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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爱之名:母亲节的知识产权故事

因爱之名:母亲节的知识产权故事

文/董皓*

(专栏文章,原载21世纪,点此前往)

  母亲节的创立者是安娜•贾维斯(Anna Jarvis)女士。她的母亲安•贾维斯(Ann Jarvis)曾在美国南北战争期间致力于组织母亲们为交战双方的受伤士兵提供帮助。战争结束以后,安仍然致力于社会活动,她倡议建立一个“妈妈们的工作日”(Mothers’ Work Day),让妈妈们在这一天从自己的家庭里走出来,关心那些在战争中受到伤害的人们。安于1905年5月9日去世,她的女儿安娜将自己对母亲的眷恋化为动力,开始全力争取“母亲节”(Mother’s Day)的设立。如同电影《肖申克的救赎》里争取建立监狱图书馆的主人公一样,她拼命地给国内的政客、商人和宗教领袖写信,请求他们支持设立这样一个纪念日。

  1914年,她的努力终于成为现实,时任美国总统威尔逊宣告设立全国性的母亲节,时间定于每年五月的第二个礼拜天。这一天是安娜选择的,一方面是为了纪念她在天堂里的母亲,另一方面是因为她希望母亲节是一个神圣的(holy)日子,而不是一个假日(holiday)。她认为在母亲节这一天,子女们应该真正陪在自己母亲的身边,到教堂里祈祷感恩。

  母亲节在确立以后迅速为社会所接受,人们大多通过邮寄贺卡、购买鲜花、举办宴会等形式庆祝节日。后来母亲节甚至成为了美国“假日经济”中最为火爆的日子。然而母亲节的高度商业化,让安娜非常不安和不满。她觉得这个自己推动建立的节日已经走上了与自己的初衷完全相反的道路。她坚决地反对邮寄母亲节贺卡,认为这种祝福是肤浅和无聊的,而且贺卡公司还从所谓的祝福中赚取了大量利润,这玷污了她心中的母亲节,她说:“我要的是一个感恩日,而不是拿来让人挣钱的。”在她看来,母亲节应当没有购物、没有贺卡、没有宴会,甚至没有捐赠活动,而只是一个纯粹的充满亲情与温情的、感念母恩的日子。

  安娜的性格极其执着,她十年如一日地为了母亲节的设立而拼命写信和四处游说取得支持,当然不希望自己的心血被商人们所利用。

  她想到了知识产权。

当Google遇上皇家版权——政府文件的著作权问题

  请先看这个新闻:澳大利亚政府限制Google Map显示“野火地图服务”

  自2月8日上线后,GoogleMap所提供的野火监看服务,已有超过100万人次浏览。Google澳洲工程主任AlanNoble表示,得知澳洲消 防局 (CommonwealthFireAuthority,简称CFA)已无力维持其在线野火资料的更新,Google工程师决定伸出援手,在 GoogleMap提供即时地图、位置和野火强度等信息,并取得CFA同意。 但Google欲向维多利亚省永续环境部索取公有土地的火灾资料时,竟遭到拒绝,导致工程人员无法制作这部分的地图。根据Noble的说法,此事应归咎于Crown著作权法条。此规定将所有政府产生资讯的著作权,全数归于政府,防止未经明确许可的使用……

 

   接下来是我的:

董皓:作者精神权利的可转让性和可放弃性研究

Can the Moral Right be Transferred and Waived?
A Positive Research to the Chinese Copyright Law

DONG Hao
(Law School,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1, 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reviews the possibility of the transferring and / or waiving the moral rights stipulated in Chinese current Copyright Act. The premise of this discussion is: copyright in Chinese legislation is by nature a kind of statuary right but not natural right. Based on this precondition, this article positively analyzes the moral rights in Chinese copyright law and draws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 (1) the right of publication can neither be transferred nor be waived; (2) the right of revision cannot be transferred but can be waived; (3) the right of integrity can neither be transferred nor be waived; (4) the right of attribution can be waived, and when the law accept the conception of transferability, it can be transferred then.
 
Keywords:
Copyright, Right of Attribution, Right of Publication, Right of Revision, Right of Integrity
 
This paper has been accepted by the Journal of Yunnan University – Law Edition, the full-text will be provided after the publication. Please visit this page later and see the update.
 
