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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快照的法律问题

豆按:这篇关于网页快照问题的杂文,最早撰于2006年,最近感到其中观点需要变化,故修改后重新发一下。

  北京德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即yahoo.com.cn)这个案子很有意思。先摘录一段原告的诉讼请求(颜色当然是我加的):

  德都公司在所属的“权利-法e网”(www.rit.cn)首页做出了要求搜索引擎录入、链接该公司网站的检索排名均应在前20名内的声明。但用户在三七二一公司经营的“雅虎中国”网站上,输入关键词“法律”、“法律服务”、“律师”、“法律咨询”搜索时,德都公司网站均在20名之外。三七二一公司的搜索结果实施竞价排名收费服务,其盈利性完全依靠链接和录入其他网站的海量相关内容。因此三七二一公司未经德都公司许可以网页快照的方式将德都公司的网页预先复制并存放在其服务器上用于营利性搜索,侵犯了德都公司享有的复制权;未经德都公司许可基于营利性目的以网页快照及链接的方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德都公司的作品,侵犯了德都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通过网页快照以改编、注释等方式使用其作品向公众传播,侵犯了德都公司对自己网页的使用权。故要求三七二一公司按照德都公司的声明要求链接德都公司网站,否则停止在雅虎中国网站上的链接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中国版权法规

豆按:2007年收集,现从内参中移出来供所有人参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006)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1999)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1996)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1996)
  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6)
  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1995)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1993)
  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1993)
  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199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1992)

 计算机软件登记分类编码指南(199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
  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多边公约的附加议定书(1979)
  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范本(1979)
  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的多边公约(1979)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1974)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
  世界版权公约(1971)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71)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1961)

知识产权实验室的威客任务

张楚教授(右)与谭华霖博士(左)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这里是实验室、是孵化器、是新思维的萌发地、是知识成果的培育园。

  知识产权实验室”是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别称,也是张楚老师领导的团队的名字。老师是中国电子商务法的先行者,那本黑边红线的《电子商务法初论》是法豆迈入网络法世界的启蒙书。更重要的是,老师从未止步,始终关注新鲜的事物和真实世界的发展。在对“威客”及其发展(智客)的关注和应用上,知识产权实验室又走在了所有法律人的前面,我为自己属于这个团队而骄傲。

  “知识产权实验室”已经向外发布了多个威客任务,欢迎你的参与:
  (1) 征集对《知识产权法》(张楚主编)的意见
  (2) 中关村法大科技园公司LOGO优化任务
  (3) 《专利法教程》、《电子商务法教程》编辑任务
  (4) 搜集2002年以来国内专利无效案例
  (5) 征集公益专利信息联络人

  请持续关注www.newiplaw.com及本贴,实验室将不断发布新任务。下面所转载的帖子(《张楚教授谈设计师维权》)里的问题也是采用威客方式征集的。相信对希望了解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和网络法知识的朋友有用,也相信你能从这种新方式中,感受到知识产权实验室的创新力量。

附:转载:张楚教授谈设计师维权

国家标准的版权问题

  豆按:“馒头标准”的新闻一出,各种批评稀里哗啦的,连《明报》上都有人发文章骂了。我觉得,这些批评大多很无稽,源于对标准化制度的无知,更源于懒惰——发表议论前,至少应该了解相关的知识——最搞的是,甚至有法律专业从业者都不去查查资料就发议论。其实,馒头有标准一点都不奇怪,牙膏有标准避孕套有标准卫生纸有标准大米有标准,馒头为什么不能有标准?点这里阅读这次的馒头标准,点这里阅读标准化法

  这篇日志其实是借馒头标准的热闹,讨论另外一个问题——国家标准有没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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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那么,作为国家标准的文件,是不是也属于第五条的范围呢?

   我的答案是:是的。无论是强制性的标准还是推荐性的标准,都属于这个第五条(一)项的范围。

2007年中国网络法制十大关键词

  一到年底,各种套扑腾(TOP 10)相继出炉,法豆也贡献一组:2007年中国网络法制十大关键词。其特点在于:不权威、纯个人、没商量,供参考。

  1、“实名制”:闹腾了两年了,总有人希望剥夺我们匿名的权利。(法豆的相关文章点这里

  2、“百度日本”:技术中立乎?Code is law乎?(法豆的相关文章点这里

  3、“Google拼音”:谁是谁的奶酪?(法豆的相关文章点这里这里

陈乃明一案资料

  本案是香港第一宗引用《版权条例》检控P2P用户的案件、也是全球第一宗以BitTorrent发放侵权档案被刑事定罪的案例。我对这个案子的判决理由相当不同意——注意,我说的是“判决理由”(reasoning),换句话说,我之不同意,不是出于利益平衡、价值选择等等一类“立法上的考虑”(art of legislation),而是在于我认为法官没有正确地进行法律解释或者说法律适用过程出现了错误——时间有限,这里就不具体解释了,只把资料放在这里。
 
