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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评出的2009中国版权十大事件

《中国版权》杂志、新闻出版报社评出2009中国版权十大事件
(”十大事件“转自老歌的边缘漫语(强烈推荐订阅),斜体为我的小笔记)

1. 2009年3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专家组报告,历时近两年的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结束。

专家组报告驳回了美方大部分主张,广泛肯定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这也进一步表明,中国以 “一法五条例”为框架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与国际规则接轨,符合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

这个被命名为WTO/DS362号的争端对中国著作权法最大的影响是:判定该法第四条第一款(违法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违反了中国的国际条约义务。从著作权法实践上来讲,这一点的确像许多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的相关论文参见这里。但在制度意义上,我觉得影响深远。另外,中国的著作权体系已经与国际规则接轨是没问题的,现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国际规则比较简略和抽象,如何细化并与中国的实践“并轨”;二是在未来的发展中,特别是在全面数字化,许多老美都忙着反思版权法的时代,中国会不会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和轨道,甚至改变国际版权法的轨道,而非仅仅与国际接轨。这场制度的竞争中,我们还处于劣势。

说“历时近两年的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结束”是不准确的。还有DS363并未结束。而且还有执行的问题等。

 

从个人.CN域名注册资格管窥公民社会的艰难成型

  有人把CNNIC的最新公告解释为:从2009年12月14日上午9时起,个人用户没有资格进行域名注册。这种说法可以理解,但并不准确。

  在实践中,.cn的注册实际上是遵循着民间习惯法——个人”挂靠“在某些单位(通常就是域名注册服务提供商)名下,象征性地由这些单位作为域名注册人(即名义上的域名持有人),而联系人和技术管理人都是那些域名实际上的”主人“。

  但是,准确地说,在制度上,个人从来就没有资格注册.cn域名。现在CNNIC公告的要求其实只是重申了一下现行制度中的要求:.cn域名注册人只能是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这个规定一直都没被修改过:

  •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6月3日,部分已失效)
    第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2年9月26日公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已失效)
    第二条 申请注册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或者开展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9)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由于“个人管理自己注册的域名”这种习惯法适应社会对域名周转的需要,也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而且还不违反CNNIC的利益和宗旨,所以尽管制度上要求必须是”组织“才能注册,但实际上大量.cn域名都是由自然人注册的, 业已形成的域名交易市场也都是由这些自然人之间进行交易。一旦发生了域名争议,裁决机构也是以具体的自然人作为域名持有人,而不会去找那些被”挂靠“的公 司(例如彭兴旺案)。即便是将”挂靠“公司作为被投诉人的案件,也大多是因为没法联系到实际注册人——并且这类争议中,名义上持有域名的公司其实根本就不对相关争议有任何利益,甚至放弃参加裁决程序(如shlegal.cn)。所以,在实际操作上,个人在很长一个阶段,的确可以说能够注册和拥有.cn域名。

Chinese BT Websites are Shut down for No License

The leading Chinese websites of BT sharing are shutting down since the beginning of December. BTChina (btchina.net), one of the most famous such sites, is totally shut down. And the rumour that its webmaster has been arrested was once widely spreaded. Yesterday, the webmaster of BTChina left a very brief message at the webpage:

It says:

I have to clarify that … the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Administration noticed me BTChina should be closed because the Register Serial Number of the Website (RSNW) is canceled by the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MIIT). The reason of cancelling the Register Serial Number is BTCHINA has no "License for Dissemination of Audio-Visual Programs through Information Network" (LDAV). I am safe (not arrested). And this proved the online rumours are not reliable, especifically the news.

Cyberpluralism?

I just read Tim Hwang’s essay on the "Berkman School". It is very interesting although I am not a fan of categorizing "schools". He says Berkmanites tend to share the notion that the Internet has specific configuration of features, such as openess, freedom and unfathomably deepness. Hence the fire-walled China’s Internet might not be regarded as "The Internet".

This might be correct when one asks the Berkmanties what is the "ought to" Internet in their minds. While as a Berk-freshman, I’d rather considering what is the truth of the Internet. In my suspicion, the nuance or even major variety of cyber ecology among different countries/cultures/languages/regimes is unavoidable and has actually been formed for years. Considering the 1 billion accounts of QQ, the seperation of the Internet, the isolation of various version of "Internet" seems not merely a trend but also a truth. The problems seems not only "what are the features of the Internet distinct from the pre-internet society", but also "To each pre-internet community, what are the features of the Internet respectively."