 

 
本文已投稿,全文将于文章正式发表后在本页面中提供链接。
 
 
作者精神权利的可转让性和可放弃性研究
 
董 皓
(云南大学法学院,昆明,650091)
 
摘要:本文讨论的是中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署名、发表、修改、保护作品完整”几种被归为“人身权利”的著作权权能的“转让”或“放弃”的可能性。讨论这一问题的前提是确认中国的著作权是一种法定权利而非自然法意义上的“天然权利”。基于此,本文可以从实定法的角度上对几项精神权利进行分析。分析的结论是:发表权无法被转让,也无法被放弃;修改权无法被转让,但可以被放弃;保护作品完整权既不能被转让也不能被放弃;署名权则可以被放弃,且在性质上也可能被转让。
 

关键词:著作权;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董皓译:美国联邦版权法作品保护期限速查表(前言)

美国联邦版权法作品保护期限速查表(前言)
作者:Peter B. Hirtle*
译者:董皓**
 
 
本文获取方式:
本译稿全文刊发于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学术辑刊:《知识产权前沿报告》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各地书店有售。
 
特别说明:
为尊重出版者利益,目前仅将稿件中的“译者说明”、“原作者前言”及相应的注释刊出,速查表译稿全文请参照上述方式获取。
 

 
译者说明:
本表格首次刊发于Peter B. Hirtle先生的论文《版权法的近期改变:版权期限的延长》(Peter B. Hirtle, “Recent Changes To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rchival Outlook, January/February 1999),后被作者刊登于互联网上,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美国版权法的修正不断修订。目前所翻译版本中的“是否进入公共领域”是以2008年1月1日为准做出的判断。
该表目前已成为描述美国版权保护期限的权威性资料。根据原作者的版权声明,在非商业目的的前提下,这个图表及其说明可以被自由使用而不需要取得作者的单独授权,其中也包括翻译和演绎。所以,译者对这个表格进行了全面“汉化”——不仅是内容上的直接翻译,而且考虑到中文读者对“以前”、“以后”等词语在理解上与英文读者的区别,对表格内容中的所有时间点作了重新表述,另外还在图标后的说明中,适当增加了相关问题的说明。因此,译文中若出现相关的错误,其责任由译者承担。由于法定的公共领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变化,所以在表格发表后,作者对此不断持续更新,请读者阅读译本的同时参考这个表格的最新英文原本:http://www.copyright.cornell.edu/public_domain。
 
原作者前言[1]
 
美国宪法规定,版权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保护,但这个“有限”究竟是多长时间?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对其它一些问题作出回答。例如,谁是作品的作者?如果作者是自然人,那么当代版权法所规定的版权保护期间就是作者终生外加七十年。如果是单位作品,那么保护期则截至作品发表后的第九十五年年底,或者作品创作完成后的第 一百二十年年底。
对于在1989年3月1日之前创作的作品而言,上述问题的回答则要复杂得多。版权保护期间的终止,将因为下面的各项因素的影响而有不同的答案。
l   作品发表过还是未发表过?
l   如果是发表过的作品,那么是在美国境内还是境外发表的?
l   在发表的时候,作品上是否附带有版权标识?
l   作品是否曾经在版权局登记过?
l   在版权局的登记是否有过续展?
为了让档案管理员和图书馆管理员们确定作品是否仍然在版权保护期内,我设计了下面的表格。它被分为三个部分:未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境内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在每部分中,再细根据发表日或创作完成日,以及其它一些会影响版权保护期的因素做出细分。
为了防止误解,这里还需要作出一些说明:首先,表格讨论的只是美国的版权保护期。在许多情况下,尽管一个作品在其来源国已经处于公共领域,但在美国仍然处于版权保护范围内。同时,对某些作品而言,即便它们在美国已经处于公共领域中,但在它们的发表地仍处于版权保护范围内。如果一件在美国出版作品(或者在一个网站中)包含了在美国属于公共领域范畴的内容,只要它在某个国家可以被获得,那么很可能它仍然被当地法庭判决为侵权作品。
    此外,本表格中,对于什么构成“发表”并没有进行详细地解说。尽管这个问题在许多情况下是清楚的,但在有的时候则不那么简单。以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个梦想”的演讲为例,尽管这个演讲面对的是数万聚集于华盛顿的民众,同时在电视上被播放、在媒体中被传播,但不同的法院仍然就其是否发表作出过不同的判定。对于艺术作品而言,是否“发表”的判断则要更加困难。
最后,在联邦法下,并非所有已发表作品都能够获得版权的保护,这个表格对此问题也没有详细说明。以录音制品为例,这些作品直到1972年才获得联邦版权法的保护,因此这个表格并不适用于任何在此之前录制的录音制品。 再如,建筑作品直到1990年才得到版权保护;又如,联邦政府创作的作品从未获得过版权保护。当然,本表格对大部分文字、图形、雕塑作品而言,都是适用的。
如果不考虑对作者身份和发表与否的复杂判定的话,那么这个表格至少可以被作为判断作品是否处于公共领域的第一步。在许多方面,这个表格其实是基于 Laura N. Gasaway的成果而设计的——她的成果名称是:《作品何时进入公共领域》<http://www.unc.edu/~unclng/public-d.htm>. 此外,还有其它一些表格,这些表格在本表格的第一个注释中都进行了说明,你可以根据需要参考这些表格。
如何判断一个作品是否已经在美国版权局登记?美国版权局的第22号宣传手册可以作为你的参考:《如何调查一件作品的版权状态》<http://www.copyright.gov/circs/circ22.pdf>。1978年以后的登记和续展记录现在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到。至于1978年以前的登记和续展记录,则发表于《版权登记索引》(Catalog of Copyright Entries, CCE)上。该索引的许多卷也已经通过扫描的方式被放到了互联网上,地址是 < http://onlinebooks.library.upenn.edu/cce/>。此外,最近迈克尔·莱斯克(Michael Lesk)还对一个可搜索条目的网上 版本进行了观察<http://www.scils.rutgers.edu/~lesk/copyrenew.html>。上述后两个网址是非官方的,因此在使用的时候还要注意验证。如果你在这两个网站中的一个发现了一件作品的记录,那么就意味者它可能处于版权保护下。但是,如果你在这两个网站上都没有发现所要搜寻的作品,却不能保证这个作品一定处于公共领域中。
对于本表格所不能回答的问题,您还可以访问“版权建议网”(Copyright Advisory Network) <http://www.librarycopyright.net>尝试解答。此外,史蒂芬·费施曼(Stephan Fishman)的《公共领域:如何找到不受版权保护的文字、音乐、艺术及其它作品》(The Public Domain: How to Find Copyright-free Writings, Music, Art & More)一书,是这个方面最好的参考资料。[2] 


