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作案到死刑判决:30天——中国的司法效率真高呀!
看到新闻:《济南7-9爆炸案一审宣判 段义和被判死刑》,不由得惊叹中国侦查、司法和立法等国家机构的高效率!
让我们来看看各项时间点(资料来源,《财经》的报道):
1、爆炸发生在2007年7月9日下午五点多。
2、一周之后,山东省委做出决定,鉴于段义和长期包养情妇,给其大量钱物,为其谋取利益,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并有涉嫌爆炸杀人严重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开除段义和党籍、公职。
看到新闻:《济南7-9爆炸案一审宣判 段义和被判死刑》,不由得惊叹中国侦查、司法和立法等国家机构的高效率!
让我们来看看各项时间点(资料来源,《财经》的报道):
1、爆炸发生在2007年7月9日下午五点多。
2、一周之后,山东省委做出决定,鉴于段义和长期包养情妇,给其大量钱物,为其谋取利益,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并有涉嫌爆炸杀人严重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开除段义和党籍、公职。
我按:“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讨论了好长时间了,以下为我没文化的想法,随手写的。原本贴在林来梵、郑磊:基于法教义学概念的质疑——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后面作为评论,发出后,没想到总有阅读能力差的人来呜哩哇啦地吵,所以我也哇哩呜啦地教育了他们一下,内容因而一不小心就多了起来,作为记录就都粘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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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nie(豆就是Donnie,Donnie就是豆):
有一天,染着黄头发的狗剩在酒吧看见老同学翠花与新认识的外国友人以贴面拥抱互致问候,于是过去也拥抱了一下翠花,翠花反手给狗剩一巴掌说他耍流氓,然后叫来警察牛二。牛二二话不说把狗剩拖出去打了一顿。
狗剩很委屈地说她刚才不是刚刚和外国人拥抱了吗,牛二说你他妈是想吃豆腐,再说那是我表妹。狗剩说你凭什么说我是想吃豆腐。牛二说因为你长着黑头发黄皮肤,根据《治乱管理处罚法》第1234条,“黑头发黄皮肤的人拥抱女人就是吃豆腐,他妈、他老婆或他女儿除外。”第4321条:“警察可以殴打第1234条的行为人。”
于是狗剩回家写了六篇论文,每篇五万字,其中注释两万字:
(1)论染了黄头发的黑头发不等于黑头发:对《治乱管理处罚法》1234条的一个解释
(2)论“殴打”不等于立刻拖出去就打:从各地实践看对《治乱管理处罚法》4321条的适用
(3)论拥抱老同学的合宪性:对《治乱管理处罚法》1234条的修改意见
(4)关于吃豆腐的种族歧视问题研究:论我国立法程序中对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度性忽略
(5)“吃豆腐”概念发展考
(6)回避制度应扩大至表亲关系:一个基于统计调查基础上的建议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向狗剩的文章都可以发表,发表的都是类似于狗剩的文章去。

早上刚看到51.com的庞姓老总说自己买这个域名花了98万,下午就收到Feedsky就六间房网站斥巨资购买6.cn的话题评论邀请。根据DoNews的报道,视频分享网站六间房购买了单数字域名6.cn,价格传说是五百万。至少从现象上看,这宗交易应该差不多完成了,6.cn的域名已经指向了六间房的网站,传言中可能一并交易的另一个6.com.cn则到现在为止还指向到传言中这次交易的卖者的Blog。
如果说50块(比如Blog话题广告)、500块(比如租用个网络空间)、5000块(比如请人做个小网站),甚至5万块(比如签定一份软件开发协议)的交易都不值得我们请一个律师的话,那么在进行一宗500万的交易时不请律师,只有三种可能性:第一,当事人脑子有问题;第二,当事人是政府或者国企;第三,当事人自己就是对该类交易很熟稔的律师。所以,我相信,六间房斥巨资购买域名(6.cn)的交易中,双方肯定是请了律师的。况且,对一个交易来讲,如果都请了律师,那说明双方的确都想把买卖做成,纠纷也一般不会那么容易发生。再加上他们请的律师不是我,所以这里不对这个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的法律操作做过多的分析。而是把问题稍微讨论得深那么一点点——域名交易中,到底买卖的是什么?
