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span>Donnie</span>

简评“杭州律师状告百度索赔百万人民币”的新闻

  最近有一个“杭州律师状告百度索赔百万人民币”的新闻。根据网易新闻,此案原告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力,他在百度搜索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及自己姓名等关键字时,发现竟然可以查询到自己的邮件,在尝试了百度快照功能后,还可以阅读邮件的全部内容。郭力随后向邮件服务商反映了这一情况,得到的答复是邮件服务器缓存被百度的搜索程序“非法搜索”,致使邮件内容被链接并公开。郭力认为,邮件服务商与百度共同侵犯了他的秘密通信权,并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各自网站首页连续30天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对这个案件,于国富律师有一些评论(我已经加入了我的网摘),很有道理,不过还可更深入一些。我觉得,电子邮件本来就不应该被搜索,而不是过滤不过滤的问题。所以说,在邮件服务商,如果把页面安排成普通的页面,让搜索引擎不能识别,那么就是邮件服务商有过错;而在搜索引擎,如果邮件服务商已经做了适当的反搜索设置(例如:设置了阻挡搜索引擎爬虫的robots.txt,对缓存进行了处理等),则责任就是搜索引擎的。如果能证明搜索引擎的爬虫不守规矩,违反技术标准抓取页面,那就更能证明其过错了。

更深入地分析可以发现,本案还不但是上述的事实证据问题,还有一系列法律标准的判断问题。例如,对原告而言,是否只需要证明自己的隐私由于被告的行为被披露了就足够,而转而由被告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还是说,原告必须自己证明被告的行为有过错?等等。。。时间有限,就不多说了……等案件判决书有了再说吧。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促进了什么?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于2007年9月14日通过,2007年12月1日通过。对“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关于“信息化工程建设”,尽管专章规定,但最基本的什么是“信息化工程建设”,则没有作出定义。装个软件算不算工程建设?装八个软件算不算?装了软件再买台电脑作服务器算不算?买了电脑再把电脑连起来算不算?连起来后再放到一间房间里算不算?这间房间是老的房间还是新修的房间?拉跟网线算不算?拉十根算不算?这样的模糊词汇,只会使法律规定变得极不确定——这是中国各种立法的老毛病了,表面原因在于没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立法,有也不能决定,能决定也学得不好;深层原因在于立法过程完全缺乏利益相关者的公开参与。无论如何,综合该章各条款,似乎这种“工程建设”包括“使用使用政府投资”的和“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前,应当通过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查(第十三条),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则不需要。对于所谓“信息化工程建设”,该条例强制性规定保修制度,但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保修的内容没有限制,使用政府投资的,则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五条)。

  关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这一章总的来讲,似乎是希望解决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共享,这一点值得称赞。同时还要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通过网站公开。这一强制性规范如果真的得以执行,意味着所有涉及到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网站将进行一次全面的升级。这个地方,是该条例中不多的“促进”信息化的实质性举措之一。

  关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这一章从名字上看,让人以为规定的是对“技术”的推广,但内容则超越了这个层面,还包括对“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商业”的活动”的规范。或者换句话说,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规范。其要点在第二十六条:“……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WTO TRADE POLICY REVIEWS to Members

Chronological list of TPRs

美中两项WTO知识产权纠纷均进入调查阶段

  11月2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就美国提出的“中国不公平地限制版权产品进入市场”的起诉(WT/DS363/5)正式组成专家组,案件进入调查程序。

 

  今年4月10日,美国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提出针对中国的两项磋商请求。这两项请求都是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一是关于中国对版权及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问题二是有关版权作品的市场进入障碍问题8月13日,按照WTO争端解决的程序,美国提出了建立争端解决专家组的要求。2007年8月31日的DSB会议上,美国代表正式就上述第一项投诉(WT/DS362/7)提出了组建专家组的要求(点这里看我的日志),其诉求主要是:在关于达到“商业规模”的商标假冒和盗版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责任安排方面,中国的标准制定得过高,从而使本该受到刑事检控的案件得到豁免,这项投诉的专家组于9月25日建立。

考古发现:北大法律信息网某位斑竹N年前介绍法学豆子

http://www.chinalawinfo.com/fldh/zzsj/default.asp?id=289

[作者我不认识,网名dudu,时间大概应该在2001年,感动呀,呵呵。

法学豆子是 个一直积极的活跃于网络空间的家伙,此处家伙一词绝无任何的贬义,仅仅是是一种亲切的称呼,他的主页一直被我列为学生主页的典型代表,界面清晰,颜色亮 丽,感觉非常的有朝气,话语也很有学生那种书生意气——欲与同道一起指点江山,激扬文字! 主页看上去虽然非常的拥挤,但决不枯燥,细细读的话,就会发现非常的体贴和人性化。比如说,法律咨询回复通知,就将已经回复的问题的标题,提问的时间,以 及回复的时间列于主页上,这样就大大的方便了用户,不仅仅是时间、金钱的问题,更显示出了斑竹的用心。又比如说,“豆言豆语”:真知灼见不一定非要长篇大 论,散文和随笔常有四两拨千斤的妙用,别让灵感消逝,写出您想好的前半句;……好的论文不一定要有数十个注释引文:豆子赞赏一切独立思考的人,反对“剪刀 糨糊”或ctrl+c;ctrl+v的作文方式。只要是您自己的东西,再“幼稚”也好过那些道貌岸然的剽窃者。热切欢迎所有简单或复杂的思考者将您的文章 发表于此……,末了再加一句“欢迎批评”,说不得我大喝一声:“好一个性情豆子”! 网址是:http://douzilaw.3322.net/。”

[想看古董版法学豆子?点这里怀旧一下]

美国:“小两口一起耍我?”——关于台湾抵制张月姣任WTO法官的胡诌

  先来段荤的:

“……这西门庆故意把袖子在桌上一拂,将那双筷拂落在地下来。一来也是缘法凑巧,那双筷正落在妇人脚边。这西门庆连忙将身下去拾筷,只见妇人尖尖巧巧刚三寸。一对小小金莲,正巧在筷边。西门庆且不拾筷,便去她绣花鞋头上只一捏。那妇人笑将起来……”

  根据我的胡诌,中国文化中有相当多的虐恋基因,这三寸金莲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外国人可能觉得那小脚很恶心,可当年的中国男女们,指不定在把玩这一双双“小鞋”的过程中,获得了多少乐趣呢。

粗评《美国法上的“网络匿名发表言论权”述评》

豆按原文点这里(作者汪志刚,和菜头转贴的,原载法制现代化网,更具体点,原载北航学报社科版06年2期)。所谓粗评,就是粗略读过后,粗鄙、简单、主观的评论,不是所谓“学术批评”。

1、前半段说的是为什么美国人有匿名权;

2、后面讲到网络的,则是说在网络环境下,即使发生了诉讼,美国法院是如何保护既有的匿名权的。并没有创设新的“网络匿名权”。

3、为什么人应该有言论自由,和为什么人应该有权匿名发表言论,被混在一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