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span>Donnie</span>

关于网络视听作品盗版问题

最近,与MP3搜索有关的官司满天飞。作为一个旁观者,我看到了许多美丽的童话和真实的谎言——前者如“消费者是愿意买正版的”,后者如“唱片业的利润因为盗版及搜索而损失了XXXXXXXX大洋”等等。

  说“消费者愿意买正版”是一个童话,并不是说消费者不可能买正版,而是说他们不会“愿意”去买正版。根据金山词霸的解释,愿意是“would like to”。恕我悲观,我不相信在有盗版的前提下,消费者would like to买正版。即使真的有一天code成了law,网络企业最终完全垄断市场(开个玩笑,方法很简单,让微软在Windows程序中写一堆指令,让凡是用P2P软件下载非授权音乐的人的电脑立刻冒烟),消费者没有选择只能付费下载音乐,我也不相信消费者会would like to出钱——至多是have to罢了。说“唱片业的利润因为盗版及搜索引擎而损失了XXXXXXXX大洋”是真实的谎言,道理很简单:下载盗版的消费者中,很少有人会“愿意”买正版——他们宁可不听。上述计算损失的方法,实际上是建立在“盗版可以杜绝”的假设基础上的空中楼阁。

  盗版可以杜绝吗?可以!但杜绝的方法不是“严打”,而是调整“盗版”的定义。这一点,Lessig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我觉得,唱片业要真的想变成“数字音乐业”,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对“盗版”的界定。“盗版”是在纸面印刷术时代的词汇,它已经在现代技术面前完全分崩瓦解了。可惜作为既得利益群体的唱片公司和娱乐业主们,却从来没有体会到过这一点。

超级女声中的知识产权和其它

我对这种节目一般不会感冒,女友威胁下,看了。

尽管不喜欢这样的节目,但是还是佩服这样的盈利手段——别管它是什么,市场喜欢的就是对的,这是商业的圣经;尽管不喜欢这样的节目,但是还是会对上面的女子有好恶之分——其实恶倒没有,只是比较喜欢张靓颖。毕竟她的声音和容貌相对赏心悦目一些。

闲话少说,我竟然能把超级女声和知识产权乃至人权挂钩,实在是太……没情趣了。

关于知识产权:这些超女唱的都是别人的歌,应该经过许可并付费。

没文化·反对、反对、我反对?!

中国人的血液里似乎流着一种对人不对事的基因,你反对我的这个证据就等于反对我,既然是反对我,那我们就不是在辩论、也不是在做事,而是在搏命,所以我也要反对你、打倒你、践踏你、弄死你——而且要命的是,这种基因在号称“初级阶段”的今天的主流文化中,不是逐渐消失而是不断繁殖。

Internet Governance Vs. Cyberspace Self-government

Internet Gvernance is mainly based on legislations and government's enforcements.

Cyberspace Self-government is mainly based on the customary rules of cyber society, usage of trade and  course of dealing.

Custom is differ from customary rule since the latter is more common and sometimes can be directly enforced by government, court and/or other public organizations.

没文化-网络互动的变迁:从审美体验到裸体比拼

  没文化的我尽管是骨灰级的网虫,但那只是资历而已——技术不行。但是资历有时候很重要——这并不等于说在单位里凭资历就应该获得好的待遇——我只是说,起码,我见得会比较多。比如,刚出现所谓Blog这种东东的时候,我就将它定义为个人网页。因为当年(90年代中后期)我们做的个人网站其实也就是现在的博客——只不过那时候从页面安排到服务器搭建再到网站安全都要自己亲历亲为罢了。

  和博客相比,交友网站算不上新事物。但它的历史再长也没有网络交友长。当年没文化的我通过简单的聊天室(只能打字、更新极慢)也交了不少男的女的朋友,可是我比较理想主义,坚持不见网友的原则。功利一些想,很多当年的聊友如今都成长成为网络世界中的大腕,嘿嘿如果当年留个心眼自己现在可能也不至于在网络中举目无亲。

  现在的博客也好,交友网站也好,QQ也好,MSN也好,理想主义的面纱早已褪去,没有照片——没门!没有摄像头——没门!曾经专门属于虚拟时空的那些美妙事情也都消失了:对ICQ(就是QQ的外国舅舅)对面美女(其实可能坐着一只恐龙)的幻想乃至意淫,对BBS上辩论对手(其实很可能就是你的硕士博士导师)的斥责乃至鄙视,都因为那洞开的镜头和宽阔的带宽而一去不复返。网络交友从充满惊险和刺激的期权市场蜕化为毫无想像空间的以货易货,网站(博客)建设从殚精竭虑的艺术尝试(即使自己做的页面非常简陋)变成生产线上毫无变化的福特汽车。

