一覽表之準確性。
除一覽表所列外,還有個別字或包含字,因應規則條款5.4至5.7規定,除得到特別批准或出示相關證明外,我們有權拒絕任何人對此等域名之申請。
资料网址:http://www.hknic.hk/big5/reservedlist/index.html

女权主义的《达芬奇密码》

  因为之前没有看过书,对天主教的了解也不多,所以看电影《达芬奇密码》的时候,基本上是跟看“哈利波特”一样的心态——不像中国的基督教徒和西方的所有普通人,我根本不知道圣约憨和抹大拉的马利亚这些人到底是怎么回事。所以,我眼睛中的《达芬奇密码》,就是一部带有女权色彩的电影and小说——仅仅是小说而已——用来娱乐人的,不用那么着急上火。

  因为它是小说,所以也就不必去质疑其中真实不真实,谁会去质疑哈利波特?只不过,因为这本书将延续至今的,教条主义者(电影里天主事工会的人的原话)和宗教改革者(或者说教廷和异教徒)的矛盾再戏说了一次罢了。从这个角度上看,一些教徒反对这部电影公映、甚至绝食,似乎是有些过于敏感了。如果连看个小说或者电影都把持不住,那这信徒估计随便看点其它宗教的书就离开基督了,再随便看点科幻电影,就把自己当外星人了。如果一个教徒真的看看这个电影就不信仰了,那最值得被教廷谴责的,恐怕是相关的神职人员——他们的“工作成绩”也太逊了。

  不过,不管历史真实如何,我倒真的希望耶稣和他的教徒们,至少不歧视和迫害女人。其实女性被排除在宗教之外,只是男性为中心的社会权力体系的一个表现。至于道德上,价值观上的“应不应该排除在外”,我不想说。

  日志完了,以下是引用的部分:

.XXX的准生证由谁发?

Poster at the Sex Expo in Mexico   我前几天就知道了ICANN委员会否决“.XXX”类别域名的消息,本来也没什么好奇怪的——关于“.XXX”的好处和坏处,赞同者和反对者各执一词,所依据的价值原点又可以有多个,所以很难判定究竟是采用还是不采用这个类别域名好——由于我国到目前为止,对于成人信息的管制还处于十分初级的阶段,甚至没有建立起基本的分级制度,仅仅非常概括和粗暴地禁止“淫秽信息”的存在,所以估计“.XXX”即使真能设立,也会随即被全部列入“网络长城”的过滤范围。
  真正有意思的,是BBC上一篇名为“色情域名之争影响互联网未来”的文章,其中说到,尽管尚无证据证明二者存在联系,但在ICANN否决.xxx域名之后不久,美国政府便宣布延续ICANN管理互联网域名合约五年。“如果最后证明ICANN是受到美国国内政治压力才作出如是决定,那么必将严重动摇其他国家对这个互联网域名管理机构中立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信心。
 
  从法律关系上看,ICANN管理互联网域名的权利的确是美国政府授予的。不过,目前的ICANN的格局,本身就是利益相关各方(Stake Holders)角力的结果——不过(晕,不过的不过),占得先机的美国政府,在这一角力中,声音也会大一些——不过(天那!不过的不过的不过),由于美国总的来说是一个政府权力受到有效监督的国家,所以如果其本国内并非对.xxx一边倒,则就这件事情来讲,最后的博弈结果,也不见得多么偏离理性。
 
  其实,关心Internet Governance的人们不怎么在乎.xxx究竟该不该出生,他们在乎的是:“.XXX的准生证由谁发?”
 
(图为墨西哥性博览会的海报,图片来源:BBC网站)

也谈“这记耳光并非偶然”

鄙视完了风之末端,自己也写了一篇,不知道会有多少人鄙视,h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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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这记耳光并非偶然”

文:法学豆子

如果打耳光的事情的确如都市时报的记者报道所说,那么我同意风之末端说的,做妈妈的不应该在自己的女儿明明错了的情况下,胡乱扯些理由来护犊。这样对儿女不好。我想,这个看法,任何旁观者和当事人在保持理智的时候,都不会反对。

[转载+原创]互联网上著作权侵权案件公证证据保全应注意的事项

  这是整理自用的网络公证手册的一部分草稿,其中引用了吴浩仑律师文章《网络纠纷案件公证之兵家大忌》的一部分(文中均已用绿色注明并链接到来源网址),转载者请注意,引用吴浩仑所撰部分请直接标明来源网址:http://www.lawyerwu.com/data/2004/0313/article_724.htm

  网络上公证证据保全,可以用于以下种类的纠纷形态:(1)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2)网络域名归属的纠纷;(3)互联网上言论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或商业秘密的案件;(4)涉及交易行为的互联网服务(如网上购物)等。其中第(1)、(2)两类案件在全国各地的发生率已经较高,目前各地法院已先后受理了很多起相关诉讼;(3)、(4)两类案件的发生率目前处于明显上扬的趋势,也已经从北京、上海等中心城市向全国辐射。以下结合各地经验和一些资料,首先探讨上述第(1)类案件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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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PRC Anti spamming Legislation |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China enacted his own anti-spamming legal system in a new regulation named Electronic Mail Administrative orders (EMAO hereinafter). Announced by the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which is a branch of China’s central government, this Subordinate legislation has a national effectiveness.

From article 11 to article 17, EMAO established a strict but recapitulative regulation dealing with the severe problem of spamming, which has a few characters as follows:

Firstly, EMAO adopts a strict “opt-in” regime to prohibit the rampant spamming activities in China. Overseas experience has been inconclusive as to whether an opt-in regime or an opt-out regime is better in curbing spam. The opt-in regime requires the sender of commercial electronic messages to have pre-existing business relationship with the recipient, or have obtained consent from the recipient before he could send commercial electronic messages to that recipient. While an opt-out regime requires the sender of commercial electronic messages to stop sending further commercial electronic messages to a recipient if the recipient so requests, but before receiving such a request, the sender may continue to send such messages to the recipient. In article 13, the order prohibit “any organization and individual” sending or relegating to others sending e-mail in which includes commercial advertisement content “without an unambiguous consent” from the recipients.

Secondly, EMAO prohibited some technical applications that often used by spammers, while the regulation does not covered all possible illegitimate techniques. “Address-harvesting” are “dictionary attacks” are prohibited by article 12. Nevertheless, the conduct of using scripts of other automated means to register for multiple e-mail address, and then sending e-mails via these address (named as “automatic throwaway accounts”) dose not be mentioned in EMAO.

不说佛!

最近几天贪嗔痴空前增长,集中体现之一就是与人说佛,还是应该不说佛,只读佛。刚刚发现自己有这个毛病,决定转载一组《佛法义理》,算是记录一下自己的阅读,又觉得自己这么做还是在说佛。

奇妙的是:按了保存后,却一个字也贴不上去,难道这就是在提醒我赶紧涤清自己,哪怕是残存的说佛之欲?

那就不贴了,把地址给出来:《佛法义理》http://218.97.133.9/html/kk/books/jczs/ffyl.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