判决书

相关文章

没文化·中文网志年会·Blogger的法律责任

  先说一段与主题关系不大的废话:我有个理想主义的看法——Blogger没必要开会,网络其实已经给讨论提供了工具——此言绝非阿Q,实为理想。但理想归理想,人性归人性,人性是软弱的,所以见面生情很重要,所以无论是为了看月亮看猩猩,身体在物理上聚集在一起总是很爽的。所以,作为我的人,作为人的我,也是非常想去参加这个会的。再加上意外接到MountainBlog)的信,说第一次将法律议题放进日程中,希望我发言,我就更人性化了——能有机会在那么多人前说话,比我在这里码一万个字有用多了。Btw,我说的是2007中文网志年会

  可惜,我最后还是没去成。之前跟明理说过,如果我能成行,将以“Blogger的法律责任”为主题说话。所以,这里简单把我要说的话写下来,算是完成个作业——而且,因为是“会后乱说”,所以语气也就更随意一些。

  言归正传。

  首先,什么是Blogger的法律责任,就是当你我作为网志作者的时候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至于你的其它角色,比如是演员,是观众,是五毛党、是公共知识分子,是革命党、是保皇派,是卖药的、是跳裸舞的,等等别的角色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不关本文的事。这一点很重要,可以避免一些非常不专业的争论。

王立達:Google再出高招─YouTube Video Identification

豆按:之所以转,是因为中国境内看不到Blogspot,且原作者使用CC,许可非商业自由转载。

王立達:Google再出高招─YouTube Video Identification

YouTube上面最受歡迎的影帶,不論是今天大聯盟最佳好球、爆笑的電視畫面、令人難望的演出鏡頭等等,經常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著作權人一再促請YouTube與花大錢買下它的Google,有效過濾未經授權的影帶,但是這兩家公司以往都以技術困難推辭。

10月間YouTube終於回應著作權人要求,宣布將運用新發展的辨視技術YouTube Video Identification,過濾其分享平台上面多到不行的未經授權影帶。相關新聞報導可見此。國內著作權法專家,目前也在交大科法所攻讀博士的章忠信先生,在他的「著作權筆記」網站上,就此事件特別寫了一篇短評,十分精闢,非常值得一讀。

YouTube所採用的是Audible Magic公司所發展出來的 技術。美國大型網路社群網站MySpace也採用該公司的技術。簡單來說,為了要過濾、擋下未經授權的錄影帶,著作權人必須把主張受到侵害的原版錄影帶, 上傳到YouTube平台上的資料庫,以供比對。依照YouTube的設計,著作權人可以選擇把使用者上傳的未經授權影帶從YouTube上下架,或是選 擇在這些影帶旁邊加上自已的廣告,或是以其他方式,為本身的原版影帶作宣傳。

YouTube此種作法不僅正面回應著作權人的要求,洗刷蓄 意藉由YouTube會員上傳的侵權影帶賺取非法收入的污名。同時也試圖在著作權人與上傳影帶的使用者之間,找出一條共生的道路,以避免侵權影帶過高的下 架比率,明顯減少YouTube的上傳與點閱覽流量。看來Google以全美最受歡迎的工作環境優厚對待員工,所激發出來的創意,還真不是蓋的!

作者:Richard Li-dar Wang,Indiana University-Bloomington法律科學博士(SJD),現任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以往曾經任職於行政機關,擔任案件調查/法 規政策研擬/諮詢核稿等多項工作。主要興趣在經濟法領域,就此曾經先後研讀一般公法、產業管制與競爭法、國際經濟法等相關法律。今後將專注以智慧財產作為 主要研究重點。

关闭“法律博客圈”

中国法律博客

  这是世界上第三个独立的跨平台中文法律博客聚合。第一个(或者第二个)是张樊和我建立的独立网站(中国法律博客聚合),但精力有限,该站已关闭。第二个(或者第一个)是“猫眼看法”兄建立的,在我指出其所使用的博客圈服务提供者:
(1)刊登商业广告;
(2)不提供认领和退出机制。
因而侵犯版权后,猫眼兄相当仗义地停止了它的更新。

  我发现火啦网的时候,对她抱很大希望,不但写了一篇帖子推广它,还相当主动地为这个网站的举办者提了不少建议。然后,我还在坚持不侵害版权的前提下,把不少优秀的法律博客添加到其中(具体过程可以到这里回顾)。

  现在,火啦也和别的博客圈一样,在每个帖子的页面上大肆放广告,这是严重侵犯版权的行为。原因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