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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名  稱:著作權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公布日期:民國 1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系統時間:民國 95 年 06 月 23 日
转自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J0070017
 
1.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國民政府第 21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0 條
……
10.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 (87) 華總 (一) 義字第 87000    1264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17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一百零    六條之一至第一百零六條之三規定,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 管轄區域內生效日起施行
11.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總統 (90) 華總一義字第 90002195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4、37、71、81、82、90-1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2270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3、 7-1、22、24、26、29、37、49、50、53、56、56-1 、60、61、63、65、69、79、82 、87、88、91~95、98、100~102、 105、106、106-2、106-3、111、113、115-1、 115-2、117  條條文;並增訂第 26-1、28-1、59-1、第四章之一章名、80-1、 82-1 ~ 82-4 、90-3、91-1、96-1、96-2、98-1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585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22、26、82、87、90-1、90-3、91、91-1、92、93、96-1  條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並增訂第 80-2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7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98、99~102、117 條條文;刪除第 94 條條文;並自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ChinaBlawgReview.org建起来了

张樊对业内问题的把握程度明显比我敏锐,看到我长篇累牍地写了几篇有关中文Blawg Sphere的东西后,很快抓住了实质:现在聚集在FYFZ里的Blawgger们,虽然大多满足于其现有的功能,但也已经出现了SNS的需求。我将其总结为:除了表达,我们还需要交流。

张樊今天还把China Blawg Review(中国法律博客观察)建立起来了,我也是管理员。这里转贴一些有关中国法律博客的讨论和评论,这属于“Blogger人类学”的范畴,呵呵不过应该不仅限于这个范畴。可以做一些范围更广的研讨。

地址:http://www.ChinaBlawgReview.org/     欢迎大家访问,也可先看这篇:推动中国法律博客发展:关于建立China BLawg Review的提议,这是我们一开始的初衷,不过可能这个网站应该不仅仅限于Reviews,边摸索边调整吧。

最近几天疯写Blogs,必须告一个段落了……hoho…

表达本身,不是讨论

姓名:未名斋主   博客网址:dzlai.fyfz.cn   时间:2006-7-9 18:32:00
Donnie学友:以下是我在你博客上的留言,请批评。
     拜读了你的大作,很有意思。我对网络技术不懂。我进入博客世界,是友人的鼓动,是我自己的一个小打算的结果。我的小打算就是:我不认为博客世界是不可以讨论学术的,因为在我看来,任何地方都可以讨论学术,而且有许多人都喜欢学术,喜欢严肃思考。
     你关于博客的讨论,是“关于”博客的讨论,有意义。然而,我觉得更有意义的是,每个人都可以带着自己的一个小打算来建自己的博客世界,即使是象一个小姑娘对某帅哥发生好感那样。我以为,这才是博客得以存在本身的意义。
     正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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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Donnie   博客网址:donnie.fyfz.cn   时间:2006-7-9 20:11:00

邓老师:

在把我那边的回复粘过来以前,我想先问您以及所有其它评论者一句:这样粘来粘去方便吗?再进一步问一句:这难道对“讨论”真的没有影响吗?

本来,真正的Blog,是不必如此的。

法豆:中文Blawg批判——别让Blawg变成BBS

  不是正题,但要说在前面的话(可以略过): 国人对“blog”一词的翻译,有网志、博客、部落格等多种。在中国大陆,在Blogspot等全球最有影响的blog服务提供者被屏蔽的条件下,众多blog服务提供商利用“博客”一词在中国媒体文化中独特的亲和力和吸引力,使其成为“Blog”在中国最通用的翻译。但是,一些对互联网文化有所认识的人们,早已对这个词汇的模糊性、误导性提出过强烈的批评(点这里看),这种批评绝非仅仅基于技术,而是对中文Blog的体制性忧虑。为了正本清源,我今后将直接用Blog、Blawg(法律“博文”)、Blawgger等词汇——这绝对不是所谓“美国的月亮圆”,而恰恰是为了防止和批判只学形式,而忽略实质的、真正的生搬硬套。

