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GOOGLE中国一文被每日经济新闻抄袭
“每日经济新闻”网站抄袭了我下面这篇日志的至少两个半段落,没有任何来源说明,没有标明作者。
我的日志名:Google且如此,君何以堪?
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asp?id=105
抄袭文章(以下简称抄文)地址:
“每日经济新闻”网站抄袭了我下面这篇日志的至少两个半段落,没有任何来源说明,没有标明作者。
我的日志名:Google且如此,君何以堪?
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asp?id=105
抄袭文章(以下简称抄文)地址:
Provided by Berkman Center, the debate over Internet Governance in 2000 was summarized by Gina Paik and P-R Stark. Click here.
And the following one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source on the Internet Governance:
根据BBC的报道,今年四月份是临床口服避孕药使用的50周年。口服避孕药经常被称作是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当时在许多西方国家它曾引起了一场性革命。避孕药最初是在1954年在墨西哥城的一个小实验室里研制的。他的发明者是杰拉西医生。当时他试图找到用黄体铜治疗月经紊乱的新方法,但治疗的结果带来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副作用,那就是它使人避孕。其后在1956年在波多黎各和海地的妇女开始的临床实验证明它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避孕方法。因此在1960年开始在美国推广使用,随后在1961年开始在英国使用。到60年代末已经有100万英国妇女服用这种避孕药。英国女权作家菲利浦说毫无疑问避孕药的出现给社会带来了重大的影响。
根据中国网的报道,4月10日,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在出厂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进口计算机在中国境内销售,在销售前也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在学习了通知精神后,我仍然不太明白的是,这里的“计算机”是什么意思?硬盘算吗?插在主板上的硬盘算吗?单独的一颗CPU算吗?没配显示器的主机算吗?配了显示器没配键盘的算吗?无盘工作站,又算不算呢?除了“计算机”概念外,“操作系统”的概念又是什么?DOS算不算?我自己编的让计算机开机和关机的小程序算不算?BIOS里的程序算不算?别说我不懂技术,我看是那些搞技术出生的官人们的不懂法——不懂法律科学的规律。
操作软件正版率低,是因为主流操作软件(如Microsoft Windows)价格高,市场不接受从而导致盗版,同时盗版的主流操作软件侵蚀了本来属于非主流操作软件(如Linux)的市场空间,导致正版非主流操作软件也没法卖。这是小孩子都应当懂的道理。有的人扯呀扯,扯出很多奇怪的理由,我看不懂——右边这张图是我从网上搜来的,不是帮他做广告,是想给各位看官看看垄断的力量。垄断导致价格不公,价格不公导致盗版泛滥,如此显然的问题放在那里不去解决,出台些这样的《通知》,有什么用?
Google于4月12日正式推出在中国的搜索引擎服务,并取了一个难听的名字:“谷歌”,意思好象是什么丰收之歌一类的。Google的全球CEO埃里克·施密特率Google高层倾巢来华参加了庆典。自从李开复老师高调在中国招兵买马以来,Google已经摆明了要在中国大干一场了。
可是,到现在为止,新京报两个月前报道的“Google.cn涉嫌无照经营”的问题仍旧没有解决。访问Google.cn网站,会发现现在这个网站仍然在使用“京ICP证050124号”这个属于“北京飞翔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飞翔人)(可从信息产业部的备案系统http://www.miibeian.gov.cn/中查到)的备案号,并且即使是飞翔人的网站(http://ganji.com)上,也没有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链接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只是虚置了一个“
”标志。
更有意思的是,当你在信息产业部的备案系统http://www.miibeian.gov.cn/中查“Google.cn”和“Google.com”的备案记录时,就会发现她们分别被“张志强”(京ICP备06022267号,2006-3-15审批)和“李慧”(辽ICP备06000468号,2006-1-10审批)所注册,并且,这两个备案证书目前的状态都是“正常”。
Google没出钱请我,我也不是行政执法人员,而且,我相信Google会在不久的将来搞定这点小小的尴尬。所以,这里不想对诸如“Google”怎么办才合法、政府对这种错误备案应怎么办等进行法律分析。本文只是想发点用处不大的感慨:“Google尤且如此,君何以堪?”
按理说,Google为了进入中国市场,顶着压力按照中国法律制度对搜索结果进行过滤,已经非常“感人”了,可Google仍得面临如此蹊跷的麻烦。按理说,李开复老师广告为主招人为辅的工作肯定延揽了不少清华北大的顶级人才,可是这些发达的脑子们,在当下繁复的网络管理制度下,却仍要花时间去做一些根本不需要脑子,并且用处不大的事情。Google是大公司,有钱,并且因为它的搜索引擎的存在,事实上已经有了话语权,和很多公司相比,Google已经很难得,至少它有一句“Don’t be evil”,可在这些复杂的许可和备案面前,它仍然败下阵来。其它小的公司呢?在各式各样的政府部门面前,君何以堪?
我国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一直欠缺……反倒是层级并不高的行政法规、规章……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分析上述规定的合理性,进而讨论“隐私权是什么?”以及“隐私权该怎么规定?”等等“法律学”的问题……“隐私”是什么,和“个人信息”或者“个人资料”有什么区别?
一些网站为了让自己的转载显得有道理,往往弄一个转载声明……很显然这种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中的“法定许可”,除了尊重著作人身权外,还要满足三个条件……明明这是一个可以办到的事,在很多论述中,却被堂而皇之被冠以“海量许可”一类的大词……赚钱没错,但赚钱必须要付出成本……一个力图引领改革的政府,在这个时候才需要显示其作用……
关于我写的“《爱滋病防治条例》“闯红灯”了吗——法律分析后的答卷”一文,“正义天使”有了“再论”:http://xxliu215.fyfz.cn/blog/xxliu215/index.aspx?blogid=51524,并且到我在fyfz.cn上的博客上邀请我辩论。故对他的再论,简单作出了如下的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