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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谁都知道我不是一条狗——关于“博客实名制”的去文学化讨论

我按:本文是在原来写的一篇日志基础上,为纸媒写的,原来放在“内参”里看不见,现在它经过删节发在纸媒上了,所以这边也放出全文来了。

“在法律中,必须对隐喻保持谨慎,它们在一开始能启迪思维,却最终会束缚思想。” —-卡多佐
"Metaphors in law are to be narrowly watched, for starting as devices to liberate thought, they end often by enslaving it." —- Justice Cardozo, in Berkey v. Third Ave. Ry. Co., 155 N.E. 58, 61 (N.Y. 1926).

 

网络上,谁都知道我不是一条狗

链客:近期网络上的几个热点

  一、“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重庆法院支持房管局 史上最牛钉子户被判搬迁
 《如果说我是刁民,我就说他们是刁官

  二、“京V 02048”
  给大家看看什么叫nb车牌,长安街实拍
  对这个事,有一个说法说是当时交警在路口封路,等待这些开会的车辆通过。结果,这辆倒霉的车慢了些,脱离了大部队,大部队已经过去了,交警以为全部通过,就将对面的社会车辆放行,结果,就造成了那个图片中的状态。

  三、于丹和十博士
 《传统文化:于丹还是博士?
 《“于丹现象”的“镜像效应”

  四、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巩献田:一部违背宪法的物权法(草案)
  “列宁”、“系统论”、“妄图”、“苏俄民法典”、“革命根据地”、“耻辱的一页”以及一大堆“!”构成了此文。

雀了,这些所谓“禁摩”的报道

  凑个热闹,说点热闹事。关于所谓“禁摩”——不说法律问题,想说的是关于这个草案的新闻报道——雀了,其逻辑水平,已经令人发指到几乎让我相信若非有意,就不可能这么差的地步,简直就是盗版嘻嘻TV。
  
  比如这则报道:(好像是《都市周末》的)
  《拟2009年起施行 多数市民理解城区禁摩》
  http://news.yninfo.com/yunnan/kunming/2007/3/1173143070_31/index.html
  
  第一,这个报道开头这么说:“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昆明市交警支队就“昆明城区拟从2009年起禁摩”、“人力三轮不再入一环”等车辆通行规定向市民公开征集意见,其中“昆明城区拟从2009年起禁摩”引起了市民的强烈反响。”
  
  我找了半天,终于在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网上看见了征求意见的通告。
  http://www.km.gov.cn/info_detail.aspx?id=5065
  
  大家自己去看,人家是对《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根本没说过“禁摩”两个字。我研究了一下这份《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摩托车的就只有两条:
  
  ———————-
  “第十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后,本市新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以及外辖区摩托车,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关上中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旅游度假区道路上行驶;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区以及呈贡新区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后,达到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报废,不再办理更新手续,持有入城准行证的,准行证随之注销。车辆遗失后不再补办和续办牌、证及入城准行证。”
  ———————
  
  我的理解如下:
  
  第十条简单地说,就是老摩托老政策,新摩托新政策。老的该怎么开怎么开,新摩托行驶区域从一环外退到二环及其它指定区域外;到09年,再退一步,所有城区不准开规定发布后新买的摩托。
  
  第十一条的意思大致是老摩托车报废了,就不能再用原来那个牌照了,狗牌也一样,以达到在城区内摩托车越来越少的地步。但是老的车主能不能买新摩托后重新注册登记新牌照呢?根据第十条,是可以的——只不过,比起老摩托来说,不能在一环到二环之间开了。
  
  总结起来,如果草案没有改动,在规定正式出台后,将存在三种牌照:一是狗牌、二是规定发布前发的牌照、三是规定发布后发的牌照。前两种,只要没报废,则无论09年以前还是以后,都照原来的情况开;后一种,09年前不能进二环,09年后不能上城市道路。
  
  这个草案合法不合法、合理不合理,不是本文讨论的主题。只是想问下记者同学,哪个地方说“昆明城区拟从2009年起禁摩”了?
  
