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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豆微博知识产权条目搜集2012年5月

5月1日12:05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释义中,起草者写道:"初步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权利人权利受到损害的材料,包括权利归属的证明、未经许可使用的证明、违反合同规定的证明等等。" 哪位给解释下,“未经许可使用的证明”是什么东西? 用常识解释一下,怎么证明一件没有发生的事情?

 

5月2日11:11讨论常识:让人证明自己没有作出一件意思表示,可能吗。人只能证明自己作出了相反的意思表示。更何况,版权是禁止别人使用作品的权利(至于自己使用作品,归言论自由管)。就算有合同,现在我不想许可给你了,那我发出过通知以后,你就只能寻求我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再用作品了。

 

王路诉雅虎网页快照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17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路,男,汉族,1955年2月15日出生,清华大学人文学院职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后拐棒胡同甲2号。

委托代理人孟梅,女,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无业,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细管胡同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虎公司(Yahoo!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089,散尼维尔第一大道701。

法定代表人苏珊·迪克(SusanDecker),执行副总裁及财务总监。

上诉人王路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做出的(2005)一中民初字第5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路的委托代理人孟梅,被上诉人雅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开放时代》2001年3月号刊登了《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一个常常被忽略的问题》一文,《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刊登了《论我国的逻辑教学》一文,《中国青年报》2003年8月10日刊登了《从〈小逻辑〉到〈逻辑学〉》一文。上述三篇文章署名作者均为王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05)京证经字第0194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1940号公证书)显示:在http://www.yahoo.com网站“Searchtheweb”一栏中键入“王路逻辑”进行搜索,该搜索结果中包含有上述三篇文章的网页快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网页快照是搜索引擎提供的一种专项技术服务,搜索引擎在收录网页过程中,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将被索引网站网页的HTML编码备份到缓存中。当用户点击搜索结果的“网页快照”或“快照”链接进行访问时,实际上访问的就是缓存页面。网页快照中通常有标题信息说明其存档时间,并提示用户这只是原网站网页页面的存档资料,是搜索引擎自动从原网站上抓取的快照。搜索引擎将根据原网站的更新速度设置网页快照更新周期,定期对网页快照进行更新。搜索引擎能否向用户提供某一网页的快照,取决于原网站是否上载有该网页及该网页是否被禁止快照这两个主要因素;网页快照的内容来源于上载网页的原网站,并受控于原网站,搜索引擎对网页快照的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并无预见性和识别性;搜索引擎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对互联网中所有未被禁止快照的网页设置快照,对搜索引擎而言,其并不知晓为哪些网站的哪些网页设置了快照。王路提起诉讼之前雅虎公司并不知晓其为载有涉案作品的网页设置了快照,亦不知晓涉案网页快照的内容。且雅虎公司在其提供的载有涉案作品的网页快照上明确提示用户这只是原网站网页页面的存档资料,是搜索引擎自动从原网站上抓取的快照,尽到了告知义务。在王路提起本案诉讼后,雅虎公司已经在其网站上屏蔽了涉案作品的网页快照链接。因此,雅虎公司提供网页快照服务并没有侵犯王路著作权的主观过错。

由于互联网中的网页不计其数,网页快照和与之对应的原网页的内容因技术原因无法达到绝对同步,但两者间的刷新延时应在一个合理期限内。如果原网站中的某网页已被修改、删除或屏蔽多时,而搜索引擎怠于保持与原网站的同步,仍在提供该网页的快照,则网页快照已失去了其合理存在的基础,网页快照服务已经从一种技术服务转化成一种信息提供服务,网页快照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王路提交的证据仅显示雅虎公司提供了载有涉案作品网页的快照,但未反映出原网页此时的状况,无法证明雅虎公司提供涉案网页快照时原网站经营者已经修改了原网页的内容或删除、屏蔽了原网页,亦无法进一步从时间上证明雅虎公司提供网页快照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故王路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雅虎公司在原网站已经修改、删除或屏蔽载有涉案作品网页的情况下,仍长期提供针对原网页的网页快照。