  其实有时候,不确定是一种审美体验,网络曾经的魅力也在于此。当技术让你我只要学打字——甚至连打字都不需要,只要有美臀酥胸或者钻石工厂就可以横扫网络世界让众人尽折腰,那么你我的西服洋装乃至内裤bra也就昭然若揭徒具形式了。

IKEA.com.cn域名纠纷案评述

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侵犯驰名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驰名商标到底有谁来认定?
评述:董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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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英特艾基公司(荷兰籍)在世界29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以“IKEA”命名的大型专卖店150余家,1983年,原告在中国分别获得了“IKEA”、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和中文“宜家”的注册商标,此外,原告还在世界9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IKEA”和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1998年,原告先后在上海、北京开设了以“IKEA”为标志的大型专卖店。1999年原告在世界范围内投入的“IKEA”商标的宣传和推广费用为3.73亿美元。1997年,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在CNNIC申请注册了“ikea.com.cn”的域名,并称该域名将用于被告准备开展的网络语音信箱服务。原告认为“IKEA”属于巴黎公约规定的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ikea.com.cn”域名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国网公司辩称:我公司注册的域名,系经中国政府授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依法审查批准注册的,应受法律保护。我公司注册"ikea"主要是准备在因特网上开展语音信箱服务业务,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开始,投入大量精力和资金进行长期的策划和品自牌培植。其中"ikea"的含义是"I"和"Kea"的结合,"I"在互联网行业里是代表"Internet"的意思,"Kea"在英文中是一种羽毛漂亮喜欢吃肉,会学人说话的鹦鹉。"鹦鹉学舌"在中国家喻户晓,我公司正是基于鹦鹉和语音的此种联系而注册的。我公司并不知道原告的商标"ikea",何谈抄袭或模仿?更何况域名和商标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客体,对商标的保护并不能延伸到域名上。我公司注册了"ikea"域名后,虽然目前尚未经营,但正在筹划开通关于因特网上语音服务方面的业务,与原告的家居业没有任何联系。我公司基于自己的创意注册域名,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指控我公司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一)一审情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首先认定了“IKEA”属于驰名商标。其理由是:法律提倡和保护公平竞争,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告英特艾基公司是“IKEA”的商标注册权人,“IKEA”商标在中国及其他许多国家早已注册,且使用从未间断;长期以来由原告提供的以“IKEA”为标识的商品及服务遍及世界二十九个国家和地区;其巨大的年营业额,使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具零售公司之一;该公司长年投入巨资进行不断的宣传和推广,其商品及服务具有高品质,该商标在世界各国的消费者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良好的信誉。在中国,“IKEA”商标因大力宣传和推广其独特的经营方式及良好的服务而为相关行业及消费群体所知悉。因此,应认定“IKEA”商标为驰名商标。
接着,判决中对网络域名案件的特征作了讨论,认为“域名从技术上讲是因特网地址的简略形式,随着商业活动在因特网上的发展,域名与商业标识的联系已逐渐紧密。网络技术空间仍属于人类社会活动的领域,网络空间的行为是社会行为在新技术上的表现。……被告(注册ikea.com.cn)的行为客观上利用了附着于该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声誉,并且由于因特网上域名使用的唯一性,也使得该驰名商标注册权人在因特网上行使该域名商标权受到妨碍,故应认定被告对驰名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侵害。”值得注意的是,在该判决中,法院认定了被告还注册了大量与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的域名(如DUPONT、CARTIER、OMEGA、ROLEX等),且该大量域名均未被积极使用的事实,并由此认为被告“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行为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故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1]
一审法院还认为,原告英特艾基公司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并保护其注册商标的实体民事权利,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与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无涉,与之相关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应受中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被告国网公司辩称其申请注册并得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准许,本案属行政法律关系,原告应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子被告国网公司所称"ikea"系其独自构思,并投入大量的精力和物力进行策划、进行品牌培植,开展语音信箱服务等一节,因其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国网公司所称其注册"ikea"域名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不正当竟争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国网公司将原告"IKEA"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该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还有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原告作为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贵任。因此,被告国网公司不能使用"ike.com.cn"的域名,该域名注册应予撤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ikea.com.cn"域名无效,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撤销该域名。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二审情况
被告北京国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定"IKEA"为驰名商标的程序违法,且无充分证据;(2)认定国网公司注册ikea.com.cn"域名妨碍英特艾基公司在计算机网络上行使驰名商标权,无事实依据;(3)认定国网公司注册大量域名而不使用,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行为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无充分证据;(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国网公司没有违反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巴黎公约》的规定;(5)一审判决不应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办法》作为判决依据。原告英特艾基公司则服从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首先明确:“中国与荷兰均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英特艾基公司作为在荷兰注册成立的法人,在其认为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应依据中国的法律和《巴黎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然后再次对域名的特性作了分析,认为:“域名是用户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是用于区别其他用户的标志,具有识别功能。本案中,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ikea.com.cn中区别于其他域名的,具有识别性的部分是其三级域名ikea,而ikea与英特艾基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IKEA"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两者的误认。”在“足以造成误认”成立的基础上,法院认为,国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ikea"一词享有权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注册域名"ikea.com.cn"有何正当理由,而且在其域名注册后没有实际使用。
接着,判决书讨论了被告是否具有“恶意”的问题:“国网公司作为经营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和在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知道域名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作用和价值,却将英特艾基公司的"IKEA"注册商标作为具有识别性的三级域名使用在自己注册的域名中,其为商业目的有意阻止英特艾基公司注册该域名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其行为具有恶意,违背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了对英特艾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这两点基础上,二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国网公司所提其行为未构成对英特艾基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理由中最后一项《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虽然提到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但并没有将其作为判决依据,国网公司所提一审判决适用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法院是否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二审判决对一审法院予以了坚决的支持:“在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是对客观事实的确认,中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不过在本案中,尽管二审法院坚持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合理性,却对“IKEA”在被告注册域名时(1997年)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因为英特艾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IKEA”注册商标在国网公司注册“ikea.com.cn”域名之时已成为驰名商标。既然不是驰名商标,那么就不存在对“IKEA”进行扩张保护的问题,根据中国商标法,国网公司注册“ikea.com.cn”域名的行为未构成对英特艾基公司“IKE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国网公司所提英特艾基公司的"IKEA"注册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国网公司未侵犯英特艾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上诉理由成立。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知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对(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注销其注册的“ikea.com.cn”域名。[2]
 