Rebecca MacKinnon says there is a "Cyber-tarianism" not uniquely in Chinese Internet sphere. I am waiting for reading that. Nevertheless, I assume there is a trend of Cyber-ANYisms emerging from everywhere. At this stage, shall we take a "cyber-pluralism" into account firstly?

Re shizhao:为什么搜网页不侵权,搜索图书侵权?

shizhao兄在我另一篇日志下问一个非常经典的问题,因为我的博客程序不支持评论的RSS输出,而这个问题本身的确非常有意思,所以把回复粘到这里。

shizhao[2009-12-04 02:16 PM ]说:

我在想,google等搜索引擎扫描复制网页到自己的服务器,并提供全文检索,大家都没有批评过他侵权(法理学上的讨论不包括),而且几乎所有人都很欢迎被索引。但是现在google图书和网页搜索唯一不同的就是把网页换成了图书,google扫描复制图书到自己的服务器并提供全文检索,结果大家就都说他侵权了。



这是为什么?

 
 Donnie 于 2009-12-05 01:55 AM 回复

[update 2009-12-6] LJR兄提醒我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1条是不管“搜索引擎扫描复制网页到自己的服务器”的行为的。我才发现自己一开始写这篇帖子的时候,脑子里把“网页快照”和“系统缓存”混在一起了。下面是修改后的帖子,绿色部分是新增加的,删除线部分是原来写的一些话。本文不得转载(因为你一转载就把删除线转载丢了,文章就乱套了)。

 

对网页的检索为什么不侵权?经济学上社会学意上的原因我这里不分析,而是说明法律上的原因:很简单,因为法律的规定。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将这种情况作为“对著作权的限制”排除在侵权之外了。条例颁布于2006年,颁布之前这种行为在中国侵权不侵权?我不知道,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作品数字化是否是“复制”。
 
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利(exclusive right),换句话说,只要做了著作权所定义的、权利人有权禁止或许可他人做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默认为侵权。
 
“复制就是这样一种行为,只要所谓“复制”概念不仅是有形载体的新生产,而且也包括制作多份无形载体(无形载体即硬盘上的所谓“文件”而非“硬盘”),那么人们的种种数字化行为,以及将数字文档制作多份的行为,肯定都属于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中,已经将数字化作为复制的一种形态了,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制作无形载体是一种复制。[1]那么,在该条例颁布前,“复制”概念是否包括无形载体呢?我不知道,因为没有实证法的解释。不过现在已经不重要了,因为上述《条例》第七条的存在,已经解释了这一点。所以,网页快照是复制,将图书扫描成数字文档也是复制。这两种复制都需要获得权利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

“网页快照”在美国不侵权是因为它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在美国,“合理使用”有四项测试标准,法院可以根据这些标准去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但中国的法律制度中,一个行为如果属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内,那么他人要是做了这种行为,就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了不承担责任。换句话说,网页快照理论上在中国仍然是侵权的,只是没有人起诉挑战这种行为罢了。关于网页快照,我写过东西的(点此)
 
 
那么,如果不提供网页快照功能,搜索引擎在中国是否合法呢?这是一个很麻烦的问题。因为法律对此的规定是不确切的。
 
从技术上讲,当我们在Google里敲入关键词的时候,Google不是到互联网上去现找,而是在自己的服务器上查找。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它就必须先将互联网上的页面文本全都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上,这算不算复制呢?当然是算的,那么侵权了吗?这个问题很麻烦。我觉得可以援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1条的存在:
 
第二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但是,另一种看法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21条管的是路由器的缓存(对应的其实是美国版权法第512(b)的规定),只有“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的设备才能获得这种免责待遇。搜索引擎不关这条的事。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并且也是遵循立法原意的解释。
 
  问题是,这样的话,搜索引擎几乎在中国就注定是非法的了。因为没有别的条文为搜索引擎公司的Spiders爬网页并存储到服务器上的行为提供免责待遇。
 

好了,先把搜索网页的搜索引擎服务放在一边,转过头来分析谷歌图书搜索:这个和网页搜索又是不一样的:Google是将本来是实体的书本全文扫描后,再放到网站上,这已经完全不是条例第21条的范围。所以,无疑是侵权的。

