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wgDog | 博铎法豆

What are the US' IPR Consultations indeed?

According to the Office of the US Trade Representative, the United States’ IPR consultation request to WTO on IPR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consists of FOUR aspects:

A. the high quantitative thresholds that must be met in order to start criminal prosecutions of copyright piracy and trademark counterfeiting, and this makes a "safe harbor" for pirates and counterfeiters. 

B. Rules of disposal counterfeiting goods seized by Chinese Customs authorities – permitting them go back to the market after the removal of fake labels or other infringing features.

C. Chinese copyright law provides the copyright holder with no right to complain abou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ncluding illegal/infringing copies and unauthorized translations) before censorship approval is granted.  Immediate availability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is critical for new products entering a market, and it appears that copyright protection is available immediately to Chinese works.

D. Chinese law appears to provide that someone who reproduces a copyrighted work without the owner’s permission is not subject to criminal liability unless he also distributes the pirated work.
OK, let’s put the United States’ complaint aside for a while, see the newly promulgated The Seco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Concerning Some Issues on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Law for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of Infringement up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now:

Article I: decreasing the quantitative thresholds of criminal penalties to the half of the previous interpretation.
I don’t know where is the reasonable line of  the quantitative thresholds of criminal prosecution in a state where the criminal procedure are not be arranged as a parallel means of civil damages. Every one knows that in Civil Law System, the criminal procedure is only prepared for those severe offenders. Because of the exista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the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 under administrative law", there is an reasonable enormous gap between the damages of civil infringement and the penalties of criminal guiltiness. The penalties issued by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in China are mostly included in the criminal regime in those countries of Common Law System. So if one is not intended to ignore the existence of thos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he so called "thresholds to start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s" is actually NOT very relevant to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Chinese 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 punish the piracies and counterfeitings other than civil damages." Acrtually, Chines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have enough provisions to strictly punish the piracies and counterfeitings. There is no  "safe harbor" in legislation. The problem is not in the legislative aspect.

In TRIPS, Article 61 is the only article relevant to criminal procedures. This article requires party members of the WTO "provide for criminal procedures and penalities to be applied at lest in cases of wilful trademark counterfeiting or copyright piracy on a commercial scale." So what is "the commercial scale" becomes the key issue. Before the above interpretation, the number of the quantity threshold of being guilty in China is 1000 copies, while in the newest Interpretation, it dropped to 500. In EU Criminal measures IP directive (COM/2006/0168 final – COD 2005/0127), the term of "commercial scale" still needs to be defined. To solve this question, the Max Planck Institute proposed to substitute this term to the following elements:

"- Identity with the infringed object of protection (the infringing item emulates the characteristic elements of a protected product or distinctive sign in an unmodified fashion [construction, assembly, etc.]).
– Commercial activity with an intention to earn a profit.
– Intent or contingent intent (dolus eventualis) with regard to the existence of the infringed right."

However, this is not an interpretation to the term of "commercial scale" but a proposal to substitute it. In another word, the Max Planck dose not define the "commercial scale" here but the change the standard of putting the pirates into jail from the "commerial scale" to the above elements. But in TRIPS, the treaty merely requires the member parties "at least" using criminal penalties to the pirates who are in "comercial scale".

Another question is: What reason makes the judges obtained the power to creat the standards of being guilty or not guilty? (attention, it’s not the standard of prosectution, but the standard of finding guiltiness!) I am not a professional in criminal law, but I DON’T BELIEVE that, when considering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rule of law,  any lawyer  will think that theses standards can be of the "interpretation" but not the law by legislative organs.

Article II: interpret the expression of "duplicate distribute" (well, if you can speak Chinese, you will not feel uncomfortable when reading two verbs without any conjunctions) in article 217 of Chinese Criminal  Code as "duplicate OR distribute".

Frankly speaking, when I read the "duplicate distribute" (复制发行) in Chinese, I will add an "AND"  between the two words instinctually. But I am a lawyer, and judges are lawyers. They will not read the articles like reading novels. Article 47 of Chinese Copyright Code has clearly solved this question – it has been "OR" for years.