对于搜索引擎而言,在收到著作权人或原
网站的通知后,有义务删除或屏蔽网页快照链接。本案中,中国青年报网站在刊载《从〈小逻辑〉到〈逻辑学〉》一文时虽在网页中声明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但该声明并非是阻止雅虎公司对该网页设置快照的有效技术措施。此外,王路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向雅虎公司发送通知要求其删除、屏蔽涉案网页快照,而雅虎公司在王路起诉后已经屏蔽了涉案网页快照链接,履行了作为搜索引擎应尽的义务。

综上,在本案纠纷中,虽然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但王路指控雅虎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路的诉讼请求。

王路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雅虎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开放时代》2001年3月号刊登了《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一个常常被忽略的问题》一文,署名作者为王路。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刊登了《论我国的逻辑教学》一文,署名作者为王路。

《中国青年报》2003年8月10日刊登了《从〈小逻辑〉到〈逻辑学〉》一文,署名作者为王路。

2005年3月14日,王路的委托代理人阎国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使用该处的计算机登录国际互联网并进行操作,公证人员对其操作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出具了第01940号公证书。主要操作步骤及显示内容如下:

1、打开计算机,启动IE浏览器,键入网址http://www.yahoo.com打开该网页,该页面下部注明:“Copyright©2005Yahoo!Inc.Allrightsreserved.Copyright/IPPolicy.”。

2、在“Searchtheweb”一栏中键入“王路逻辑”,点击“Yahoo!Search”按钮,进入标题为“YAHOO!SEARCH王路逻辑”的搜索结果页面。

3、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中的第一项“论我国的逻辑教学(王路)”的“Cached”链接,显示该搜索结果的网页快照。该网页快照顶端显示有以下信息:“backtoresultsfor“王路逻辑”Belowisacacheofhttp://www.luoji.net/logic/Article_Show.asp?

ArticleID=87.It’sasnapshotofthepagetakenasoursearchenginecrawledtheWeb.We’vehighlightedthewords:王路逻辑Thewebsiteitselfmayhavechanged.Youcancheckthecurrentpage(withouthighlighting).Yahoo!isnotaffiliatedwiththeauthorsofthispageorresponsibleforitscontent.”。网页快照的主要内容为一刊载有《论我国的逻辑教学》一文的网页,该网页顶部显示有“logic.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字样,网页底端显示有“版权所有Copyright©200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逻辑学教研室”字样。该网页中显示《论我国的逻辑教学》一文的署名作者为王路,并注明原文出处: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版。

4、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中的第七项“王路: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一个常常被忽略的问题”的“Cached”链接,显示该搜索结果的网页快照。该网页快照顶端显示有以下信息:“backtoresultsfor“王路逻辑”Belowisacacheofhttp://www.lawheaven.org/

printpage.asp?ArticleID=29.It’sasnapshotofthepagetakenasou
rsearchenginecrawledtheWeb.We’vehighlightedthewords:王路逻辑Thewebsiteitselfmayhavechanged.Youcancheckthecurrentpage(withouthighlighting).Yahoo!isnotaffiliatedwiththeauthorsofthispageorresponsibleforitscontent.”。网页快照的主要内容为一刊载有《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一个常常被忽略的问题》一文的网页。该网页中显示《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一个常常被忽略的问题》一文的署名作者为王路,并注明来源:《开放时代》200103。

5、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中的第三十二项“中国青年报”的“Cached”链接,显示该搜索结果的网页快照。该网页快照顶端显示有以下信息:“backtoresultsfor“王路逻辑”Belowisacacheofhttp://zqb.cyol.com/gb/zqb/2003-08/10/content_712386.htm.

