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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人权法大学师资培训班”项目总结

 

“人权法大学师资培训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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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实施教育部在全国高等院校开展人权法教学的计划,提高高等院校教师和研究人员进行人权法教学和研究的能力,加强他(她)们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从而在总体上促进我国高等院校人权法的教学与研究,进而在我国全面促进人权意识的养成、人权知识的普及和人权制度的建设,中国政法大学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在欧洲联盟委员会的资助下,于200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在北京举办了“人权法大学师资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
 
  一、培训目的
  本次培训班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内各高等院校正在或将要从事人权法教学或研究的中青年教师和研究人员提供系统的人权法教学和研究方面的基础培训,帮助其系统掌握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内容,熟悉人权法教学和研究的基本方法,提高从事人权法教学和研究的能力,培养国际人权法的意识,开展并加强相互交流与合作。
 
  二、学员情况
  本次培训班共有24名学员。他(她)们来自国内14所高校,包括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苏州大学、湖南大学、中共中央党校、武汉大学、云南大学、山西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河北大学、北京大学、山东大学、内蒙古社会科学院。主要从事国际法、宪法、诉讼法、行政法、法理学及人权法等学科或课程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学员的学历基本都在硕士以上,年龄介于24岁到45岁之间,具有高学历年轻化的特征。
 
  三、授课教师
  为保证培训班预期培训目的的顺利实现,培训班聘请了具有丰富的人权法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中外著名学者、专家传授人权法的基础知识以及人权法教学和研究的基本方法,指导学员进行人权法的专题研究和教学实习。因为这些教师来自不同的领域,既有从事人权研究和教学的著名专家学者,又有从事人权方面实践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有一些从事人权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成员,所以使得他们可以从不同的层面和视角为学员提供人权法的知识。培训期间,共有来自国内外16个单位的23位教师为培训班授课。
 
  四、培训内容和方法
  (一)培训内容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权的基础知识,如人权的概念、渊源、主体、内容、历史;人权法的基础知识,如人权法的概念、渊源、体系、内容;国际人权法的基础知识,如人权国际保护与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国际人权法的渊源和体系、国际组织与人权的国际保护、全球化与人权、多元文化与人权等等;人道主义法的基础知识,如人道主义法的概念、历史、渊源、体系和基本内容。此外还请人权法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讲授了一些人权法的基本教学方法。
  (二)培训方法和活动
培训方法以讲座、讨论和试讲为主。培训期间,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先后围绕36个专题进行了讲座,并与学员进行了讨论。在培训后期,每位学员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一个人权法问题进行试讲,并与其他学员一起讨论。在培训结束时,每位学员按要求撰写了一篇学术论文。此外,培训班组织学员参观了欧盟驻华代表处,与代表处的参赞及主要负责人员就欧盟人权保障和中欧人权对话等问题进行了座谈。
中国政法大学校报、校园网以及学校电视台对培训班情况进行了相关报道。
 
附件1学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法大学师资培训班”学员一览表
 
陈佑武,湖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程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丁洁林,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讲师
董皓,云南大学法学院助教
冯军,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刑事法学教研室讲师
何其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讲师
侯西勋,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系宪法教研室副教授
刘海蓉,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助教
刘文,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毛玮,中山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讲师
牟卫民,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人权室副研究员
曲相霏,山东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所讲师
孙萌,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
田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研究所副教授
完珉 ,山西大学法学院讲师
王新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讲师
王秀梅,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系国际法教研室讲师
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研究所讲师
张劲,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研究所讲师
张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讲师
张立伟,中国政法大学博士
张中,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助教
周青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研究所讲师
朱檬,内蒙古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实习研究员
 
附件2授课教师及讲座题目
1、徐显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人权与人权教育”
2、 李步云,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权概念”、“人权本源和本质”、“人权的实现”
3、 范国祥,前任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人权观念与实践的发展脉络”、联合国机关与人权保护”
4、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正审判的基本标准”
5、 岳礼玲,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人身自由与安全”
6、 龚刃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表达自由与社会发展”
7、 郑永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集会与结社自由”、“私生活(隐私权)”、“发展权”
8、 白桂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人权法的教学方法”、“集体权利的若干问题”
9、 朱文奇,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人道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的关系”、“中国与国际人道法”
10、 刘松山,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中国对国际人权公约的批准与实施”
11、 班文战,中国政法大学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副教授:“人权与国际法――二者关系初探”
12、 刘开明,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民间组织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护”、“公司社会责任与国际劳工标准”、“全球化与人权运动”
13、 黄启诚先生,香港亚洲人权委员会:“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venants in Hong Kong and the Role of NGOs”
14、 Mr. Basil Fernando,香港亚洲人权委员会:“Rule of Law and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Human Rights”
15、 董云虎,中国人权研究会教授:“人权领域内的国际斗争”
16、 周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1990年以来中国的人权保障立法”
17、 彭锡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系教授:“国际人权法的渊源”、“国际组织与人权国际保护”、“国际人权法的国际实施机制”
18、 信春鹰,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教授:“人权领域的焦点问题”
19、 韩大元,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救济”
20、 杜钢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儒家思想与人权法”、“中国近百年人权法思想”
21、 李兆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人权法在国内的实施”
22、 Prof. Albrecht,德国马普研究所:“On Death Penalty”
23、 林哲,中央党校政法部人权研究室教授:“人权的概念和主体——兼谈爱滋病患者的人权保障”