Now, let’s go back to the complai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A" and "D" are solved (or I shall say, have never ever been the real problems). How about "B" and "C"? Since I don’t know the situation of "B", only "C" will be discussed as follows.

Yes, there is censorship. But the censorship is not only to the foreign works but also to Chinese works. A work must be "legal" when it hopes to be protected by the copyright law. A work must not only be legal, but also be "correct" (or at least "not wrong") when it hopes to be published. Even a work is "not wrong" at the time of publication, it may be regarded as an illegal work afterwards. These are common sense in China. The only difference between Chinese and the foreigners is: the foreigners do not used to the new environment.

两高最新知识产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6号

发布时间:2007-04-07 10:04:21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 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

播豆:好听的昆明话儿歌

大头大头 下雨不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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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欢 我喜欢 鸡蛋炒馒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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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 Vs. Google:看谁更水土不服?

  先来点提神的作引子,前几天从和菜头那里学习到百度日本强大的成人图片搜索功能:“进入日文百度图象检索:http://image.baidu.jp/,输入以下任意日文单词之一,就可以得到令中国用户大为惊奇的搜索结果,而这一结果在百度中国页面上绝对不会被显示出来。星野桃∕宝来みゆき∕桜田さくら∕藤井彩∕小森美王∕堤さやか∕平井まりあ∕桃井望/Saya/榊彩弥/桜井れいな/中条美華∕大久保玲/ 楓∕松下ゆうか∕青木友梨∕林マリア∕松村かすみ/杏童なつ / 深田涼子 / 月丘うさぎ / 愛内萌 / 姫島瑠璃香 / 長瀬愛 / 中野千夏 / 春菜まい / 望月ねね / 岡崎美女 / 宮下杏奈 / 加藤ゆりあ / 灘じゅん / 日野美沙 / 沢井芽衣 / 及川奈央 /南つかさ /山咲あかり / 河野りんり /みひろ /小坂れおん /加藤ゆりあ /舞田奈美 未来 /進藤つみき / 北島優 /萩原めぐ /南波杏 /椎名まゆみ /長澤つぐみ /天衣みつ /峰なゆか ……

  从MP3下载到“连接被重置”式的屏蔽,再到法律搜索中删除不利于自身形象的案件文献,百度因为了解中国式思维、熟稔中国的市场而稳稳占有50%以上的中文搜索引擎市场。当它将业务扩大至海外的时候,却立即面临与其竞争对手非常类似的困境——上面的日文百度可能遭遇的中国法律障碍算是个内忧,而今天我又在路透社读到一则堪称外患的消息——“baidu.co.jp”被一个名为CBC的日本公司抢注,百度已经向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提出域名争议申请。为了防止以后看不到,我赶忙去这个网站做了截屏如下:

  这边百度忙里忙外,那边Google也不闲,和搜狐的输入法(词库)争端也越演越烈。我相信给Google打工开发拼音输入法的不会是美国人——尽管这话说出来可能会被老中青爱国者们鄙视,但我觉得这些工程师的技术水平和版权意识之间的差距,至少在平均值上应该是大于美国同行的,在使用别人词库的时候,他们很可能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中间存在版权问题。再联想起当年Google中国甚至连备案证都没能弄明白,看来这水土不服的症状,还的确不是那么好防治的。

网络上,谁都知道我不是一条狗——关于“博客实名制”的去文学化讨论

我按:本文是在原来写的一篇日志基础上,为纸媒写的,原来放在“内参”里看不见,现在它经过删节发在纸媒上了,所以这边也放出全文来了。

“在法律中,必须对隐喻保持谨慎,它们在一开始能启迪思维,却最终会束缚思想。” —-卡多佐
"Metaphors in law are to be narrowly watched, for starting as devices to liberate thought, they end often by enslaving it." —- Justice Cardozo, in Berkey v. Third Ave. Ry. Co., 155 N.E. 58, 61 (N.Y. 1926).

