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起诉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昨日上午9时,微软(中国)公司因不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其申请郑码输入法专利无效的裁决,而起诉专利复审委的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双方围绕郑码专利是否有效这一焦点展开约100分钟的激辩,案件未当庭宣判。
昨日上午9时,微软(中国)公司因不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其申请郑码输入法专利无效的裁决,而起诉专利复审委的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双方围绕郑码专利是否有效这一焦点展开约100分钟的激辩,案件未当庭宣判。
此为全国人大公开征求意见稿,可于2008年10月10日前,进入下面的地址提意见。为了方便阅读,我将修正案所涉及到的专利法现行条文放到每一条下面。
http://210.82.31.29/COBRS_LFYJ/user/Law.jsp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管理、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制定本法。”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二、 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则,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都是要办执照的,电子商务按理说也不例外——最近引起争论的北京市工商局的“网店新规”(相关争论,请用鼠标砸这里),严格地说其实只不过是延续了既有的法律规定。
问题是,中国的任何有关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律,都规定登记人必须有“经营场所”,而网店的“经营场所”究竟是什么,却实在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要讨论的问题。这里暂不展开应然性的理论分析,只将实际的情况摆出来:按照现在的规则,如果要办营业执照,你就必须有一个真实存在的(不管是租的还是自有物业)营业场所,因为在登记的时候,你需要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契约。
更大的问题在于,即使房子就是你自己的,也要看这个房子究竟是“经营性用房”还是“住宅”,如果是住宅那么你就惨了,因为《物权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
在当代出版史上,溥仪所著《我的前半生》(点书名订购2006年版)是生命力旺盛的作品。问世四十多年以来,印刷二十多次,累计印数近200万册(还不包括盗版),而且仍然有长盛不衰的趋势。与此同时,这也是一项在中国著作权法历史上极为著名的作品。如果是在知识产权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与该书有关的问题在理论上本来都不大,但由于该书恰恰与中国著作权法发展的历史步调相契合,因而阴差阳错地成为一个著名的案例。
作者溥仪于1967年去世,因此这本书的著作财产权将持续到2017年12月31日。以下稍微记录一下这部进入“后半生”的作品的大事年谱:
在新一轮电信重组中,中国网通与中国联通合并,联通成为新公司的名称。而就在刚刚闭幕的北京奥运会上,中国网通还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存在。要得到这个头衔可不容易,竞标额动辄数以亿计,这还不包括获得头衔后,企业数年来花在品牌宣传上的投入。难怪有媒体以《中国网通尴尬:品牌奥运再造后消失》为题,对此进行报道:
“电信重组的主角国资委的考虑是,联通和网通的合并,其后新公司由谁主导,由于联通是中国改革和打破垄断的标志,所以有关部门应该保留联通的名字;另一方面,网通的实力越来越弱,而且日子不好过,因此网通的品牌消失。”
……“一个央企几十亿元的品牌再造投入和一场涉及到几千亿元的国家重点行业的重组相比,其重要性还不足以改变中国网通的命运”。