It’sasnapshotofthepagetakenasoursearchenginecrawledtheWeb.We’vehighlightedthewords:王路逻辑Thewebsiteitselfmayhavechanged.Youcancheckthecurrentpage(withouthighlighting).Yahoo!isnotaffiliatedwiththeauthorsofthispageorresponsibleforitscontent.”。网页快照的主要内容为一刊载有《从〈小逻辑〉到〈逻辑学〉》一文的网页,该网页顶部显示有“中国青年报”字样,网页底端显示有“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字样。该网页中显示《从〈小逻辑〉到〈逻辑学〉》一文的署名作者为王路,并注明刊登时间为2003年8月10日。

对于涉案网页快照中的英文提示,王路、雅虎公司均认可翻译成中文为“以下是网址为http://……网页的页面缓存,是搜索引擎在网页抓取过程中产生的快照。我们对‘王路’、‘逻辑’提供了高亮服务。”

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雅虎公司称其已在雅虎网站上屏蔽了涉案三部作品网页快照的链接,对此王路予以认可。

王路为本案诉讼与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王路于本案一审终结后向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000元。

王路提交了金额为人民币1010元的公证费票据。

另查,“Cached”一词,中文含义为“网页快照”或“快照”。

以上事实,有第01940号公证书,《开放时代》2001年3月号的版权页及所刊登的《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一个常常被忽略的问题》一文的复印件,《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的版权页及所刊登的《论我国的逻辑教学》一文的复印件,《中国青年报》2003年8月10日刊登的《从〈小逻辑〉到〈逻辑学〉》一文的复印件,王路与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所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公证费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中,雅虎公司在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同时,又提供了网页快照服务,通过该网页快照服务,可以浏览王路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三篇作品。该网页快照服务是雅虎公司利用其搜索引擎技术,使搜索引擎在抓取涉案网页的过程中,自动将该网页的HTML编码备份到服务器中,在用户点击相应“网页快照”后,即可以访问存储在该服务器中的涉案网页。由于上述抓取、存储涉案网页的过程系基于搜索引擎技术发展的一种技术安排,是否能够将网页设置为网页快照以及网页快照的具体内容均取决于原网站,因此雅虎公司并不知晓其为涉案网页设置了网页快照,更不知晓涉案网页快照的内容;同时,雅虎公司已经在涉案网页快照上提示了该网页的来源,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雅虎公司在本案中提出其提供网页快照服务的目的在于提供网络传输效率,便利互联网用户和网站经营者,且获得了广泛好评,从而证明其提供该服务的合理性,对此理由本院不予认可。但是,从网页快照与搜索引擎的技术关联可知,网页快照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随着原网页的变化而变化,并且,网页快照服务商应当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立即删除涉案侵权网页,否则将超出作为一种基于技术原因而立足的服务所应当允许的界限。但王路在本案诉讼中并未证明原网站网页的状况,也未证明雅虎公司超过合理期限仍提供涉案网页快照,而且,雅虎公司在王路提起本案诉讼后即在其网站上断开了涉案网页快照链接,因此,王路指控雅虎
公司构成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王路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路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葛峰:请重新认识我们 ——从贵族到法官的英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http://frankge.blogbus.com/logs/143794475.html
 

 

按:赵蕾同学通读了本文的初稿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特在此致谢。

(2011年6月30日,彼岸观法,http://www.infzm.com/content/60948)

葛峰:调解利弊析

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http://frankge.blogbus.com/logs/124137092.html

豆按:本文发表于2011年4月28日的《南方周末》A3版法治栏目(http://www.infzm.com/content/58575)。原文的题目为《调解中的法院》,发表时编辑改拟了题目也对内容做了若干删减。此处贴出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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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的法院

 

显然是为了应对政法主管部门对法院工作的要求,并应对法院系统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近年来,调解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与以往只是宣扬调解是化解诉讼纠纷的“东方经验”不同,现时的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将这一经验发挥和运用到了极致。

葛峰:英国最高法院(UKSC)观察笔记(2011年3月)

