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wgDog | 博铎法豆

互联网上的合理使用——基础篇,兼评馒头案

首先是链接:《Fair Use on the Internet》
http://fpc.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10923.pdf
A Report for US Congress, by Christopher Alan Jennings, Legislative Attorney, American Law Division.

说明:
1、以下会节录上述文章中的一些部分,并且加一些简单的评论,希望what I have done can find the fair use defence wherever in US or in China.所有加了引号而没有跟“[……]”的地方都出自上面的文章,跟了“[……]”的地方,也是转引自上面的文章。“{……}”的地方则是Donnie自己的注释——注释就是注释,其中有一些与主题无太大关系的瞎扯,你可以跳过。
2、本笔记为中英混血,有中文也有英文,主要原因是英文水平低下,次要原因是这是给中国人看的,再次要的原因是时间不允许。同样因为时间不允许,所以这里只是第一部分,请喜欢的观众不断跟踪本站。
3、本文适用本站创作共用条款,但请连同格式一并复制(包括这个说明以及各种字体颜色)。

I. 基础{不仅是知识基础,而且是讨论互联网上的合理使用的制度基础}:Four statutory factors to weigh whether a use of copyrighted work is "fair use".

Copyright owners will never enjoy the absolutly exlusive rights over their work since the core objective of copyright law is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According to the US statutes and case law, the defense of "fair use", as a privilege but not a right, can be found under the following factors:

Firstly, 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the work.

我国立法中对女性保护的概述与评价——社会性别的视角

本文不适用本站的创作共用条款,作者保留所有著作权权能,需要转载请先征得作者同意。
站在社会性别的角度上,对女性予以特别关注和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保护的原因是完全不同的……始终仅仅将他们作为弱者和客体,这样的思路以及在这样的思路下所赋予的女性的特殊权利,从整体上看是不正当的……除了考虑到目前男女不平等的现状下作为个体的女性的现实利益,而对女性进行特别的保护外,还应非常谨慎地注意到这些保护可能会对社会性别观念的影响,进而在整体上不利于女性的发展。也就是说,立法中应将改革社会性别观念作为终极的目标……

法律博客更要保护知识产权——顺便推广一下“链客”概念

  鉴于法律博客网站中存在大量转载的现象,特写此文,同时也希望我的“链客”概念能为更多人所认可。请管理员理解我的善意和小小私心,将本文放在显著位置供大家批评讨论。

  博客是个人的日志,但博客是公开的日志(除非程序中有不公开日志的选择并被选取)。所以我个人认为,博客也应尊重知识产权——尤其是法律博客。从我国的实定法看,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已经明确说明了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作品的权利归属于作者。尽管我本人对现存的、包括上述规范在内的版权体系的合理性存在质疑,但我始终觉得,必要的尊重版权的行动,应从我们自己做起。

美国:域名注册异议案

超市所有者援引《兰哈姆法案》第43条(a)款成功地对域名注册提出异议

译者:法豆
2006年1月11日

原文地址:http://www.internetcases.com/archives/2005/12/mall_owner_uses.html
Citation:Rasmussen v. General Growth Properties, Inc., 2005 WL 3334752 (D. Utah, December 7, 2005)

在被称为“Provo Towne Centre”的购物中心举行奠基仪式几天以后,原告Rasmussen(他与这个购物中心没有任何关系)注册了域名“provotownecentre.com”。并且宣称他准备建立一个在线购物商场,此外原告还注册了“provotownecentre.biz”和“provotownecentre.net”两个域名。

链客0108:院士制度、开源软件、对物权法责难的回答、典权等等

软件行业协会:开源软件与商业软件知识产权报告全文
http://www.iplaw.pku.edu.cn/type.asp?news_id=478

  “政府和行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有利于产业发展的环境……因此,选择商业软件或者开源软件主要应该由市场赖决定,由企业和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各种因素决定。软件产业的发展不应该也不可能依赖某一特定的模式,对一种特定模式软件的偏爱,不利于全面的软件市场的建立,不利于我国软件企业提高竞争力。而且过去的经验表明,“偏爱”和“过度的倾向性支持”,由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如果对开源软件不给予正确引导反而使我国开源软件企业失去竞争动力,对开源软件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片面地过度地宣扬“开源软件”的“免费”和“自由使用”,迎合了社会上轻视和低估软件价值的错误思潮,由于其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不利于软件产业的发展,不利于我国信息化建设健康持续的发展。”