  如果说这个谬误还可以从新闻竞争激烈,不写得吓人点报纸卖不出去的角度理解,那么再看下一段。
  
  第二,这则报道接下来的一部分的标题是“街头直击 摩托车违规现象突出”。但是接下来的第一段如下:
  ———————-
  “昨天下午2点到5点,一路记者在交通繁忙、人多车多的双龙桥路口,对摩托车的交通现状进行了摸底。环城南路双龙桥段的直行单向路口,一个红灯周期为2至3分钟,和汽车并排停在机动车道上等红灯的摩托车排的长队至少都在30辆以上。执勤交警介绍,这还不是交通高峰,早晚的上下班高峰,仅单边一个路口等红灯的摩托车不下50辆,四个路口加起来的摩托车流量在200辆左右。”
  ———————-
  
  这段话倒的确是“直击”,但其实只是说摩托车多。你不是“直击”“违规现象”吗?摩托车多有罪呀?要是换成50辆汽车停在那里,要几个红灯才过得完?
  
  再接下来一段话:
  ———————-
  “3小时的摸底调查中记者发现,摩托车违规现象以及占道情况比较突出:很多摩托车未按规定停靠在最右侧的车道上,而是见缝插针挤在快车道上,一辆摩托车就占了半辆汽车停放的位置。此外,不乏在后座上搭载小孩、不戴头盔的,还有超线停车的等等。据了解,类似的违法行为,该路口的交警每天至少要处理5起。”
  ———————-
  这里倒是说了“违规”,但是所谓“突出”从哪里来呢?只是一句话:“该路口的交警每天至少要处理5起。”记者同学有没有问一下,这个路口的交警每天总共处理几起违法行为?什么叫“突出”?我没文化,总觉得“突出”是“比别的多”,而且不但是“多”,还要是“多得多”,比如:“小明同学数学成绩突出。”总不能是跟大家成绩一样吧,也总不能是只比平均分多一分吧?
  
  再读下去:
  ——————
  “交警坦言 禁摩便于车辆分流
  在双龙桥路口执勤的一名交警表示,昆明主城区禁摩最少有三方面的好处:相对于其他机动车而言,摩托车安全性能较差,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禁摩后,可以保障道路的交通安全;摩托车机动性强,往往穿道行驶影响交通秩序,禁摩后,这种违规现象就不会发生,有利于对机动车辆的管理;禁摩后,车辆进一步分流,使交通堵塞得到有效治理。”
  ——————
  鉴于该报有过失实报道的前科,所以我要先打个预防针:如果交警真的说的就只是这些话,那么该交警同学应该和记者同学一起再学习一下逻辑。如果不止说过这些话,那么就是记者同学的问题了——假设现在政府说禁止行人上街,是不是也有三方面好处:第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第二行人违规的现象就不会发生;第三进一步分流,使交通堵塞得到有效治理。
  
  其它后面的就不一一分析了——注意,我上面是顺着说的,这个报道后面的各段,不是没话说,是实在雀得让人没力气说。只最后说下“相关新闻”:“四城区55天“摩抢”489起”。
  
  可是,这个抢劫罪的主体是人,又不是摩托车,不是“摩抢”是“人抢”。继续根据屁股决定清醒的脑袋的原则,这种所谓“相关新闻”,表面上提供更多信息,实际上是转移视线,混淆舆论。
  
  最后,说明一下,我妈就被所谓“摩抢”过,再加上我家没人骑摩托,根据屁股决定脑袋的原理,我应该大声地说:你看嘛你看嘛,摩托车就该禁。但是,这样的逻辑,实在也太……无厘头了。这样的报道,比道路上的摩托车,难看得多。