20110301

日前,英国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在最高院使用twitter的指导意见。以往在阿桑奇保释听证案中,法官曾指出“实时文字报道须在法官认为不会干涉司法的施行及管理的境况下进行”,此次的规定的算是法院对实时报道范围的一次解释,这也是一直以来最高院致力于使法院变得“accessibility”(平易近人)的结果。

20110304

英国最高法院招募志愿者:今年5月起,最高院进入庭期(term),期间每月的一个周五,学生将会有机会进入最高院参观并在内举办辩论会。最高院现征集志愿者辅导他们的辩论。

20110307

日前,BBC4台以“正义的缔造者:国土上的最高法院( ‘The Highest Court in the Land: Justice Makers’)” 为名播出了一集时长60分钟的,有关英国最高法院的记录片。在片中4位大法官(LADY HALE\LORD PHILLIPS\LORD KERR\LORD HOPE)向观众侃侃而谈,纵论司法的性质和决策历程。对成立已经一年有余的英国最高院有兴趣的朋友可找来看看。只是似乎没有完整版。

20110310

NEW LAW JOURNAL新近文章简要述评了UKSC在2010年的工作情况。文章认为UKSC工作任务繁重;涉人权案件多,“准宪政”属性凸显;上诉人胜率高;更加公开;直播庭审不够;更进取有力,但未够足够时间评价其对宪政平衡的影响;司法人员的多样性和行政机构对司法机构人员组成的影响值得关注。

【判决书段落标记】美国最高院的司法意见书没有段落标记,一方面是受引证蓝皮书的影响,一方面是历史的原因。他们相信WEST的国家案例汇编的页码会方便引用,所以傲慢的美国人没有采用标记。在英国,段落标记是为帮助中立研究引用的,标记兼具审美和引用功能作用。加拿大甚至在段落标记上加注了网页深度链接。由此,爱尔兰也该提供段落标记了。

【沉默的法官1】据NEW YORK TIMES报道,美联邦最高院的托马斯大法官最后一次在口头辩论阶段发问已经是5年前的事了。托马斯大法官的“沉默”引发了口头辩论在司法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性的争论。口头辩论一直被认为是辩护的关键环节。可是如果法官对律师提出的口头意见毫无反应,这是否意味着他们的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就行了?

【沉默的法官2】有人认为,口头辩论可以使法官从简要的辩护意见里看到律师详细的辩论思路;还有人认为,法官可以直接从律师的论战和自己的发问中获得有关问题的答案;更有有学者认为口头辩论并不是大而不当的形式化的东西,它可使公众看到法官的思考过程。

【沉默的法官3】有争议的是:有关口头辩论的意义的争辩似乎更容易发生在美国的最高院,在英国,这种争辩几乎没有必要。在美国,大法官们虽然习惯于支持与自己的思想偏好对胃口的辩论意见,但他们更多的还是倾向于支持更好的辩论意见,美国的大法官注重政治上的中立和客观。可是,在熟悉英国最高院的人的眼里,大法官更注重辩论意见的分量。

【沉默的法官4】大法官的“沉默”不仅事关口头辩论,它还涉及大法官的“政治性”问题。NEW YORK TIMES认为美国的大法官们比英国同行更“政治性”。英国没有沉默的法官,只有较少和较多介入辩论的法官。

【沉默的法官5】这还涉及媒体对大法官的关注的问题,美国的报章对大法官的言行的进行长篇累牍的追踪和报道也许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更强的政治性有关,与英国同行相比,他们更为公众所知悉,更具争议。GRISHAM的《塘鹅暗杀令》是围绕美国最高院法官的任命所展开的,但是这种小说不太可能选取英国的大法官们作为素材。

【沉默的法官6】英国最高院设立的目的在于使法院更平易近人,更公开,使法官进入公众的视野,让公众了解司法机构的功能与作用。虽然英国大法官们还没有像美国的同行那样被聚焦在媒体中,但随着媒体和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兴趣的增长,英国的大法官们该从美国的同行那里学会如何面对镁光灯的闪烁了。