昆明小民工眼里的北京雀事

一、有关公共汽车
1、公共车叫公交车,搞得像porn似的;
2、全车只有售票员是地道北京人,所以全车人都听不懂售票员的报站:“#%*#儿到了,#%¥下车……。”有一次普通话考试一级乙等95分的我曾经厚着脸皮向一个长得跟胡子似的售票员问过四回“您说什么?”但还是没听懂他哼唧什么。实践证明普通话和北京话的确差距巨大。
3、有一天有个昆明人让我到一个叫“da be yao”的地方,后来才知道是“大北窑”,当时以为是“大白窑”,路过大概十六七个站,天色已晚还没听出售票员说什么,忙问旁边的乘客现在是到哪了,连问四个,四个都说:不知道——?!?!我操,不知道?那你们去哪?
4、一般不让座,除非售票员挤到你跟前嚷嚷:“哎穿蓝毛衣的男同志,您给那大爷让个座儿好吗?”充分说明保留售票员的重要性。

停车场汽车丢失案件的有关法律问题

1.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的合同是什么合同
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是场地租赁合同,另一种认为是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法,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如果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的合同是租赁合同,那么合同的标的就是停车场的土地和/或房屋。车主为了获得该土地和/或房屋的使用权,向停车场支付租金,即停车费。如果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的合同是保管合同,那么合同标的是汽车,车主向停车场支付的费用是保管费。
本来,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究竟是成立租赁合同还是保管合同,以双方的约定为准。但由于在绝大部分情形下,停车时双方并未明确是车辆保管还是场地租赁,所以便很难判定。这个时候,就要原被告双方出据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要正确对待“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车主主张是保管合同,那么他要举证证明,同时如果被告方停车场主张是租赁合同,那么他也要举证证明,在原告方无法举证证明是保管合同,被告也没充分证据证明是租赁合同时,不能认定为租赁合同,而只能认定为重大误解(关于这一点后面会提到)。
车主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搜集证据证明是保管合同:(1)合同签订的时候有证人证明车主要求停车场保管好车辆,停车场作了同意的表示;(2)停车票上有可以说明是保管而非租赁的词句;(3)如果该停车场有专门的执照或许可证一类东西,那么可在交通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关于许可该停车场收费的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寻找对停车场性质的有关规定;(4)如果该停车场没有上述许可证,那么根据合同法第61条,可以寻找有关交易习惯的证据;(5)其它证据。
2.重大误解的情形
除了程序法上的证据问题以外,还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各种证据证明:停车场自始至终的本来意思都是租赁,而车主则从一开始就认为是保管,但由于双方在停车和交付停车费用的时候都没有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从而造成合同订立中的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内容发生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行为。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发生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在我们讨论的问题中,之所以发生误解,是因为当事人双方都没有明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故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同时双方都可以行使合同的撤销权。如果当事人一方行使撤销权,则可根据该当事人方所提供的证据判定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双方还要对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于是,就有必要讨论“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和“相应的责任”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汽车的丢失,属不属于“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呢?我认为当然属于,如果合同订立的时候双方都清楚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思,那么这个合同要么是保管合同、要么是租赁合同、要么不能达成从而使车主不在该停车场停车。正式由于双方以为合同有效,车才可能停放在停车场内,进而被盗。
关于“相应的责任”,我认为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对汽车丢失这个结果,双方都要承担责任。正是由于停车场错误地理解了合同的性质,以为自己只要收了租金就可以了,这才造成其根本未对汽车履行保管合同应有的注意义务——如询问取车人的身份、要求取车人出据停车发票(如果是先停后给发票,那么更说明停车场有过失)等——从而导致汽车丢失。与此同时,在汽车丢失这件事上,车主也应付有责任,由于他没有清楚地表明自己定立保管合同的意向,导致停车场没有尽注意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于重大误解的观点不是不负责任的“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在存在证据证明双方都有重大误解的前提下才可作出的判定。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合同是确定的租赁合同、保管合同或者只有某一方存在重大误解(例如交易习惯就是保管合同,而停车场自认为是租赁合同),那么就要依据证据作出不同的判定。
3.关于“缔约过失”的问题。
本来,按照民法原理,在我们讨论的案件中,前述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无效时的责任也应属于缔约过失。但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是狭义的概念,仅仅指合同法第42条、43条的规定,所以为了避免引起歧义,不宜在判决中使用缔约过失这个概念。
4.如果证据说明是保管合同,那么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合同法,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交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人据此认为汽车存放在停车场时,停车人并没有将汽车钥匙、行车证等交给停车场,所以没有构成交付,因而保管合同也就没有成立。要评价这种观点的正误,就要先研究“交付”的概念。
通说认为,交付即移转占有(钱明星:物权法原理,62页),而所谓“占有”,在民法学界的通说是:对于物进行管领、控制的事实状态。也就是说,所谓交付,就是改变物的管领控制者。于是,问题集中到“管领控制”与否上。
首先必须说明的是,汽车由于其价值较大,因此法律对汽车所有权的移转有特别规定,不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而必须以登记为要件。但是,这种特别规定仅限于在转移汽车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中,而对以汽车为标的的其它法律关系,法律并没有这种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在其它法律关系中,还是只能按照一般动产的规则,以交付——即“管领控制”的移转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管领控制”作为一个抽象的民法概念,在不同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条件要求。例如,在借用合同中,汽车所有人必须将汽车钥匙、行车证等交给借用人,借用合同的目的才能达到;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并不需要一定获得使用保管物的能力,就能够履行保管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在不同情形下对“管领控制”的要求是不同的。标准在于:这种管领控制的状态是否能够满足合同目的。因此,只要双方合意或者交易习惯认定是保管合同,那么车主没有必要将车钥匙等交给停车场,只要将车停入停车场,就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汽车丢失,停车场就应承担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
5.酒店停车场是否有特别的情况?
在酒店、餐厅一类服务场所的停车场,可能车主不需要单独交纳停车费。但这并不能说明合同关系的不存在,因为(1)保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2)如果不住店就要收停车费的话,那就说明其实酒店收取的对价已经包含在其它服务费(如住宿等)中了。