 

网络上,谁都知道我不是一条狗

链客:近期网络上的几个热点

  一、“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重庆法院支持房管局 史上最牛钉子户被判搬迁
 《如果说我是刁民,我就说他们是刁官

  二、“京V 02048”
  给大家看看什么叫nb车牌,长安街实拍
  对这个事,有一个说法说是当时交警在路口封路,等待这些开会的车辆通过。结果,这辆倒霉的车慢了些,脱离了大部队,大部队已经过去了,交警以为全部通过,就将对面的社会车辆放行,结果,就造成了那个图片中的状态。

  三、于丹和十博士
 《传统文化:于丹还是博士?
 《“于丹现象”的“镜像效应”

  四、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巩献田:一部违背宪法的物权法(草案)
  “列宁”、“系统论”、“妄图”、“苏俄民法典”、“革命根据地”、“耻辱的一页”以及一大堆“!”构成了此文。

雀了,这些所谓“禁摩”的报道

  凑个热闹,说点热闹事。关于所谓“禁摩”——不说法律问题,想说的是关于这个草案的新闻报道——雀了,其逻辑水平,已经令人发指到几乎让我相信若非有意,就不可能这么差的地步,简直就是盗版嘻嘻TV。
  
  比如这则报道:(好像是《都市周末》的)
  《拟2009年起施行 多数市民理解城区禁摩》
  http://news.yninfo.com/yunnan/kunming/2007/3/1173143070_31/index.html
  
  第一,这个报道开头这么说:“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昆明市交警支队就“昆明城区拟从2009年起禁摩”、“人力三轮不再入一环”等车辆通行规定向市民公开征集意见,其中“昆明城区拟从2009年起禁摩”引起了市民的强烈反响。”
  
  我找了半天,终于在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网上看见了征求意见的通告。
  http://www.km.gov.cn/info_detail.aspx?id=5065
  
  大家自己去看,人家是对《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根本没说过“禁摩”两个字。我研究了一下这份《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摩托车的就只有两条:
  
  ———————-
  “第十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后,本市新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以及外辖区摩托车,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关上中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旅游度假区道路上行驶;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区以及呈贡新区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后,达到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报废,不再办理更新手续,持有入城准行证的,准行证随之注销。车辆遗失后不再补办和续办牌、证及入城准行证。”
  ———————
  
  我的理解如下:
  
  第十条简单地说,就是老摩托老政策,新摩托新政策。老的该怎么开怎么开,新摩托行驶区域从一环外退到二环及其它指定区域外;到09年,再退一步,所有城区不准开规定发布后新买的摩托。
  
  第十一条的意思大致是老摩托车报废了,就不能再用原来那个牌照了,狗牌也一样,以达到在城区内摩托车越来越少的地步。但是老的车主能不能买新摩托后重新注册登记新牌照呢?根据第十条,是可以的——只不过,比起老摩托来说,不能在一环到二环之间开了。
  
  总结起来,如果草案没有改动,在规定正式出台后,将存在三种牌照:一是狗牌、二是规定发布前发的牌照、三是规定发布后发的牌照。前两种,只要没报废,则无论09年以前还是以后,都照原来的情况开;后一种,09年前不能进二环,09年后不能上城市道路。
  
  这个草案合法不合法、合理不合理,不是本文讨论的主题。只是想问下记者同学,哪个地方说“昆明城区拟从2009年起禁摩”了?
  
  如果说这个谬误还可以从新闻竞争激烈,不写得吓人点报纸卖不出去的角度理解,那么再看下一段。
  
  第二,这则报道接下来的一部分的标题是“街头直击 摩托车违规现象突出”。但是接下来的第一段如下:
  ———————-
  “昨天下午2点到5点,一路记者在交通繁忙、人多车多的双龙桥路口,对摩托车的交通现状进行了摸底。环城南路双龙桥段的直行单向路口,一个红灯周期为2至3分钟,和汽车并排停在机动车道上等红灯的摩托车排的长队至少都在30辆以上。执勤交警介绍,这还不是交通高峰,早晚的上下班高峰,仅单边一个路口等红灯的摩托车不下50辆,四个路口加起来的摩托车流量在200辆左右。”
  ———————-
  
  这段话倒的确是“直击”,但其实只是说摩托车多。你不是“直击”“违规现象”吗?摩托车多有罪呀?要是换成50辆汽车停在那里,要几个红灯才过得完?
  
