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BURN, or TO BE BURNED OUT: 关于feedburner
Feedburner is burned out. That means, "feeds.feedburner.com" is blocked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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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内的用户,请暂时使用feedsky的种子订阅本站:http://feed.feedsky.com/blawgdog。
另外,请阅读者注意,如果你爱我,请谈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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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部长冈萨雷斯下台了,原因有两个,一是他解雇多名高级检察官的行为被怀疑有政治动机(这些检察官大都不买布什的帐);二是他以反恐为名,让下属在没有获得法院令的情况下监听公民的通讯。换在中国,这么芝麻绿豆大点的事就下台,是不可能的。中国官员下台可难了,贪污或者受贿天文数字可能下台,而且还一般不是在现任职务上干的事。以职务之便为情妇提供利益可能下台,但还得把人家“爆”销了才下……这还用得着比下去吗?
刚刚看了这个故事:《毁灭上万网站 紫田网络灾难全纪录》。数万个网站,其中包括中文网站百强之一,就因为其中的一个网站出了不知道什么问题(注意,是“不知道什么问题”——人家永远不会跟你解释,你甚至搞不清楚是谁下令关的)全部被关闭,而且“17大结束前是不会开了”。旁边还有人假惺惺地“三点反思”,反思得比嘻嘻TV还嘻嘻TV。这有什么好反思的呀?只要你还有良心,简简单单挣开眼睛正正地往前看,猪都能看见中国互联网发展道路上,有一头(甚至N头)巨大的怪兽,没有任何锁链,没有任何制约,想咬谁就咬谁,想扒谁的衣服就扒谁的衣服!这样下去,互联网将很快变成权贵和暴徒的天堂——和谐?做你的什锦八宝饭梦吧。
拜托,那些整天云里雾里方法论、论方法的,干点正事——至少,不要那——么——犬儒(注意朗读时的节奏,谢谢),好吗?

我曾经在日志中提到过RSS所涉的版权问题(点此),今天接到FeedSky的邀请评论一个新的网站:“9公寓”,其中的一个特色功能(其实也不算特色,好多网站都有这个功能了)就是将用户在其它地方的日志通过RSS地址导入到9公寓的网站页面中,并且随着用户自己的RSS地址的更新,同步在9公寓中更新。就花十分钟对这个问题多说两句吧。
第一,将自己的博客或网站的RSS地址导入到任何地方,当然版权人的权利。RSS地址本来就是用来分享的,所以这一点上,在版权人(即日志作者)的角度上没有任何问题。
第二,本来RSS文件中可以包括版权授权的代码(例如用创作共用的某个协议等),但这不等于使用了这个RSS地址的作者就一定同意代码中所指向的授权条款(他们甚至根本不懂这些代码,也不懂什么是创作共用协议)。所以,如果任意地让RSS地址被导入到其它页面中,就可能违背作者的初衷。
第三,如果提供导入服务的网站在相关页面上插入了广告,那么即使作者理解并同意创作共用协议,也照样会造成对作者作品的侵权——原因在于,大部分作者所使用的授权条款都不会包括商业性使用,而插入了广告以后的授权条款
看到新闻:《济南7-9爆炸案一审宣判 段义和被判死刑》,不由得惊叹中国侦查、司法和立法等国家机构的高效率!
让我们来看看各项时间点(资料来源,《财经》的报道):
1、爆炸发生在2007年7月9日下午五点多。
2、一周之后,山东省委做出决定,鉴于段义和长期包养情妇,给其大量钱物,为其谋取利益,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并有涉嫌爆炸杀人严重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开除段义和党籍、公职。

早上刚看到51.com的庞姓老总说自己买这个域名花了98万,下午就收到Feedsky就六间房网站斥巨资购买6.cn的话题评论邀请。根据DoNews的报道,视频分享网站六间房购买了单数字域名6.cn,价格传说是五百万。至少从现象上看,这宗交易应该差不多完成了,6.cn的域名已经指向了六间房的网站,传言中可能一并交易的另一个6.com.cn则到现在为止还指向到传言中这次交易的卖者的Blog。
如果说50块(比如Blog话题广告)、500块(比如租用个网络空间)、5000块(比如请人做个小网站),甚至5万块(比如签定一份软件开发协议)的交易都不值得我们请一个律师的话,那么在进行一宗500万的交易时不请律师,只有三种可能性:第一,当事人脑子有问题;第二,当事人是政府或者国企;第三,当事人自己就是对该类交易很熟稔的律师。所以,我相信,六间房斥巨资购买域名(6.cn)的交易中,双方肯定是请了律师的。况且,对一个交易来讲,如果都请了律师,那说明双方的确都想把买卖做成,纠纷也一般不会那么容易发生。再加上他们请的律师不是我,所以这里不对这个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的法律操作做过多的分析。而是把问题稍微讨论得深那么一点点——域名交易中,到底买卖的是什么?