没文化•从驾车到性冲动

……一党人吃饭的时候讲起某猛男开车不要命……其实,大家心疼的是他那辆可怜的小夏利——人有人权,车有车权呀……说到“冲动”,真应该法定为一个贬义词……佛罗依德说来说去,就是把人的各种怪异的和正常的行为全都归于性冲动。性冲动这个词本身就让人冲动……如是分析,猛男之所以开车那么快,看来一定和性有某种联系……

没文化•贝格尔二号、高考和小鸟鸟

贝格尔(Beagle)二号是一艘船……最近我发现有一个单词他娘的实在是管用,它能清楚地解释许多用其他辞汇很难解释的现象……想起我的表弟以及无数其他人的表弟表妹们今天正在考场里戴着口罩写命题作文……根据没文化的我的观点,中国文化(至少是教育文化)有一个重大的缺陷……以防一句话不注意就被吊起来阉割掉那个其实早已经被文化阉割了的小鸟鸟……怪不得东方人的那话儿总体上比西方的小……

我的硕士论文后记

  1998年5月的一个傍晚,不满二十岁的我满头大汗地捣鼓着自己那台老旧的“586”电脑,终于第一次听到意味着成功接通网络的“握手声”——那只33.6K的“猫”还是从朋友家软磨硬泡才借到的。从那个晚上开始,互联网就把广阔的世界带进我的书房,我也欲罢不能地跨入了网络的海洋,而且自己还不时地往这个海洋里灌些水—— 算起来,大概已有六七万各式蹩脚的文字孤苦伶仃地飘荡在网络中了。

  不过,直到2001年2月的一个下午以前,我都没真正关心过互联网本身的法律问题。那天,徐中起老师在银杏道和情人坡相交的路口问我:你有计算机的知识,研究一下网络法怎么样?于是,我开始试着追求网络法学这个像春天的银杏叶般青翠欲滴的情人。由于自己的懒惰和愚笨,也因为网络和网络法女大十八变般的迅速发展,我一直没有能拿出像样的成果。即使是这篇经过再三斟酌的论文,也总觉得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学无止境,不进则退,有关域名的法律问题还在随着网络的发展而不断出现,即使这篇对域名法律问题的研究勉强能成为我博取情人一笑的鲜花,但如果不细心呵护和培养,它也将很快凋谢殆尽。因此,本文的完成绝不意味着我对网络法研究的终结,我将继续用自己的真诚和执著,去赢得美丽情人的芳心。