*  Peter B.Hirtle是美国康奈尔大学图书馆知识产权主管。他同时是康奈尔大学图书馆教育、研究和信息服务部主任,曾担任康奈尔大学数字文件汇集部的主任。Hirtle先生还是《D-Lib》杂志的副主编,并曾于2003-2004年任美国档案工作者协会第58任年度主席。
** 董皓:法学博士研究生、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网络法。个人网站:http://www.blawgdog.com,Sharron Ma对本文的翻译也有贡献,谨此致谢,但译稿的一切责任,仍由译者承担。
[1] 译者注:前言是原作者于2004年该表格的英文版被《Information Outlook》杂志发表时添加的。在中文译本发表前,作者向译者发来了这段前言,在此一并译出。
[2] 译者注:本表中的“公共领域”是最狭义,仅指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不包括版权法所不保护的作品及其它情形。
 
 

PD作品展播:《护士日记》1957

护士日记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从2008年1月1日起,1957年12月31日以前的电影都已经进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可以任意使用。下面要播放的,正是1957年上映、刚刚进入公共领域的电影《护士日记》(点此进入豆瓣页面)。

  这部电影我没看,根据介绍,讲述的是上海某护士学校毕业生简素华,不顾男友沈浩如的反对,毅然远赴北方一荒凉简陋的工地医务站工作的故事,由王丹凤主演的《护士日记》,讲述了护士工作、生活、爱情中面临的诸多矛盾。简素华,这个最负责、最典型的护士,树立了护士在银幕上的经典形象。如在公共场合,请带上耳机。

看更多老电影请点下面的链接

PD作品展播:《小城之春》1948

小城之春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因为是按年算的,所以到了年底大家都应该高兴,因为新年钟声一响,就又有好多东西可以自由使用了。从2008年1月1日起,1957年12月31日以前的电影都已经进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现在,我盼着2008年赶快过去,因为1958年是中国文艺的小高潮,有85部电影和至少19部动画片上映,这个数字在此后20年都没有被刷新。

  Anyway,今天先发一部更老的片子:《小城之春》导演:费穆、主演:李纬 / 韦伟 / 石羽,上映年度: 1948,点下面的三角形播放按钮播放,如在公共场合请使用耳机。感谢瑞典兄弟Philip Jägenstedt的整理上传。

开放图书馆正式启用,公共领域的书籍可任意下载

  据 Ars Technica报道,由 Internet Archive Open Content Alliance 合作建立的 Open Library 正式啟用。除閱讀外,目前正在加入聆聽版,部份書籍已有全書人聲朗讀。(消息来源:CUHK知识产权关注小组)。

  至少目前来看,界面还不是那么友好(或者是我笨,硬是没找到搜索窗口),比起Google Book来似乎不是一个数量级,不过有兴趣的也可以去看看。更有价值的恐怕还是这个站的建立者Internet Archive,我前两次在Blog上放电影的时候提到过它,通过它可以找到很多好东西,而且都是合法的。

PD作品展播:马路天使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因此,1956年12月31日以前的电影都已经进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感谢在北京学汉语的瑞典兄弟Philip Jägenstedt,整理了一批此类作品并发到archive.org上。

出口转内销,播豆广播台特推出PD作品展播系列。今天播送第二集:1935年的《马路天使》。导演、制片人:袁牧之摄影:吴印咸, 主演:赵丹、周璇、魏鹤龄。点这里看第一集:1941年的《铁扇公主》

请点“More”进入本日志观赏(如在公共场合,注意使用耳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