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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皓译:美国联邦版权法作品保护期限速查表(前言)

美国联邦版权法作品保护期限速查表(前言)
作者:Peter B. Hirtle*
译者:董皓**
 
 
本文获取方式:
本译稿全文刊发于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学术辑刊:《知识产权前沿报告》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各地书店有售。
 
特别说明:
为尊重出版者利益,目前仅将稿件中的“译者说明”、“原作者前言”及相应的注释刊出,速查表译稿全文请参照上述方式获取。
 

 
译者说明:
本表格首次刊发于Peter B. Hirtle先生的论文《版权法的近期改变:版权期限的延长》(Peter B. Hirtle, “Recent Changes To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rchival Outlook, January/February 1999),后被作者刊登于互联网上,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美国版权法的修正不断修订。目前所翻译版本中的“是否进入公共领域”是以2008年1月1日为准做出的判断。
该表目前已成为描述美国版权保护期限的权威性资料。根据原作者的版权声明,在非商业目的的前提下,这个图表及其说明可以被自由使用而不需要取得作者的单独授权,其中也包括翻译和演绎。所以,译者对这个表格进行了全面“汉化”——不仅是内容上的直接翻译,而且考虑到中文读者对“以前”、“以后”等词语在理解上与英文读者的区别,对表格内容中的所有时间点作了重新表述,另外还在图标后的说明中,适当增加了相关问题的说明。因此,译文中若出现相关的错误,其责任由译者承担。由于法定的公共领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变化,所以在表格发表后,作者对此不断持续更新,请读者阅读译本的同时参考这个表格的最新英文原本:http://www.copyright.cornell.edu/public_domain。
 
原作者前言[1]
 
美国宪法规定,版权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保护,但这个“有限”究竟是多长时间?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对其它一些问题作出回答。例如,谁是作品的作者?如果作者是自然人,那么当代版权法所规定的版权保护期间就是作者终生外加七十年。如果是单位作品,那么保护期则截至作品发表后的第九十五年年底,或者作品创作完成后的第 一百二十年年底。
对于在1989年3月1日之前创作的作品而言,上述问题的回答则要复杂得多。版权保护期间的终止,将因为下面的各项因素的影响而有不同的答案。
l   作品发表过还是未发表过?
l   如果是发表过的作品,那么是在美国境内还是境外发表的?
l   在发表的时候,作品上是否附带有版权标识?
l   作品是否曾经在版权局登记过?
l   在版权局的登记是否有过续展?
为了让档案管理员和图书馆管理员们确定作品是否仍然在版权保护期内,我设计了下面的表格。它被分为三个部分:未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境内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在每部分中,再细根据发表日或创作完成日,以及其它一些会影响版权保护期的因素做出细分。
为了防止误解,这里还需要作出一些说明:首先,表格讨论的只是美国的版权保护期。在许多情况下,尽管一个作品在其来源国已经处于公共领域,但在美国仍然处于版权保护范围内。同时,对某些作品而言,即便它们在美国已经处于公共领域中,但在它们的发表地仍处于版权保护范围内。如果一件在美国出版作品(或者在一个网站中)包含了在美国属于公共领域范畴的内容,只要它在某个国家可以被获得,那么很可能它仍然被当地法庭判决为侵权作品。
    此外,本表格中,对于什么构成“发表”并没有进行详细地解说。尽管这个问题在许多情况下是清楚的,但在有的时候则不那么简单。以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个梦想”的演讲为例,尽管这个演讲面对的是数万聚集于华盛顿的民众,同时在电视上被播放、在媒体中被传播,但不同的法院仍然就其是否发表作出过不同的判定。对于艺术作品而言,是否“发表”的判断则要更加困难。
最后,在联邦法下,并非所有已发表作品都能够获得版权的保护,这个表格对此问题也没有详细说明。以录音制品为例,这些作品直到1972年才获得联邦版权法的保护,因此这个表格并不适用于任何在此之前录制的录音制品。 再如,建筑作品直到1990年才得到版权保护;又如,联邦政府创作的作品从未获得过版权保护。当然,本表格对大部分文字、图形、雕塑作品而言,都是适用的。
如果不考虑对作者身份和发表与否的复杂判定的话,那么这个表格至少可以被作为判断作品是否处于公共领域的第一步。在许多方面,这个表格其实是基于 Laura N. Gasaway的成果而设计的——她的成果名称是:《作品何时进入公共领域》<http://www.unc.edu/~unclng/public-d.htm>. 此外,还有其它一些表格,这些表格在本表格的第一个注释中都进行了说明,你可以根据需要参考这些表格。
如何判断一个作品是否已经在美国版权局登记?美国版权局的第22号宣传手册可以作为你的参考:《如何调查一件作品的版权状态》<http://www.copyright.gov/circs/circ22.pdf>。1978年以后的登记和续展记录现在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到。至于1978年以前的登记和续展记录,则发表于《版权登记索引》(Catalog of Copyright Entries, CCE)上。该索引的许多卷也已经通过扫描的方式被放到了互联网上,地址是 < http://onlinebooks.library.upenn.edu/cce/>。此外,最近迈克尔·莱斯克(Michael Lesk)还对一个可搜索条目的网上 版本进行了观察<http://www.scils.rutgers.edu/~lesk/copyrenew.html>。上述后两个网址是非官方的,因此在使用的时候还要注意验证。如果你在这两个网站中的一个发现了一件作品的记录,那么就意味者它可能处于版权保护下。但是,如果你在这两个网站上都没有发现所要搜寻的作品,却不能保证这个作品一定处于公共领域中。
对于本表格所不能回答的问题,您还可以访问“版权建议网”(Copyright Advisory Network) <http://www.librarycopyright.net>尝试解答。此外,史蒂芬·费施曼(Stephan Fishman)的《公共领域:如何找到不受版权保护的文字、音乐、艺术及其它作品》(The Public Domain: How to Find Copyright-free Writings, Music, Art & More)一书,是这个方面最好的参考资料。[2] 