买的是商标吗?不是。域名只是用来指向特定网站的一串字符,它不是商标——当然,这串字符可以被用来作为商标,但这串用来作为商标的字符和这串用来做域名的字符的法律属性是完全不同的。作为商标的字符串,需要经过商标注册程序,在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后,根据商标法予以保护。虽然都叫“注册”,但域名的注册和商标注册之间的差别,在法律属性上比学生开学注册和商标注册之间的差别还要大。6.cn注册了域名,其他人也仍然可以将6.cn注册为商标。反过来,即使有人已经用6.cn注册了商标,商标拥有人也不能当然地向域名持有人主张对域名的控制权利。
买的是这个“名字”吗?不是。这个名字谁都可以叫,你可以用6.cn做域名,我还可以用6.cn作我的宠物的名字,他还可以用6.cn作为企业字号。
网络日益深入生活。从小打小闹的Q币到真枪实弹的网络银行,从个人之间的著作权、名誉权纠纷到企业之间的专利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各个领域都越来越与网络密切关联。在以前的日志里,我猜想过十年后的网络和法律,其中说十年后将呈现“无法(律)不(涉及)网络”的情形,这一点应该是越来越确定了。既然各式各样的法律纠纷都会涉及网络,那么网络取证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也就越来越重要了。
对于信息网络上的证据,尤其是网站页面上通过图片、文字等视觉或听觉途径传递的信息,人们往往习惯于采用公证的手段对其予以证据保全。实践中之所以大量采用公证证据保全,是因为网站页面内容很容易被删改。我写过一篇名为“互联网上著作权侵权案件公证证据保全应注意的事项”的帖子,对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互联网上的证据的操作方式进行过简单总结。而今天要提出来的问题是:网络取证是不是只有公证一条路?
当然不是。
公证只是一种对既存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于其具有相对严格的程序和相对专业的人员,所当这种证明与其它证据发生矛盾时,如无其它证据证明公证过程存在瑕疵,其证明效力相对要高一些。但是,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网站页面上的任何证据,都需要进行公证,也不意味着只要一方当事人提供了经过公证的网站页面,就一定能否定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证据。

经常听到有人说MSN如何如何好,QQ如何如何烂,也有人反过来说QQ如何如何好,MSN如何如何烂云云。在许多用QQ的人看来,MSN功能太简单,而在许多用MSN的人看来,QQ纯粹就是小孩子的玩意,这些都难免偏颇。在我看来,MSN和QQ尽管都属于即时通讯工具,并且也一直在不断地互相学习,但它们之间的差异已经日趋明显——用点时髦的词,细分市场不同。
MSN和QQ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帐号。QQ的帐号是一串数字,大家都必须先注册为QQ的用户才能使用QQ,这也决定了其网站的粘性要天然大于MSN。但是正因为是一串数字,QQ更合适的是“找生人”聊天,其主要长处在于扩大用户的交际圈子。相反,MSN采用邮件地址作为帐号,这意味着大家多多少少有那么一些在先的关系,否则很难直接把自己的邮件地址给一个陌生人的。这就使MSN的好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和稳定,但同时也限制了那些希望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扩大交际圈的人。不过转过头来说,正是因为QQ的匿名性,通过QQ扩大的交际圈其实是非常不稳定的。用户对所谓“好友”列表中长长的名单,往往根本不记得,甚至不关心其中的人是谁。
除了本身特点造成的差异外,QQ和MSN的主要区别还在于其用户群,前者的用户群虽然很大,但年龄相对偏小,且与国外相隔绝,后者则吸引了众多的白领,且属于全球性的沟通工具。简单地说,MSN是给通过上网上班的人用的,QQ是给通过上班上网的人用的。所谓通过上网上班,就是网络已经和电脑一体,成为工作的助手,其典型特征为:上班第一件事就是查公司的内部邮件,并且确定自己通过公司发送的邮件能在十分钟内得到回复。所谓通过上班上网,就是公司还未将网络真正用于运营中,上班的时候上网往往是用来休息和聊天。当然,这种绝对的区分不可能精确,大意如此。
信息网络时代来临后,这个世界上的人们似乎就只有两种:一种是程序员,另一种是非程序员。前者常常以为自己能通过技术去控制别人;后者又常常为了满足自己懒惰的欲望(或者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把信息网络描述成彻底的技术问题,主张(或者以为)只有程序员、也只需要程序员来解决这些问题。
可惜,上述两种人都错了,并且一错再错。程序员们忘记了,你想控制的人中间,也可能有程序员,即使没有程序员,但程序员也有小学同学,大家拼技术,道高以尺、魔高一丈,然后道又高一公里,魔又高一光年……采用技术去控制别人,不管控制的目的是好是坏,都是没用的——对这一点,我一千年前就说过(点这里和这里),前两天Google手下的著名程序员Jeremy Allison又说了一遍(点这里看:Why DRM Wan’t Ever Work),OK,我不是程序员,说了不算,这次有点说服力了吧?