在中国古语中,“坤维”有多层含义:
一是大地的四角,引申为边疆,[李纲《喜迁莺,边城寒早》:“庙堂折冲无策,欲幸坤维江表。”]再引申为南方、西南。[《淮南子》:“坤维在西南。”]二是大地的中央。[《隋书·礼仪志一》:“四方帝各依其方, 黄帝居坤维。”]三是大地本身。如形容泰山“镇坤维而不摇”,再引申为国家、社会。[《乐府诗集,元稹:胡旋女》“翠华南幸万里桥,玄宗始悟坤维转”]
在昆明老街,有一个“云瑞坊”(1941年毁于战火),牌坊南北面分别写着“天开云瑞”、“地靖坤维”八个大字,是民生祥和的意思。
法律者,尝喻为天下之公器、社会之准绳、发展之动力。然而,法制与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却不必然达致这种理想的状态。目前的法律研究,大多圄于自身“部门”,而许多社会发展研究,却又缺乏规范思维。相反,如果我们能在奋力触摸前人肩膀的同时,跨越学科、走出书斋、脚踏实地,以统筹多元的视角观察和分析实际发生于中国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就有可能让理论更为清楚地描述真实世界,为社会提供更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和思想资源。
摘自:坤维法律与社会发展研究所简介
昨天写了一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没有为拔网线提供合法性》的帖子。今天在引用通告中见到楚望台的《也谈谈“网站被和谐”的问题》(顺便赞一下,这是N年来我遇见的唯一使用引用通告的中国法律博客)。楚望台认为,“拔网线”根本就不是一个著作权法上的问题,而是一个典型行政法问题。这我完全同意,我昨天的帖子的确只完成了一半的工作:只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没有为这种关闭网站的行政行为提供合法性的依据,但没有对这种关闭网站的行为究竟能不能找到合法性的基础作出详细地分析。对此楚望台有精辟论述:
“……行政处罚有一个基本特征:受处罚的人就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行政处罚法》里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业、吊销执照、拘留这些行政处罚,都符合这个特征。但是封杀网站这个行政行为并不一样,它的行政相对人是空间商,被和谐的网站的站长只是相关人。”
所以:
“……这些行政行为,应当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强制。这个概念指的是“国家机关为迫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特定的义务,而通过强制方法实施的行政行为”,它很容易和行政处罚混淆。”
博学广识的阮一峰最近对法律很感兴趣,连续发表了三篇有关法律的日志,但其中的立论都是错的(另一篇有关Jacobsen v. Katzer案的日志中的错误我已经在这里澄清过)。一般而言,挑非本专业的人的毛病不太厚道,但考虑到阮同学不是一般的Blogger,而是有相当多读者的精品博客,如果听凭谬种流传,那就更不厚道了。所以简单说明一下。
阮一峰以“关于网线被拔的合法性”为题,评论了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这种角度本身就是错的,并且是非常危险的——它给了某些很可能同样以为只要懂中文就可以懂法律的监管者以借口。这个条例是作为《著作权法》的下位法存在的行政法规,其作用是针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所提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作为私权的著作权的保护方式予以进一步说明。其规范目标不是政府的管理行为,在法律体系中,它永远不可能作为“拔网线”这种公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划下划线是因为这是一个有特定含义的、独立的单词,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同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一个单词,不能错误地理解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点此读我的相关论文。)
对私法规范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对公法规范来说,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假如一部主要是对私权利进行规定的法律中也包括公法规范,那么这种公法规范就更需要明确的说明。换句话说,除非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网站如果包括涉及著作权侵权的作品,行政机关可以不通知网站举办人直接将网站予以关闭”,否则在对著作权予以保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的任何条文,都不能理解为可以做这种侵害另一种私权的理由。再进一步说,即便有这样的规定,也要看这种规定本身是否合法。在中国法律体系内,由于这种规定本身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以就是真有这样的规定也因为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而无效。
多的不想说,因为我已经说过很多了。只想把法条抄写一下: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YouTomb是MIT的一个名为自由文化的学生组织建立的网站,专门追踪因为收到根据DMCA发出的版权通知而被YouTube删除的视频。这个网站上保留了每个被删除的视频的截屏图,还有一些与删除视频的原因有关的信息。
我想,既然是公安,那一定是专门获得了微软的许可才会使用的——不然怎么会不仅仅是厦门,而是全国许多地方的叔叔阿姨都使用类似的标识呢?
广东省:

福建省:
杭州:
辽宁:

查看更多地区的类似标识,请在GOOGLE图片搜索中搜索“报警岗亭”。
当然,假如,注意我说的是假如,没有取得微软的许可,也不必着急,这个官司要真打起来,排除了其它因素只讲法律的话,也还是很有值得一争的地方。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