  再接下来一段话:
  ———————-
  “3小时的摸底调查中记者发现,摩托车违规现象以及占道情况比较突出:很多摩托车未按规定停靠在最右侧的车道上,而是见缝插针挤在快车道上,一辆摩托车就占了半辆汽车停放的位置。此外,不乏在后座上搭载小孩、不戴头盔的,还有超线停车的等等。据了解,类似的违法行为,该路口的交警每天至少要处理5起。”
  ———————-
  这里倒是说了“违规”,但是所谓“突出”从哪里来呢?只是一句话:“该路口的交警每天至少要处理5起。”记者同学有没有问一下,这个路口的交警每天总共处理几起违法行为?什么叫“突出”?我没文化,总觉得“突出”是“比别的多”,而且不但是“多”,还要是“多得多”,比如:“小明同学数学成绩突出。”总不能是跟大家成绩一样吧,也总不能是只比平均分多一分吧?
  
  再读下去:
  ——————
  “交警坦言 禁摩便于车辆分流
  在双龙桥路口执勤的一名交警表示,昆明主城区禁摩最少有三方面的好处:相对于其他机动车而言,摩托车安全性能较差,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禁摩后,可以保障道路的交通安全;摩托车机动性强,往往穿道行驶影响交通秩序,禁摩后,这种违规现象就不会发生,有利于对机动车辆的管理;禁摩后,车辆进一步分流,使交通堵塞得到有效治理。”
  ——————
  鉴于该报有过失实报道的前科,所以我要先打个预防针:如果交警真的说的就只是这些话,那么该交警同学应该和记者同学一起再学习一下逻辑。如果不止说过这些话,那么就是记者同学的问题了——假设现在政府说禁止行人上街,是不是也有三方面好处:第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第二行人违规的现象就不会发生;第三进一步分流,使交通堵塞得到有效治理。
  
  其它后面的就不一一分析了——注意,我上面是顺着说的,这个报道后面的各段,不是没话说,是实在雀得让人没力气说。只最后说下“相关新闻”:“四城区55天“摩抢”489起”。
  
  可是,这个抢劫罪的主体是人,又不是摩托车,不是“摩抢”是“人抢”。继续根据屁股决定清醒的脑袋的原则,这种所谓“相关新闻”,表面上提供更多信息,实际上是转移视线,混淆舆论。
  
  最后,说明一下,我妈就被所谓“摩抢”过,再加上我家没人骑摩托,根据屁股决定脑袋的原理,我应该大声地说:你看嘛你看嘛,摩托车就该禁。但是,这样的逻辑,实在也太……无厘头了。这样的报道,比道路上的摩托车,难看得多。

  为了销量激化矛盾、为了生存误导舆论,什么都不缺只缺精神。似可作为现在很多国内报刊的写照。

回想起九龙城寨 Kowloon Walled City Back?

Update 091112: 请观看短片:城寨风波(在Youtube上,国内如看不到请自己想办法翻墙)