案例精析
本案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司法途径确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也是我国法院判决的最早一批域名纠纷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典型意义。本案有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值得详细分析:
(一)“驰名商标”到底由谁来认定
在确定一个商标究竟是不是驰名商标时,可以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商标持有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市场上的商标进行评估和行政认定,某个商标经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在行政机关确定的期间内,无论发生什么变化,都能享受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当商标拥有人认为别人侵犯了其驰名商标的专用权时,司法机关只根据行政机关的认定,通过查找行政机关的登记簿来确定商标驰名与否,而不再考查商标事实上的状态——这样,商标驰名与否在法庭上成为一个在先的“法律问题”,双方当事人都无须举证,也无权对商标的驰名与否做出与行政机关不同的判断。第二种方法则是由法院在争议发生的时候,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据,动态地对个案中的商标的驰名与否作出判断,这个时候,商标的驰名与否就在法庭上成为一个“事实问题”,即使行政机关认定了某商标为驰名商标,这种认定也只能作为供法官参考的证据之一;反之,即使行政机关没有认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法院根据法庭上的各种证据,仍有权确定该商标驰名与否,并进而确定是否对系争商标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则。
第一种方法可以避免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减少法庭上的不确定因素,使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有稳定的法律预期。但这种保护方法也存在重大的缺陷,商标的使用情况复杂多变:(1)今天驰名的商标,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不再驰名;(2)过去名不见经传的商标,在商业竞争中可能会脱颖而出,成为事实上的著名商标;(3)在某一领域非常驰名的商标,不一定在其它领域也被人们所熟知。因此,完全由行政机关确定驰名商标的做法,不能对每个被认定的商标做出实事求是的动态调整,可能会导致商标在市场上的实际情况与行政机关登记簿上的情况不一致。而且,这种完全由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使行政机关拥有了较大权力,当事人要对行政机关的认定提出异议,则必须在商标权争议之外,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先解决其商标的法律定性,然后再回到民事诉讼中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二种方法则反之,它的优点在于:能够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时地对商标在市场上的地位变化做出反应,并大大减少了商标权纠纷过程中的司法成本。同时,这种方式的缺点也很明显,当事人的商标驰名与否始终处于不确定中,只有在发生纠纷后,当事人才能通过法院的认定来确定其商标的驰名地位——而这种确立又只有个案效力。
在本案发生前,我国的驰名商标确定问题,采取的是上述第一种模式。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除了国家工商局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这就使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走上了行政机关预先确定的道路,使法庭上的驰名商标认定成为已经预先确定的“法律性质问题”而非“事实问题”。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并未如预想般顺利。一方面,国外的著名商标(包括本案中的“IKEA”商标)大量涌入中国,另一方面,国内的企业也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涌现了大量新的知名商标。行政机关对驰名商标的统一认定面临重大挑战,加之许多地方为了保护地方品牌,纷纷组织认定地方的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并在地方政府辖区内对这些被认定的商标进行程度不同的特殊保护。这样一来,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机制,实际上已经四分五裂。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的过程中,也常常遇到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法院有无权力认定驰名商标曾引起争论,目前的通说认为:法院有权在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这是因为,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变化中的客观存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是对变化中的客观事实的确认,由法院来进行事实的确认,能够在个案中更好地衡平各方利益。而且,法院在个案中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也是国际通行的作法。在本案中,尽管一审法院认为系争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而二审法院则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说明其属于驰名商标,但是一审和二审都非常明确地主张了自己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的管辖权。而实际上,这种主张突破了当时我国驰名商标只能由商标行政部门认定的藩篱,使“IKEA”案不仅在互联网界,而且在法律界成为一个经典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随后的司法解释中,肯定了本案中的做法——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在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再次确认:“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这就使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进入了行政机关认定与法院个案确认并行的时代,而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6月起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取消了原有规定中只能由国家工商局认定驰名商标的条文,实际上也就再次确认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审查权。
本案中的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对人民法院有权认定商标驰名作出了肯定回答。但二审改判的原因在于: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IKEA”在被告注册域名时就已经在中国成为驰名商标,所以原告不能援引商标法上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责任。这里引出的问题是:法院对个案中涉及的商标驰名与否进行确定,应该遵循哪些标准?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3年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中列出了一些参考因素:“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这些因素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此外,1999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WIPO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也列举了六个方面的因素作为法官裁量的依据:“(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五)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六)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案中,由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注册“ikea.com.cn”域名之时,“IKEA”尚未在中国产生影响,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了一审中认为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判决。但是,二审并没有因此判定被告控制域名是正当的。其理由在于,被告出于商业目的,阻止原告在互联网上宣传自己,因而有“恶意”,从而违背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了对英特艾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改判关键点】
二审法院虽然认同法院有驰名商标认定权的观点,但认为本案中的商标在被告注册域名的时候还不属于驰名商标。但是,由于被告有明显的恶意,进而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需要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所以二审法院在驳回一审对系争商标的驰名认定的同时,又确认了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
 

