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作用问题及其它
表面上看,法律这个东西太抽象太神秘,从来就不是中国人喜欢的思维方式,就像昨天晚上去病伉俪和豆子couple一起喝茶的时候,豆子跟去病说的一样。
但是,豆子回家睡觉前洗澡的时候,越想越觉得“法律是社会道德、社会正义的底线”似乎有些问题。
首先要看所谓“道德”是个什么东西。至圣先师孔子和比他还至圣的老子的道德显然不能作为“社会道德”的标准,张子强的道德也不能,我的更不能。社会道德尽管可以被抽象地界定为大众认同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什么什么,但若是真论起具体事情的标准来,恐怕还是只有法律,因此“底线”似乎有些低估法律的味道。
当然人们可以说所谓社会道德其实在现实生活中都被幻化为某个范围内的“社区”道德——例如北京四合院里的老太太们可能觉得到7点不看新闻联播就是大大的不道德,而香港陶大花园的住户(就是香港SARS起源处)却绝对不会关心邢志滨和罗京谁是男的谁是女的。不过这种圄于社区中的价值观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称为“社会道德”也还是一个问题,况且法律这个东西不太管鸡皮老奶的事情的——如果在这个意义上你说法律是“底线”,我觉得还不如说法律是 “交集”——它是一个国家种种价值观相互妥协和融汇的产物。
其次还要把法律的概念作个解析。先不谈那些本人以及不少中国人认为近乎玄学的自然法之类概念。的确,如果只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观的话,它的确是一把杀人不眨眼的斧头,至多也就是一个“定争止纷”的惊堂木。可是社会的演变是如此地迅捷,法律也早已今非昔比,即使是大大律师和大大大法官也不能通晓全部法律的十之一二,因此在很多方面我们其实早已改变过去用道德衡量法律的习惯,转而(也只有转而)用法律去衡量道德了。比如简单的侵权行为该赔多少精神损失的问题,恐怕用道德是永远解决不了的;再比如复杂一些的什么算倾销什么算正常价格竞争的问题,恐怕也跟道德不太沾边——我IBM通过自己的努力才像现在一样财大气粗,现在我想通过比我在美国工厂里的成本还便宜的价格抢占中国的笔记本电脑市场,好象没什么不道德的;又比如复杂地让我头疼的诉讼程序设计问题,似乎就更和道德无关了——中国人向来不太在乎你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即使动了点刑讯或者搞了点非法取证,只要判决大快人心或者至少让两造相安就是了,如果法律当真是“社会正义的底线”,那么还何必在审判方式上一改再改不断追求细致和严密呢?(当然可能有人会说程序正义什么什么的,但中国——至少是传统——的社会观念中就压根就没什么劳什子程序正义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