*  Peter B.Hirtle是美国康奈尔大学图书馆知识产权主管。他同时是康奈尔大学图书馆教育、研究和信息服务部主任,曾担任康奈尔大学数字文件汇集部的主任。Hirtle先生还是《D-Lib》杂志的副主编,并曾于2003-2004年任美国档案工作者协会第58任年度主席。
** 董皓:法学博士研究生、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网络法。个人网站:http://www.blawgdog.com,Sharron Ma对本文的翻译也有贡献,谨此致谢,但译稿的一切责任,仍由译者承担。
[1] 译者注:前言是原作者于2004年该表格的英文版被《Information Outlook》杂志发表时添加的。在中文译本发表前,作者向译者发来了这段前言,在此一并译出。
[2] 译者注:本表中的“公共领域”是最狭义,仅指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不包括版权法所不保护的作品及其它情形。
 
 

美国2008年度“特别301”报告

  4月25日,美国2008年度“特别301报告”出炉,在这份与去年差别不大,甚至许多地方完全相同的报告中(美国的官人也很懒啊),中国继续被列为最优先关注的国家。51页的报告中有14页是专门的中国部分。此外,在综述部分的大部分段落中也都提到了中国,具体内容点这里看报告原文。这里说几个比较有意思的地方。

  一是在“臭名昭著的市场”(notorious markets)部分中所提及的中国市场(包括虚拟的和真实的两类市场)中,除了延续去年报告,对百度网站(mp3)、秀水街、义乌小商品市场进行点名外,今年在虚拟市场中增加了以阿里巴巴和淘宝为代表的B2B和B2C网站(第7-8页)。与此相关,今年报告还提到瑞典网站PirateBay,美国产业界认为它是世界上最大的BT网站之一,也是最大的非法电影和音乐文件交换地。

  二是有关“夏至行动”。报告提到了2007年7月6日中美合作开展的反盗版抓捕行动。这个事在今年4月26日的“今日说法”中刚播放过,点这里可察看(视频)

  三是有关台湾的部分。报告中说,将在今年启动一个评估程序,考虑是否将台湾排除在特别301的“观察目录”(Watch List)之外。

美国盗版党支持奥巴马

  美国盗版党(The Pirate Party)发表声明支持刚刚在Iowa州初选中获胜的民主党人奥巴马,称其是唯一认识到版权制度必须改革,从保护商业利益转为促进文化进步的参选人。

  "The Pirate Party of the United States today officially announces its endorsement of Barack Obama’s Presidential Campaign. We strongly urge all supporters of the US Pirate Party to support his campaign, and vote for him in both the primaries, and in November.