在前两天的Blog中,我对“BLawg是什么?”进行了解释,此前,我还写过“博客这个狗东西”、“法律博客更应重视知识产权”等关于中文Blawg圈的批评文章,因为(1)自己的能力太差,并且思考也有不断深入的过程;(2)Blog、Blawg发音的近似让人容易犯晕,而且在中文法律Blawg圈,对互联网文化有所了解及希望了解的人还不多;(3)人们对互联网特别是Blog的认知限于中文环境(出于某种原因,中文简体网络一直在一定程度上与世界隔绝);(4)读者习惯性的对电脑屏幕上的文字的囫囵吞枣……等等原因,这些文章没能起到我企图起的作用。不过这没关系,这一现状本身就值得我反思和进一步努力——除了自己的blog文章继续恪守blog的原则外,继续发表对中文Blawg圈的批评。以下是我的最新想法,权且命名为“中文Blawg(法律博客)批判之一:别让Blawg变成LawBBS”。

正题:中文Blawg批判之一:别让Blawg变成LawBBS

从“法律博客是什么”说开来

  吴丹红的《有感于“法博三剑客”》发表后,引起了一场争论,我在公爵王的相关文章《看法律博客的风向标》中凑热闹留了言,这里把思路再整理下,希望本文不但能澄清和防止一些不必要的争论,并且让争论变为更深入的讨论,从而对所谓中文法律博客圈(Chinese Blawgsphere)的发展有更多的助益。呼…似乎有点托大,不过嘛,请大家先看看再砸好了,呵呵。

  小弟不是和事佬,不过我还是得先说一句:在大的原则立场上,大家的看法差异不大——丹红也好,公爵也罢,都对“blogger”们自由地发表言论没什么异议(不好意思,不是故意说英文,后面大家就知道我为什么不用“博客”或者别的什么了)。我想,之所以会发生争论,主观上也许是因为不同的人期望阅读到的东西不一样,或者说大家喜欢的文风不同(这其实真的可以理解,每个人都会喜欢或不喜欢某些文风),但客观上还存在一个原因,那就是大家在发言前,似乎还没对争论的基点,也即“法律博客是个什么东西?”有清晰的认识。我跟女朋友(扯远了,汗ing)打电话也常犯这种错,本来好好的,但说着说着就生气了,等回过头来一想,其实是大家没把说话的前提弄清楚,从而产生了误解。

  一、我们讨论的是什么  

  有误解,当然要澄清,否则就没法讨论下去了(这不,丹红兄就关闭了自己那篇文章的评论),可是不讨论更不好——小两口憋不住了还有一句我爱你,Blawgsphere里没了交流,那可就难得弥合了。所以,我们必须先把所谓“法律博客是什么”搞清楚。

知识产权法网站大全和一句话简评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网聚知识力量,打造学术精品。

[中国知识产权法网] 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其中的系列讲座较为可观。

[中国知识产权网] 知识产权出版社主办的网站,有大量最新信息和案例,提供专利数据库。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蒋志培法官主办,其中的审判信息有很高价值,另外还提供大量英文资源。

老赖同志过生日

  我认识老赖不是一天两天了。且不说她为人善良正直尤其是对我关怀倍至,单凭她长达二十多年与我保持同吃同住的关系而且不收饭钱,怎能不在她生日的时候举杯邀明月?

  多年来,老赖总是坚持自己乃正宗知识分子家庭出身。据说自其祖父以将不是毕业于PKU就是英文不输于中文的高才生,弄得我这样一个没什么文化的东西在她面前从来抬不起头。虽说没有视金钱为粪土,但她的确没把挣钱当成人生第一要务。可惜造化弄人,万恶的文化大革命和臭老九的家庭出身让她在祖国边陲和少数民族兄弟姐妹共同度过了五六年的“实习”生涯,虽说后来勉强返家,但为生计只能胡乱选择了个测量大地的专业。幸好之后改行在印刷厂里工作,算是多少和书本有了点关系,再后来好歹跑到个文人聚集的地方,可惜职位却恰好最不算文人——总而言之奋斗了小半辈子以一个摸头不着闹的“经济师”头衔光荣下岗。

  鉴于老赖长期对文艺孜孜以求,退休以后写的日记没有十万八千字也有八万四千字,于是她老公将一本三流学术杂志的文字编辑大权交付她——不过老赖从不受嗟来之食,再三声称只是暂时帮帮忙后方接受offer。此后每期三四百块的酬金花掉她至少五六十个小时,看着她伏案逐字改正那些理科生的语法和错别字,连我都觉得市场经济就算没有万恶也有九千恶。

  做事认真是老赖的风格,就算是学习游泳也是如此。当初第一次见她进游泳池的时候,满足于蛙泳的我一度相信即使我到了五十岁她也还是只能在里面“走”。没想到现如今人家能以教科书式的自由泳姿来回游个不停就像这事情根本不用花力气一样——长江“前”浪推“后”浪,弄得我也不得不奋起直追到这两天才基本算能“自由”地刨几十米。

Case: No fault even mis-lading goods

 Case Name:

New National Assurance Company Limited Vs. Shanghai RIJIN-TOP Express International Forwarding Co., Ltd.
 
