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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皓:红旗法案的前世今生

文章导读:所谓“红旗原则”过于粗放,不但不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反而使“避风港原则”丧失了本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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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世纪60年代,蒸汽机开始被用于交通运输业,人们对这种动力强劲的机器又爱又怕。1865年,为了防止安装了蒸汽引擎的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 ”,英国议会专门通过了一项《机动车法案》,规定凡是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旗手”,步行于车辆前方55米的地方,手持一面红旗以警告周围的行人和马车——车来啦!因此,这部法案又被称为“红旗法案”。

  “红旗法案”将车速限制在步行速度之下,的确可能起到防止事故的作用。但是,立法者把事情想得太简单了——他们忘了:机械动力除了能为车轮提供转速外,还能为刹车提供前所未有的力量,其实并不会真正妨碍公共安全。相反,这项专门针对特定技术(机械动力车辆)的限制性法令,大大遏制了英国汽车工业的发展。直 到1896年,“红旗法案”才渐渐通过例外规定的方式被废弃。而那个时候,汽车工业发展的第一个十年已悄然逝去,法国和德国的技术已远远领先于英国。

  今天,在互联网的信息高速路上也出现了一种被称为“红旗原则”的法律理论,它被许多版权人应用于针对网站运营商所提起的侵权诉讼中。更一度成为相当时髦的词汇,为学者和法官们频频使用。

董皓:红旗法案的前世今生

文章导读:中国在网络信息传播方面的“红旗法案”并未发挥作用,反而使版权法上的“避风港原则”丧失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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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世纪60年代,蒸汽机开始被用于交通运输业,人们对这种动力强劲的机器又爱又怕。1865年,为了防止安装了蒸汽引擎的机动车“危及公共安 全 ”,英国议会专门通过了一项《机动车法案》,规定凡是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旗手”,步行于车辆前方55米的地方,手持一面红旗以警告周 围的行人和马车——车来啦!因此,这部法案又被称为“红旗法案”。

  “红旗法案”将车速限制在步行速度之下,的确可能起到防止事故的作用。但是,立法者把事情想得太简单了——他们忘了:机械动力除了能为车轮提供 转速外,还 能为刹车提供前所未有的力量,其实并不会真正妨碍公共安全。相反,这项专门针对特定技术(机械动力车辆)的限制性法令,大大遏制了英国汽车工业的发展。直 到1896年,“红旗法案”才渐渐通过例外规定的方式被废弃。而那个时候,汽车工业发展的第一个十年已悄然逝去,法国和德国的技术已远远领先于英国。

  今天,在互联网的信息高速路上也出现了一种被称为“红旗原则”的法律理论,它被许多版权人应用于针对网站运营商所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在近期发生的一系列涉及视频网站的版权纠纷中,就总能隐约看见飘扬的“红旗”…… 专栏文章, 点此前往21世纪网继续阅读

董皓译:美国联邦版权法作品保护期限速查表(前言)

美国联邦版权法作品保护期限速查表(前言)
作者:Peter B. Hirtle*
译者:董皓**
 
 
本文获取方式:
本译稿全文刊发于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学术辑刊:《知识产权前沿报告》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各地书店有售。
 
特别说明:
为尊重出版者利益,目前仅将稿件中的“译者说明”、“原作者前言”及相应的注释刊出,速查表译稿全文请参照上述方式获取。
 

 
译者说明:
本表格首次刊发于Peter B. Hirtle先生的论文《版权法的近期改变:版权期限的延长》(Peter B. Hirtle, “Recent Changes To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rchival Outlook, January/February 1999),后被作者刊登于互联网上,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美国版权法的修正不断修订。目前所翻译版本中的“是否进入公共领域”是以2008年1月1日为准做出的判断。
该表目前已成为描述美国版权保护期限的权威性资料。根据原作者的版权声明,在非商业目的的前提下,这个图表及其说明可以被自由使用而不需要取得作者的单独授权,其中也包括翻译和演绎。所以,译者对这个表格进行了全面“汉化”——不仅是内容上的直接翻译,而且考虑到中文读者对“以前”、“以后”等词语在理解上与英文读者的区别,对表格内容中的所有时间点作了重新表述,另外还在图标后的说明中,适当增加了相关问题的说明。因此,译文中若出现相关的错误,其责任由译者承担。由于法定的公共领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变化,所以在表格发表后,作者对此不断持续更新,请读者阅读译本的同时参考这个表格的最新英文原本:http://www.copyright.cornell.edu/public_domain。
 
原作者前言[1]
 
