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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学生报》事件进展

  《中大学生报》的网站无法访问了,不知道是官方关闭的还是被拒绝服务式攻击导致的。学生报最近遭到狂轰滥炸,说其中的文章涉及淫秽,然后香港有关行政当局根据程序进行调查,将学生报其中几期定为和《藏春阁》等色情杂志同一级别的“二级”刊物,引发学生强烈反弹,接着又有人假冒校长签名声讨学生报,最搞的是,有208人向行政当局举报《圣经》不雅,指其中涉及强奸、吃粪便、吃人肉等内容,事情闹得越来越大,《大公报》等报纸自己惹的事,现在造成社会分化,收不了场,又跳出来谈稳定,相当地弱智,还不如嘻嘻TV,建议领导对其季度考核为“不合格”,免发奖金。

  在中大内地学生学者的“人间仙境BBS”(BTW,这个BBS竟然实名制)上,有一个帖子非常典型地体现出一些中国人发自内心的管控言论的欲望。这个帖子的发起人显然是针对论坛中活跃的一个叫Millren的性别研究者而去的,但这个性别研究者很冷静地在参与讨论。全帖之中,

RSS所涉版权问题

RSS为网络资源共享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方法,但是其中涉及到的版权问题也必须弄清楚,否则进入2.0、3.0乃至N.0时代的网站们,将面临新一轮诉讼风暴,时间有限,以下简单写几个问题的问答,信笔写来,思考得不成熟,希望有同好跟进探讨。

1、问:提供RSS地址,是否就意味着许可用户行使RSS所引用的网页内容的公共传播权或网络传播权?
答:如果没有相反证据,RSS地址只能在符合合理使用条件下使用(例如,用于用户个人的RSS阅读器上)。除非同时有专门的授权(如声明参加创作共用),则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仍不是默认许可给使用者。

2、网站(特别是BSP即博客托管服务提供商)提供RSS功能时,是否应该专门通知相关网页的作者?
答:是的。因为RSS功能可以导致某些聚合网站将本身不属于自己的内容简单地复制到自己的网站上供公众阅览,如上题所述,这属于侵犯版权,而部分BLOG作者可能根本不愿意非经其许可的、任何形式的复制或者传播,所以BSP如果提供RSS功能,应当事先通知作者,否则可能面临”帮助侵权“的法律风险。

3、那么BSP是不是只需要在用户注册条款中提及RSS即可?
答:不是很完备,因为有关RSS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这种条款的效力并非仅仅依靠用户点击就可以确立。此外,版权是从作品创作之时方产生,而在作品创作之前的概括授权许可属于合同关系,也就是相对权的范畴,这种相对权不能够对抗作品(如某篇日志)真正产生后,作者对作品的绝对权利。

4、站在BSP角度上,应该以什么方式才比较稳妥,防止今后的法律风险?
答:比较稳妥的方式首先是宣传,让用户了解到RSS的效用。大部分用户其实都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被更多的人读到,所以大部分人是不会拒绝使用RSS功能的。当然,除了宣传以外,与用户之间就RSS功能达成协议也很重要,具体的方法是:在概括的用户协议条款之外,就 RSS问题专门向用户发送确认使用的邮件,把网站程序中设计为:只有当用户回复并确认了RSS的使用,RSS的功能才在用户的Blog上启动。

是药三分毒

  自从1990年开始发育到现在的5000多天里,我平均每年到诊所看病两次,各种住院的时间加起来不到四十天(包括SARS期间因为流窜回家被逮捕的十二天),也就是说,我99%的时间是在没有医疗看护的条件下存活的。