  九龙寨城(或九龙城寨)最早是一个兵营,是在香港岛割让出去以后,用来对抗英国的维多利亚城寨而存在的。根据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九龙半岛成殖民地,但九龙寨城仍然归满清派兵管辖,成为位处英国殖民地的中国外飞地。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这个地方从来就没有成为过殖民地。
上世纪前期的战乱、中期中国的政权更迭以及后来国内的内乱,使这个法律上从来就应该属于中国政府管理的几乎完全被忘记。而正是因为它从来就没有成为殖民地,所以港英市政当局即使想对它进行管理,也名不正言不顺。而里头的居民,也就有充分地理由去抵抗香港警察的“入侵”。屡次整顿无效后,香港政府干脆放弃了对这里的管制。于是,这里的居民从老兵演化为难民、非法越境者和罪犯的聚集地。大烟馆、妓院、赌场、非法医馆林立,成为了完全由黑社会管制的特殊地带。到八十年代,这6.5英亩的土地上,聚集了至少35000人,大约相当于每平方公里190万人口。1987年,中国政府才想起这个孤岛,和港英政府协商后,决定彻底整顿九龙寨城。并最终于1993年,将这个地方夷为平地,变成一个公园。电影《功夫》中的“猪笼城寨”,就是戏仿九龙城寨的意思。上面的照片,是城寨在被清拆前的鸟瞰(图片来源于现在依然存在的“九龙城寨街坊福利事业延续促进会”)。

 

 

没文化·话本·关于农妇买鸡的大是大非问题研究

  我按:人渣兽同学在天涯昆明坛子里提了一个问题如下,偶专门开个贴回答。

看看你智商如何?简单小学问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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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渣兽 提交日期:2007-3-4 17:50:19

这是一个流行的小学水平的问题,如果有三分之一的人答错了,我将不说一声再见而试着将你藏起, 藏到任何人任何岁月 也无法触及的距离.

注:这不是脑筋急转弯,阐明理由者我将吻你的臭脚.

一个农妇花8元钱买了一只母鸡,想想不划算马上用9元的价格卖给另一个人,因为她神经病发了,随即又花10元买了回来,立刻有个老色鬼又用11元的价格把母鸡从农妇手中买走了,请问整个过程完毕后,农妇是亏是赚?请说明理由和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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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

人渣兽同学,严肃点!这哪里是小学问题,没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不了解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发展规律,不学习指导我党我国发展的经典文献,不看嘻嘻TV,是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答案的!的答案的!答案的!案的!的!(说明一下:后面几个叹号属于回音)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亏”和“赚”两个字。回答这个问题前,必须先定义什么是“赚”,不同的定义,会得到不同的结果,以下给出不同定义下的结果——屁股决定脑袋,大家根据自己的阶级成份站队划线。

  第一种:地主阶级式——又称静态资产式

如果我们把“赚”静态地定义为“资本增长的数目”,那么交易过程中,这个女人用于交易的资本变化情况是:
(1)8块钱货币(买鸡前)
(2)动产:一只鸡(第一次买鸡后)
(3)货币:9块钱(第一次卖鸡后)
(4)借进1块钱(-1)+9块钱=8块钱货币(第二次买鸡前,不要管这1块钱是她自己的抽屉里的还是她老公给她的还是她找隔壁人渣叔叔借来的,总之在这个交易里,这一块钱是借进的——如果知道“法人”的概念,那么我们可以将交易中的那笔钱看作一个“财团法人”,就比较好理解了。)
(5)动产一只鸡+前面借进的1块钱(-1)货币(第二次买鸡后)
(6)11块钱货币+借进的1块钱(-1)=10块钱货币(第二次卖鸡后)

所以,如果根据地主阶级对“赚”和“亏”的定义,这个女人最后“赚”了:
10块钱货币-8块钱货币=2块钱货币。

改革开放以来,一些腐朽没落地思想出现回潮,上面各楼中的大部分同学,就是这一弊端的受害者,豆豆哥哥相信你们绝大部分本来都是根红苗正的无产阶级子弟,本质是好的,可惜这两年买房了、炒股了、基金了,你们的思想也发生了变化——所有给出“赚了两块钱”答案的同学,我要大声地提醒你:这2块钱是糖衣炮弹,你危险了!险了!了!