美国宪法规定,版权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保护,但这个“有限”究竟是多长时间?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对其它一些问题作出回答。例如,谁是作品的作者?如果作者是自然人,那么当代版权法所规定的版权保护期间就是作者终生外加七十年。如果是单位作品,那么保护期则截至作品发表后的第九十五年年底,或者作品创作完成后的第 一百二十年年底。
对于在1989年3月1日之前创作的作品而言,上述问题的回答则要复杂得多。版权保护期间的终止,将因为下面的各项因素的影响而有不同的答案。
l   作品发表过还是未发表过?
l   如果是发表过的作品,那么是在美国境内还是境外发表的?
l   在发表的时候,作品上是否附带有版权标识?
l   作品是否曾经在版权局登记过?
l   在版权局的登记是否有过续展?
为了让档案管理员和图书馆管理员们确定作品是否仍然在版权保护期内,我设计了下面的表格。它被分为三个部分:未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境内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在每部分中,再细根据发表日或创作完成日,以及其它一些会影响版权保护期的因素做出细分。
为了防止误解,这里还需要作出一些说明:首先,表格讨论的只是美国的版权保护期。在许多情况下,尽管一个作品在其来源国已经处于公共领域,但在美国仍然处于版权保护范围内。同时,对某些作品而言,即便它们在美国已经处于公共领域中,但在它们的发表地仍处于版权保护范围内。如果一件在美国出版作品(或者在一个网站中)包含了在美国属于公共领域范畴的内容,只要它在某个国家可以被获得,那么很可能它仍然被当地法庭判决为侵权作品。
    此外,本表格中,对于什么构成“发表”并没有进行详细地解说。尽管这个问题在许多情况下是清楚的,但在有的时候则不那么简单。以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个梦想”的演讲为例,尽管这个演讲面对的是数万聚集于华盛顿的民众,同时在电视上被播放、在媒体中被传播,但不同的法院仍然就其是否发表作出过不同的判定。对于艺术作品而言,是否“发表”的判断则要更加困难。
最后,在联邦法下,并非所有已发表作品都能够获得版权的保护,这个表格对此问题也没有详细说明。以录音制品为例,这些作品直到1972年才获得联邦版权法的保护,因此这个表格并不适用于任何在此之前录制的录音制品。 再如,建筑作品直到1990年才得到版权保护;又如,联邦政府创作的作品从未获得过版权保护。当然,本表格对大部分文字、图形、雕塑作品而言,都是适用的。
如果不考虑对作者身份和发表与否的复杂判定的话,那么这个表格至少可以被作为判断作品是否处于公共领域的第一步。在许多方面,这个表格其实是基于 Laura N. Gasaway的成果而设计的——她的成果名称是:《作品何时进入公共领域》<http://www.unc.edu/~unclng/public-d.htm>. 此外,还有其它一些表格,这些表格在本表格的第一个注释中都进行了说明,你可以根据需要参考这些表格。
如何判断一个作品是否已经在美国版权局登记?美国版权局的第22号宣传手册可以作为你的参考:《如何调查一件作品的版权状态》<http://www.copyright.gov/circs/circ22.pdf>。1978年以后的登记和续展记录现在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到。至于1978年以前的登记和续展记录,则发表于《版权登记索引》(Catalog of Copyright Entries, CCE)上。该索引的许多卷也已经通过扫描的方式被放到了互联网上,地址是 < http://onlinebooks.library.upenn.edu/cce/>。此外,最近迈克尔·莱斯克(Michael Lesk)还对一个可搜索条目的网上 版本进行了观察<http://www.scils.rutgers.edu/~lesk/copyrenew.html>。上述后两个网址是非官方的,因此在使用的时候还要注意验证。如果你在这两个网站中的一个发现了一件作品的记录,那么就意味者它可能处于版权保护下。但是,如果你在这两个网站上都没有发现所要搜寻的作品,却不能保证这个作品一定处于公共领域中。
对于本表格所不能回答的问题,您还可以访问“版权建议网”(Copyright Advisory Network) <http://www.librarycopyright.net>尝试解答。此外,史蒂芬·费施曼(Stephan Fishman)的《公共领域:如何找到不受版权保护的文字、音乐、艺术及其它作品》(The Public Domain: How to Find Copyright-free Writings, Music, Art & More)一书,是这个方面最好的参考资料。[2] 


*  Peter B.Hirtle是美国康奈尔大学图书馆知识产权主管。他同时是康奈尔大学图书馆教育、研究和信息服务部主任,曾担任康奈尔大学数字文件汇集部的主任。Hirtle先生还是《D-Lib》杂志的副主编,并曾于2003-2004年任美国档案工作者协会第58任年度主席。
** 董皓:法学博士研究生、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网络法。个人网站:http://www.blawgdog.com,Sharron Ma对本文的翻译也有贡献,谨此致谢,但译稿的一切责任,仍由译者承担。
[1] 译者注:前言是原作者于2004年该表格的英文版被《Information Outlook》杂志发表时添加的。在中文译本发表前,作者向译者发来了这段前言,在此一并译出。
[2] 译者注:本表中的“公共领域”是最狭义,仅指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不包括版权法所不保护的作品及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