  SARS期间的事是这样的,三月底的时候,嘻嘻TV报道说北京从二月份就有SARS病了,而我当时正好在北京,看电视的时候考虑到最近有点嗓子痛合并胸闷,为了响应全民扫黄打非的号召,更因为我发自内心的社会责任感和发自内心深处的怕死情结,我毅然前往医院检查身体,并报告了自己去过疫区的事情,于是我迅速被双规,入住一间可眺望到精神病科的隔离病房。尽管第二天我的嗓子和胸脯就恢复了正常,尽管第四天专门管我的呼吸科主任就揭下口罩对着我猛打哈欠(顺便说以下,他是我见过最有魅力的活的医生,其魅力直逼美国电视剧里的房子医生),尽管第六天我的释放就已经获得了医院专家组的同意,但是我还是待了十二天才得以回家。原因是:此事非同小可,需要上级部门层层备案审批,据说我的名字和其它数千个名字一起,一度送达正部长级的官员办公桌上等待画勾签字,这样看来,运行效率已经相当地奔腾了。

  我另一次偶然住院,邻床的老先生就没那么好的运气,他得了前列腺肥大要做手术,这个病其实没什么大不了的,手术也不痛苦,痛苦的是手术前的检查过程中,必须将铅笔粗的一根导管从尿道口插入,而这种插入必然带来炎症(为什么?你插一下试试就知道了),如果炎症严重,医生们为了保证到时候不出事情,就会拔出导管推迟手术。这意味着下次手术前就要再插一次,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期间的插入费用、消炎费用和拔出费用当然都是被插的人支付。年龄越大的患者,医生的胆子越小,所以老先生总共被插了四次,第四次听说还要再拔出来的时候,这位平时宅心仁厚、和蔼可亲的老先生终于忍无可忍,冲到窗前准备跳楼,听说后来医生们没办法,“冒险”做了手术,终于使老先生免去再插之苦。

  说这些,是要说明下面的道理:
  (1)虽然讳疾忌医的思想相当错误,但健康的体魄不是医疗监护出来的,而是从正确的习惯和适当的运动中得来的。
  (2)住院本身是要成本的,除了花钱外,还会限制你的工作效率,降低你抵御疾病的能力,甚至反而增加缓病的风险,危害你的生理和心理健康。

香港中文大学《中大学生报》的情色版

  法豆求助:不知道为什么,这两天,这个发表于2007年5月8日的帖子访问量暴增,我以前写的几个与“中大学生报”有关的日志(见下面的“相关日志”)也齐齐上涨。求跟着搜索引擎来的朋友在下面留言告诉一下:你为何忽然想查看这个事的信息?——法豆谨上,2007年9月15日

  《中大学生报》是中文大学一份完全由学生编辑的报纸,由学生会的“学生报出版委员会”负责编辑。在香港,学生会的独立性很强,其干部完全由学生选举产生,而学生会内的组织架构也是分权制衡的。根据《香港中文大学学生会会章》及各项相关规则,这个“学生报出版委员会”和“校园电台”都是与“学生会干事会”平行的“中央组织”,其总编辑与学生会会长“级别”相同,都分别由学生选举产生。

  今天的Google新闻香港版上,这份校园报纸成为焦点——《基督新报》、《大公报》、《头条日报》、商业电台、香港新浪、《亚洲时报》等对其进行了报道(点这里看大公报的报道)。根据这些报道,中文大学学生会(估计是指干事会)开会说这个东西不妥,但编辑委员会拒绝认为有问题,据说中文大学官方也已经成立委员会对这个栏目进行调查,香港政府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也接到投诉,等等。

  从《中大学生报》网络版上,可以看到这些文章,以下为部分文章列表和链接

  2007年2月号
  情色版意見問卷調查
  Stephy 信箱 ──扯貓尾扯出腸  Dion Dublin大波連 
  2007年3月号
  情色:情色版意見問卷回應
  情色:情色版意見問卷回應
  情色:就《滿足》一文對讀者彩鳳的回應
  2007年4月号
  拜神唔見_〔情色小說〕
  我很蠢嗎?〔Stephy信箱〕
  屈辱喎點算〔Stephy信箱〕
  口交膜(介绍)  孖書孖評︰《搞定男人——男同志給女人的性愛指導》 
  孖書孖評︰《搞定女人——女同志給男人的性愛指導》 

互联网实验室,你不嫌丢人吗?

