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span>Donnie</span>

司法裁断与行政执法的困顿与解决

  前两天在《检察日报》上,把香港有关淫亵与不雅物品的制度大致说明了一下(点这里看)另一个更详细的版本)。大体意思是:与内地相比,香港的制度相对成熟,以司法为核心,通过程序正义达到实质公正的思路值得借鉴。这些都是就制度解释制度。

  之所以就制度解释制度,是因为篇幅有限。那么短的篇幅里很难说清,弄得不好,还可能让人会错意,以为是在说香港法律不好——几年来,我渐渐相信有良法与恶法之分(至少在相对意义上),比如香港的淫亵与不雅管制法律,就比内地的成熟良好。

  但是,即使是这种相对良好的法制,在遇到极端情形时,也还是会遭遇困顿。香港法律对淫亵与不雅品的管制在大的原则上没问题,但在具体的地方,仍值得反思。

  根据香港的法律,一件东西是否属于淫亵或者不雅,需要经过司法裁断作出最终定性。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发布者自己不确定自己发布的信息是否淫秽,应该事先主动把要发布的东西送到审裁处(这是个tribunal,是司法机构)评价。而如果你没有提交审裁就发布了,此后如果司法裁断为淫亵,那么你照样要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如果审裁后,被评定为二级或三级,不是说就完全禁止传播,而是对传播的范围和方式有了限制(注意,传播和公开传播有区别)。这种制度设计,对发布信息的人来讲,是合理的——无论你的价值观与大众多么地不同,你至少应该了解大众的一般价值观,因为“发布”的对象是公众,所以如果一般价值观都认为这个照片很黄很暴力,你还是发布出去,那就不是一句很傻很天真能免责的了。

Google的春运交通图:让我们都成为聚沙成塔的小蚂蚁

  Google在国内的地图服务是ditu.google.cn,在国外的是maps.google.com,两者之间的差距不可以道里计,前者地图的功能和更新程度,在许多方面还不如百度的地图(有趣的是,百度这个“国货”地图的域名反而是map.baidu.com)。不过,这回Google对春运雪灾的反应上,则是非常地快。“春运交通图(点击进入)”应时而生,非常值得称赞。

  被堵在半路上,是出行者最怕的事,这个我有过深切的体会。这张“春运交通图”理论上能提供各地最新、最详细的路况信息——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这张图除了集合了Google的页面搜索技术,从网上找各种相关天气、交通新闻外,还接受你我的报料——任何人都可以向chunyun.china@gmail.com发送最新的天气和交通情况——这等于是把各地的短波交通台集中到了网上。我一下子想起自己以前编的一个关于未来的科幻故事,如果在技术上解决得好的话,这种聚沙成塔的信息传播模式一旦运作顺畅,估计很快就可以代替各种传统的门户网站。

  总而言之,这次得谢谢Google。花两分钟时间,把你身边的天气情况或者了解到的最新信息发过去吧,至少比看八卦图片有意义,大过年的,出门在外的人不容易,也许你的一个路况信息,就防止了一次可怕的车祸呢。另外,就着这个帖子再推荐一下爱卡车友会社区,上面的各地分会里,有大量最新的路况帖子和行车攻略,如果要开车回家的朋友,可以再到那看一看。

皇帝的新装 Ver. 9 ?

  前两天才因为别的事儿贴了个《安徒生童话二则》,安徒生老师实在是牛人啊,这已经是我的Blog里第三次提到他了(第一次点这里)。在这个正龙拍虎的年代,那个“并不存在的后裾”不但可以真实存在,而且都快人手一件了,现在这个如果是的话,也不新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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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快照的法律问题

豆按:这篇关于网页快照问题的杂文,最早撰于2006年,最近感到其中观点需要变化,故修改后重新发一下。

  北京德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即yahoo.com.cn)这个案子很有意思。先摘录一段原告的诉讼请求(颜色当然是我加的):

  德都公司在所属的“权利-法e网”(www.rit.cn)首页做出了要求搜索引擎录入、链接该公司网站的检索排名均应在前20名内的声明。但用户在三七二一公司经营的“雅虎中国”网站上,输入关键词“法律”、“法律服务”、“律师”、“法律咨询”搜索时,德都公司网站均在20名之外。三七二一公司的搜索结果实施竞价排名收费服务,其盈利性完全依靠链接和录入其他网站的海量相关内容。因此三七二一公司未经德都公司许可以网页快照的方式将德都公司的网页预先复制并存放在其服务器上用于营利性搜索,侵犯了德都公司享有的复制权;未经德都公司许可基于营利性目的以网页快照及链接的方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德都公司的作品,侵犯了德都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通过网页快照以改编、注释等方式使用其作品向公众传播,侵犯了德都公司对自己网页的使用权。故要求三七二一公司按照德都公司的声明要求链接德都公司网站,否则停止在雅虎中国网站上的链接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An Academic Interview == 一次学术访谈