20110311

【最有趣的大法官1】波士顿大学法学教授WEXLER通过研究法庭记录中记载的庭审过程中出现的“笑声”的次数,得出结论:斯卡里亚是最有趣的大法官。RYAN MALPHURS则通过研究庭审中笑声出现的具体情境,结合心理学及传播学理论,细化和推进了这一研究,结论依旧是斯卡里亚大法官最有趣。最严肃的大法官是谁?嗯,当然是“沉默”托马斯大法官。

【最有趣的大法官2】RYAN MALPHURS研究结果前三名是:斯卡里亚,布雷耶,罗伯特斯。庭期内的131次笑声中,60次是由斯卡里亚大法官的发言引起的,布雷耶大法官30次,罗伯特斯大法官12次。

【最有趣的大法官3】RYAN MALPHURS发现大法官进行自嘲和“幽律师一默”比较多。在他之后,新的观察发现新晋的艾琳娜·卡根大法官也很幽默,很有潜力在榜单上排名靠前。不苟言笑的艾里托大法官有时也会偶发惊人之语,当斯卡里亚大法官在讨论法律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含暴力内容的电子游戏的案件中,问及第一修正案的起草者是如何考虑政府对暴力内容的限制界限时,他插话说:“我认为斯卡里亚大法官是想知道麦迪逊对电子游戏的看法”。

【最有趣的大法官4】有网友讲了个段子:有个年轻的律师在口头辩论中,经常把台上的九位大法官(JUSTICE)误称为JUDGE。斯卡里亚大法官说,年轻人,任何律师都该意识到坐在这里的是JUSTICE,而非JUDGE.年轻人愈发紧张,斯蒂文思大法官安慰说:别担心,宪法也常犯同样的错误。

20110314

【大法官不好当】LORD PHILIPS习惯于5点起床工作,还经常在深夜醒来梳理脑海中浮现的焦点问题。他会经常失眠,因为“这工作是有智力挑战的,仅有体力的专注是不够的,你需要反复不断的琢磨它”。负责草拟主要法律意见,意味着繁重的阅读与书写,LORD HOPE会离开伦敦另寻他处以便安静的书写。LORD PHILIPS说“我们是普通人,当事人的痛苦我们感同身受”。

20110316

【法律教育与司法机构多元化】内殿律师学院就法律教育的未来与司法机构多元化进行研讨。与会者认为律师培训课程学生数量大影响教育质量,费用高阻碍中产以下的人学习法律,影响司法机构多样性。职业培训的高淘汰率和“因材施教”等问题的探讨饶有趣味。有人进言,法律职业虽然淘汰率高,费用大但与买彩票相比还是很划算的。

20110317

【名正则言顺】英女王近日签署授权令,决定最高院的每位大法官都将被称呼为LORD或者LADY,但这只是“礼节性”的称呼,并不意味着他们被任命为终身贵族。PHILLIPS对此表示欢迎,认为此举可以保持法官们称呼上的一致。此举在苏格兰已有先例,毕竟名正则言顺,就英国的现状而言,大法官们的称号不仅仅是仪式或面子问题,这可是履职的必要条件。

20110321

【法官的品质】首席大法官说,做为法官,要有才智,熟稔法律,但可能更重要的是具有应对世界的智慧,去感知和理解与我们背景不同的人。法官要有公平、开放的心灵,平衡的心态以及独立的精神,要有勇气去做正确的事情,即使这样做并不受欢迎,实际上,这些做法可能大多是不受政客、政府和媒体的欢迎的。
 
2011-03-25

【新任大法官】据泰晤士报报道,Sumption和Wilson爵士已被任命为新的大法官。他们分别接替退休的Saville大法官和转任MR的 Neuberger大法官。目前,大法官职位已暂无空缺。Sumption曾是大律师界的翘楚,但18个月前他的候选资格曾受阻碍,此次终于修成正果。 Wilson爵士曾是知名的家事法官。很奇怪,唐宁街10号和最高法院似乎还没有发出公告。