  下图是今天无意中在互联网实验室的“中文网站排行榜”上看到的。

  这是什么意思?好端端一个个的网站凭什么都成了你页面上的“详细信息”了?至少从2000年起,中国人就知道加框是侵权的了,这都2007年,Web都已经号称3.0了,还把人家整个网站框进来!这么做不但侵犯版权,而且有违基本的网络道德——连大旗都不这么干了,创立了博客网的互联网实验室却来玩这种下三滥,换个新手我还可能相信他是无心的,方兴东也不懂?不嫌丢人吗?

  

美国2007年度“特别301”报告:中国是重点

  2007年4月28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2007年度“特别301”报告》,点这里(PDF)。这份报告中,最重点的两个国家是俄国和中国,而中国又是重中之重——52页的报告中,从第42页到结束,是一个叫做“Special Provincial Review of China”的部分,逐省地对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福建、浙江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形进行了评估。并且说:“The United States will be monitoring closely China’s and Russia’s IPR activities throughout the coming year.”

  想看以往各年度的报告,可以点这里,另外,点这里参考李明德先生的论著。

蒙纳丽莎的搞笑漫画篇
图片来源:http://mba.ce.cn/zhi/right/qsyk/200612/04/t20061204_9664071_1.shtml

 

“法豆”是一种狗狗的昵称

By: Holly Ringle  法国斗牛犬,英文:French Bulldog(Frenchies),中文昵称是“法牛”或“法斗”,因为“法斗”不好听,所以有的人就把它改为“法豆”。

  原产地法国。身高30厘米左右,体重10kg左右,属中小型犬。法国斗牛犬是英国斗牛犬的近亲,是由英国斗牛犬在法国改良而育成的犬种。该犬曾是斗牛犬中最强健的品种之一,在斗牛竞技中显赫一时,后来法国法律禁止斗牛活动以后,它成为伴侣犬,尤其受到女士们的喜爱。

  法国斗牛犬披毛短而纤细并富有光泽,毛色有蓝色、淡黄褐色、白色等。个头比一般斗牛犬体型较小,它拥有的那双蝙蝠耳特别吸引人。身材短圆,骨骼粗壮,肌肉发达,结构紧凑;胸宽深,肋饱满上收;肩背宽、短、结实,腰狭,后臀弯曲度大,腹发达。法国斗牛犬性格聪明、敏捷而开朗、亲切、忠实、但不常吠、安静。是极适合目前城市家庭饲养的优秀伴侣犬。

全美French Bulldog协会:
http://www.frenchbulldogclub.org

图片作者:Holly Ringle
http://frenchbulldog.meetup.com/120/photos/

License to Sing Finds no Legality in Chinese Law

双语日志:演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缺乏合法性基础
License to Sing Finds no Legality in Chinese Law

This is a bilingual (Chinese and English) entry, and its Chinese version conveys more detail information specificly to the provisions that it will be mentioned. While in the English version, all of my arguments and the basic illustrations are laid either.
这是一个双语日志,相对而言,中文部分比较详细地说明了法律规定的细节。不过,英文部分也已基本说明了论点和论据。

“国家信息安全战略” = “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任何讨论的前提是弄清楚定义。定义清楚了,才能继续接下来的讨论。在过去的文章中,我们已经对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学定义进行过阐述。此外,我们还对社会现实中可能存在的“多元的安全观”进行过描述——什么是“多元的安全观”?简单地讲,就是“屁股决定脑袋”:你是企业的老板,你的所谓“信息安全”要维护的是你企业的利益;我是企业的雇员,我的所谓“信息安全”要维护的是我的利益;他是政权统治者,他的所谓“信息安全”是要维护他的政权稳固。

  还是因为屁股决定脑袋,因为我们都是中国人,所以我们所期待的“信息安全”中,都至少会有一部分目标是共同的:保障整个国家的安全,以达到保了大家,成全了小家的目的——这一部分目标,就是所谓的“国家信息安全”,所谓“国家信息安全战略”,讲的就主要是这块内容。

