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span>Donnie</span>

关于数据库保护的几个看法

我按:此文本来在内参,放出来供探讨。

  首先,所谓"对数据库的保护"必须予以正确的理解–不论采取什么样的保护方法,不论施以多大的保护强度,保护的都不是数据库本身,而是数据库制作者(或者投资者)的某种(或者某些)利益。至于到底哪些利益可以获得保护,则取决于各国立法过程中,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搏弈。此外,各国法学理论界中的倾向性意见,往往也会对最终的保护强度起到很大的作用。

  其次,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法域中,对数据库的制作者都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保护机制。这种机制主要体现在版权法中–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中,已经明确了对汇编作品的保护:"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当然,并非所有数据库的制作者都可以根据这一条获得著作权–只有当一个数据库的"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那么这个数据库才能成为"汇编作品",从而获得版权法意义上的保护。

  再次,在有的法域中,对数据库的保护突破了版权法。例如,1996年欧洲联盟的数据库保护指令(96/9/EC),就专门创设了一种所谓"特殊权利",为那些达不到版权法上的"作品"标准的数据库的制作者提供法律保护机制。根据该指令,只要一个人对数据库的建立进行了"巨大的"投资,那么不管他投资的这个数据库是否有独创性,他都有权禁止他人对这个数据库的整体或者"实质性部分"进行提取或者再利用。这种"保护投资"而非"保护创造"的思路,也已经影响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数据库保护条约草案,但相关的许多问题目前还有很大的争论。

父亲节

  我按:本文相当散,散到连散文都不是,但仍谨以此文献给我的父亲。

  有很多事我不如我爹,比如种地。尽管我爹的爹的爹都不是农民,但作为一个家庭成份不好的同学,老豆同志还是扎扎实实地种了五年的地——而我,除了小时候学围棋被老师评为种豆能手(意为不用脑子只顾摆棋子)外,对农业一无所知。我那相当文艺的妈天天说我老爸是农民,估计典就从此出。但是,老豆同志学到了农业技术和农民吃苦耐老的精神,却的的确确没有农民思想——不然他就不会在我十三岁的时候就告诉我十八岁以后没人养我,也不会早在十五年前就给我买那种接在电视上的“电脑学习机”了。

  不单是电脑学习机,我第一次对数字技术的了解都是从我老爸那里来的。十八年前有一天去他办公室,他正在给技术员们开会,拿着一张五寸软盘说,这里面可以放一百多万字符——这个1.44M,完全超过我想象力的极限。此后,我还相当早地有机会摸到古代的苹果机——可惜我是个废物,竟然因为不喜欢化学老师而学了文科……

  理科生老豆奉行的是不用不学,学了就要用。你跟他讨论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区别啦什么的,他不懂也没兴趣,但是他至今打字比我快(并且是用传说中的86版五笔),而且Word和Excel比我熟却是不争的事实——Excel就不说了,谁让我是文科生呢?可是Word……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要整天琢磨些不着边际的事,眼高手低最无聊。

Flickr出中文版了

  雅虎在中国的名声不算好——但一码归一码,雅虎旗下的Flickr的确是一个非常好用的网站。最近,Flickr完成了从Beta到Gamma,从Gamma到Loves You,再从Loves You到多语言版本的转变——如果你不是很了解Flickr,那么上面这句话你也许不是很明白——简单地说,上面这些英文都是Flickr的试验版本名称。现在,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图片共享社区已经正式从试验版本完全进化到正式版了,而且这个正式版本是多语言的,其中包括中文。

  没错,中文,繁体中文——当然是繁体中文,中国内地都没法直接访问,人家何必自作多情?假如传说中的某个防火墙不过滤Flickr,我估计简体中文版本也会出来(不过这些问题太宏观,多说无益,胳膊肘别跟大腿较劲,再说咱们都还不配作胳膊肘,如果你还想访问Flickr,就点这里看看临时的解决方法好了)。

让我们共同标出中国法律博客的大地图

  一直与互联网相伴的法律人一定对这些名字不陌生:“中国法官”(再过两个月,它就十岁了!)、“灼灼华法”、“冷眼观潮”、“杨立新民法网”、“法学—卓泽渊”、“成有论法”、“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利屋”、“天涯法网”、“老行者之家”、“法律思想网”、“公法”、“律(司)考排档”、“法律英语学习网”、“三石头客栈”、“法学空间-法律人社区”、“法律桥”、“思想帝国”、“鲁南法网”、“东方法眼”、“网络法.com”、“损害赔偿网”……这些个人网站的主办者成为后来的《正义网论坛》、《中法网论坛》的中坚力量,《民商法评论(第1辑) 》、《方圆法治》等书籍和期刊上留下了他们的笔迹——“法律网虫”四个字,曾经是他们的共同称谓。

