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wgDog | 博铎法豆

听一听那些划伤的CD

  一本传世名著,即使印刷得再差,仍然不会贬损其文艺价值。同样的,经典的音乐,即使CD已经被划伤了,照样可以直刺人心。今天播豆的内容是:1994年香港红勘体育馆的“摇滚中国乐势力”演唱会。您会发现,这个音频所使用的碟片已经被划伤了,但这并不影响它的冲击力——尤其是对那些不止用耳朵听歌的人们来说。至于那些荤素不忌,唱完罗大佑的“你的样子”后,转过头居然唱起“北京的金山上”的八零版,无论长得多帅、捧得多红、PK了多少同类,最多不过是个质量好点的播放器,而所谓PK的舞台,不过是装了摄像头的卡拉OK包间,而已——借用何勇的话:时间会见证一切。如果您在公共场合,请在点播放键前戴上耳机以免影响他人

以下是分段版本,划得没那么伤。

窦唯部分:

又动了搬家的二心

  一年多来,WordPress、Z-blog等程序对我的诱惑始终不大。原因有四:一是从总体上看,除了对搜索引擎更友好以外,没看出比PJBlog好在哪里;二是实在害怕学习新的程序、调试新的程序过程中的痛苦;三是我在现在的程序调试和修改上花了N多时间,甚至连令人民群众苦无良策的垃圾评论和引用都基本杜绝掉了,实在是不忍心就这样放手;四是……还没想出来……总之就是不想换、懒得换。

  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却发现自己老在动搬家的心。如果说,搜索引擎上不堪入目的排位还能用“Blog本就是小众的天地”来阿Q的话,访问统计中充斥着的诸如“云南米线”(打死我也没想到,本站居然能在这四个字的搜索排名中荣登榜首)和“Virgin”(再打死一次我也想不到,通过Google图片搜索,此词已经诱惑了数千来自中东地区的访问)实在是让人哭笑不得。你说咱法豆这一亩二分地虽然绝非倾国倾城,但自问也还算能够见人,内容至少比那些不提供知识并且文笔极差的超快男女们强点,结果却是被当成个吃货,甚至成了意淫对象,实在是堵心、闹心并且伤心啊。

  To 换,or to be 换掉,这的确是一个问题。

立法全球法律资讯网主题法网

  我按:考虑到没有什么创造性,此帖本来只放在内参中自用,但后来突然想起可能内地不能直接访问全球法律资讯网,所以就把它放出来,供参考——注意,这里的所有网站都是存在的,如果您点了打不开,原因可能是:您处于传说中的伟大的防火长城的保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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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仕林:论人事保证制度的禁止

豆按:本文为豆子的安达胡仕林的作品。本文不适用本站创作共用约定,对本文的转载和信息网络传播均需经过作者的书面许可。
论人事保证制度的禁止
兼评《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规定
        胡仕林
【摘要】 人事保证制度有违意思自治之公平和责任自负的原则、对缔约认知基础形成破坏、模糊了合同与侵权法律制度二者相对独立的界限,也为立法精神所不容。该制度既不利于平等就业、促进就业,也不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优秀企业文化的建设。因此,立法应从根本上禁止而非简单的限制。《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此有所体现,但尚需作更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关键词】 人事保证   禁止   劳动合同法   立法建议

从中文域名和关键词风波看CNNIC的地位

  我按:本文写于2003年,在江湖上流传甚广,现在放出来供大家参考。本文当年在“博客中国”的专栏中登载过,但从来没有采用过创作共用约定,至今也不准备采用,因此对本文的转载和信息网络传播均需经过作者的书面许可。请那些转载者好自为之,如果我向你追究版权责任,绝对不会事先通知你,那不是我的义务(点这里看为什么)。

从中文域名和关键词风波看CNNIC的地位

文 /  董皓

  在域名制度不断发展的同时,互联网寻址技术也正不断发展和进化着。肇始于美国的域名系统有一个技术上先天不足,作为一个以英文为主的网络地址名称系统,它无法直接让非英语国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用自己的母语作为网络地址供用户访问,这就大大限制了互联网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各个非英语国家的域名注册机构和一些国际组织、商业公司等都在探索多语种域名(IDN)的技术解决方案,中文域名的产生正是这个技术趋势在中国(或华人社会)的表现,有了中文域名,我们就可以用“新浪.公司”代替“sina.com”作为互联网地址,方便了华语世界对互联网的使用。
  与此同时,另一种更加简洁的互联网寻址方案——关键词(Keyword)技术也开始为人们所了解和使用,它的原理是通过数据库将一个词汇或短语和特定网络内容联系起来,使互联网用户只需要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词汇就可以直接抵达目的网站,从而省去了记忆域名的麻烦。例如在应用了关键词技术的浏览器上只要直接输入“人事部”,就可以直达“http://www.mop.gov.cn”这个网络地址。
  本文无意讨论中文域名和关键词的技术原理,笔者所关注的,是我国互联网界围绕这两种新技术发生的两场风波。从风波中,我们的确可以看到中国域名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隐忧。

从作案到死刑判决:30天——中国的司法效率真高呀!

