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wgDog | 博铎法豆

广东平海,双月湾

  平海是一个既有绝美的自然风景,又有丰富的人文遗迹的地方,凡具备这种条件的,便是我心目中的5A旅游地。感谢马姐姐和她们公司摄影协会的驴头驴友们,带我去领略了这个美丽的地方。以下看图说话(未特别注明的均出自本人的小卡片机)。


元末明初,大亚湾、红海湾一带盗寇猖獗,民不聊生。洪武18年(1385年),明太祖朱元璋为防御倭寇,遣花都司在此筑城屯兵,设立“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这个屯军之地,便是今天的平海古镇。(本图来源:http://www.pinghai.gov.cn/zcsh.htm)

  别的不说,单是这里的方言就一定会让任何一名有社会人类学工作经历的人向往无比:这里的方言名叫“军声”,以北京语音为基础,融合了广东话、客家话、潮汕话,会说军声的人,对上述方言也都基本通晓,有“晓得平海话,走遍天下”的说法。在古镇中偶尔驻足,偷听几句老人们的街头寒暄,想象一下六百年前北方军人与渔村女孩的邂逅以及邂逅之后闹别扭的情景,再看看如今追逐嬉戏于包公祠、关帝庙、街公公、井神仙等等一众庙宇神龛周围的孩子们,实在是一件惬意的事。

DRM必被破解,技术绝不可能替代法律

Snipshot_e419h6wvoivo  信息网络时代来临后,这个世界上的人们似乎就只有两种:一种是程序员,另一种是非程序员。前者常常以为自己能通过技术去控制别人;后者又常常为了满足自己懒惰的欲望(或者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把信息网络描述成彻底的技术问题,主张(或者以为)只有程序员、也只需要程序员来解决这些问题。

  可惜,上述两种人都错了,并且一错再错。程序员们忘记了,你想控制的人中间,也可能有程序员,即使没有程序员,但程序员也有小学同学,大家拼技术,道高以尺、魔高一丈,然后道又高一公里,魔又高一光年……采用技术去控制别人,不管控制的目的是好是坏,都是没用的——对这一点,我一千年前就说过(点这里这里),前两天Google手下的著名程序员Jeremy Allison又说了一遍(点这里看:Why DRM Wan’t Ever Work),OK,我不是程序员,说了不算,这次有点说服力了吧?

  正如iPod的DRM、HD-DVD及Blue Ray的DRM (AACS)的必然宿命一样,微软Zune播放器的DRM 也已被破解,这一切都说明,用技术手段来保护版权,是不可能的——问题从来不出在技术上,而是出在社会中,法律里:那就是,陈旧的版权制度、专利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的进步,正面临巨大的、根本性的变革(btw,同样的,想用技术来封锁网络,也只会自取其辱,成为历史的笑谈)。

  但是,如果只看到上面说的这些,俺就不是法豆了。程序员也是人,他们的错误想法也会对社会的发展起作用。种种所谓DRM多年来盛嚣尘上,再加上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程序员们的话语权也就一直存在。这就如同在一个汪洋大海中漂泊着一艘名叫地球的小船,船上最有经验的水手其实也是第一次航行于这片海域,别人用他过去的经验去相信他未来的行为,可是其实他也不知道什么是正确和什么是错误的——文科生,当然是有事做的。

开放图书馆正式启用,公共领域的书籍可任意下载

  据 Ars Technica报道,由 Internet Archive Open Content Alliance 合作建立的 Open Library 正式啟用。除閱讀外,目前正在加入聆聽版,部份書籍已有全書人聲朗讀。(消息来源:CUHK知识产权关注小组)。

  至少目前来看,界面还不是那么友好(或者是我笨,硬是没找到搜索窗口),比起Google Book来似乎不是一个数量级,不过有兴趣的也可以去看看。更有价值的恐怕还是这个站的建立者Internet Archive,我前两次在Blog上放电影的时候提到过它,通过它可以找到很多好东西,而且都是合法的。