 
有人认为谷歌图书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介绍、评论一个作品的方法有千千万万种,谷歌提供的图书搜索服务也许也能算一种(这还得非常违背立法原意地扩张解释后才能算)。但重要的是,法律并没有在这里对介绍、评论作品这个目的进行合法性的判断,而是在以这个目的作为条件之一,对“引用”这个行为进行判断。换句话说,要适用这一条的最基本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限于“适当引用”,而没有全文复制。“适当”在著作权法中有从量和从质两个判断方法,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也非常重要,但无论如何,适当引用都绝不是全文复制。一旦行为人的行为是全文复制,那就不再适用这一条了。现在行为人(谷歌)的行为是每本书都从封一到封四全文扫描,从书架上的第一排到最后一排全文扫描,然后将扫描后的文档储存在自己的服务器上,这本身已经是全文复制,因此这一条已经完全不能再适用了。至于其复制后,以什么形式呈现给别人,已经是另外一个问题了。[2]
 
此外,对于被索引的网页本身含有侵权内容的,法律为搜索引擎规定了避风港,即《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23条(不过这一条不能解决上面提到的、搜索引擎将互联网页面存储到自己的服务器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归纳一下,为什么搜索网页不侵权,搜索图书就侵权?这个问题本身就有误解。法律并没有说提供搜索网页的服务不侵权。相反,至少在目前的中国法律体系中,为了提供搜索服务,而将网页整个地存储在服务器中也是侵权的。网页快照更是侵权的,只是这一服务对大家都有好处,并且搜索引擎提供了让网站决定自己是否被搜索、是否被快照的功能,所以没有人告。
因为法律对为了搜索网页的目的,将已经被他人数字化的作品进行自动的全文复制的行为提供了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免责待遇。但无论如何,行为人自己将图书一本一本全文数字化并永久存储,以便自己提供内容搜索服务这个行为,与将他人数字化的网页存放在服务器中、随着他人网页的变化自动变化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肯定没有为数字化图书的行为提供免责待遇,肯定属于侵权行为。
 
侵权不侵权,属于实然的判断,而非对立法的建议或批判——不是不能批判,而是不能用自己内心期待的法律来作为判断当下情形是否侵权的标准。相反,你可以证明一件本来很好的事在当下制度下被法律作出了否定的判断,或者一种本来很不好的事情居然在当下制度下是合法的,然后再批判这种制度的荒谬。那才是真正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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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实不只在讲作为“著作权”下位概念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是在讲信息网络上的著作权。这后面的原因在于一个巨大的误解,讲出来就是一篇论文了。因为跟主题关系已经不大,这里不多说了。

[2]  即使我们在未来的著作权法改革中,从别的理由出发(比如公共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可惜谷歌无论如何都不是图书馆,所以也轮不到它),认为可以将某些扫描图书并提供网上浏览的行为合法化,都还可以再讨论,但以适当引用这一条作为出发点——讲直接一点——完全不搭边。

 

Is GoogleBooks Infringing Copyright in China?

As an Interent application or online service, "Google Books"  may not necessarily be found infringement.

But, Google would be held infringement liability if it really scanned Chinese books without authors’ consents.

First of all, I am talking about Chinese copyright Law. As for whether the same act would be held infringement in the US courts, I don’t know. I don’t know because once the Google Book Settlement is approved by judge, the case will be dismissed without ruling. Even if the settlement were not approved, and even if the case were finally ruled favoring Google, it would merely be a US judgement binding in the US, not necessarily binding in China.  In other words, so long as the case is in Chinese courts’ jurisdiction, Chinese courts shall, according to Chinese copyrigh law, make their onw decisions no matter what the US court’s ruling is. This is a crutial common sence, but I doubt many people may forget it, because for a long time, I see too many comments to Chinese cases according to US laws.

Second, the only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US court’s ruling and China is: if China thinks a US binding judgment or the approval of settlement violate TRIPS, China may file the case to the WTO.

Third, back to the dispute between Chinese writers and Google, for the forgivable exploitation of the copyrighted works, Chinese copyright law is following the European mode of "limitations to coyright" but not the US concept of "fair use". Therefore, unless a non-liability provision has been provided explicitly, the conduct will be judged infringement once such conduct is regulated in Art. 10 of Chinese Copyright Law as the content of copyright. Until now, China only allows the search engines to store the content in other websites automatically. A conduct of scanning the books, from the first pege to the last, from the first line of each shelf to the last line, constitutes infringement definitely (unless the conductor is public library).

Fourth, Google’s self-limitation of accessing to the full-text of the scanned books is another story. The infringement has been established soon after scanning and storing books in its servers.

Last but not less importantly, this is a legal and positivist analysis. Not a value criticism. I am not saying that Google Books is a good/bad thing hereby. I am also not saying that one should not look at the case and the whole set of the current law critically. On the contrary, the real criticism should be based the fact on which some obvious good thing is hindered by the existing law, or some obvious bad thing is permitted by the existing law.