  2004年后的互联网第二次勃兴和2005年后的博客热潮来临后,许多本来很困难的技术问题都已经有了简单的解决方案,更多更牛的法律人建立了自己的博客网站,光是叫“法律博客”的博客托管网站就有十多家,可以说:用“成千上万”来形容中国的法律博客,已经不是夸张而是保守。虽然人多了,不再能像过去那样聚会,但其实网络本身,就可以让我们可以不再动腿就互相成为肝胆相照的朋友——只要我们和过去一样,继续对网络的发展保持孩子般的热忱。

  “博客地图”是博客圈新兴的交流工具。博客地图有很多种,有根据居住地区划分的,也有根据博客偏好划分的。我认真挑选后,觉得Frappr.com所提供的博客地图服务最合适用来聚合有共同爱好和特点的、分散于各地的法律博客们,因此我建立了下面这张“中国法律博客地图”。虽然这张地图的界面是英文的,但并不难理解。您可以在下面的地图上点“Join”或侧边的“Add Yourself”标出您所在的位置,让法豆和其它访问BlawgDog的朋友看到。
1、一般而言,地图上会自动显示出您的位置,如果位置不对,请点“Move this pin”,然后输入您的位置的英文,例如“Shanghai, China”,此外,您可以点“+”或滚鼠标轮,将地图放大到您的屋顶!
2、如果位置正确,直接点“Hi! Please add yourself!",选择您的访客类别,然后点“continue”,填写名字、电子邮件、上传您的头像(可选),然后在“Shoutout”里写你想对大家说的话和网站地址,然后点“add me!”就行了!

我们深深地嵌在这个世界中——再孔雀一组,回菜头新贴

我按:昆明话里,"孔雀"作为形容词使用时的意思是自作多情,和英文中的peacockish有那么一点点暗合。"你这个老孔雀!"翻译成普通话的意思就是"你相当多管闲事and自作多情!"今天继续孔雀一组,回可爱的和菜头新帖:《有锁必破》。如果想看得更明白些,请先点这里读他的贴。

我再按:虽然很孔雀,但是也得先说明下,不管怎么孔雀,其实都不是要教育谁,表达自己的看法而已。利用Trackback交流,是BLog比BBS优胜之处,这一点以前已经说过。而且,既然是交流,那么就不见得自己一定正确,当然有吸取和认错之可能。

言归正传。

菜头提到TCP/IP和拨号程序,说如果它们收费的话,网络绝对不是今天这个样子。我看,这句话改成"如果它们的制作者收费的话,这些制作者绝对不是今天这个样子"可能更准确一些。从古到今(例子不举了自己去想),"标准"从来都是智力活动的最高境界,可以说,谁成为标准,谁就是统治者,谁想拥有话事权,就一定要去建立或者控制标准。TCP/IP制作者维C先生(Vint Cerf)之所以不申请专利、马化腾老师的QQ之所以让你我白用,是因为他们要达到的目的比比取得区区几个专利费和版税要大得多。

话本——2010年6月7日日志:传说外国有个叫什么Flickr的网站

  我按:常看我Blog的人,都知道“话本”的意思——编故事玩儿。

  为什么爱编故事?是因为我小时候住的地方没文化,一有激动的事儿,不管是高兴的还是生气的,一堆孩子都养成用脏话表达感情的习惯。后来,有个特别漂亮的姐姐给我们讲故事,讲得特别好,但她一听见我们说脏话就不理我们——好吧,我承认这段话也是我编的。

日志时间:2010年6月7日  日志标题:传说外国有个叫什么Flickr的网站  日志作者:子弹

  前两天……

我、菜头、蟑螂、版权

  我按:此文其实是在可爱的和菜头同学有关Flickr的一篇日志下的留言,因为留言的时候仓促,错别字有点多,话也说得不清楚,就整理在这里。要看懂讨论的来龙去脉,请先点这里读菜头的帖子。下面绿色字体部分是留言上没有的。

  菜头,正如你对非商业使用你的作品采用创作共用协议一样,别人也有权利决定自己作品的传播方式。Flickr所形成的社区和互联网,互联网和整个世界一样,都需 要对既定安排的遵循和对选择的尊重,如果我们不尊重别人的选择,甚至因为别人指出你的问题而不尊重自己的选择,那么整个互联网就可能越来越像我们现在生 活的土地,成为没有安全感的丛林,实力强大的人大小通吃无所顾忌,普通人只能骂句干他老木,甚至连骂干他老木的权利都渐渐丧失。

  昨天我才在《时代》上看到某个忘了名字的百名最有影响力的人之一说:如今将单个作品“分发”给大众的模式将彻底被从多个作品中“聚合”有用信息到单个人的模式所改变(大意如此)。我相信并渴望这一天的到来。