买的是商标吗?不是。域名只是用来指向特定网站的一串字符,它不是商标——当然,这串字符可以被用来作为商标,但这串用来作为商标的字符和这串用来做域名的字符的法律属性是完全不同的。作为商标的字符串,需要经过商标注册程序,在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后,根据商标法予以保护。虽然都叫“注册”,但域名的注册和商标注册之间的差别,在法律属性上比学生开学注册和商标注册之间的差别还要大。6.cn注册了域名,其他人也仍然可以将6.cn注册为商标。反过来,即使有人已经用6.cn注册了商标,商标拥有人也不能当然地向域名持有人主张对域名的控制权利。
买的是这个“名字”吗?不是。这个名字谁都可以叫,你可以用6.cn做域名,我还可以用6.cn作我的宠物的名字,他还可以用6.cn作为企业字号。
网络日益深入生活。从小打小闹的Q币到真枪实弹的网络银行,从个人之间的著作权、名誉权纠纷到企业之间的专利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各个领域都越来越与网络密切关联。在以前的日志里,我猜想过十年后的网络和法律,其中说十年后将呈现“无法(律)不(涉及)网络”的情形,这一点应该是越来越确定了。既然各式各样的法律纠纷都会涉及网络,那么网络取证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也就越来越重要了。
对于信息网络上的证据,尤其是网站页面上通过图片、文字等视觉或听觉途径传递的信息,人们往往习惯于采用公证的手段对其予以证据保全。实践中之所以大量采用公证证据保全,是因为网站页面内容很容易被删改。我写过一篇名为“互联网上著作权侵权案件公证证据保全应注意的事项”的帖子,对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互联网上的证据的操作方式进行过简单总结。而今天要提出来的问题是:网络取证是不是只有公证一条路?
当然不是。
公证只是一种对既存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于其具有相对严格的程序和相对专业的人员,所当这种证明与其它证据发生矛盾时,如无其它证据证明公证过程存在瑕疵,其证明效力相对要高一些。但是,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网站页面上的任何证据,都需要进行公证,也不意味着只要一方当事人提供了经过公证的网站页面,就一定能否定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证据。
信息网络时代来临后,这个世界上的人们似乎就只有两种:一种是程序员,另一种是非程序员。前者常常以为自己能通过技术去控制别人;后者又常常为了满足自己懒惰的欲望(或者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把信息网络描述成彻底的技术问题,主张(或者以为)只有程序员、也只需要程序员来解决这些问题。
可惜,上述两种人都错了,并且一错再错。程序员们忘记了,你想控制的人中间,也可能有程序员,即使没有程序员,但程序员也有小学同学,大家拼技术,道高以尺、魔高一丈,然后道又高一公里,魔又高一光年……采用技术去控制别人,不管控制的目的是好是坏,都是没用的——对这一点,我一千年前就说过(点这里和这里),前两天Google手下的著名程序员Jeremy Allison又说了一遍(点这里看:Why DRM Wan’t Ever Work),OK,我不是程序员,说了不算,这次有点说服力了吧?
正如iPod的DRM、HD-DVD及Blue Ray的DRM (AACS)的必然宿命一样,微软Zune播放器的DRM 也已被破解,这一切都说明,用技术手段来保护版权,是不可能的——问题从来不出在技术上,而是出在社会中,法律里:那就是,陈旧的版权制度、专利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的进步,正面临巨大的、根本性的变革(btw,同样的,想用技术来封锁网络,也只会自取其辱,成为历史的笑谈)。
但是,如果只看到上面说的这些,俺就不是法豆了。程序员也是人,他们的错误想法也会对社会的发展起作用。种种所谓DRM多年来盛嚣尘上,再加上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程序员们的话语权也就一直存在。这就如同在一个汪洋大海中漂泊着一艘名叫地球的小船,船上最有经验的水手其实也是第一次航行于这片海域,别人用他过去的经验去相信他未来的行为,可是其实他也不知道什么是正确和什么是错误的——文科生,当然是有事做的。
我按:最近两天,一位名为“佛法无边”的先生对我的文章《论邻接权制度的逻辑起点及其实践意义》进行了点评,我也作了回复,特专门作为一篇日志发出来,以便让订阅了本站的达人们批评,如果您没看过文章,请先点这里查看原文,再阅读以下的讨论。非常感谢佛法无边兄的发言。
佛法无边 [2007-07-17 05:49 PM]
你的这个意见恐怕还得斟酌。著作权与有关权的逻辑原点真有如此不同?我看,你的解释只是一种猜测。立法从来都是现实需要的回应,在一开始并没有逻辑。如果真有逻辑,那肯定是事物的必然之理。谈不上逻辑了。按一般的看法,法律只是针对行为。著作权针对创作,有关权针对作品加工、传播。两者都是事实行为,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可以肯定的是,传播者传播的东西都是经过加工的,如果没有加工过,他就不能享有权利。录音、录像、电视节目,是传统的传播对象,都是用一定技术加工的对象。只不过,这些东西,重在加工而便于公众知悉,对于文化传播与帮扶民智,乃至民主法治,人民福祉有益,值得鼓励多多亦善。因此,从立法论角度,著作权与有关权的起点应该一致:行为–后果(创作–作品;加工、传播–制品)。