正如iPod的DRM、HD-DVD及Blue Ray的DRM (AACS)的必然宿命一样,微软Zune播放器的DRM 也已被破解,这一切都说明,用技术手段来保护版权,是不可能的——问题从来不出在技术上,而是出在社会中,法律里:那就是,陈旧的版权制度、专利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的进步,正面临巨大的、根本性的变革(btw,同样的,想用技术来封锁网络,也只会自取其辱,成为历史的笑谈)。
但是,如果只看到上面说的这些,俺就不是法豆了。程序员也是人,他们的错误想法也会对社会的发展起作用。种种所谓DRM多年来盛嚣尘上,再加上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程序员们的话语权也就一直存在。这就如同在一个汪洋大海中漂泊着一艘名叫地球的小船,船上最有经验的水手其实也是第一次航行于这片海域,别人用他过去的经验去相信他未来的行为,可是其实他也不知道什么是正确和什么是错误的——文科生,当然是有事做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1日 15:16 新浪科技娱乐基地表示,百度的图片搜索链接服务,向用户直接提供汤加丽的人物照片和图片,这些被链接网站均未得到汤加丽许可和授权;百度巨大的流量导致了这些图片在互联网上的被广泛非法复制和传播,严重侵犯了汤加丽肖像权。因此,汤加丽要求百度断开图片的链接。如果百度坚持不删除图片,将不排除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可能。
汤加丽授权娱乐基地律师发函与近期娱乐基地起诉百度MP3侵权几乎同时进行,引得业内人士猜测汤加丽可能签约娱乐基地进军歌坛,娱乐基地发言人称,确实和汤加丽在商谈签约细节中。至于为什么只起诉百度的问题,娱乐基地称,百度的图片搜索是提供原图片大小的源文件,而谷歌只提供缩略图,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木木)
我按:最近两天,一位名为“佛法无边”的先生对我的文章《论邻接权制度的逻辑起点及其实践意义》进行了点评,我也作了回复,特专门作为一篇日志发出来,以便让订阅了本站的达人们批评,如果您没看过文章,请先点这里查看原文,再阅读以下的讨论。非常感谢佛法无边兄的发言。
佛法无边 [2007-07-17 05:49 PM]
你的这个意见恐怕还得斟酌。著作权与有关权的逻辑原点真有如此不同?我看,你的解释只是一种猜测。立法从来都是现实需要的回应,在一开始并没有逻辑。如果真有逻辑,那肯定是事物的必然之理。谈不上逻辑了。按一般的看法,法律只是针对行为。著作权针对创作,有关权针对作品加工、传播。两者都是事实行为,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可以肯定的是,传播者传播的东西都是经过加工的,如果没有加工过,他就不能享有权利。录音、录像、电视节目,是传统的传播对象,都是用一定技术加工的对象。只不过,这些东西,重在加工而便于公众知悉,对于文化传播与帮扶民智,乃至民主法治,人民福祉有益,值得鼓励多多亦善。因此,从立法论角度,著作权与有关权的起点应该一致:行为–后果(创作–作品;加工、传播–制品)。
对于你文章中的例证一,我想,为什么不能同时拥有这些权利呢?从规范分析看,属于法条竞合。对于例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生理由和其他有关权是一样的,新的技术手段出现了,旧有的市场主体的利益受到了冲击,法律是守旧的,于是就有了利益分割重组。不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完全套用了广播权的模式,太守旧了。对于这种权利的实施结果,我的看法是,公众的利益被限制了。就中国法而言,合理使用制度没有相应扩展而是缩小,到底是公众的失败。
首次在你的领地发言,秉承怀疑一切的学术操守,说了上面的话,见教。
Donnie [2007-07-18 02:23 AM ]
最近一段时间,我陆续对FYFZ.CN的推荐blog及访问量前120位的blog、法天下的推荐blog,以及我友情链接上的独立法律Blog进行了分析,总共大约二百多个Blog。现就法律BLOG们的版权许可情况作出非学术研究报告——因为是非学术的,所以也就没什么注释之类的,供法律博友们参考。
