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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客版权许可情况的非学术研究报告》及法律博客圈邀请

  最近一段时间,我陆续对FYFZ.CN的推荐blog及访问量前120位的blog、法天下的推荐blog,以及我友情链接上的独立法律Blog进行了分析,总共大约二百多个Blog。现就法律BLOG们的版权许可情况作出非学术研究报告——因为是非学术的,所以也就没什么注释之类的,供法律博友们参考。

  第一,绝大部分法律blog未对版权问题作出专门声明。其中一些Blog使用的页面模板上,有“All Rights Reserved”的标识,但这些标识应该都是模板上自带的,而并非Blog作者添加的,因此只能认为他们都是“保留所有权利”的——当然,这也不排除一部分作者自己并未准备采用这种许可模式,但由于对网页模板排版不熟悉或疏忽的原因,没有改变这些标识。鉴于版权为绝对权利,未经许可不能使用,所以我无法将这些Blog的RSS地址收录于我在“火啦网”上制作的“法律博客圈”(http://www.huolat.com/q/law中。(为什么删除这些?见文后的说明)

  第二,对版权问题作出专门声明的BLog中(大约有三十多位),约一半左右禁止转载——包括在网络上和在传统媒体上。这些版权声明包括两类:
  (1)在表明禁止转载自己的文章的同时,承认自己转载了他人的文章,说如果对这些转载行为有不同意见,就通知他们,立即处理;
  (2)没有提到自己的许可原则,只说了其他人如果主张著作权,请联系他们一类的话。
  因为这些版权声明都禁止在网络上转载,所以如果未经许可引用他们的RSS地址到另一个公开的网页上,那么就属于侵权(在中国叫“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上述法律博客圈里,我也没有收录他们。

  第三,大约有二十个左右Blog声明允许在网络上转载自己的文章(在中国著作权法下,也就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默视许可),其实又包括几种情况:
  (1)完全彻底放弃版权,包括署名权等一切权利,有一位——沈萍老师(不好意思,这是本报告唯一指出具体blog名的,因为实在是非常喜欢她文字中体现的性格,呵呵);
  (2)可以在网络上转载,但必须通知作者(有一位);
  (3)注明出处的前提下,可以在网络上非商业性转载(有十三四位);
  (4)注明出处的前提下,可以在网络上任意转载(有四五位)。
  对上述blog,除了RSS地址无法使用和大量转载他人文章的外,我都收录进了上述博客圈(为什么删除这些?见文后的说明)

我、菜头、蟑螂、版权

  我按:此文其实是在可爱的和菜头同学有关Flickr的一篇日志下的留言,因为留言的时候仓促,错别字有点多,话也说得不清楚,就整理在这里。要看懂讨论的来龙去脉,请先点这里读菜头的帖子。下面绿色字体部分是留言上没有的。

  菜头,正如你对非商业使用你的作品采用创作共用协议一样,别人也有权利决定自己作品的传播方式。Flickr所形成的社区和互联网,互联网和整个世界一样,都需 要对既定安排的遵循和对选择的尊重,如果我们不尊重别人的选择,甚至因为别人指出你的问题而不尊重自己的选择,那么整个互联网就可能越来越像我们现在生 活的土地,成为没有安全感的丛林,实力强大的人大小通吃无所顾忌,普通人只能骂句干他老木,甚至连骂干他老木的权利都渐渐丧失。

  昨天我才在《时代》上看到某个忘了名字的百名最有影响力的人之一说:如今将单个作品“分发”给大众的模式将彻底被从多个作品中“聚合”有用信息到单个人的模式所改变(大意如此)。我相信并渴望这一天的到来。

  甚至,我可以如亲眼目击般预言:在技术上,50年内的世界完全可以达到一个真正点对点的时代,信息完整准确地推到我们的手持设备甚至人体芯片中。举个例子,穷和尚者行孙上楼梯的时候,忽然发现一条找死的蟑螂爬进菜头的门缝,者行孙立即数秒内通过网络(如果那东西还叫网络的话)获得解救这只蟑螂所需要的信息,其中甚至包括菜头正找打蟑螂的拖鞋的图像以及从菜头的所有作品(如果那些表达还被称为作品的话)中计算出的、他可能的价值观甚至心理状态,并且给出了如何让菜头放弃杀生的方案,然后,者行孙按响了门铃。。。事情完了以后,和尚动动嘴唇,就把自己成功挽救蟑螂或者失足踩死蟑螂的经历纳入到庞大的数据库中,让下一个叫行者孙的和尚或者叫菜和头的人更精确、更环保、更和谐地判断自己行为的结果。。。。

Creative Commons Search Engines

Creative Commons Search, BY Yahoo! and Google

http://creativecommons.org/find/

查找可以自由在线共享的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合同的音频、图片、文字、视频以及其他形式的作品。

Creative Commons 中国大陆2.5版出来了

这个东西现在被翻译成:
知识共享协议简体中文版2.5

…My God…怎么能这么翻译呢……这很明显是不合适的。“创作共用协议”中国大陆版2.5,连最不应该有疑问的题目都有了问题,那条款内容看来也值得先检查一下了……

找了半天,看见Google 上他们获得的Group。争论的人很多,但是似乎都属于不能决定事的……似乎Issac Mao不在这个组里了?

怎么用这样一个不贴切的名字呢?弄得我都不敢叫它创作共用了

另外莱斯格也来了,倒不是追星,只是想听听有什么地方可以选题……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