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span>Donnie</span>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促进了什么?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于2007年9月14日通过,2007年12月1日通过。对“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关于“信息化工程建设”,尽管专章规定,但最基本的什么是“信息化工程建设”,则没有作出定义。装个软件算不算工程建设?装八个软件算不算?装了软件再买台电脑作服务器算不算?买了电脑再把电脑连起来算不算?连起来后再放到一间房间里算不算?这间房间是老的房间还是新修的房间?拉跟网线算不算?拉十根算不算?这样的模糊词汇,只会使法律规定变得极不确定——这是中国各种立法的老毛病了,表面原因在于没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立法,有也不能决定,能决定也学得不好;深层原因在于立法过程完全缺乏利益相关者的公开参与。无论如何,综合该章各条款,似乎这种“工程建设”包括“使用使用政府投资”的和“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前,应当通过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查(第十三条),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则不需要。对于所谓“信息化工程建设”,该条例强制性规定保修制度,但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保修的内容没有限制,使用政府投资的,则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五条)。

  关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这一章总的来讲,似乎是希望解决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共享,这一点值得称赞。同时还要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通过网站公开。这一强制性规范如果真的得以执行,意味着所有涉及到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网站将进行一次全面的升级。这个地方,是该条例中不多的“促进”信息化的实质性举措之一。

  关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这一章从名字上看,让人以为规定的是对“技术”的推广,但内容则超越了这个层面,还包括对“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商业”的活动”的规范。或者换句话说,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规范。其要点在第二十六条:“……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WTO TRADE POLICY REVIEWS to Members

Chronological list of TPRs

美中两项WTO知识产权纠纷均进入调查阶段

  11月2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就美国提出的“中国不公平地限制版权产品进入市场”的起诉(WT/DS363/5)正式组成专家组,案件进入调查程序。

 

  今年4月10日,美国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提出针对中国的两项磋商请求。这两项请求都是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一是关于中国对版权及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问题二是有关版权作品的市场进入障碍问题8月13日,按照WTO争端解决的程序,美国提出了建立争端解决专家组的要求。2007年8月31日的DSB会议上,美国代表正式就上述第一项投诉(WT/DS362/7)提出了组建专家组的要求(点这里看我的日志),其诉求主要是:在关于达到“商业规模”的商标假冒和盗版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责任安排方面,中国的标准制定得过高,从而使本该受到刑事检控的案件得到豁免,这项投诉的专家组于9月25日建立。

考古发现:北大法律信息网某位斑竹N年前介绍法学豆子

http://www.chinalawinfo.com/fldh/zzsj/default.asp?id=289

[作者我不认识,网名dudu,时间大概应该在2001年,感动呀,呵呵。

法学豆子是 个一直积极的活跃于网络空间的家伙,此处家伙一词绝无任何的贬义,仅仅是是一种亲切的称呼,他的主页一直被我列为学生主页的典型代表,界面清晰,颜色亮 丽,感觉非常的有朝气,话语也很有学生那种书生意气——欲与同道一起指点江山,激扬文字! 主页看上去虽然非常的拥挤,但决不枯燥,细细读的话,就会发现非常的体贴和人性化。比如说,法律咨询回复通知,就将已经回复的问题的标题,提问的时间,以 及回复的时间列于主页上,这样就大大的方便了用户,不仅仅是时间、金钱的问题,更显示出了斑竹的用心。又比如说,“豆言豆语”:真知灼见不一定非要长篇大 论,散文和随笔常有四两拨千斤的妙用,别让灵感消逝,写出您想好的前半句;……好的论文不一定要有数十个注释引文:豆子赞赏一切独立思考的人,反对“剪刀 糨糊”或ctrl+c;ctrl+v的作文方式。只要是您自己的东西,再“幼稚”也好过那些道貌岸然的剽窃者。热切欢迎所有简单或复杂的思考者将您的文章 发表于此……,末了再加一句“欢迎批评”,说不得我大喝一声:“好一个性情豆子”! 网址是:http://douzilaw.3322.net/。”

[想看古董版法学豆子?点这里怀旧一下]

美国:“小两口一起耍我?”——关于台湾抵制张月姣任WTO法官的胡诌

  先来段荤的:

“……这西门庆故意把袖子在桌上一拂,将那双筷拂落在地下来。一来也是缘法凑巧,那双筷正落在妇人脚边。这西门庆连忙将身下去拾筷,只见妇人尖尖巧巧刚三寸。一对小小金莲,正巧在筷边。西门庆且不拾筷,便去她绣花鞋头上只一捏。那妇人笑将起来……”

  根据我的胡诌,中国文化中有相当多的虐恋基因,这三寸金莲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外国人可能觉得那小脚很恶心,可当年的中国男女们,指不定在把玩这一双双“小鞋”的过程中,获得了多少乐趣呢。

粗评《美国法上的“网络匿名发表言论权”述评》

豆按原文点这里(作者汪志刚,和菜头转贴的,原载法制现代化网,更具体点,原载北航学报社科版06年2期)。所谓粗评,就是粗略读过后,粗鄙、简单、主观的评论,不是所谓“学术批评”。

1、前半段说的是为什么美国人有匿名权;

2、后面讲到网络的,则是说在网络环境下,即使发生了诉讼,美国法院是如何保护既有的匿名权的。并没有创设新的“网络匿名权”。

3、为什么人应该有言论自由,和为什么人应该有权匿名发表言论,被混在一起了。

没文化·中文网志年会·Blogger的法律责任

  先说一段与主题关系不大的废话:我有个理想主义的看法——Blogger没必要开会,网络其实已经给讨论提供了工具——此言绝非阿Q,实为理想。但理想归理想,人性归人性,人性是软弱的,所以见面生情很重要,所以无论是为了看月亮看猩猩,身体在物理上聚集在一起总是很爽的。所以,作为我的人,作为人的我,也是非常想去参加这个会的。再加上意外接到MountainBlog)的信,说第一次将法律议题放进日程中,希望我发言,我就更人性化了——能有机会在那么多人前说话,比我在这里码一万个字有用多了。Btw,我说的是2007中文网志年会

  可惜,我最后还是没去成。之前跟明理说过,如果我能成行,将以“Blogger的法律责任”为主题说话。所以,这里简单把我要说的话写下来,算是完成个作业——而且,因为是“会后乱说”,所以语气也就更随意一些。

  言归正传。

  首先,什么是Blogger的法律责任,就是当你我作为网志作者的时候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至于你的其它角色,比如是演员,是观众,是五毛党、是公共知识分子,是革命党、是保皇派,是卖药的、是跳裸舞的,等等别的角色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不关本文的事。这一点很重要,可以避免一些非常不专业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