  甚至,我可以如亲眼目击般预言:在技术上,50年内的世界完全可以达到一个真正点对点的时代,信息完整准确地推到我们的手持设备甚至人体芯片中。举个例子,穷和尚者行孙上楼梯的时候,忽然发现一条找死的蟑螂爬进菜头的门缝,者行孙立即数秒内通过网络(如果那东西还叫网络的话)获得解救这只蟑螂所需要的信息,其中甚至包括菜头正找打蟑螂的拖鞋的图像以及从菜头的所有作品(如果那些表达还被称为作品的话)中计算出的、他可能的价值观甚至心理状态,并且给出了如何让菜头放弃杀生的方案,然后,者行孙按响了门铃。。。事情完了以后,和尚动动嘴唇,就把自己成功挽救蟑螂或者失足踩死蟑螂的经历纳入到庞大的数据库中,让下一个叫行者孙的和尚或者叫菜和头的人更精确、更环保、更和谐地判断自己行为的结果。。。。

话本·猜想十年后的互联网和法律

  这篇帖子缘起于昨天和师兄李子木的聊天。当年横行于“榕树下”、结庐在“红袖添香”的他近两年忙于生计,疏离了网络,上网做的事情就是看新浪新闻和逛天涯BBS,对所谓豆瓣、WebN.0、RSS、YouTube等其实已经不新的东西都是只闻其名。基于超过十年的感情,我不能眼睁睁看着他“堕落”下去——趁吃饭的当口,写几句闷骚的话。

  十年前,CNNIC刚刚诞生。
  十年前,中国只有不到30万台计算机连入互联网,60万网民中绝大部分是男性和理科生,国际出口带宽仅仅25M!
  十年前,野山闲水的“中国法官”是整个中文网络世界唯一的个人法律网站!

  有多少人还记得1996年的“赢海威”?有多少人还记得1997年作为电脑“高端配置”的33.6K的“猫”?有多少人还记得1998年的“533.net”免费个人主页?有多少人还记得1999年的“my.yeah.net”域名转接服务?有多少人,还能想起那个“信息港”满天飞的2000年?

  所以,估计十年后的互联网长什么样是很很困难的。我下述猜想的准确性,非常有可能等于零,所以仅供参考,欢迎批评:

  我猜想,上面这张Web 2.0徽标集中的90%都将淡出人们的记忆。
  我猜想,人们不会再记得一种叫“网线”的东西,“博客”、“分众”、“网站”甚至“Web”等单词也将成为古董,个人的任何信息需求都可以非常准确和高速地通过手持设备获得满足;
  我猜想,诗歌和论文之外的通俗文字已经完全可以被自动翻译,语言不再成为信息沟通的主要障碍;
  我猜想,端着本印刷出来的书看,即使不是极其奢侈,也将是相当小资的事情;
  我猜想,最著名的不动产律师查找所有法律资料,与法庭的所有文书往来都可以通过他的手机完成,甚至一些本来必须到庭才能进行的程序,也将逐渐由网络代替——当事人到庭的目的,将越来越只是为了彰显法治的庄严;
  我猜想,门票、车票、邮票将和粮票一样,成为八十年代生的人们缅怀过去的最好寄托,在城市里用纸币付款将成为孩子们耍酷的途径之一;
  我甚至猜想,种植和更新人体芯片的铺子将和现在的美甲店一样稀松平常。

  与技术发展相对应的,是制度的被迫跟进——尽管我学法律的,但比起技术进步来,却觉得这方面更难预测——这个东西和整个社会体制和社会文化息息相关——在新技术的浪潮中,掌控新技术的必然是已经位于社会优势地位的人群,他们当然会按照自己的利益,用手中的代码来改造法律。所以,以下猜想仅供娱乐,欢迎模仿:

  我猜想,著作权保护仍将是一个重大的话题,但有关信息获取权和隐私权的纠纷将越来越多;(考虑到行政和垄断的结合未必能根治,本条可信度为0)
  我猜想,商标制度(如果还叫商标的话)将不得不为个人全息形象提供合适的法律安排;(考虑到技术普及的成本,本条可信度为-5)
  我猜想,“网络法”这个概念已经完全不存在,因为无“法”不涉及网络(考虑到立法的效率,本条可信度为-10);
  我猜想,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中将包括专利和版权许可条款;很多动产的转移都将成为版权许可合同的附随义务或者从合同条款;第一起因操作系统病毒导致不动产所有人权利受损的案件将于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本来可能性比较大的,考虑到不一定是海淀区法院管辖,所以可信度为-20);
  我猜想,“远程强奸”等问题将继续使强奸罪保持其法科男生宿舍热点话题TOP10的地位;(考虑到思想解放和同学们的早熟,可信度为-50);
  我猜想,司法考试中有关知识产权和无形财产的占分比重将大大超过合同法和物权法(考虑到彼时出题者的学术背景对比,本条可信度为-100);
  我猜想,广播和出版准入制度即使仍然存在也将被束之高阁(考虑到嘻嘻TV新大楼的成本效益问题,本条可信度为-1,000);
  我猜想,成人色情信息将在严格分级的前提下获得传播的正当性(考虑到国情,本条可信度为-10,000);
  我猜想,在顺利建成和谐社会后,“集体关机”和“集体开机”都可能成为相当严重的“不稳定因素”,同时在刑法附加刑中增加“剥夺开机权”将被写进学者的论文(sorry sorry,纯属娱乐,可信度-100,000);
  我猜想,站岗值勤的交通警察将成为历史教材里的图片(考虑到首都大量开电梯的阿姨,本条可信度为-1,000,000);
  ……

