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span>Donnie</span>

皇帝的新装 Ver. 9 ?

  前两天才因为别的事儿贴了个《安徒生童话二则》,安徒生老师实在是牛人啊,这已经是我的Blog里第三次提到他了(第一次点这里)。在这个正龙拍虎的年代,那个“并不存在的后裾”不但可以真实存在,而且都快人手一件了,现在这个如果是的话,也不新鲜了。

  相关文章:

+ 十进位网址对加速我自主新一代互联网意义重大

+ 一个两万亿财富神话的诞生:IPv9揭密

网页快照的法律问题

豆按:这篇关于网页快照问题的杂文,最早撰于2006年,最近感到其中观点需要变化,故修改后重新发一下。

  北京德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即yahoo.com.cn)这个案子很有意思。先摘录一段原告的诉讼请求(颜色当然是我加的):

  德都公司在所属的“权利-法e网”(www.rit.cn)首页做出了要求搜索引擎录入、链接该公司网站的检索排名均应在前20名内的声明。但用户在三七二一公司经营的“雅虎中国”网站上,输入关键词“法律”、“法律服务”、“律师”、“法律咨询”搜索时,德都公司网站均在20名之外。三七二一公司的搜索结果实施竞价排名收费服务,其盈利性完全依靠链接和录入其他网站的海量相关内容。因此三七二一公司未经德都公司许可以网页快照的方式将德都公司的网页预先复制并存放在其服务器上用于营利性搜索,侵犯了德都公司享有的复制权;未经德都公司许可基于营利性目的以网页快照及链接的方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德都公司的作品,侵犯了德都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通过网页快照以改编、注释等方式使用其作品向公众传播,侵犯了德都公司对自己网页的使用权。故要求三七二一公司按照德都公司的声明要求链接德都公司网站,否则停止在雅虎中国网站上的链接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An Academic Interview == 一次学术访谈

我按:一位在欧洲做知识产权研究的朋友发给我一些有关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问题,以下选取其中一些贴出来。为了方便阅读,他的问题和我的回答都是中英双语的。
Note: A friend doing research in Europe sent me some questions on Chinese IP implementation. Here are some selected answers. To facilitate reading, both his questions and my answers are bilingual here.

———————————————————- 

1. It is in many occasions argued that the confucian philosophy and its impact on the Chinese culture is one of the major factors that IPRs in China are so hard to implement. This doctrine argues that if one want to achieve excellence, he must imitate the works of the one who is doing the best work in that specific field. What are your views on this explanation on IPRs infringements?

很多人认为儒家哲学及其对中国文化的影响是知识产权难以在中国得到保障的原因之一。因为儒家哲学中认为,如果一个人希望成功,他就应当模仿他的行业中最优秀的人的作品。对这一观点,你怎么看?

国家标准的版权问题

  豆按:“馒头标准”的新闻一出,各种批评稀里哗啦的,连《明报》上都有人发文章骂了。我觉得,这些批评大多很无稽,源于对标准化制度的无知,更源于懒惰——发表议论前,至少应该了解相关的知识——最搞的是,甚至有法律专业从业者都不去查查资料就发议论。其实,馒头有标准一点都不奇怪,牙膏有标准避孕套有标准卫生纸有标准大米有标准,馒头为什么不能有标准?点这里阅读这次的馒头标准,点这里阅读标准化法

  这篇日志其实是借馒头标准的热闹,讨论另外一个问题——国家标准有没有版权。

———————————————————————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那么,作为国家标准的文件,是不是也属于第五条的范围呢?

   我的答案是:是的。无论是强制性的标准还是推荐性的标准,都属于这个第五条(一)项的范围。

美国盗版党支持奥巴马

  美国盗版党(The Pirate Party)发表声明支持刚刚在Iowa州初选中获胜的民主党人奥巴马,称其是唯一认识到版权制度必须改革,从保护商业利益转为促进文化进步的参选人。

  "The Pirate Party of the United States today officially announces its endorsement of Barack Obama’s Presidential Campaign. We strongly urge all supporters of the US Pirate Party to support his campaign, and vote for him in both the primaries, and in November.