对于你文章中的例证一,我想,为什么不能同时拥有这些权利呢?从规范分析看,属于法条竞合。对于例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生理由和其他有关权是一样的,新的技术手段出现了,旧有的市场主体的利益受到了冲击,法律是守旧的,于是就有了利益分割重组。不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完全套用了广播权的模式,太守旧了。对于这种权利的实施结果,我的看法是,公众的利益被限制了。就中国法而言,合理使用制度没有相应扩展而是缩小,到底是公众的失败。
首次在你的领地发言,秉承怀疑一切的学术操守,说了上面的话,见教。
Donnie [2007-07-18 02:23 AM ]
最近一段时间,我陆续对FYFZ.CN的推荐blog及访问量前120位的blog、法天下的推荐blog,以及我友情链接上的独立法律Blog进行了分析,总共大约二百多个Blog。现就法律BLOG们的版权许可情况作出非学术研究报告——因为是非学术的,所以也就没什么注释之类的,供法律博友们参考。
第一,绝大部分法律blog未对版权问题作出专门声明。其中一些Blog使用的页面模板上,有“All Rights Reserved”的标识,但这些标识应该都是模板上自带的,而并非Blog作者添加的,因此只能认为他们都是“保留所有权利”的——当然,这也不排除一部分作者自己并未准备采用这种许可模式,但由于对网页模板排版不熟悉或疏忽的原因,没有改变这些标识。鉴于版权为绝对权利,未经许可不能使用,所以我无法将这些Blog的RSS地址收录于我在“火啦网”上制作的“法律博客圈”(http://www.huolat.com/q/law)中。(为什么删除这些?见文后的说明)
第二,对版权问题作出专门声明的BLog中(大约有三十多位),约一半左右禁止转载——包括在网络上和在传统媒体上。这些版权声明包括两类:
(1)在表明禁止转载自己的文章的同时,承认自己转载了他人的文章,说如果对这些转载行为有不同意见,就通知他们,立即处理;
(2)没有提到自己的许可原则,只说了其他人如果主张著作权,请联系他们一类的话。
因为这些版权声明都禁止在网络上转载,所以如果未经许可引用他们的RSS地址到另一个公开的网页上,那么就属于侵权(在中国叫“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上述法律博客圈里,我也没有收录他们。
第三,大约有二十个左右Blog声明允许在网络上转载自己的文章(在中国著作权法下,也就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默视许可),其实又包括几种情况:
(1)完全彻底放弃版权,包括署名权等一切权利,有一位——沈萍老师(不好意思,这是本报告唯一指出具体blog名的,因为实在是非常喜欢她文字中体现的性格,呵呵);
(2)可以在网络上转载,但必须通知作者(有一位);
(3)注明出处的前提下,可以在网络上非商业性转载(有十三四位);
(4)注明出处的前提下,可以在网络上任意转载(有四五位)。
对上述blog,除了RSS地址无法使用和大量转载他人文章的外,我都收录进了上述博客圈。(为什么删除这些?见文后的说明)
前两天接到Feedsky的邀请,对一个名叫“百合网”的网上婚恋交友网站作评论,觉得和我的BLOG主题没什么关系,所以本来不准备接受邀请。今天打开看这个网站看了一下。这个网站找了个“心灵匹配”的概念做卖点,也就是给用户做一些性格分析的测试,然后通过性格分析的结果来找相应的交友对象。做了之后发现属于MBTI(点这里看Wiki上的介绍,看不见的点这里看百度百科)性格测试的变种,只是以前做的是职业倾向的,这里的是有关婚恋内容的,也许是出于职业习惯,看到这些内容立刻就想:如果这么全面的个人资料加上性格测试结果,一旦被不当利用可就麻烦了。
在网络法领域,个人资料保护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齐爱民博士2003年就有过专著,张楚老师主持,我也参加了的信息网络安全法课题里,也有涉及这一主题的内容。但遗憾的是,在实践领域,由于立法的缺憾,社会上的争论还停留在非常原始的阶段——行政机关的思路不能与网络的迅速发展相匹配,导致该管的没人管(例如某个臭名昭著的“搜人网”)、不该管的却总想管(如所谓如所谓“博客实名制”的争论)的尴尬局面。
其实,网络社区环境是相当多元的,在一些以发表言论为基本要素的网络社区(如BBS、图片分享、Blog)中,个人资料保护的问题并不是很大——这些社区的目的是交流思想,不需要暴露自己过多的个人信息,所以人们会自动地采用昵称、“马甲”等东西来保护自己。但在一些以缔结实质性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网络社区(如网络银行、电子商务、网络交友等),由于用户必须将自己的资料提交到网站上才能达成目的,所以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了。
不当利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友网站的不当利用,各种交友网站上都有隐私保护政策,但这些政策都相当粗线条,并且往往不针对自己的业务进行设计,省了律师费可以,将来出了事就麻烦了……具体怎么做这里就不说了,再写下去就该让这些网站付钱给我了。

赶集网通过Feedsky邀请话题广告,尝试一下。虽是话题广告,但也不能浪费读者、尤其是订阅者的时间,所以照旧谈与法律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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