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span>专业日志</span>

我们深深地嵌在这个世界中——再孔雀一组,回菜头新贴

我按:昆明话里,"孔雀"作为形容词使用时的意思是自作多情,和英文中的peacockish有那么一点点暗合。"你这个老孔雀!"翻译成普通话的意思就是"你相当多管闲事and自作多情!"今天继续孔雀一组,回可爱的和菜头新帖:《有锁必破》。如果想看得更明白些,请先点这里读他的贴。

我再按:虽然很孔雀,但是也得先说明下,不管怎么孔雀,其实都不是要教育谁,表达自己的看法而已。利用Trackback交流,是BLog比BBS优胜之处,这一点以前已经说过。而且,既然是交流,那么就不见得自己一定正确,当然有吸取和认错之可能。

言归正传。

菜头提到TCP/IP和拨号程序,说如果它们收费的话,网络绝对不是今天这个样子。我看,这句话改成"如果它们的制作者收费的话,这些制作者绝对不是今天这个样子"可能更准确一些。从古到今(例子不举了自己去想),"标准"从来都是智力活动的最高境界,可以说,谁成为标准,谁就是统治者,谁想拥有话事权,就一定要去建立或者控制标准。TCP/IP制作者维C先生(Vint Cerf)之所以不申请专利、马化腾老师的QQ之所以让你我白用,是因为他们要达到的目的比比取得区区几个专利费和版税要大得多。

Flickr is FILTERED

Flickr is FILTERED, suddenly but not astonished, because we have used to be filtered without any notices and reasons. According to William Long, The way of filtering are simple, effective and as rude as it was. The two domain names that are used to store the photos are listed in some famous fire wall (farm1. static. flickr. com and farm2. static. flickr. com — spaces are added after each dot. I know it is not necessary since blocked domain name are listed differing to the content list, but nothing is impossible. I mean, OK, rape me, I know I’ve no choice and I’ve used to it, but tell me before doing it, please).

  LOVES YOU, and YOU LOVE Flickr, BUT THEY DON’T.

Who is the next? Gmail? Feedburner? Netvibes? or, the whole INTERNET out of the border, no, out of their control? They don’t care your murmur since you are nothing, and they believe, for the profits, those companies will knock their door after self-castration.

One may ask: but who will love an eunuch? My answer is: they will not be regarded as disables since no comparation here, and furthermore, eunuches may be a better choice than rapists.

话本——2010年6月7日日志:传说外国有个叫什么Flickr的网站

  我按:常看我Blog的人,都知道“话本”的意思——编故事玩儿。

  为什么爱编故事?是因为我小时候住的地方没文化,一有激动的事儿,不管是高兴的还是生气的,一堆孩子都养成用脏话表达感情的习惯。后来,有个特别漂亮的姐姐给我们讲故事,讲得特别好,但她一听见我们说脏话就不理我们——好吧,我承认这段话也是我编的。

日志时间:2010年6月7日  日志标题:传说外国有个叫什么Flickr的网站  日志作者:子弹

  前两天……

我、菜头、蟑螂、版权

  我按:此文其实是在可爱的和菜头同学有关Flickr的一篇日志下的留言,因为留言的时候仓促,错别字有点多,话也说得不清楚,就整理在这里。要看懂讨论的来龙去脉,请先点这里读菜头的帖子。下面绿色字体部分是留言上没有的。

  菜头,正如你对非商业使用你的作品采用创作共用协议一样,别人也有权利决定自己作品的传播方式。Flickr所形成的社区和互联网,互联网和整个世界一样,都需 要对既定安排的遵循和对选择的尊重,如果我们不尊重别人的选择,甚至因为别人指出你的问题而不尊重自己的选择,那么整个互联网就可能越来越像我们现在生 活的土地,成为没有安全感的丛林,实力强大的人大小通吃无所顾忌,普通人只能骂句干他老木,甚至连骂干他老木的权利都渐渐丧失。