[1] 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知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2] 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知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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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文化·言论自由、A片、足球和其它

  言论自由像A片,这不是我说的,是李敖说的——凤凰卫视6月28日的《李敖有话说》里面说的。他的意思是说,根据统计学报告,开放A片不会增加性犯罪率,而只会降低性犯罪率,因为这实际上是在舒缓人们内心的冲动。同样的,开放言论自由对政府和对人民同样是一种舒缓作用——防民之口,胜于防川,言论自由像A片,因此应该放开言论,尽量放开。

  日本A片女明星饭岛爱人老珠黄后,写了一本书叫《柏拉图的性爱》,李敖说“这个小马子真奇怪,搞了一辈子肉,最后大谈柏拉图。”看来他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恰好证明了他自己的观点。从某种意义上讲,也许还真的只有类似饭岛爱这样的女优,才知道什么是柏拉图式的性爱。

  一个成年人喜欢看A片里的SM,不代表这个人就真的会在自己的性生活中来SM,一个人喜欢看黄漫,不代表这个人就真的会像黄漫中的人一样乱整。这些本都应当是人所共知的道理。因为他们根本就不可能拥有A片和黄漫中那些主角们的性能力,这个在上面说的饭岛爱的书里有清楚的叙述,说了A片里面的种种特技效果。但可惜的是A片被彻底地禁止了,所以能看到A片的人看不到饭岛爱的柏拉图性爱,所以他们就真的会信以为真,以为所有女人(男人)都是只有性没有爱,反而去犯罪了。