第二种:小资产阶级式——又称机会成本式

如果我们机会主义地把“亏了”定义为“本来有可能得到而没有得到”,把“赚了”定义为“嘿嘿小白兔,谁让你撞的树,活该被我逮住”,那么分析思路就不同了:

(1)本来,农妇准备花8块钱买了一只鸡,然后可以直接用11块的价格卖给老色鬼,稳赚3块。
(2)但是狗日的老色鬼不在适当的时候出现,农妇又是个猴子扳包谷的性格,所以让中间那个不色的人白白占了2块钱的便宜,9块钱就买走了。
(3)等到老色鬼出现的时候,农妇又心痒毛抓,心想老色鬼肯定会让自己赚3块钱,所以去找那个不色的人反悔要鸡,说:“我还你9块钱,你把鸡还给我。”但是那个不色的人是个道貌岸然的家伙,坐地起价,非要10块钱才干,还扬言要到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农妇。
(4)农妇没办法,只好又找隔壁人渣叔叔借了1块钱,凑足10块钱,才把鸡要了回来。本来8块钱的一只鸡,现在10块钱才买到。
(4)老色鬼又色又小气,任凭农妇软磨硬泡,还是只愿意出11块,农妇想了一下,如果不卖给他,留着更亏,万一鸡死了更更亏,而且只有卖给老色鬼才能还欠人渣叔叔的钱,所以也就从了。
(5)老色鬼心满意足地拿着鸡走了,农妇还了1块钱给隔壁人渣叔叔后,自己还剩10块钱,本来想赚3块钱,现在只多出2块钱。于是——
答案:3-2=亏了1块钱,这还不算自己跑来跑去折腾的时间和精力(这一部分叫交易成本,这里暂时略去。)

这个悲惨的故事告诉我们:机会主义者没有好下场,患得患失必将付出机会成本,我们一定要避免患上农妇的小资产阶级幼稚病!幼稚病!稚病!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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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种,劳动人民式——又称剩余价值式

这一部分,我们需要重点学习。

剩余价值论,上过中学的中国人都学过——除了住在台澎金马的同胞、生活在万恶的资本主义花花世界中的香港、澳门同胞及世代居住于万恶的麦克马洪线以南、中国固有领土以北的苦难人民以外——咳,扯远了,咳、咳。。。

根据剩余价值的理论,只要有了无产阶级的活劳动,那么对资本家来说,无论如何,都是赚,因为他们花了买“劳动力”的钱,却得到了“劳动”所带来的资本增值。

假设农妇是人渣叔叔的保姆,8块钱是人渣叔叔的。那么农妇就是被剥削阶级。她遵照人渣叔叔的指令,跑到市场上,千讲价万挑选,好不容易买了一只健康向上的鸡,然后提着鸡步行10公里回到人渣叔叔那邪恶的别墅——不能坐车,因为不剩钱了,就算剩钱人渣叔叔也不给她坐。刚刚回到家,还没进门就看到人渣叔叔穿着睡衣,刁着雪茄,挺着肚子在二楼露台上,远远地对着农妇说:“这个鸡不要了,因为我老婆(footnote:传说叫叽喳夫人,但有争议,参见人渣叔叔帖子若干,载《天涯云南》)不想吃,你把他卖掉吧,卖了以后,把钱带回来,赶紧洗衣服。”

于是可怜的农妇又步行10公里,在冷雨秋风中前往遥远的菜市场,为了不让鸡被淋湿,她把外衣脱下来罩在鸡身上,让鸡快乐地睡在自己怀中。好不容易到了市场,因为其它卖鸡的人没给鸡打伞,所以农妇的鸡就显得比较好,善良的农妇想:虽然人渣叔叔有钱,但是多帮他卖一块钱总是好的,所以人家问价钱的时候,她就说卖9块钱,果然很顺利地把鸡卖给了路过的小豆豆。

正在这个时候,人渣叔叔的儿子小人渣骑着那种声音比力气还大的摩托车,带着女朋友来菜市场体验生活玩浪漫,看见农妇只卖了九块钱,就说:“这鸡怎么只卖了9块钱呀,你看看我们辛苦了半天讲价钱买的韭菜也要5块钱,你这个保姆怎么能这样糟蹋我们家的鸡!地主家也没余粮呀!!!快,去把鸡要回来,无论如何也得卖个10块钱!”