  昨天我才在《时代》上看到某个忘了名字的百名最有影响力的人之一说:如今将单个作品“分发”给大众的模式将彻底被从多个作品中“聚合”有用信息到单个人的模式所改变(大意如此)。我相信并渴望这一天的到来。

  甚至,我可以如亲眼目击般预言:在技术上,50年内的世界完全可以达到一个真正点对点的时代,信息完整准确地推到我们的手持设备甚至人体芯片中。举个例子,穷和尚者行孙上楼梯的时候,忽然发现一条找死的蟑螂爬进菜头的门缝,者行孙立即数秒内通过网络(如果那东西还叫网络的话)获得解救这只蟑螂所需要的信息,其中甚至包括菜头正找打蟑螂的拖鞋的图像以及从菜头的所有作品(如果那些表达还被称为作品的话)中计算出的、他可能的价值观甚至心理状态,并且给出了如何让菜头放弃杀生的方案,然后,者行孙按响了门铃。。。事情完了以后,和尚动动嘴唇,就把自己成功挽救蟑螂或者失足踩死蟑螂的经历纳入到庞大的数据库中,让下一个叫行者孙的和尚或者叫菜和头的人更精确、更环保、更和谐地判断自己行为的结果。。。。

话本·猜想十年后的互联网和法律

  这篇帖子缘起于昨天和师兄李子木的聊天。当年横行于“榕树下”、结庐在“红袖添香”的他近两年忙于生计,疏离了网络,上网做的事情就是看新浪新闻和逛天涯BBS,对所谓豆瓣、WebN.0、RSS、YouTube等其实已经不新的东西都是只闻其名。基于超过十年的感情,我不能眼睁睁看着他“堕落”下去——趁吃饭的当口,写几句闷骚的话。

  十年前,CNNIC刚刚诞生。
  十年前,中国只有不到30万台计算机连入互联网,60万网民中绝大部分是男性和理科生,国际出口带宽仅仅25M!
  十年前,野山闲水的“中国法官”是整个中文网络世界唯一的个人法律网站!

  有多少人还记得1996年的“赢海威”?有多少人还记得1997年作为电脑“高端配置”的33.6K的“猫”?有多少人还记得1998年的“533.net”免费个人主页?有多少人还记得1999年的“my.yeah.net”域名转接服务?有多少人,还能想起那个“信息港”满天飞的2000年?

  所以,估计十年后的互联网长什么样是很很困难的。我下述猜想的准确性,非常有可能等于零,所以仅供参考,欢迎批评:

  我猜想,上面这张Web 2.0徽标集中的90%都将淡出人们的记忆。
  我猜想,人们不会再记得一种叫“网线”的东西,“博客”、“分众”、“网站”甚至“Web”等单词也将成为古董,个人的任何信息需求都可以非常准确和高速地通过手持设备获得满足;
  我猜想,诗歌和论文之外的通俗文字已经完全可以被自动翻译,语言不再成为信息沟通的主要障碍;
  我猜想,端着本印刷出来的书看,即使不是极其奢侈,也将是相当小资的事情;
  我猜想,最著名的不动产律师查找所有法律资料,与法庭的所有文书往来都可以通过他的手机完成,甚至一些本来必须到庭才能进行的程序,也将逐渐由网络代替——当事人到庭的目的,将越来越只是为了彰显法治的庄严;
  我猜想,门票、车票、邮票将和粮票一样,成为八十年代生的人们缅怀过去的最好寄托,在城市里用纸币付款将成为孩子们耍酷的途径之一;
  我甚至猜想,种植和更新人体芯片的铺子将和现在的美甲店一样稀松平常。

  与技术发展相对应的,是制度的被迫跟进——尽管我学法律的,但比起技术进步来,却觉得这方面更难预测——这个东西和整个社会体制和社会文化息息相关——在新技术的浪潮中,掌控新技术的必然是已经位于社会优势地位的人群,他们当然会按照自己的利益,用手中的代码来改造法律。所以,以下猜想仅供娱乐,欢迎模仿:

  我猜想,著作权保护仍将是一个重大的话题,但有关信息获取权和隐私权的纠纷将越来越多;(考虑到行政和垄断的结合未必能根治,本条可信度为0)
  我猜想,商标制度(如果还叫商标的话)将不得不为个人全息形象提供合适的法律安排;(考虑到技术普及的成本,本条可信度为-5)
  我猜想,“网络法”这个概念已经完全不存在,因为无“法”不涉及网络(考虑到立法的效率,本条可信度为-10);
  我猜想,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中将包括专利和版权许可条款;很多动产的转移都将成为版权许可合同的附随义务或者从合同条款;第一起因操作系统病毒导致不动产所有人权利受损的案件将于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本来可能性比较大的,考虑到不一定是海淀区法院管辖,所以可信度为-20);
  我猜想,“远程强奸”等问题将继续使强奸罪保持其法科男生宿舍热点话题TOP10的地位;(考虑到思想解放和同学们的早熟,可信度为-50);
  我猜想,司法考试中有关知识产权和无形财产的占分比重将大大超过合同法和物权法(考虑到彼时出题者的学术背景对比,本条可信度为-100);
  我猜想,广播和出版准入制度即使仍然存在也将被束之高阁(考虑到嘻嘻TV新大楼的成本效益问题,本条可信度为-1,000);
  我猜想,成人色情信息将在严格分级的前提下获得传播的正当性(考虑到国情,本条可信度为-10,000);
  我猜想,在顺利建成和谐社会后,“集体关机”和“集体开机”都可能成为相当严重的“不稳定因素”,同时在刑法附加刑中增加“剥夺开机权”将被写进学者的论文(sorry sorry,纯属娱乐,可信度-100,000);
  我猜想,站岗值勤的交通警察将成为历史教材里的图片(考虑到首都大量开电梯的阿姨,本条可信度为-1,000,000);
  ……

  五年前,我在硕士论文里相当闷骚地煽情说,“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总是比人们想象的还要快,我们能做的,就是不断前行,宁可在认知真理的道路上成为新的追日者,也不因为感叹自己力量的弱小而彷徨却步。”现在对“真理”的看法变复杂了些,但企盼法律与科技共同进步的心,却似乎更迫切了。

更正并道歉

  我前两天说了美国《2007知识产权保护法案》的坏话,洪祖运兄有不同意见,以下是他的留言:

豆兄,请允许我指出你的一点失误。在刑法中“attempt to commite a crime"的意思是“犯罪未遂”。
   
    比照我国刑法第23条
    Article 23 A criminal attempt refers to a case where an offender has already started to commit a crime but is prevented from completing it for reasons independent of his will.
   
    An offender who attempts to commit a crime may, in comparison with one who completes the crime, be given a lighter or mitigated punishment.
   
    我看过全文,这部法案的精神主要是修改版权法刑事部分实体部分的疏漏?(如第四条对未遂犯的增加)和程序法上与兰汉姆法案等不一致的发面如法案第三条建议 授权法院在版权案件中颁发“ex parte”令以扣留那些记录侵权人制造、销售或者收取事项的文件资料。好像不存在惩罚思想犯的问题。
    供您参考

  以下是我昨天下午看到留言后的答复:

非常感谢Hong兄的说明。我对刑法的了解非常少,还请您再说得明白一点点。
    
     你说的恰恰是提出修改动议的美国检控当局的理由,他们说:因为attempt to commit a crime和committed a crime一样,所以这么改没问题。
    
     我看不懂的就是他们的这个理由,不知道凭什么attempt to commit 和 commit 就变成一样的了??
    