  1996年9月4日上午,十八岁刚出头的我满面春风地坐在云大北院综合楼202阶梯教室里,第一次聆听大学教授的演讲,那是徐中起老师在作欢迎新同学的致词。从那天开始,我就和云大连在了一起,这一连,就是两千多天……

答辩预案:互联网域名的法律性质

  本文乃作者于2003年参加硕士论文答辩前夕,于忐忑不安中连夜草就的答辩预案。虽然其中有些问题现在看来说得不够圆满,而且所部分准备的问题只有一个在实际的答辩过程中擦到了点边,但现在看来,其中所预想的问题,其实也有一些当时思考中产生的火花,所以仍原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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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词:
 
各位老师:你们好!

我是云南大学法学院2000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董皓,三年以来,我已修完本专业要求的各门指定课程,通过了学位外语考试,撰写了硕士学位论文,徐中起教授是我的指导老师。现特向答辩委员会作学位论文答辩陈词。

我的论文题目是《互联网域名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研究》。从学科门类上讲,可以将它归于近年来新兴的网络法学;从论文内容上讲,文章涉及国家对网络的宏观管理、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合同法学、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的理论和/或实践问题;从研究方法上讲,我主要使用了法律逻辑推演、案例分析的方法和法律社会学的历史回顾、典型事件的个案研究等方法;从资料准备上讲,我搜集的资料以中国国内与域名有关的论著、司法判决和相关文献为主,并根据研究需要从国外法学杂志、相关学术网站获取了一些相关的论文、立法文件、司法判决等资料。

域名是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字符型地址标识。它的功能在于引导网络用户访问特定计算机中所储存的信息。域名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美国,最初是为了解决早先的网络定位方法——即IP地址——记忆困难的问题而开发的。本世纪90年代初,中国科学家注册了中国第一个域名,90年代中后期,互联网开始爆炸式的发展,与域名有关的各种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各国学者、国际组织相继开始对域名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由于互联网发端于美国,所以许多域名法律问题都最早出现在美国,因而美国的相关研究以及立法、司法实践经验也较多。随后,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家国根据自己的法律体制特点,借鉴美国的经验,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域名法律体制,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也积极介入域名法律问题的研究,并形成了一系列成果。与此同时,域名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并不断产生新的法律问题。

没文化•AIDS VS. SARS

我一直觉得:在给疾病排名的时候,应以其对社会的影响作为标准……即使梅毒的确毒死了几个黑头发的皇帝和黄头发的国王,但它们最后连自己死于梅毒都不太敢承认,所以这个病也就不是影响社会进展的大病了……感冒都比癌症和梅毒对社会的影响大些……虽然AIDS的确成了一个社会问题,也的确受到重视,但至少它没有引起过社会各个层次同时的恐慌……SARS已经在比赛中占据了明显的优势——有点像以前的香港僵尸片……

没文化·话本·熟人

夕阳撒在通往邮局的路上,冯道的影子压住了前面一个小孩的脚。忽然他下意识地回头往路旁的广场看去,沈周和马云正走在他的右后方——因为阳光的关系,冯道不能肯定是不是他们,直到沈周冲他招手。
  冯道心里有些忐忑。马云和他在两个星期前才分的手,这几天他一下班就往家跑,今天早上妹妹让他帮忙取个包裹,他才绕道回家,没想到遇到了马云。
  马云依旧显得亭亭玉立,冯道注意到她的头发上有根线头,习惯性地想抬手去拿,然后又不露声色地改成从包里掏出烟,发给沈周——沈周不知道冯道和马云之间发生的事情。确切地说,沈周不知道冯道和马云曾经如此密切,也不知道他们又分开了。所以他还和过去一样和冯道没话找话地聊着天,毕竟他只是马云的朋友,和冯道也就是在一块打过两次牌而已。
  三个人边走边聊,不过细看起来,其实是沈周分别在跟冯道和马云说话。快到邮局门口,冯道正准备和两人告别,忽然看见马云手臂上的疤痕——那天晚上她忽然特别难过,用水果刀往手上划,冯道陪她上的医院,之后两个人就越来越近了。后来他们每次亲热前,冯道都要先用舌头把那两道伤痕打湿。
  “那再见吧。”马云说。
  “哦,再见。”冯道说,然后登上邮局的石阶。等他回头想再看一眼马云的时候,阳光再次刺得他睁不开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