可怜的保姆农妇只好去追着小豆豆要鸡,豆豆是骑着单车的,而且带着耳机听着腐朽的资本主义歌曲,农妇在后面追了五公里才追到,气喘吁吁地跟他说自己的老板不愿卖了,要把鸡要回来。可在这血腥的旧社会,谁会可怜一个可怜人呢?豆豆这个没良心的居然强调合同已经生效履行完毕,说什么也不愿意还鸡,除非农妇根据缔约上过失的规定赔偿他1块钱——唉,这表面公正,实际上滴着血的资产阶级法权,怎么能不破除!!!

可是我的老天呀,农妇怎么可能会有1块钱呢?两个人就争了起来,周围聚集了一大群麻木的看客,但却谁都不支一声。至于小人渣,则早就带着女朋友回去做饭兼做爱了。

正在这个时候,一个老色鬼出现了,他是个赌徒、吸毒犯兼曹耐犯(注释:昆明方言,sorry不会翻译),典型的流氓无产者。他刚刚赌赢了15块钱乐颠颠地准备去找个毛线鸡(注释:就是那种以打毛线为名转悠来转悠去的站街妓女)。看见这个农妇还颇有几分姿色,汗水浸湿的衣服下有着丰润的身体,不免淫性大发,抹了抹满是头皮屑的头发,走过来说:“干什么干什么!”

农妇老老实实地把事情原委说了,老色鬼一听觉得有戏,就对豆豆说:“人家也是没办法,你不就是多要1块钱嘛。”然后猥亵地拍着农妇的肩膀说:“别着急别着急我借你1块钱。”质朴的农妇说:“我没钱还你呀。”老色鬼狞笑着说:“没关系,先把他打发走。”但是农妇还是觉得不塌实,把那9块钱蹿得紧紧的。

这时候周围的伪君子们开始跟着老色鬼起哄,说豆豆这个人太小气云云。豆豆虽然有一点窘迫,但人吃人的社会里,贪欲已经泯灭了他的良心,损己利人的事情他不会做。他灵机一动,想了个办法,就把农妇拉到一边说,好吧好吧算我倒霉,看看你也可怜,我免费给你提供个法律意见(邪恶呀!!!!),你找他先借1块钱,凑足10块钱我们两清,我把鸡还给你,然后你再11块钱卖给他,然后再还他1块钱,他既然来当英雄,一块钱也是出,两块钱也是出。”
农妇是何等的好人呀,说“这不好吧。”
豆豆开导他说:“市场经济,意思自治——说了你也不懂,总之只要他愿买,你就可以卖,有什么不好的?”

于是,农妇按照豆豆说的跟老色鬼商量,老色鬼其实不想买鸡,而且还要11块,这还不如直接不管农妇死活,找豆豆10块钱买。但是他毕竟是个色鬼,加上周围的人又跟着起哄,所以精虫上脑,说:“好吧好吧就这样吧。”然后摸出一块硬币,交给农妇,顺便摸了一下她的手。农妇虽然觉得难受,但也没办法,只好把钱递给豆豆。豆豆留下鸡,骑上自行车,心满意足物质精神双丰收地绝尘而去。

见众人散去,老色鬼假腥腥地对农妇说:“我送你回家吧,你自己抱个鸡怪重的。”农妇一听急了说“你不要鸡啦?那我怎么办,又欠你一块钱,又没卖出鸡!”老色鬼看看没办法,说好吧好吧,我11块买你的鸡,然后把手揽住农妇的腰。农妇甩开老色鬼的咸湿手,说别这样,你要再这样这鸡不卖了。”老色鬼缩回手说:“你这个人怎么不识好歹,我又不是坏人,看你这么可怜,厄,和漂亮,才帮你的。那你还我钱来。”