  For more details, please read the following Press Release PDF(点击下载)"

美中两项WTO知识产权纠纷均进入调查阶段

  11月2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就美国提出的“中国不公平地限制版权产品进入市场”的起诉(WT/DS363/5)正式组成专家组,案件进入调查程序。

 

  今年4月10日,美国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提出针对中国的两项磋商请求。这两项请求都是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一是关于中国对版权及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问题二是有关版权作品的市场进入障碍问题8月13日,按照WTO争端解决的程序,美国提出了建立争端解决专家组的要求。2007年8月31日的DSB会议上,美国代表正式就上述第一项投诉(WT/DS362/7)提出了组建专家组的要求(点这里看我的日志),其诉求主要是:在关于达到“商业规模”的商标假冒和盗版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责任安排方面,中国的标准制定得过高,从而使本该受到刑事检控的案件得到豁免,这项投诉的专家组于9月25日建立。

美国:“小两口一起耍我?”——关于台湾抵制张月姣任WTO法官的胡诌

  先来段荤的:

“……这西门庆故意把袖子在桌上一拂,将那双筷拂落在地下来。一来也是缘法凑巧,那双筷正落在妇人脚边。这西门庆连忙将身下去拾筷,只见妇人尖尖巧巧刚三寸。一对小小金莲,正巧在筷边。西门庆且不拾筷,便去她绣花鞋头上只一捏。那妇人笑将起来……”

  根据我的胡诌,中国文化中有相当多的虐恋基因,这三寸金莲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外国人可能觉得那小脚很恶心,可当年的中国男女们,指不定在把玩这一双双“小鞋”的过程中,获得了多少乐趣呢。

美中WTO知识产权争端的进展

  今年4月10日,美国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提出针对中国的两项磋商请求。这两项请求都是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一是关于中国对版权及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问题二是有关版权作品的市场进入障碍问题。在读到这个消息后,我写了一篇名为《What are the US’ IPR Consultations indeed?》的日志,其中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撇开政治性考虑不谈,只讲法律问题的话,对于第一项,关键的问题在于”Commercial Scale“的解释问题(这也很可能是未来的Panel Report的看点之一)。至于第二项,如果考虑到中国对国内的作品也采取审查措施的话,那么中国还是没有违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五个月过去了,美中知识产权纠纷也有了一些进展——当然这些进展主要是在程序上的——以下对这些进展做一个简单的记录。

美国2007年度“特别301”报告:中国是重点

  2007年4月28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2007年度“特别301”报告》,点这里(PDF)。这份报告中,最重点的两个国家是俄国和中国,而中国又是重中之重——52页的报告中,从第42页到结束,是一个叫做“Special Provincial Review of China”的部分,逐省地对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福建、浙江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形进行了评估。并且说:“The United States will be monitoring closely China’s and Russia’s IPR activities throughout the coming year.”

  想看以往各年度的报告,可以点这里,另外,点这里参考李明德先生的论著。

蒙纳丽莎的搞笑漫画篇
图片来源:http://mba.ce.cn/zhi/right/qsyk/200612/04/t20061204_9664071_1.shtml

 

“早”不等于“好”:从犹他州的变态新商标立法被狂批说起

  在网络与电子商务法领域,美国犹他州经常敢为天下先——该州1995年通过的“数字签名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电子商务立法,但该法因违背技术中立原则而被实践所抛弃(详细评述看J. K. Winn的论文“皇帝的新装”——张楚老师和我翻译的该文中译本刊登于《知识产权前沿报告(第一卷)》);2004年犹他州出台“间谍软件控制法”,彻底否定具有某些特定功能的软件的合法性,该法因再次违背技术中立原则而于2005年的修正案中被删除主要内容;2005年犹他州又全美第一个出台法律要求网络接入服务商过滤和封锁被犹他州司法部长认为淫秽的网站,但该法又因为遭到违宪质疑而不得不被修改