  为了销量激化矛盾、为了生存误导舆论,什么都不缺只缺精神。似可作为现在很多国内报刊的写照。

国际妇女节二三事

IWD logos

为了提醒某美女还钱,诚挚地在MSN上向她致以节日问候。
  她甩手丢过来一句 “it’s only for the capitaless countries, not Int’l.
  我说 "but the gov of the u.s. supports it, too.",还给了她个链接:http://www.state.gov/g/wi/
  一分钟后,MSN剧烈震动 “anyway, we r not the comrades for those in the US. ruthless capitalists !!!!!
  我只好说 “yes yes…” 心想我的钱看来是有去无回了。
  又过了三分钟,MSN再次温柔闪烁:“but I don’t mind teaming up the capitalists.”
  我擦了把汗,下线找大前天剩下的面包充饥。

  收到电邮,说为庆祝三八妇女节,有一场活动在某某某教室,包括讨论会、图片展览和看电影,遂前往观摩。未料到里面只有二十几人,围坐在一起“Sharing”,我其实比较怕这种事,因为自己贫困的英文水平比较难晒清楚复杂阴暗的内心世界,所以一度准备装做打电话闪人(简称电话遁)。
  可惜还是被点到,只好磕磕拌拌地晒了一下,大致意思是(请用四川方言读) “我是来耍哩,豆是想看看这哈儿咋个庆祝三八节,没得啥子可以摆哩,我们那哈儿今天女哩放假,还发过节费,不晓得你们啷个过?”
  话音一落,大家很羡慕地看着我——旁边的一个中国内地女生,那眼神相当久违,几乎是异眼同声:“社会主义好!” 令我自尊心极度膨胀,非常后悔没看嘻嘻TV,以至于不能把最新的两会精神给大家晒一晒。

  下面两张照片是一个与会者晒的,主题是菲佣的假日,她们每周只有一天可以休息,而且往往还被拖延,周日的时候可以看见她们聚集在公元、立交桥等公共地方,打扑克、庆祝生日、礼拜等等。晒的人说,很多菲佣是穆斯林,因为在主人家不得不动猪肉,所以必须通过礼拜忏悔云云。此外,还有人晒了一下DV的情况——不是Digital Video,是Domestic Violence。说在新加坡和香港,女的只要去警察局报案,警察第一件事就是把她们送到医院去检验伤情,我立刻投桃报以崇拜的眼神。

关于偷心骗色问题问下苏哥拉底的鞋匠及其它有空的人

  我安达“苏格拉底的鞋匠”在他的Blog上就 天涯昆明板的短命斑竹“文字自治区其实是感情加金钱骗子的事情,发表了文不对题的好文章“骗色也犯罪吗”?除了色即是空的色不“色”以外,其观点相当精炼(尤其是“所有心都是偷来的”一句),深得豆心。。。。

  于是我进一步文不对题,继续和苏哥拉底的鞋匠老师及其它有空的人讨论一下:
  
  假设我是一个性工作者,和你“那种”本来要收钱,但是因为你偷了我的心,所以就打了个五折而且还经常买一送一,后来发现你其实根本就不爱我,只是为了FOC才扯那些朵朵,这个时候给有罪——法律上。
  
  稍微变一下,假设案情是:
  
  你按照交易习惯,交给我500块,然后我和你那种,那种过程中你突然觉得这500块应该要回来,所以不再只顾自己高兴,而是千方百计不断向我表达爱意,终于在那种完以前,偷了我的心,然后完事后我还给你500块,你达到目的。这个又咋个算乃?

  如果我的定义有道理的话,那么论证“骗色非罪”的理由是不是可以是:
  
  第一,法不责众
  第二,违反自然法
  第三,难以取证,因此丧失归罪的程序正当性。
  
  好了扯远了,回到主题,刚才我编的两个例子里,行为人的目的似乎是为了省钱。如果是为了省钱或者拿回前,这个是不是其实不是“骗色”而是“骗财”了呢——但是,似乎这种骗财行为,照样可以用上述三个理由而非罪化。交给我500块,然后我和你那种,那种过程中你突然觉得这500块应该要回来,所以不再只顾自己高兴,而是千方百计不断向我表达爱意,终于在那种完以前,偷了我的心,然后完事后我还给你500块,你达到目的。这个又怎么定性呢?