  看到新闻:《济南7-9爆炸案一审宣判 段义和被判死刑》,不由得惊叹中国侦查、司法和立法等国家机构的高效率!

  让我们来看看各项时间点(资料来源,《财经》的报道):

  1、爆炸发生在2007年7月9日下午五点多。

  2、一周之后,山东省委做出决定,鉴于段义和长期包养情妇,给其大量钱物,为其谋取利益,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并有涉嫌爆炸杀人严重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开除段义和党籍、公职。

《BlawgWorld 2007》——美国法律博客的小百科

  《BlawgWorld 2007 with Technolawyer Problem/Solution Guide》是一本由Technolawyer.com编辑的电子书(PDF格式),发布于2007年7月30日。一开始,我以为不过是类似于文集的一本休闲性质的东西,下载下来后一直放着没看。今天睡不着觉,打开它准备催眠一下,但没想到一打开竟然荷尔蒙乱冒,其中内容之丰富,编排之精细,完全出乎我的意料。

  首先,这本书集中了美国最有影响的七十七个法律博客的七十七篇日志,这些日志都是由博客们亲自从2007年的日志中挑选出来的。看这些文章你就会发现,它们都是真正的博客文章,而非将自己的论文或者别的东西放在上面。对没怎么接触过英文法律博客圈的人来说,读这些日志将让你迅速了解美国的法律博客们的热点话题和他们所关注的东西;即使像我一样,以前就根据自己的兴趣订阅了一些博客的人,也会发现许多自己原本不知道的优秀博客。

  其次,这本书中总结了185个律师事务所运营中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即所谓“Technolawyer Problem/Solution Guide”部分,这些问题包括事务所的业务管理、文献资料的搜索方法、收费方式的建议、客户宣传等等诸多方面,全部都是非常实用的资料——从“怎么组织我电脑中的各类文献”到“怎样在法庭辩论中准备PPT文档”,再到“我应建议客户保护哪些知识产权利益”等等。而这些问题答案如同真正的网络日志一样,大多包含了各式各样的链接、下载地址和相关资料索引,帮助读者轻易地真正解决他们想解决的问题。

  再次,这本书内部的链接、向导和页面安排都制作得非常细致,完全就是一个结构完整的网站。这就让它真正地成为一本不可能被印刷出来的电子书(因为印刷出来就不可能使用这些功能了),而非国内常见的扫描以后简单编辑的,电子化的传统书籍。

话本·狗剩被打记

  我按:“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讨论了好长时间了,以下为我没文化的想法,随手写的。原本贴在林来梵、郑磊:基于法教义学概念的质疑——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后面作为评论,发出后,没想到总有阅读能力差的人来呜哩哇啦地吵,所以我也哇哩呜啦地教育了他们一下,内容因而一不小心就多了起来,作为记录就都粘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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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nie(豆就是Donnie,Donnie就是豆):

  有一天,染着黄头发的狗剩在酒吧看见老同学翠花与新认识的外国友人以贴面拥抱互致问候,于是过去也拥抱了一下翠花,翠花反手给狗剩一巴掌说他耍流氓,然后叫来警察牛二。牛二二话不说把狗剩拖出去打了一顿。
   
    狗剩很委屈地说她刚才不是刚刚和外国人拥抱了吗,牛二说你他妈是想吃豆腐,再说那是我表妹。狗剩说你凭什么说我是想吃豆腐。牛二说因为你长着黑头发黄皮肤,根据《治乱管理处罚法》第1234条,“黑头发黄皮肤的人拥抱女人就是吃豆腐,他妈、他老婆或他女儿除外。”第4321条:“警察可以殴打第1234条的行为人。”
   
    于是狗剩回家写了六篇论文,每篇五万字,其中注释两万字:
    (1)论染了黄头发的黑头发不等于黑头发:对《治乱管理处罚法》1234条的一个解释
    (2)论“殴打”不等于立刻拖出去就打:从各地实践看对《治乱管理处罚法》4321条的适用
    (3)论拥抱老同学的合宪性:对《治乱管理处罚法》1234条的修改意见
    (4)关于吃豆腐的种族歧视问题研究:论我国立法程序中对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度性忽略
    (5)“吃豆腐”概念发展考
    (6)回避制度应扩大至表亲关系:一个基于统计调查基础上的建议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向狗剩的文章都可以发表,发表的都是类似于狗剩的文章去。

域名交易中,到底买卖的是什么?