我按:一位在欧洲做知识产权研究的朋友发给我一些有关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问题,以下选取其中一些贴出来。为了方便阅读,他的问题和我的回答都是中英双语的。
Note: A friend doing research in Europe sent me some questions on Chinese IP implementation. Here are some selected answers. To facilitate reading, both his questions and my answers are bilingual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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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t is in many occasions argued that the confucian philosophy and its impact on the Chinese culture is one of the major factors that IPRs in China are so hard to implement. This doctrine argues that if one want to achieve excellence, he must imitate the works of the one who is doing the best work in that specific field. What are your views on this explanation on IPRs infringements?

很多人认为儒家哲学及其对中国文化的影响是知识产权难以在中国得到保障的原因之一。因为儒家哲学中认为,如果一个人希望成功,他就应当模仿他的行业中最优秀的人的作品。对这一观点,你怎么看?

国家标准的版权问题

  豆按:“馒头标准”的新闻一出,各种批评稀里哗啦的,连《明报》上都有人发文章骂了。我觉得,这些批评大多很无稽,源于对标准化制度的无知,更源于懒惰——发表议论前,至少应该了解相关的知识——最搞的是,甚至有法律专业从业者都不去查查资料就发议论。其实,馒头有标准一点都不奇怪,牙膏有标准避孕套有标准卫生纸有标准大米有标准,馒头为什么不能有标准?点这里阅读这次的馒头标准,点这里阅读标准化法

  这篇日志其实是借馒头标准的热闹,讨论另外一个问题——国家标准有没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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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那么,作为国家标准的文件,是不是也属于第五条的范围呢?

   我的答案是:是的。无论是强制性的标准还是推荐性的标准,都属于这个第五条(一)项的范围。

美国盗版党支持奥巴马

  美国盗版党(The Pirate Party)发表声明支持刚刚在Iowa州初选中获胜的民主党人奥巴马,称其是唯一认识到版权制度必须改革,从保护商业利益转为促进文化进步的参选人。

  "The Pirate Party of the United States today officially announces its endorsement of Barack Obama’s Presidential Campaign. We strongly urge all supporters of the US Pirate Party to support his campaign, and vote for him in both the primaries, and in November.

  For more details, please read the following Press Release PDF(点击下载)"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硬伤

  在新出台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了两种形式:一是“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提供视音频节目”;二是“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这显然是一个宽泛、模糊、甚至可以说是混乱的定义——尤其是其中的第一种形式(为了简便,把它略称为“制作并通过网络提供视音频”)。

  第一,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混同在一起。所谓服务贸易,是指为他人做某种事。首先,必须是为他人。这就好比一个人自己给自己化妆不是服务,但让美容院帮他化妆,则美容院在进行服务。其次,“服务”仅限于行为。这就好比理发是服务,但是理出来的发型不是服务一样。

  所谓知识产权贸易,是指行使知识产权权能,或者转让知识产权权属的行为。如果你委托我帮你录音,那么我是在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两是在进行服务贸易,这个服务是指“帮你制作的行为”,而不涉及“制作出来的东西”的权利归属及使用。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是典型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是服务行为。

2007年中国网络法制十大关键词

  一到年底,各种套扑腾(TOP 10)相继出炉,法豆也贡献一组:2007年中国网络法制十大关键词。其特点在于:不权威、纯个人、没商量,供参考。

  1、“实名制”:闹腾了两年了,总有人希望剥夺我们匿名的权利。(法豆的相关文章点这里

  2、“百度日本”:技术中立乎?Code is law乎?(法豆的相关文章点这里

  3、“Google拼音”:谁是谁的奶酪?(法豆的相关文章点这里这里

没文化:民主主什么,大赛赛什么

民主主什么?

 

  第一,阅读这次“法律博客大赛”的评选规则,可发现其采取的是精英(评委)评选的安排,根据公布的规则,票数对于评选结果没有任何意义。换句话说,这次“大赛”,本来就没准备用民主的方式进行。投票的意义,最多只是把一些可能不在某个圈子内,但的确很不错的 Blog推荐给评委。何必那么关心投票的结果呢?

 

  第二,可能是因为缺什么什么希罕的原因,民主现在变成了褒义词(注意,我没说它是贬义词)。网上点鼠标投个票也成了民主的试验田,还被安上了那么多意义。但如果冷静下来把民主作为中性词看的话,可以发现,在不同语境下,都叫“投票”的东西,有的跟民主有关,有的完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