  For more details, please read the following Press Release PDF(点击下载)"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硬伤

  在新出台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了两种形式:一是“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提供视音频节目”;二是“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这显然是一个宽泛、模糊、甚至可以说是混乱的定义——尤其是其中的第一种形式(为了简便,把它略称为“制作并通过网络提供视音频”)。

  第一,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混同在一起。所谓服务贸易,是指为他人做某种事。首先,必须是为他人。这就好比一个人自己给自己化妆不是服务,但让美容院帮他化妆,则美容院在进行服务。其次,“服务”仅限于行为。这就好比理发是服务,但是理出来的发型不是服务一样。

  所谓知识产权贸易,是指行使知识产权权能,或者转让知识产权权属的行为。如果你委托我帮你录音,那么我是在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两是在进行服务贸易,这个服务是指“帮你制作的行为”,而不涉及“制作出来的东西”的权利归属及使用。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是典型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是服务行为。

2007年中国网络法制十大关键词

  一到年底,各种套扑腾(TOP 10)相继出炉,法豆也贡献一组:2007年中国网络法制十大关键词。其特点在于:不权威、纯个人、没商量,供参考。

  1、“实名制”:闹腾了两年了,总有人希望剥夺我们匿名的权利。(法豆的相关文章点这里

  2、“百度日本”:技术中立乎?Code is law乎?(法豆的相关文章点这里

  3、“Google拼音”:谁是谁的奶酪?(法豆的相关文章点这里这里

没文化:民主主什么,大赛赛什么

民主主什么?

 

  第一,阅读这次“法律博客大赛”的评选规则,可发现其采取的是精英(评委)评选的安排,根据公布的规则,票数对于评选结果没有任何意义。换句话说,这次“大赛”,本来就没准备用民主的方式进行。投票的意义,最多只是把一些可能不在某个圈子内,但的确很不错的 Blog推荐给评委。何必那么关心投票的结果呢?

 

  第二,可能是因为缺什么什么希罕的原因,民主现在变成了褒义词(注意,我没说它是贬义词)。网上点鼠标投个票也成了民主的试验田,还被安上了那么多意义。但如果冷静下来把民主作为中性词看的话,可以发现,在不同语境下,都叫“投票”的东西,有的跟民主有关,有的完全无关。

简评“杭州律师状告百度索赔百万人民币”的新闻

  最近有一个“杭州律师状告百度索赔百万人民币”的新闻。根据网易新闻,此案原告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力,他在百度搜索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及自己姓名等关键字时,发现竟然可以查询到自己的邮件,在尝试了百度快照功能后,还可以阅读邮件的全部内容。郭力随后向邮件服务商反映了这一情况,得到的答复是邮件服务器缓存被百度的搜索程序“非法搜索”,致使邮件内容被链接并公开。郭力认为,邮件服务商与百度共同侵犯了他的秘密通信权,并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各自网站首页连续30天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对这个案件,于国富律师有一些评论(我已经加入了我的网摘),很有道理,不过还可更深入一些。我觉得,电子邮件本来就不应该被搜索,而不是过滤不过滤的问题。所以说,在邮件服务商,如果把页面安排成普通的页面,让搜索引擎不能识别,那么就是邮件服务商有过错;而在搜索引擎,如果邮件服务商已经做了适当的反搜索设置(例如:设置了阻挡搜索引擎爬虫的robots.txt,对缓存进行了处理等),则责任就是搜索引擎的。如果能证明搜索引擎的爬虫不守规矩,违反技术标准抓取页面,那就更能证明其过错了。

更深入地分析可以发现,本案还不但是上述的事实证据问题,还有一系列法律标准的判断问题。例如,对原告而言,是否只需要证明自己的隐私由于被告的行为被披露了就足够,而转而由被告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还是说,原告必须自己证明被告的行为有过错?等等。。。时间有限,就不多说了……等案件判决书有了再说吧。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促进了什么?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于2007年9月14日通过,2007年12月1日通过。对“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关于“信息化工程建设”,尽管专章规定,但最基本的什么是“信息化工程建设”,则没有作出定义。装个软件算不算工程建设?装八个软件算不算?装了软件再买台电脑作服务器算不算?买了电脑再把电脑连起来算不算?连起来后再放到一间房间里算不算?这间房间是老的房间还是新修的房间?拉跟网线算不算?拉十根算不算?这样的模糊词汇,只会使法律规定变得极不确定——这是中国各种立法的老毛病了,表面原因在于没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立法,有也不能决定,能决定也学得不好;深层原因在于立法过程完全缺乏利益相关者的公开参与。无论如何,综合该章各条款,似乎这种“工程建设”包括“使用使用政府投资”的和“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前,应当通过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查(第十三条),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则不需要。对于所谓“信息化工程建设”,该条例强制性规定保修制度,但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保修的内容没有限制,使用政府投资的,则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五条)。

  关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这一章总的来讲,似乎是希望解决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共享,这一点值得称赞。同时还要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通过网站公开。这一强制性规范如果真的得以执行,意味着所有涉及到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网站将进行一次全面的升级。这个地方,是该条例中不多的“促进”信息化的实质性举措之一。

  关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这一章从名字上看,让人以为规定的是对“技术”的推广,但内容则超越了这个层面,还包括对“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商业”的活动”的规范。或者换句话说,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规范。其要点在第二十六条:“……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