  早上刚看到51.com的庞姓老总说自己买这个域名花了98万,下午就收到Feedsky就六间房网站斥巨资购买6.cn的话题评论邀请。根据DoNews的报道,视频分享网站六间房购买了单数字域名6.cn,价格传说是五百万。至少从现象上看,这宗交易应该差不多完成了,6.cn的域名已经指向了六间房的网站,传言中可能一并交易的另一个6.com.cn则到现在为止还指向到传言中这次交易的卖者的Blog。

  如果说50块(比如Blog话题广告)、500块(比如租用个网络空间)、5000块(比如请人做个小网站),甚至5万块(比如签定一份软件开发协议)的交易都不值得我们请一个律师的话,那么在进行一宗500万的交易时不请律师,只有三种可能性:第一,当事人脑子有问题;第二,当事人是政府或者国企;第三,当事人自己就是对该类交易很熟稔的律师。所以,我相信,六间房斥巨资购买域名6.cn)的交易中,双方肯定是请了律师的。况且,对一个交易来讲,如果都请了律师,那说明双方的确都想把买卖做成,纠纷也一般不会那么容易发生。再加上他们请的律师不是我,所以这里不对这个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的法律操作做过多的分析。而是把问题稍微讨论得深那么一点点——域名交易中,到底买卖的是什么?

  买的是商标吗?不是。域名只是用来指向特定网站的一串字符,它不是商标——当然,这串字符可以被用来作为商标,但这串用来作为商标的字符和这串用来做域名的字符的法律属性是完全不同的。作为商标的字符串,需要经过商标注册程序,在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后,根据商标法予以保护。虽然都叫“注册”,但域名的注册和商标注册之间的差别,在法律属性上比学生开学注册和商标注册之间的差别还要大。6.cn注册了域名,其他人也仍然可以将6.cn注册为商标。反过来,即使有人已经用6.cn注册了商标,商标拥有人也不能当然地向域名持有人主张对域名的控制权利。

  买的是这个“名字”吗?不是。这个名字谁都可以叫,你可以用6.cn做域名,我还可以用6.cn作我的宠物的名字,他还可以用6.cn作为企业字号。

网络取证只有公证一条路吗?

  网络日益深入生活。从小打小闹的Q币到真枪实弹的网络银行,从个人之间的著作权、名誉权纠纷到企业之间的专利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各个领域都越来越与网络密切关联。在以前的日志里,我猜想过十年后的网络和法律,其中说十年后将呈现“无法(律)不(涉及)网络”的情形,这一点应该是越来越确定了。既然各式各样的法律纠纷都会涉及网络,那么网络取证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也就越来越重要了。

  对于信息网络上的证据,尤其是网站页面上通过图片、文字等视觉或听觉途径传递的信息,人们往往习惯于采用公证的手段对其予以证据保全。实践中之所以大量采用公证证据保全,是因为网站页面内容很容易被删改。我写过一篇名为“互联网上著作权侵权案件公证证据保全应注意的事项”的帖子,对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互联网上的证据的操作方式进行过简单总结。而今天要提出来的问题是:网络取证是不是只有公证一条路?

  当然不是。

  公证只是一种对既存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于其具有相对严格的程序和相对专业的人员,所当这种证明与其它证据发生矛盾时,如无其它证据证明公证过程存在瑕疵,其证明效力相对要高一些。但是,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网站页面上的任何证据,都需要进行公证,也不意味着只要一方当事人提供了经过公证的网站页面,就一定能否定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证据。

MSN乎,QQ乎?

  经常听到有人说MSN如何如何好,QQ如何如何烂,也有人反过来说QQ如何如何好,MSN如何如何烂云云。在许多用QQ的人看来,MSN功能太简单,而在许多用MSN的人看来,QQ纯粹就是小孩子的玩意,这些都难免偏颇。在我看来,MSN和QQ尽管都属于即时通讯工具,并且也一直在不断地互相学习,但它们之间的差异已经日趋明显——用点时髦的词,细分市场不同。

  MSN和QQ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帐号。QQ的帐号是一串数字,大家都必须先注册为QQ的用户才能使用QQ,这也决定了其网站的粘性要天然大于MSN。但是正因为是一串数字,QQ更合适的是“找生人”聊天,其主要长处在于扩大用户的交际圈子。相反,MSN采用邮件地址作为帐号,这意味着大家多多少少有那么一些在先的关系,否则很难直接把自己的邮件地址给一个陌生人的。这就使MSN的好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和稳定,但同时也限制了那些希望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扩大交际圈的人。不过转过头来说,正是因为QQ的匿名性,通过QQ扩大的交际圈其实是非常不稳定的。用户对所谓“好友”列表中长长的名单,往往根本不记得,甚至不关心其中的人是谁。

  除了本身特点造成的差异外,QQ和MSN的主要区别还在于其用户群,前者的用户群虽然很大,但年龄相对偏小,且与国外相隔绝,后者则吸引了众多的白领,且属于全球性的沟通工具。简单地说,MSN是给通过上网上班的人用的,QQ是给通过上班上网的人用的。所谓通过上网上班,就是网络已经和电脑一体,成为工作的助手,其典型特征为:上班第一件事就是查公司的内部邮件,并且确定自己通过公司发送的邮件能在十分钟内得到回复。所谓通过上班上网,就是公司还未将网络真正用于运营中,上班的时候上网往往是用来休息和聊天。当然,这种绝对的区分不可能精确,大意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