关于法律人的头衔

  前两天,见到某同仁把“Justice of the Peace”翻译为“平静的公正”,还看到有人把人名后的“JP”翻译为“日本人”,愕然。其实“Justice of the Peace”是“太平绅士”的意思,在特定语境下,也可以翻译成“治安法官”,点这里看它的解释(维基页面,内地打不开)。太平绅士可以在自己的名字后面加上“JP”字样,作为个人正式头衔的一部分。

  一个人可以有许多头衔,但有些头衔是非常严肃的,不能胡乱加。比如“Dr.”,你不是博士就绝对不能加,你是博士研究生,甚至已经答辩完成,但还没有获得学位的人,也不能称自己为“Dr.”,JD在中国被翻译为法博士,但其实这不是一种学位,更不是博士学位,而只是一种受到法律职业教育的证书,所以一名JD是绝对不能称自己为博士的。同样的,JP也不能乱加,在名字后面加了JP,意思就是这个人是太平绅士,如果只是一个“J.”那么这个人就是大法官,而且在名字前面往往还有“The Honourable”,可以翻译为“某某大法官阁下”。

八卦:汤加丽要求百度断开其图片链接

科技时代_汤加丽要求百度断开其图片链接 不排除起诉可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1日 15:16  新浪科技
原文链接:http://tech.sina.com.cn/i/2007-07-21/15161629001.shtml  
 
新浪科技讯 近日,国内署名拍摄人体艺术写真第一人汤加丽授权娱乐基地律师发函百度,要求百度断开对其图片的所有链接。

  娱乐基地表示,百度的图片搜索链接服务,向用户直接提供汤加丽的人物照片和图片,这些被链接网站均未得到汤加丽许可和授权;百度巨大的流量导致了这些图片在互联网上的被广泛非法复制和传播,严重侵犯了汤加丽肖像权。因此,汤加丽要求百度断开图片的链接。如果百度坚持不删除图片,将不排除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可能。

  汤加丽授权娱乐基地律师发函与近期娱乐基地起诉百度MP3侵权几乎同时进行,引得业内人士猜测汤加丽可能签约娱乐基地进军歌坛,娱乐基地发言人称,确实和汤加丽在商谈签约细节中。至于为什么只起诉百度的问题,娱乐基地称,百度的图片搜索是提供原图片大小的源文件,而谷歌只提供缩略图,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木木)

 

与“佛法无边”关于邻接权的讨论

Pia 06 2003 - t Discuss.jpg (5216 bytes)  我按:最近两天,一位名为“佛法无边”的先生对我的文章《论邻接权制度的逻辑起点及其实践意义》进行了点评,我也作了回复,特专门作为一篇日志发出来,以便让订阅了本站的达人们批评,如果您没看过文章,请先点这里查看原文,再阅读以下的讨论。非常感谢佛法无边兄的发言。

佛法无边 [2007-07-17 05:49 PM]

  你的这个意见恐怕还得斟酌。著作权与有关权的逻辑原点真有如此不同?我看,你的解释只是一种猜测。立法从来都是现实需要的回应,在一开始并没有逻辑。如果真有逻辑,那肯定是事物的必然之理。谈不上逻辑了。按一般的看法,法律只是针对行为。著作权针对创作,有关权针对作品加工、传播。两者都是事实行为,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可以肯定的是,传播者传播的东西都是经过加工的,如果没有加工过,他就不能享有权利。录音、录像、电视节目,是传统的传播对象,都是用一定技术加工的对象。只不过,这些东西,重在加工而便于公众知悉,对于文化传播与帮扶民智,乃至民主法治,人民福祉有益,值得鼓励多多亦善。因此,从立法论角度,著作权与有关权的起点应该一致:行为–后果(创作–作品;加工、传播–制品)。
  对于你文章中的例证一,我想,为什么不能同时拥有这些权利呢?从规范分析看,属于法条竞合。对于例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生理由和其他有关权是一样的,新的技术手段出现了,旧有的市场主体的利益受到了冲击,法律是守旧的,于是就有了利益分割重组。不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完全套用了广播权的模式,太守旧了。对于这种权利的实施结果,我的看法是,公众的利益被限制了。就中国法而言,合理使用制度没有相应扩展而是缩小,到底是公众的失败。
  首次在你的领地发言,秉承怀疑一切的学术操守,说了上面的话,见教。