  讲起柏拉图,想到苏格拉底。这个男人更厉害,他女人是出名的悍妇,不但打骂,而且甚至往她老公身上泼尿,但苏格拉底却愈发的有智慧,从上面的逻辑看,要是没有那个婆娘尽情的侮辱,他可能也不会那么牛逼。

中国英语VS地道英语

以下“中国式英语”为紫色曾经跟老外说过的话或者紫色听见别人跟老外说过的话,有些是因为不知道正确表达方式而故意说的,有些是以为自己表达对了的。而后来看见地道的英语才恍然大悟

  以下“中”代表中国式英语;“地”代表地道英语
给你点颜色看看:+6f =
中give you some color to see see;地make it hot for you/teach you a lesson

法律的作用问题及其它

   表面上看,法律这个东西太抽象太神秘,从来就不是中国人喜欢的思维方式,就像昨天晚上去病伉俪和豆子couple一起喝茶的时候,豆子跟去病说的一样。
  但是,豆子回家睡觉前洗澡的时候,越想越觉得“法律是社会道德、社会正义的底线”似乎有些问题。
  首先要看所谓“道德”是个什么东西。至圣先师孔子和比他还至圣的老子的道德显然不能作为“社会道德”的标准,张子强的道德也不能,我的更不能。社会道德尽管可以被抽象地界定为大众认同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什么什么,但若是真论起具体事情的标准来,恐怕还是只有法律,因此“底线”似乎有些低估法律的味道。
  当然人们可以说所谓社会道德其实在现实生活中都被幻化为某个范围内的“社区”道德——例如北京四合院里的老太太们可能觉得到7点不看新闻联播就是大大的不道德,而香港陶大花园的住户(就是香港SARS起源处)却绝对不会关心邢志滨和罗京谁是男的谁是女的。不过这种圄于社区中的价值观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称为“社会道德”也还是一个问题,况且法律这个东西不太管鸡皮老奶的事情的——如果在这个意义上你说法律是“底线”,我觉得还不如说法律是 “交集”——它是一个国家种种价值观相互妥协和融汇的产物。
  其次还要把法律的概念作个解析。先不谈那些本人以及不少中国人认为近乎玄学的自然法之类概念。的确,如果只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观的话,它的确是一把杀人不眨眼的斧头,至多也就是一个“定争止纷”的惊堂木。可是社会的演变是如此地迅捷,法律也早已今非昔比,即使是大大律师和大大大法官也不能通晓全部法律的十之一二,因此在很多方面我们其实早已改变过去用道德衡量法律的习惯,转而(也只有转而)用法律去衡量道德了。比如简单的侵权行为该赔多少精神损失的问题,恐怕用道德是永远解决不了的;再比如复杂一些的什么算倾销什么算正常价格竞争的问题,恐怕也跟道德不太沾边——我IBM通过自己的努力才像现在一样财大气粗,现在我想通过比我在美国工厂里的成本还便宜的价格抢占中国的笔记本电脑市场,好象没什么不道德的;又比如复杂地让我头疼的诉讼程序设计问题,似乎就更和道德无关了——中国人向来不太在乎你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即使动了点刑讯或者搞了点非法取证,只要判决大快人心或者至少让两造相安就是了,如果法律当真是“社会正义的底线”,那么还何必在审判方式上一改再改不断追求细致和严密呢?(当然可能有人会说程序正义什么什么的,但中国——至少是传统——的社会观念中就压根就没什么劳什子程序正义的概念。)

社会控制、社会冲突、社会危机、社会崩溃

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理论由19世纪美国最伟大的社会学家罗斯(Edward A. Ross)创立,是社会学领域内的一个重要分支,但在中国的社会学界却很奇怪的受到忽视,在法学界则更鲜有人提及罗斯及其社会控制理论,我的师兄去病在做这个方面的研究,所以说他是真的博士。今天我去参观了电信博物馆,发现即使是在急风暴雨的社会革命进程中,邮政系统照样一直存在和运行,这说明了社会控制的无时不在。

社会冲突:
社会冲突是与社会控制相互依存的概念。没有社会冲突的社会就和没有社会控制的社会一样不可能存在。社会冲突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巨大,至少相应的社会控制技术会被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