第一,绝大部分法律blog未对版权问题作出专门声明。其中一些Blog使用的页面模板上,有“All Rights Reserved”的标识,但这些标识应该都是模板上自带的,而并非Blog作者添加的,因此只能认为他们都是“保留所有权利”的——当然,这也不排除一部分作者自己并未准备采用这种许可模式,但由于对网页模板排版不熟悉或疏忽的原因,没有改变这些标识。鉴于版权为绝对权利,未经许可不能使用,所以我无法将这些Blog的RSS地址收录于我在“火啦网”上制作的“法律博客圈”(http://www.huolat.com/q/law)中。(为什么删除这些?见文后的说明)
第二,对版权问题作出专门声明的BLog中(大约有三十多位),约一半左右禁止转载——包括在网络上和在传统媒体上。这些版权声明包括两类:
(1)在表明禁止转载自己的文章的同时,承认自己转载了他人的文章,说如果对这些转载行为有不同意见,就通知他们,立即处理;
(2)没有提到自己的许可原则,只说了其他人如果主张著作权,请联系他们一类的话。
因为这些版权声明都禁止在网络上转载,所以如果未经许可引用他们的RSS地址到另一个公开的网页上,那么就属于侵权(在中国叫“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上述法律博客圈里,我也没有收录他们。
第三,大约有二十个左右Blog声明允许在网络上转载自己的文章(在中国著作权法下,也就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默视许可),其实又包括几种情况:
(1)完全彻底放弃版权,包括署名权等一切权利,有一位——沈萍老师(不好意思,这是本报告唯一指出具体blog名的,因为实在是非常喜欢她文字中体现的性格,呵呵);
(2)可以在网络上转载,但必须通知作者(有一位);
(3)注明出处的前提下,可以在网络上非商业性转载(有十三四位);
(4)注明出处的前提下,可以在网络上任意转载(有四五位)。
对上述blog,除了RSS地址无法使用和大量转载他人文章的外,我都收录进了上述博客圈。(为什么删除这些?见文后的说明)
前两天接到Feedsky的邀请,对一个名叫“百合网”的网上婚恋交友网站作评论,觉得和我的BLOG主题没什么关系,所以本来不准备接受邀请。今天打开看这个网站看了一下。这个网站找了个“心灵匹配”的概念做卖点,也就是给用户做一些性格分析的测试,然后通过性格分析的结果来找相应的交友对象。做了之后发现属于MBTI(点这里看Wiki上的介绍,看不见的点这里看百度百科)性格测试的变种,只是以前做的是职业倾向的,这里的是有关婚恋内容的,也许是出于职业习惯,看到这些内容立刻就想:如果这么全面的个人资料加上性格测试结果,一旦被不当利用可就麻烦了。
在网络法领域,个人资料保护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齐爱民博士2003年就有过专著,张楚老师主持,我也参加了的信息网络安全法课题里,也有涉及这一主题的内容。但遗憾的是,在实践领域,由于立法的缺憾,社会上的争论还停留在非常原始的阶段——行政机关的思路不能与网络的迅速发展相匹配,导致该管的没人管(例如某个臭名昭著的“搜人网”)、不该管的却总想管(如所谓如所谓“博客实名制”的争论)的尴尬局面。
其实,网络社区环境是相当多元的,在一些以发表言论为基本要素的网络社区(如BBS、图片分享、Blog)中,个人资料保护的问题并不是很大——这些社区的目的是交流思想,不需要暴露自己过多的个人信息,所以人们会自动地采用昵称、“马甲”等东西来保护自己。但在一些以缔结实质性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网络社区(如网络银行、电子商务、网络交友等),由于用户必须将自己的资料提交到网站上才能达成目的,所以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了。
不当利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友网站的不当利用,各种交友网站上都有隐私保护政策,但这些政策都相当粗线条,并且往往不针对自己的业务进行设计,省了律师费可以,将来出了事就麻烦了……具体怎么做这里就不说了,再写下去就该让这些网站付钱给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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