  上个月,在新出台的“商标保护法案”中,犹他州的议员们又率先发明了一个“电子登记商标”(Electronic Registration Mark,ERM)的概念,并将其与既有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相并列。根据这个法案,世界上任何一个可以在犹他州访问到的网站,或者住址位于犹他州的任何一个想在网络上打广告的人,都不得在网络关键词广告中,插入根据该法案而在犹他州商标管理当局注册的所谓ERM,否则将承担与商品商标一样的侵权责任。该法案还要求犹他州的商标管理机关(Division of Corporations and Commercial Code within the Department of Commerce)建立一套数据库,用作ERM的登记注册和公布。这样就等于对Google等各大网络企业的关键词广告业务(Adwords, Keywords Ad, etc.)宣判了死刑——任何人都可以到犹他州的网吧上几小时的网,交275美金把自己经常用到的关键词、或者美国总统的名字“Bush”、或者我养的一条叫“BLawg”的狗的名字注册一下,随即取证证明在这个网吧访问到甲乙丙丁XYZ等等网站的广告中存在自己注册的所谓ERM,再走几步路到犹他州地方法院里递个状子,然后就可以等着收赔偿金了。

  一名叫Darren D. Johnson的Blogger在犹他州议员为此法案辩护的网页上留言:“我已经等不及投票把你轰出办公室了”,另一位匿名的兄弟则说:“我得出的唯一结论是:您(指参议员)痛恨自由市场(经济)。”而圣克拉拉大学的网络法专家Eric Goldman更在BLOG上简单明了地用了一个“WTF?”(What The F…k)形容这个无理的立法。至于我对它的评价,呵呵,发挥下中文优势——谁让这个法案的文件号是“S.B. 236”呢?(不好意思,跟着洋人当了一回粗人,但是鉴于该参议员在他文采飞扬的辩护文章中,用了让俺们不爽的“Shanghaied”这个单词——“In some cases people invest millions on their trademark, only to have their customers’ on-line word searches shanghaied by a pirate who bought off the search engines.”——再鉴于即使不考虑这个单词的民族感情问题,这句话也跟这个法案一样是无理的,所以稍微粗一下。

  犹他州一连串的立法故事告诉我们:“早”,不等于“好”。不了解特定制度的局限,不明白互联网的规律,就忙着出台些奇形怪状的法律,除了浪费纳税人的钱以增加GDP和增加抱怨网站的点击率以外,没什么好处。国人们忙着引用外国立法例的时候,千万要谨记这一条。其实,相似的神仙立法在中国也不是没有(而且可以说不少)——从当年一些地方出台的所谓“网站名称管理暂行办法”(犹州发明的“新型商标”跟这个东西何其相似,估计到了中国它还真的缺乏新颖性),到如今盛嚣尘上的所谓“博客实名”,大体都属于这一类。最麻烦的是,因为对规范性文件之合法性缺乏完备的审查机制,一旦我们的某个立法跟了风、赶了早却又出了错,还不能像人家美国牛仔一样及时让它善终,那可真就是相当地尴尬了。

美国“2006版权现代化法案”提交议会讨论

  9月12日,美国“2006版权现代化法案”被提交给众议院讨论。法案包括三部分:一是对“S1RA”法案的修正,在Section 115增加了一款(e):“音乐作品的数字化使用许可”(这部分很长,有八十多页,晕)。二是对“孤儿作品”(Orphan Works)条款的修正——“孤儿作品”是指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却找不到作者或著作权人,以便与其商谈授权事宜的作品(点这里章忠信的解释)。三是一项称为“版权保护渊源”的立法草案,似乎是涉及对版权登记证书上的不准确记载的法律效力问题(这个东东还不太懂,对其的评论参见William Partry的日志)。

  按照Gigi Sohn说法,这个法案在给予音乐出版商无穷的好处的同时,没有给数字卫星和数字广播电台任何利益。至于公众,则在获得了对孤儿作品的更多利用权利的同时,进一步被限制了对音乐作品的使用。此外,William McGeveran也讨论了这个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