     我只知道,这样修改,导致惩罚标准变严格了,原来清楚的标准,变得不清楚了,原来不是犯罪的,现在是犯罪了,而且究竟什么是犯罪,变得完全由检察官或者法官说了算了。比如:假设我想把自己买的软件除了正常备份外,再复制三份,但是(1)我正在复制过程中,被冲进来的警察抓住了;(2)我复制完了,但发现我复制的不是软件,而是我自己的照片,于是我扼腕叹息,在我的Blog上写:昨天实在是太笨了,本来想考贝某某软件的,居然弄错了还浪费我两张CD-R,然后警察就冲进来把我抓住了(3)我对全世界宣布说我准备复制三份软件,但是我不知道怎么操作电脑,所以请隔壁的布什同学教我操作,然后警察冲进来把我抓住了。
    
     按照修改前的规定,对于行为(1),不好意思警察先生你冲进来冲得早了,因为没有新的复制件产生,所以我不会被惩罚;对于行为(2),不好意思警察先生你抓错了,我又没考贝软件,没有新的复制件产生,所以我不会被惩罚。对于行为(3),警察你有病呀,我在学电脑呢!
    
     在修改后,对于行为(1),当然要惩罚。对于行为(2),我还是要被惩罚,因为我 attempted to copy the software;对于行为(3),我仍然要被惩罚,因为我已经在attempting to copy the software了。
    
     至于中国刑法为什么给翻译成这个样子,我不太懂刑法,不敢乱评价这两个有关“未遂”的翻译。也许你的理解对的,但是我还是看不懂,凭什么既遂就等于未遂呢?既然既遂等于了未遂,那还区分既遂未遂干什么?不是多此一举吗?
    
     退一步说,如果attempt to commit在美国法中,居然真的就等于commit了,那也不能这么修改,并且完全不必修改——按照总则的原则或者普通法确立的规则办不就行了吗?相反,如果在分则里改总则,就会导致逻辑错乱。怎么错乱?我们做个证明题:
    
     因为:attempt to commit sth. = commit sth
     所以:attempt to infringe = infringe
     将等式左右对换:infringe = attempt to infringe
     所以:attempt to infringe = attempt to attempt to infringe
     =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infringe
     =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infringe
     …(可以至无穷个attempt)
     又因为attempt to infringe = infringe
     所以infringe =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 infringe
   
     再次感谢!

《中大学生报》事件进展

  《中大学生报》的网站无法访问了,不知道是官方关闭的还是被拒绝服务式攻击导致的。学生报最近遭到狂轰滥炸,说其中的文章涉及淫秽,然后香港有关行政当局根据程序进行调查,将学生报其中几期定为和《藏春阁》等色情杂志同一级别的“二级”刊物,引发学生强烈反弹,接着又有人假冒校长签名声讨学生报,最搞的是,有208人向行政当局举报《圣经》不雅,指其中涉及强奸、吃粪便、吃人肉等内容,事情闹得越来越大,《大公报》等报纸自己惹的事,现在造成社会分化,收不了场,又跳出来谈稳定,相当地弱智,还不如嘻嘻TV,建议领导对其季度考核为“不合格”,免发奖金。

  在中大内地学生学者的“人间仙境BBS”(BTW,这个BBS竟然实名制)上,有一个帖子非常典型地体现出一些中国人发自内心的管控言论的欲望。这个帖子的发起人显然是针对论坛中活跃的一个叫Millren的性别研究者而去的,但这个性别研究者很冷静地在参与讨论。全帖之中,

RSS所涉版权问题

RSS为网络资源共享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方法,但是其中涉及到的版权问题也必须弄清楚,否则进入2.0、3.0乃至N.0时代的网站们,将面临新一轮诉讼风暴,时间有限,以下简单写几个问题的问答,信笔写来,思考得不成熟,希望有同好跟进探讨。

1、问:提供RSS地址,是否就意味着许可用户行使RSS所引用的网页内容的公共传播权或网络传播权?
答:如果没有相反证据,RSS地址只能在符合合理使用条件下使用(例如,用于用户个人的RSS阅读器上)。除非同时有专门的授权(如声明参加创作共用),则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仍不是默认许可给使用者。