七十年代生的法学老师 给 八十年代生的法科学生的一封信

其实豆子写这种题目完全是自不量力。因为豆子不是八十年代生的人,豆子小时候读的是丁丁历险记,看的是铁臂阿童木,听的是崔建、郑智化和小虎队,偶像是《上海滩》里的周润发和《射雕》里的翁美玲。0301的同学生在八十年代中期,估计读七龙珠的还有,看的至少已经是黑帽警长甚至机器猫,听的可能是花儿、谢庭锋和S.H.E,偶像嘛可能已经是韩国的那些帅哥美女了。

  不过,豆子还是觉得有必要提醒你们:你们是八十年代生的人。那是因为,从你们开始,“象牙塔”成了历史词汇;从你们开始,大学生毕业后失业不再会被当作新闻;从你们开始,本科已经不再是学术教育而是职业教育;从你们开始,所谓法律专业的通才将被只懂得某一个很小的部门法的专才们所代替;从你们开始,法律条文已开始多到不可能全部背诵下来的地步;从你们开始,“法律”将不再只是“花瓶”、“工具”或者“武器”,而将有可能真正成为渗透进每个人血液中的因子——不管你们自己愿不愿意。

  注意,我说的是“有可能”。

董皓、张楚:互联网安全与网络服务商责任制度的建立

Pulling the Bull’s Nose Ring: Security Liability of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DONG Hao, ZHANG Chu

Network & Computer Security, Vol. 39 (2004)

Abstract: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crucial status of ISPs in the Internet governance. Besides the possible liability of private infringement, they may also be regarded as the key to ensure the security of the Internet. By reviewing the Chinese legislation on regulating ISPs, this article find that the existing provisions are far from well-established. Besides the conflicts among the provisions, the regulations are drafted from an improper approach – the administrative liabilities and governmental affirmative controlings are taken granted as the main solution of the Internet security. This article proposed a system of multiple means to ensure the Internet security. This system is consist of  the protection to the ISPs by the government, the freedom to enter the marke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GOs and the multiple choice for the dispute resolutions.

Keywords: Internet governance, secruity, ISP, liability


牵住网络安全的“牛鼻子”——互联网安全与网络服务商责任制度的建立

董皓、张楚

本文引用方式:
董皓、张楚:“牵住网络安全的“牛鼻子”——互联网安全与网络服务商责任制度的建立”,《计算机安全》2004年第5期,第11-13页。

  互联网的发展总是比人们预想得还要快。九十年代中期,我国的INTERNET出口带宽总数仅为数兆(M),如今一个普通网吧也有10M以上的带宽;早期“网虫”常常要靠关闭互联网浏览器中的“显示图片”功能来提高浏览速度,而现在普通电脑用户也能在几分钟内将完整的电影下载到自己的硬盘上。不过,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麻烦,从垃圾邮件的泛滥和计算机病毒的传播,到电子商务中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个人隐私和名誉受到的侵犯,再到色情、暴力内容网站对青少年的毒害,互联网上的安全问题已跨出了技术领域,成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对不同地区高考分数线差异的一点看法

各省的高考分数线不一致,相互间甚至可能差异近百分。这一点,似乎一直是每年高考后为人们不断提起的问题。有人提议:全国分数线统一划。笔者从来没有研究过教育法,在此信口提出自己的一点粗浅想法,如有不同意的,请各位“扔砖”。

  笔者认为:全国统一划线的想法不正确。原因如下:

  首先,不同地方的高考应试教育水平不同——注意是应试教育水平。湖北省的第一名可能比云南省的第一名要高数十分,平均分也可能要高很多。但这并不意味着湖北省的学生的能力比云南要高出那么多。如果全国统一划线,那么可能很多地方的优秀学生更无法获得教育资源。

链客豆子060102:“执行威慑网”及其它

今天冒天下之大不韪,考试前仍然上网,发现一个新网站:

http://www.zxwsw.cn 昆明法院执行威慑网
里面公布了被执行人的名单,可以作为诚信调查的依据。非常不错的想法。支持!

http://km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659 昆明中院认定“吉利”为驰名商标
吉利也走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路。

另外,我在天涯上看见邓正来女儿嘟儿的文章,感慨良多。具体网址忘了,到“关天茶舍”里找找吧。邓先生教育女儿读书的努力颇有成效,值得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