2011-03-28

【政府与法院的关系】在WL Congo判词中,在判定政府行为非法后,LORD Dyson微妙的说,出于政治上的原因,宣布政府正在执行的政策非法,是危险的也容易使法院陷入批评。卫报的社论说他是在给热衷批评法院判决的大臣们给予小小的警告。社论认为大臣们不该推卸自己的法律责任而去通过攻击维护正义的法官,来转移视线。

2011-03-30

【法官任命的方式】美国的法院从来就不缺戏剧化的事件。在以竞选方式选任法官的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法官们之间的谩骂事件被曝光,一位男性法官以相当激烈的言辞攻击了一位女法官。联想到以往的法官候选人们在竞选过程中的相互攻讦,似乎英国以非选举的方式任命法官还是相当明智的。政治模式介入司法看来问题多多。

韩寒: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

豆注:韩寒这篇发表于3月26日凌晨4点的文章,到3月27日下午4点已经有41万的点击量。还不包括在新浪博客内部4573次转载的点击和更多的整个中文互联网上的点击。


原文载: http://blog.sina.com.cn/twocold

您好,李彦宏先生。

上周我和出版社的朋友沈浩波先生去山东的纸厂销毁已经印刷完毕的一百多万册《独唱团》第二期,三百多吨的纸和工业垃圾一起进了化浆炉。几百万的损失对您来 说可能是个小数目,但是对一个出版公司来说几乎等于一年白干了,那还得是国内数得上数的大出版公司。这个行业就是这么可怜的,一个一百多人的企业一年的利 润还不如在上海炒一套公寓,而且分分钟要背上“黑心书商”的骂名。但是沈浩波一直很高兴,因为他说和百度的谈判终于有眉目了,百度答应派人来商量百度文库 的事情,李承鹏,慕容雪村,路金波,彭浩翔,都是文化行业里数一数二的畅销书作家,导演和出版商,大家都很激动,准备了好几个晚上各种资料。

于是昨天开始谈判了,您派来几个高傲的中层,始终不承认百度文库有任何的侵权行为。你们不认为那包含了几乎全中国所有最新最旧图书的279万份文档是侵 权,而是网民自己上传给大家共享的。你这里只是一个平台。我觉得其实我们不用讨论平台不平台,侵权不侵权这个问题了,您其实什么都心知肚明。您在美国有那 么长时间的生活经历,现在您的妻子和女儿也都在美国,您一定知道如果百度开了一个叫百度美国的搜索引擎,然后把全美国所有的作家的书和所有音乐人的音乐都 放在百度美国上面免费共享会是什么样的一个结果。您不会这么做,您也不会和美国人去谈什么这只是一个平台,和我没关系,都是网民自己干的,互联网的精神是 共享。因为您知道这事儿只有在现在的中国才能成立。而且您也知道谁能欺负,谁不能欺负,您看,您就没有做一个百度影剧院,让大家共享共享最新的电影电视 剧。