农妇手里只有一只鸡,哪里有钱还?看看天色已晚,菜市场估计也没什么人了,急得眼泪都出来了。再想想这么多年了也没人帮过自己,更没人说过自己漂亮,反正他也占不了什么便宜,就让他搂一搂吧。于是只好把鸡递给老色鬼,说好吧你扣掉我欠你的1块钱,把10块钱给我。老色鬼高兴地掏出皱巴巴的10块钱交给农妇,顺势拉过她来一阵狂吻……

农妇回到人渣叔叔家,把10块钱交给人渣叔叔。因为唧喳太太不在家,人渣叔叔今天心情很好,破天荒地拿出一块钱来交给可怜的农妇,“你今天也辛苦了,跑来跑去的,这1块钱作为你的奖金吧。”

故事讲完了,回到我们的问题:农妇赚了还是亏了?农妇得到了一块钱,但她的劳动创造的价值是10-8=2块钱,作为无产阶级的她与其他千万被压迫的人民一样,又被剥削了1块钱——这被剥削的1块钱叫做“剩余价值”。幸好,人渣叔叔给了她一块钱,不然,她就亏了两块钱。

除了以上三式,还有更多的式,完全根据你的阶级立场。所以,再重复一下我们刚上课时说的话:“这哪里是小学问题,没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不了解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发展规律,不学习指导我党我国发展的经典文献,不看嘻嘻TV,是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答案的!”(回音大家自己加)

当然,我上面语重心长的话,只是警告。这种情形,只有在万恶的资本主义人吃人的社会才发生。总之,我们一定要好好看嘻嘻TV,端正态度,防腐防变。。。咳,咳,我不行了,要去喝点鸡汤,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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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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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贴见:
http://bbs2.city.tianya.cn/new/TianyaCity/Content.asp?idWriter=0&Key=0&idItem=290&idArticle=9055&page_num=1

国际妇女节二三事

IWD logos

为了提醒某美女还钱,诚挚地在MSN上向她致以节日问候。
  她甩手丢过来一句 “it’s only for the capitaless countries, not Int’l.
  我说 "but the gov of the u.s. supports it, too.",还给了她个链接:http://www.state.gov/g/wi/
  一分钟后,MSN剧烈震动 “anyway, we r not the comrades for those in the US. ruthless capitalists !!!!!
  我只好说 “yes yes…” 心想我的钱看来是有去无回了。
  又过了三分钟,MSN再次温柔闪烁:“but I don’t mind teaming up the capitalists.”
  我擦了把汗,下线找大前天剩下的面包充饥。

  收到电邮,说为庆祝三八妇女节,有一场活动在某某某教室,包括讨论会、图片展览和看电影,遂前往观摩。未料到里面只有二十几人,围坐在一起“Sharing”,我其实比较怕这种事,因为自己贫困的英文水平比较难晒清楚复杂阴暗的内心世界,所以一度准备装做打电话闪人(简称电话遁)。
  可惜还是被点到,只好磕磕拌拌地晒了一下,大致意思是(请用四川方言读) “我是来耍哩,豆是想看看这哈儿咋个庆祝三八节,没得啥子可以摆哩,我们那哈儿今天女哩放假,还发过节费,不晓得你们啷个过?”
  话音一落,大家很羡慕地看着我——旁边的一个中国内地女生,那眼神相当久违,几乎是异眼同声:“社会主义好!” 令我自尊心极度膨胀,非常后悔没看嘻嘻TV,以至于不能把最新的两会精神给大家晒一晒。

  下面两张照片是一个与会者晒的,主题是菲佣的假日,她们每周只有一天可以休息,而且往往还被拖延,周日的时候可以看见她们聚集在公元、立交桥等公共地方,打扑克、庆祝生日、礼拜等等。晒的人说,很多菲佣是穆斯林,因为在主人家不得不动猪肉,所以必须通过礼拜忏悔云云。此外,还有人晒了一下DV的情况——不是Digital Video,是Domestic Violence。说在新加坡和香港,女的只要去警察局报案,警察第一件事就是把她们送到医院去检验伤情,我立刻投桃报以崇拜的眼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