Donnie [2007-07-18 02:23 AM ]

John McClane, NYPD

  《虎胆龙威》(Die Hard)里的标志性台词是主角的自我介绍:"John McClane, NYPD." 这句话飘荡在电影院里二十年了,而且,和007里的"My name is Bond, James Bond"不同的是,John McClane只属于一个男人:Bruce Willis。

皇帝的新装:数字签名和互联网商务的惊人真相

本文发表于张楚主编:《知识产权前沿报告(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4月版,页119-152。本文不适用本站“创作共用”授权条款,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

皇帝的新装:数字签名和互联网商务的惊人真相*

作者:康涵真(Jane K. Winn)**  译者:董皓***    审校:张楚****

《法律博客版权许可情况的非学术研究报告》及法律博客圈邀请

  最近一段时间,我陆续对FYFZ.CN的推荐blog及访问量前120位的blog、法天下的推荐blog,以及我友情链接上的独立法律Blog进行了分析,总共大约二百多个Blog。现就法律BLOG们的版权许可情况作出非学术研究报告——因为是非学术的,所以也就没什么注释之类的,供法律博友们参考。

  第一,绝大部分法律blog未对版权问题作出专门声明。其中一些Blog使用的页面模板上,有“All Rights Reserved”的标识,但这些标识应该都是模板上自带的,而并非Blog作者添加的,因此只能认为他们都是“保留所有权利”的——当然,这也不排除一部分作者自己并未准备采用这种许可模式,但由于对网页模板排版不熟悉或疏忽的原因,没有改变这些标识。鉴于版权为绝对权利,未经许可不能使用,所以我无法将这些Blog的RSS地址收录于我在“火啦网”上制作的“法律博客圈”(http://www.huolat.com/q/law中。(为什么删除这些?见文后的说明)

  第二,对版权问题作出专门声明的BLog中(大约有三十多位),约一半左右禁止转载——包括在网络上和在传统媒体上。这些版权声明包括两类:
  (1)在表明禁止转载自己的文章的同时,承认自己转载了他人的文章,说如果对这些转载行为有不同意见,就通知他们,立即处理;
  (2)没有提到自己的许可原则,只说了其他人如果主张著作权,请联系他们一类的话。
  因为这些版权声明都禁止在网络上转载,所以如果未经许可引用他们的RSS地址到另一个公开的网页上,那么就属于侵权(在中国叫“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上述法律博客圈里,我也没有收录他们。

  第三,大约有二十个左右Blog声明允许在网络上转载自己的文章(在中国著作权法下,也就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默视许可),其实又包括几种情况:
  (1)完全彻底放弃版权,包括署名权等一切权利,有一位——沈萍老师(不好意思,这是本报告唯一指出具体blog名的,因为实在是非常喜欢她文字中体现的性格,呵呵);
  (2)可以在网络上转载,但必须通知作者(有一位);
  (3)注明出处的前提下,可以在网络上非商业性转载(有十三四位);
  (4)注明出处的前提下,可以在网络上任意转载(有四五位)。
  对上述blog,除了RSS地址无法使用和大量转载他人文章的外,我都收录进了上述博客圈(为什么删除这些?见文后的说明)

注册了个域名:fadou.net

  早说了只要订阅了,不用记地址也可以访问包括本站在内的世界众多优秀网站。不过,如果您实在是喜欢直接通过浏览器访问,那么下面向您介绍法豆的地址记忆方法。

法豆的地址是:www.BlawgDog.com

第一步:blog + law —> blawg;
第二步:blawg + dog —> blawgdog;
第三步:blawgdog + .com —-> BLAWGDOG.COM

  好,我承认,这世界上还有很多人不懂上面的blog、law、dog三个单词,所以永远记不住,而且也不会去看我的公告栏里的东西。我新注册了一个域名,叫 fadou.net,注意,是“.net”,而不是“.com”。现在,您使用 www.FADOU.NET 也可访问本站,同时,原来的blawgdog.com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