  五年前,我在硕士论文里相当闷骚地煽情说,“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总是比人们想象的还要快,我们能做的,就是不断前行,宁可在认知真理的道路上成为新的追日者,也不因为感叹自己力量的弱小而彷徨却步。”现在对“真理”的看法变复杂了些,但企盼法律与科技共同进步的心,却似乎更迫切了。

更正并道歉

  我前两天说了美国《2007知识产权保护法案》的坏话,洪祖运兄有不同意见,以下是他的留言:

豆兄,请允许我指出你的一点失误。在刑法中“attempt to commite a crime"的意思是“犯罪未遂”。
   
    比照我国刑法第23条
    Article 23 A criminal attempt refers to a case where an offender has already started to commit a crime but is prevented from completing it for reasons independent of his will.
   
    An offender who attempts to commit a crime may, in comparison with one who completes the crime, be given a lighter or mitigated punishment.
   
    我看过全文,这部法案的精神主要是修改版权法刑事部分实体部分的疏漏?(如第四条对未遂犯的增加)和程序法上与兰汉姆法案等不一致的发面如法案第三条建议 授权法院在版权案件中颁发“ex parte”令以扣留那些记录侵权人制造、销售或者收取事项的文件资料。好像不存在惩罚思想犯的问题。
    供您参考

  以下是我昨天下午看到留言后的答复:

非常感谢Hong兄的说明。我对刑法的了解非常少,还请您再说得明白一点点。
    
     你说的恰恰是提出修改动议的美国检控当局的理由,他们说:因为attempt to commit a crime和committed a crime一样,所以这么改没问题。
    
     我看不懂的就是他们的这个理由,不知道凭什么attempt to commit 和 commit 就变成一样的了??
    
     我只知道,这样修改,导致惩罚标准变严格了,原来清楚的标准,变得不清楚了,原来不是犯罪的,现在是犯罪了,而且究竟什么是犯罪,变得完全由检察官或者法官说了算了。比如:假设我想把自己买的软件除了正常备份外,再复制三份,但是(1)我正在复制过程中,被冲进来的警察抓住了;(2)我复制完了,但发现我复制的不是软件,而是我自己的照片,于是我扼腕叹息,在我的Blog上写:昨天实在是太笨了,本来想考贝某某软件的,居然弄错了还浪费我两张CD-R,然后警察就冲进来把我抓住了(3)我对全世界宣布说我准备复制三份软件,但是我不知道怎么操作电脑,所以请隔壁的布什同学教我操作,然后警察冲进来把我抓住了。
    
     按照修改前的规定,对于行为(1),不好意思警察先生你冲进来冲得早了,因为没有新的复制件产生,所以我不会被惩罚;对于行为(2),不好意思警察先生你抓错了,我又没考贝软件,没有新的复制件产生,所以我不会被惩罚。对于行为(3),警察你有病呀,我在学电脑呢!
    
     在修改后,对于行为(1),当然要惩罚。对于行为(2),我还是要被惩罚,因为我 attempted to copy the software;对于行为(3),我仍然要被惩罚,因为我已经在attempting to copy the software了。
    
     至于中国刑法为什么给翻译成这个样子,我不太懂刑法,不敢乱评价这两个有关“未遂”的翻译。也许你的理解对的,但是我还是看不懂,凭什么既遂就等于未遂呢?既然既遂等于了未遂,那还区分既遂未遂干什么?不是多此一举吗?
    
     退一步说,如果attempt to commit在美国法中,居然真的就等于commit了,那也不能这么修改,并且完全不必修改——按照总则的原则或者普通法确立的规则办不就行了吗?相反,如果在分则里改总则,就会导致逻辑错乱。怎么错乱?我们做个证明题:
    
     因为:attempt to commit sth. = commit sth
     所以:attempt to infringe = infringe
     将等式左右对换:infringe = attempt to infringe
     所以:attempt to infringe = attempt to attempt to infringe
     =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infringe
     =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infringe
     …(可以至无穷个attempt)
     又因为attempt to infringe = infringe
     所以infringe =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 infringe
   
     再次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