2、网站(特别是BSP即博客托管服务提供商)提供RSS功能时,是否应该专门通知相关网页的作者?
答:是的。因为RSS功能可以导致某些聚合网站将本身不属于自己的内容简单地复制到自己的网站上供公众阅览,如上题所述,这属于侵犯版权,而部分BLOG作者可能根本不愿意非经其许可的、任何形式的复制或者传播,所以BSP如果提供RSS功能,应当事先通知作者,否则可能面临”帮助侵权“的法律风险。

3、那么BSP是不是只需要在用户注册条款中提及RSS即可?
答:不是很完备,因为有关RSS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这种条款的效力并非仅仅依靠用户点击就可以确立。此外,版权是从作品创作之时方产生,而在作品创作之前的概括授权许可属于合同关系,也就是相对权的范畴,这种相对权不能够对抗作品(如某篇日志)真正产生后,作者对作品的绝对权利。

4、站在BSP角度上,应该以什么方式才比较稳妥,防止今后的法律风险?
答:比较稳妥的方式首先是宣传,让用户了解到RSS的效用。大部分用户其实都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被更多的人读到,所以大部分人是不会拒绝使用RSS功能的。当然,除了宣传以外,与用户之间就RSS功能达成协议也很重要,具体的方法是:在概括的用户协议条款之外,就 RSS问题专门向用户发送确认使用的邮件,把网站程序中设计为:只有当用户回复并确认了RSS的使用,RSS的功能才在用户的Blog上启动。

是药三分毒

  自从1990年开始发育到现在的5000多天里,我平均每年到诊所看病两次,各种住院的时间加起来不到四十天(包括SARS期间因为流窜回家被逮捕的十二天),也就是说,我99%的时间是在没有医疗看护的条件下存活的。

  SARS期间的事是这样的,三月底的时候,嘻嘻TV报道说北京从二月份就有SARS病了,而我当时正好在北京,看电视的时候考虑到最近有点嗓子痛合并胸闷,为了响应全民扫黄打非的号召,更因为我发自内心的社会责任感和发自内心深处的怕死情结,我毅然前往医院检查身体,并报告了自己去过疫区的事情,于是我迅速被双规,入住一间可眺望到精神病科的隔离病房。尽管第二天我的嗓子和胸脯就恢复了正常,尽管第四天专门管我的呼吸科主任就揭下口罩对着我猛打哈欠(顺便说以下,他是我见过最有魅力的活的医生,其魅力直逼美国电视剧里的房子医生),尽管第六天我的释放就已经获得了医院专家组的同意,但是我还是待了十二天才得以回家。原因是:此事非同小可,需要上级部门层层备案审批,据说我的名字和其它数千个名字一起,一度送达正部长级的官员办公桌上等待画勾签字,这样看来,运行效率已经相当地奔腾了。

  我另一次偶然住院,邻床的老先生就没那么好的运气,他得了前列腺肥大要做手术,这个病其实没什么大不了的,手术也不痛苦,痛苦的是手术前的检查过程中,必须将铅笔粗的一根导管从尿道口插入,而这种插入必然带来炎症(为什么?你插一下试试就知道了),如果炎症严重,医生们为了保证到时候不出事情,就会拔出导管推迟手术。这意味着下次手术前就要再插一次,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期间的插入费用、消炎费用和拔出费用当然都是被插的人支付。年龄越大的患者,医生的胆子越小,所以老先生总共被插了四次,第四次听说还要再拔出来的时候,这位平时宅心仁厚、和蔼可亲的老先生终于忍无可忍,冲到窗前准备跳楼,听说后来医生们没办法,“冒险”做了手术,终于使老先生免去再插之苦。

  说这些,是要说明下面的道理:
  (1)虽然讳疾忌医的思想相当错误,但健康的体魄不是医疗监护出来的,而是从正确的习惯和适当的运动中得来的。
  (2)住院本身是要成本的,除了花钱外,还会限制你的工作效率,降低你抵御疾病的能力,甚至反而增加缓病的风险,危害你的生理和心理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