Citation:
Shanghai Maritime Court of PRC (SMC), Civil Judgment (2004) TMC (Chu) No. 492
Judges: Xin Hai (C. J.), Qian Xu, Sun Ying-wei
Date: 21 April 2005
 
Rules:
If the shipper did not notified the carrier the special features of the goods, the carrier should not be liable to the damages even there was an inappropriate lading by the carrier and/or his employees for no fault were found in the case.
 

右腿摄影:让昆明有了“人样”

  出来混的云南人相对比较罕见,昆明人就更少——比如,北京的韩国人一定比云南人多。新认识的朋友比较难像其它地方一样,认识一堆你的著名老乡,所以往往只能讨论印象中的云南:
  ——“你们那夏天是几度?”
  ——“昆明的高尔夫草皮不错!”
  ——“那些少数民族的衣服真好看呀!”
  ——“丽江古城里的客栈每天多少银子?”
  ——“云南的过桥米线好好吃,上次我去西安的时候吃过了。”

  打过交道,知道我平易近人以后,朋友们一般会进一步打听他们感兴趣的事:
  ——“你们家是不是爱滋病很厉害……家乡,呵呵,家乡。”
  ——“唉,你们那是不是……很多人都吸毒呀?”
  ——“走婚的少数民族会跟外边的人来往吗?”
  ——“从你们那偷渡很方便吧?”
  ——“有枪卖吗?”

 点击看更多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都在自己的知识范围内,对上述问题给予积极认真和详尽的回复。因为回答问题总是就事论事的,所以呈现在朋友们脑子里的,仍然是脸谱化的、特征明显的云南和昆明。但,其实云南和昆明不是火星陨石,这里的人同样都是两腿直立行走身体呈左右对称分布的物种(除鼻子等几处外,不过低头仔细看看,其实微观上好象还是对称di,题外话打住),他们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组织结构总体上是和中国其它地方差不多的——该高考的时候高考、该过年的时候过年、该拆迁的时候拆迁、该车祸的时候车祸,朝九晚五、酸甜苦辣。

  所以,当我看到右腿的摄影作品的时候,感觉很清新——不是因为他的照片有多大的冲击力——现在大家都是吓大的——而是因为他的很多照片让昆明和云南从其实不怎么靠谱的“民族风情、鲜花、高尔夫场、蓝天、春天、毒品、爱滋病”等等所谓的特征关键词里解放出来,恢复为正常的、有屁股胸脯也有肚腩痤疮的、普通的——人样。而正是这恢复了的人样,让右腿跳出了所谓“越Local越世界”的自我封闭,透出一股“在昆明拍摄,但绝非仅仅拍摄昆明”的深度。

A case on recognizing the arbitral awards in China

Name:
Vysanthi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 V. China Grains, Oils and Feedstuffs Co., Ltd, etc.
 
Citation:
Tianjin Maritime Court of PRC (TMC), Civil order in Writing(2004) TMC (Que) No.1
 
Summary of Facts:
The dispute between the applicant and the first defendant on the B/L of Joanna V Ship issued on 28 June 1996 had been heard by 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CIA) and an award was issued on 14 March 2001. According to the award, the applicant should obtain USD 367,136.86 in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G.A.C.) and USD 28,500 in damages of resorting. The applicant should also obtain the interest on 7% per year of the above amount. The interest of damages of resorting (USD 28,500) will be calculated from 1 August 1996. The commencement time for calculating the G.A.C interest, however, would depend on the negotiation result between the applicant and the first defendant. If their negotiation failed, the arbitration court would decide the date. The end dates of both damages’ interest are the day when the first defendant made the de facto payment to the applicant. On 20 June 2001, LCIA made the second award in that the commencing date of calculating the interest of resorting damages should be 12 July 1996. In the same award, the arbitration fees in two arbitration procedure were decided to be paid by the first defendant. On 13 February 2002, the third award was made to confirm that the cost of the whole dispute should be paid by the first defend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