“香港司法史上最丑陋的一页”!

 

  “香港司法史上最丑陋的一页,可能由退休高院法官李柏俭及其妻子冯闰禅谱写。”香港《东方日报》今天花整整四版报道了82岁的香港退休法官李柏俭和他81岁的妻子冯闰禅因申请综援(类似内地的低保)时隐瞒财产而被判有罪的消息。根据该报的报道,两人为了获得综援福利和政府的医疗仪器资助金等目的,总共隐瞒了约200万港元的合法财产(点图片看详细报道)。

  作为这组报道的注脚,该报还提及媒体爆出的其它一些香港法官有失检点的行为。包括06年4月某法官在法庭上未关掉手机并接听电话被司法机构警告;06年2月某法官被媒体爆出涉嫌违章停车、违章掉头及“冲灯尾”(即全中国司机做的事),导致他不再开车,步行避嫌;05年10月某法官遗失身份证后不补领,直到政府免费为市民换领身份证时才办补领,疑为节省395元补领费用;03年10月某法官在其女儿送了其机票的情况下,仍然按规定申请度假旅费津贴。以及九十年代时有法官因在法庭上看《查太莱夫人的情人》被要求其自动请辞;有法官中午吃饭喝醉了酒不慎撞墙受伤,被记者摄入镜头等。这些行为,在内地也许早已见怪不怪,有的甚至可能是没有才怪。

  在这次涉及退休法官案件中,狗仔队将两名被告的日常起居、会友过程,出入消费场所等等侦察得非常清楚,甚至包括两人在涉诉期间吃哈根达斯冰激凌的照片。尽管其中一些行为(如被告一直保持绅士姿态,在法庭上一定要穿三件套的西服)在我看来并无不妥,但狗仔队这次显得的确不那么可恶,的确让人感到新闻监督的作用——在香港的《法官行为指引》中,在任法官:“不应利用职权去解决与法律或政府部门有关的问题;不应担任商业公司的董事职位;须避开与正在处理案件的相关法律专业人事的社交接触;避免加入政治组织;不会禁止以赌博为消遣活动,但若过分投入便值得商榷;光顾酒吧或卡拉OK,应顾及社会人士的看法。”虽然这些规定只涉及在任的法官,但这次退休法官的丑闻,和前面那些报道一起,照样被媒体作为“法官道德操守沦落”的证据大书特书。

  这起隐瞒财产申请综援的案件,媒体甚至使用了“香港司法史上最丑陋的一页”来形容,看得我的小心肝跳得扑通扑通的——如果这就算是最丑陋的话,那“Ms. 香港”在司法选美大赛中,肯定是相当让内地的“法治色狼”们流鼻血的。

《没文化的法豆文选》

  传说不是谁的东西都能称为“文选”的,我脑子里居然会蹦出这个名字并且义无返顾地用了它,已经充分说明自己没文化。既然是“选”,当然有标准:一是散文而非论文;二是与法律有关;三是基本完整还能拿得出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WPPT第15条第(1)款的约束”?

  在2006年12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中,有一项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5条第(1)款的约束。”

  WPPT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是:

  "Performers and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ingle equitable remuneration for the direct or indirect use of phonograms published for commercial purposes for broadcasting or for any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China Formally Decides to join the WCT and WPPT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决定

发布日期: 12-29-2006
生效日期: 12-29-200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决定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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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cceding to 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Promulgation date: 12-29-2006
Effective date: 12-29-2006
Department: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ubje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RNATIONAL TREATY AND CONVENTION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cceding to 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Adopted at the 25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0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December 29, 2006)

At the 25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it is decided to accede to 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which was adopted at the diplomatic conference concerning copyrights and neighboring rights in Geneva, Switzerland on December 20, 1996, and it is simultaneously declared that, before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sues a separate notice, 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does not apply to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time being.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

发布日期: 12-29-2006
生效日期: 12-2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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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5条第(1)款的约束。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