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span>Donnie</span>

WTO TRADE POLICY REVIEWS to Members

Chronological list of TPRs

美中两项WTO知识产权纠纷均进入调查阶段

  11月2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就美国提出的“中国不公平地限制版权产品进入市场”的起诉(WT/DS363/5)正式组成专家组,案件进入调查程序。

 

  今年4月10日,美国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提出针对中国的两项磋商请求。这两项请求都是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一是关于中国对版权及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问题二是有关版权作品的市场进入障碍问题8月13日,按照WTO争端解决的程序,美国提出了建立争端解决专家组的要求。2007年8月31日的DSB会议上,美国代表正式就上述第一项投诉(WT/DS362/7)提出了组建专家组的要求(点这里看我的日志),其诉求主要是:在关于达到“商业规模”的商标假冒和盗版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责任安排方面,中国的标准制定得过高,从而使本该受到刑事检控的案件得到豁免,这项投诉的专家组于9月25日建立。

考古发现:北大法律信息网某位斑竹N年前介绍法学豆子

http://www.chinalawinfo.com/fldh/zzsj/default.asp?id=289

[作者我不认识,网名dudu,时间大概应该在2001年,感动呀,呵呵。

法学豆子是 个一直积极的活跃于网络空间的家伙,此处家伙一词绝无任何的贬义,仅仅是是一种亲切的称呼,他的主页一直被我列为学生主页的典型代表,界面清晰,颜色亮 丽,感觉非常的有朝气,话语也很有学生那种书生意气——欲与同道一起指点江山,激扬文字! 主页看上去虽然非常的拥挤,但决不枯燥,细细读的话,就会发现非常的体贴和人性化。比如说,法律咨询回复通知,就将已经回复的问题的标题,提问的时间,以 及回复的时间列于主页上,这样就大大的方便了用户,不仅仅是时间、金钱的问题,更显示出了斑竹的用心。又比如说,“豆言豆语”:真知灼见不一定非要长篇大 论,散文和随笔常有四两拨千斤的妙用,别让灵感消逝,写出您想好的前半句;……好的论文不一定要有数十个注释引文:豆子赞赏一切独立思考的人,反对“剪刀 糨糊”或ctrl+c;ctrl+v的作文方式。只要是您自己的东西,再“幼稚”也好过那些道貌岸然的剽窃者。热切欢迎所有简单或复杂的思考者将您的文章 发表于此……,末了再加一句“欢迎批评”,说不得我大喝一声:“好一个性情豆子”! 网址是:http://douzilaw.3322.net/。”

[想看古董版法学豆子?点这里怀旧一下]

美国:“小两口一起耍我?”——关于台湾抵制张月姣任WTO法官的胡诌

  先来段荤的:

“……这西门庆故意把袖子在桌上一拂,将那双筷拂落在地下来。一来也是缘法凑巧,那双筷正落在妇人脚边。这西门庆连忙将身下去拾筷,只见妇人尖尖巧巧刚三寸。一对小小金莲,正巧在筷边。西门庆且不拾筷,便去她绣花鞋头上只一捏。那妇人笑将起来……”

  根据我的胡诌,中国文化中有相当多的虐恋基因,这三寸金莲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外国人可能觉得那小脚很恶心,可当年的中国男女们,指不定在把玩这一双双“小鞋”的过程中,获得了多少乐趣呢。

粗评《美国法上的“网络匿名发表言论权”述评》

豆按原文点这里(作者汪志刚,和菜头转贴的,原载法制现代化网,更具体点,原载北航学报社科版06年2期)。所谓粗评,就是粗略读过后,粗鄙、简单、主观的评论,不是所谓“学术批评”。

1、前半段说的是为什么美国人有匿名权;

2、后面讲到网络的,则是说在网络环境下,即使发生了诉讼,美国法院是如何保护既有的匿名权的。并没有创设新的“网络匿名权”。

3、为什么人应该有言论自由,和为什么人应该有权匿名发表言论,被混在一起了。

没文化·中文网志年会·Blogger的法律责任

  先说一段与主题关系不大的废话:我有个理想主义的看法——Blogger没必要开会,网络其实已经给讨论提供了工具——此言绝非阿Q,实为理想。但理想归理想,人性归人性,人性是软弱的,所以见面生情很重要,所以无论是为了看月亮看猩猩,身体在物理上聚集在一起总是很爽的。所以,作为我的人,作为人的我,也是非常想去参加这个会的。再加上意外接到MountainBlog)的信,说第一次将法律议题放进日程中,希望我发言,我就更人性化了——能有机会在那么多人前说话,比我在这里码一万个字有用多了。Btw,我说的是2007中文网志年会

  可惜,我最后还是没去成。之前跟明理说过,如果我能成行,将以“Blogger的法律责任”为主题说话。所以,这里简单把我要说的话写下来,算是完成个作业——而且,因为是“会后乱说”,所以语气也就更随意一些。

  言归正传。

  首先,什么是Blogger的法律责任,就是当你我作为网志作者的时候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至于你的其它角色,比如是演员,是观众,是五毛党、是公共知识分子,是革命党、是保皇派,是卖药的、是跳裸舞的,等等别的角色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不关本文的事。这一点很重要,可以避免一些非常不专业的争论。

王立達:Google再出高招─YouTube Video Identification

豆按:之所以转,是因为中国境内看不到Blogspot,且原作者使用CC,许可非商业自由转载。

王立達:Google再出高招─YouTube Video Identification

YouTube上面最受歡迎的影帶,不論是今天大聯盟最佳好球、爆笑的電視畫面、令人難望的演出鏡頭等等,經常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著作權人一再促請YouTube與花大錢買下它的Google,有效過濾未經授權的影帶,但是這兩家公司以往都以技術困難推辭。

10月間YouTube終於回應著作權人要求,宣布將運用新發展的辨視技術YouTube Video Identification,過濾其分享平台上面多到不行的未經授權影帶。相關新聞報導可見此。國內著作權法專家,目前也在交大科法所攻讀博士的章忠信先生,在他的「著作權筆記」網站上,就此事件特別寫了一篇短評,十分精闢,非常值得一讀。

YouTube所採用的是Audible Magic公司所發展出來的 技術。美國大型網路社群網站MySpace也採用該公司的技術。簡單來說,為了要過濾、擋下未經授權的錄影帶,著作權人必須把主張受到侵害的原版錄影帶, 上傳到YouTube平台上的資料庫,以供比對。依照YouTube的設計,著作權人可以選擇把使用者上傳的未經授權影帶從YouTube上下架,或是選 擇在這些影帶旁邊加上自已的廣告,或是以其他方式,為本身的原版影帶作宣傳。

YouTube此種作法不僅正面回應著作權人的要求,洗刷蓄 意藉由YouTube會員上傳的侵權影帶賺取非法收入的污名。同時也試圖在著作權人與上傳影帶的使用者之間,找出一條共生的道路,以避免侵權影帶過高的下 架比率,明顯減少YouTube的上傳與點閱覽流量。看來Google以全美最受歡迎的工作環境優厚對待員工,所激發出來的創意,還真不是蓋的!

作者:Richard Li-dar Wang,Indiana University-Bloomington法律科學博士(SJD),現任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以往曾經任職於行政機關,擔任案件調查/法 規政策研擬/諮詢核稿等多項工作。主要興趣在經濟法領域,就此曾經先後研讀一般公法、產業管制與競爭法、國際經濟法等相關法律。今後將專注以智慧財產作為 主要研究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