“早”不等于“好”:从犹他州的变态新商标立法被狂批说起

  在网络与电子商务法领域,美国犹他州经常敢为天下先——该州1995年通过的“数字签名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电子商务立法,但该法因违背技术中立原则而被实践所抛弃(详细评述看J. K. Winn的论文“皇帝的新装”——张楚老师和我翻译的该文中译本刊登于《知识产权前沿报告(第一卷)》);2004年犹他州出台“间谍软件控制法”,彻底否定具有某些特定功能的软件的合法性,该法因再次违背技术中立原则而于2005年的修正案中被删除主要内容;2005年犹他州又全美第一个出台法律要求网络接入服务商过滤和封锁被犹他州司法部长认为淫秽的网站,但该法又因为遭到违宪质疑而不得不被修改

  上个月,在新出台的“商标保护法案”中,犹他州的议员们又率先发明了一个“电子登记商标”(Electronic Registration Mark,ERM)的概念,并将其与既有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相并列。根据这个法案,世界上任何一个可以在犹他州访问到的网站,或者住址位于犹他州的任何一个想在网络上打广告的人,都不得在网络关键词广告中,插入根据该法案而在犹他州商标管理当局注册的所谓ERM,否则将承担与商品商标一样的侵权责任。该法案还要求犹他州的商标管理机关(Division of Corporations and Commercial Code within the Department of Commerce)建立一套数据库,用作ERM的登记注册和公布。这样就等于对Google等各大网络企业的关键词广告业务(Adwords, Keywords Ad, etc.)宣判了死刑——任何人都可以到犹他州的网吧上几小时的网,交275美金把自己经常用到的关键词、或者美国总统的名字“Bush”、或者我养的一条叫“BLawg”的狗的名字注册一下,随即取证证明在这个网吧访问到甲乙丙丁XYZ等等网站的广告中存在自己注册的所谓ERM,再走几步路到犹他州地方法院里递个状子,然后就可以等着收赔偿金了。

  一名叫Darren D. Johnson的Blogger在犹他州议员为此法案辩护的网页上留言:“我已经等不及投票把你轰出办公室了”,另一位匿名的兄弟则说:“我得出的唯一结论是:您(指参议员)痛恨自由市场(经济)。”而圣克拉拉大学的网络法专家Eric Goldman更在BLOG上简单明了地用了一个“WTF?”(What The F…k)形容这个无理的立法。至于我对它的评价,呵呵,发挥下中文优势——谁让这个法案的文件号是“S.B. 236”呢?(不好意思,跟着洋人当了一回粗人,但是鉴于该参议员在他文采飞扬的辩护文章中,用了让俺们不爽的“Shanghaied”这个单词——“In some cases people invest millions on their trademark, only to have their customers’ on-line word searches shanghaied by a pirate who bought off the search engines.”——再鉴于即使不考虑这个单词的民族感情问题,这句话也跟这个法案一样是无理的,所以稍微粗一下。

  犹他州一连串的立法故事告诉我们:“早”,不等于“好”。不了解特定制度的局限,不明白互联网的规律,就忙着出台些奇形怪状的法律,除了浪费纳税人的钱以增加GDP和增加抱怨网站的点击率以外,没什么好处。国人们忙着引用外国立法例的时候,千万要谨记这一条。其实,相似的神仙立法在中国也不是没有(而且可以说不少)——从当年一些地方出台的所谓“网站名称管理暂行办法”(犹州发明的“新型商标”跟这个东西何其相似,估计到了中国它还真的缺乏新颖性),到如今盛嚣尘上的所谓“博客实名”,大体都属于这一类。最麻烦的是,因为对规范性文件之合法性缺乏完备的审查机制,一旦我们的某个立法跟了风、赶了早却又出了错,还不能像人家美国牛仔一样及时让它善终,那可真就是相当地尴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