您也许不太了解出版行业,我可以简单的给您介绍一下。1999年,十二年前,我的书卖18元一本,2011年,卖25元一本,很多读者还都嫌贵。您知道这 十二年间,纸张,人工,物流都涨了多少倍,但出版商一直不敢提太多价,因为怕被骂,文化人脸皮都薄。一本25元的书,一般作者的版税是百分之8,可以赚2 块钱,其中还要交三毛钱左右的税,也就是可以赚一块七。一本书如果卖两万本,已经算是畅销,一个作家两年能写一本,一本可以赚三万四,一年赚一万七,如果 他光写书,他得不吃不喝写一百年才够在大城市的城郊买套像样的两居室。假设一本书卖10元,里面的构成是这样的,作家赚1元,印刷成本2元多,出版社赚1 元多,书店赚5元。有点名气的作家出去签售做宣传,住的都是三星的酒店,来回能坐上飞机已经算不错了。出行标准一定还不如你们的低级别员工。最近几年我已 经不出席任何宣传签售活动了,但是在2004年前,我至少做过几十场各个城市的宣传活动,而在那个时候,我已经是行业里的畅销书作家,我从没住到过一次 300以上的酒店,有的时候和出版社陪同的几个人得在机场等好几个小时,因为打折的那班飞机得傍晚起飞,而多住半天酒店得加钱。这个行业就是这么窘迫的。 这个行业里最顶尖的企业家,年收入就几百万。出版业和互联网业,本是两个级别相当的行业,你们是用几百亿身价和私人飞机豪华游艇来算企业家身价的,我们这 个行业里的企业家们,我几乎没见过一个出行坐头等舱的。我们倒不是眼红你们有钱,我们只是觉得,你们都那么富有了,为何还要一分钱都不肯花从我们这个行业 里强行获得免费的知识版权。音乐人还可以靠商演赚钱,而你让作家和出版行业如何生存。也许你说,传统出版会始终消亡,但那不代表出版行业就该如此的不体 面。而且文艺作品和出版行业是不会消亡的,只是换了一个介质,一开始它们被画在墙上,后来刻在竹子上,现在有书,未来也许有别的科技,但版权是永远存在 的。我写这些并不是代表这个行业向你们哭穷,但这的确中国唯一一个拥有很多的资源与生活息息相关却没有什么财富可言的行业。尤其在盗版和侵权的伤害之下。 我们也不是要求你们把百度文库关了,我们只是希望百度文库可以主动对版权进行保护,等未来数字阅读成熟以后,说不定百度文库还能成为中国作家生活保障的来 源,而不是现在这样,成为行业公敌众矢之的。因为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利益。我在2006年还和磨铁图书的沈浩波先生打过笔仗,为了现代诗互相骂 的不可开交,而现在却是朋友和合作伙伴。百度文库完全可以成为造福作家的基地,而不是埋葬作家的墓地。

在我们这个行业里,我算是生活得好的。李彦宏先生,也许我们一样,虽不畏惧,但并不喜欢这些是非恩怨,我喜欢晒晒太阳玩泥巴,你喜欢晒晒太阳种种花。无论 你怎么共享我的知识版权,至少咱俩还能一起晒晒太阳,毕竟我赛车还能养活自己和家庭,但对于大部分作家来说,他们理应靠着传统的出版和数字出版过着体面的 生活。也许他们未必能够有自己的院子晒太阳。您的产品会把他们赶回阴暗的小屋里为了生活不停的写,而您头上的太阳也并不会因此大一些。中国那么多的写作者 被迫为百度无偿的提供了无数的知识版权和流量,他们不光没有来找过百度麻烦或者要求百度分点红,甚至还要承受百度拥趸们的侮辱以及百度员工谈判时的蔑视。 您现在是中国排名第一的企业家,作为企业家的表率,您必须对百度文库给出版行业带来的伤害有所表态。倘若百度文库始终不肯退一步,那我可以多走几步,也许 在不远的某天,在您北京的办公室里往楼下望去,您可以看见我。

                                                        祝   您的女儿为她的父亲感到骄傲

                                                                           韩寒

                                                                      2011年  3月26日

于国富:从淘宝被判侵权看网络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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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做出了(2010)海民初字第161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淘宝公司与其会员店铺经营者张某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淘宝需要承担的仅仅是在一万元的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判决给整个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行业带来的震动不容小觑。该案中,淘宝虽然 针对权利人的投诉链接进行了删除,但是仍然被法院认为其采取的措施不利,应当对权利人因此受到的扩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通俗来讲,这个判决表达出来的法官 意志是:交易平台不仅应当删除投诉人通知书中列举出的侵权产品及其链接,而且应当自行审查,并及时删除那些明显侵权的产品及其链接。

1、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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