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取证只有公证一条路吗?
网络日益深入生活。从小打小闹的Q币到真枪实弹的网络银行,从个人之间的著作权、名誉权纠纷到企业之间的专利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各个领域都越来越与网络密切关联。在以前的日志里,我猜想过十年后的网络和法律,其中说十年后将呈现“无法(律)不(涉及)网络”的情形,这一点应该是越来越确定了。既然各式各样的法律纠纷都会涉及网络,那么网络取证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也就越来越重要了。
对于信息网络上的证据,尤其是网站页面上通过图片、文字等视觉或听觉途径传递的信息,人们往往习惯于采用公证的手段对其予以证据保全。实践中之所以大量采用公证证据保全,是因为网站页面内容很容易被删改。我写过一篇名为“互联网上著作权侵权案件公证证据保全应注意的事项”的帖子,对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互联网上的证据的操作方式进行过简单总结。而今天要提出来的问题是:网络取证是不是只有公证一条路?
当然不是。
公证只是一种对既存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于其具有相对严格的程序和相对专业的人员,所当这种证明与其它证据发生矛盾时,如无其它证据证明公证过程存在瑕疵,其证明效力相对要高一些。但是,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网站页面上的任何证据,都需要进行公证,也不意味着只要一方当事人提供了经过公证的网站页面,就一定能否定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证据。

经常听到有人说MSN如何如何好,QQ如何如何烂,也有人反过来说QQ如何如何好,MSN如何如何烂云云。在许多用QQ的人看来,MSN功能太简单,而在许多用MSN的人看来,QQ纯粹就是小孩子的玩意,这些都难免偏颇。在我看来,MSN和QQ尽管都属于即时通讯工具,并且也一直在不断地互相学习,但它们之间的差异已经日趋明显——用点时髦的词,细分市场不同。

信息网络时代来临后,这个世界上的人们似乎就只有两种:一种是程序员,另一种是非程序员。前者常常以为自己能通过技术去控制别人;后者又常常为了满足自己懒惰的欲望(或者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把信息网络描述成彻底的技术问题,主张(或者以为)只有程序员、也只需要程序员来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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