 

6月26日-7月21日法豆在Twitter上的微博日志

法豆 twitter: @fadou,鉴于twitter在中国内地难以访问,所以不定期将这些条目整理为日志。以下为6月26日-7月21日法豆在Twitter上的记录,与Twitter上不同的是,按时间顺序正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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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是聚合信息的网站, 3.0是网站信息的聚合 网站概念渐渐消失,Facebook和Twitter处于2.4和2.5的阶段  
  • 一种合法的在线音乐分享尝试:Magnatune,用户可以直接播放所有音乐,购买后得到的是无DRM的CD音质文件,并且可以被许可用于其它作品。音乐人则直接得到50%的收入 http://www.magnatune.com/  
  • 網路應用產業與層級管制模式 http://ff.im/-4MrpD
  • 上海周立波的海派清口 Vs. 香港黄子华的栋笃笑:后者在时间上早了近20年,视野和内容也更宽阔丰富。但是,香港文化与内地的同质性不如上海文化与“外地”的同质性强,这是周立波能更快在全国产生影响的原因——两座城的优长与缺陷,悄然显现。  
  • 几乎每一种新网络应用出现的时候,在美国都会面临版权诉讼的恐吓,在中国都会面临GFW的阻断。但在美国至少先有诉讼,有法庭的禁制令和讨论的机会后才会行动。就这样还想在科技竞争中领先?
  • 如果你自己做的好,在你自己控制了大部分传统媒体,自己控制了大部分通信公司,自己天天在电视台宣传的条件下,坏人可能那么容易就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吗?
  • 看过武侠小说的都知道,复仇不可能解决问题而只会制造新问题,就更不要说伤及无辜的所谓复仇了。
  • 中文知识产权博客大全和英文知识产权博客大全 http://ff.im/-53M0E
  • 我在深圳街头看见卖实体菜的——妈的实体菜,你看我这词用的——用了开心网的Logo。
  • GFW的一个客观作用,是不断使UGC交互性网站上中文用户的性别比例返回1998年,充满了男性理科生和恐龙的时代。这是在逼我们文科男找外国妹妹啊。
  • Women in Boston Legal 1: Shirley is a great woman with every goodness, except … too perfect. A person should have some shortcomings.
  • Women in Boston Legal 2: Denise is sometime too desperate to her career and life. A good lawyer but not an excellent.
  • Women in Boston Legal 3: Claire is my favourist – smart, professional, self-confident and sympathetic. She can be the lady mirror of Alan.
  • zuosa.com and digu.com were shut down yesterday. It seems Twitter clones can hardly be tolerated. What happened in China recently?
  • 天空电视台:人类与太阳系行星的距离 http://bit.ly/nsGb5   
  • 为什么对应于Youtube, Flikr和blogspot的国内服务能活下来,而对应于twitter的则纷纷牺牲?我觉得是因为web已进一步向非中心化发展。通过管理网站来控制信息已经走不通了,所以管制者只能彻底断绝一种服务的存在。
  • 网站在信息传递中不再起到核心作用,意味着互联网技术与网络管制间真正的较量正式开始。这种较量的核心将不再是技术,而是法律制度甚至思想层面的猛烈的拉锯——这个过程,在P2P和版权人的较量中已经和正在发生。可以预计的是,在信息管制方面的较量只会更复杂、更剧烈。   5:22 PM Jul 21
  • 推行实名制上网、在个人电脑上安装过滤软件,以及某些欧洲国家通过所谓三击出局法案,都是管制者将重点从网站转移到个人的端倪,后面还会有更多更复杂的事发生——科技竞争将最终演化为制度上的竞争。   5:24 PM Jul 21

美国联邦第12巡回法院?

  [豆注:本段话可读可不读] 美国的法院系统十分复杂。总的来说,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区别,每个州都有州法院和联邦地方法院两套系统。前者依据本州法律审理案件,后者则根据联邦法律审理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具体的管辖权问题其实很复杂,不再赘述。这里要说的是:如果对各个联邦地方法院所作判决不服,则当事人需要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的设置就不是每州一个了,而是将全国划分为12个区片,设置了一个位于首都的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和11个联邦上诉法院(此外,还有两个比较特殊的上诉法院,一个管军事案件,一个管涉及专利和海关的案件)——这11个联邦上诉法院通常被称为联邦巡回法院(Circuits)。例如,位于旧金山的第9巡回法院管辖美国西部的11个州,位于波士顿的第1巡回法院管辖东北部的5个州,等等。按照普通法系传统,这些巡回法院及其上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如立法一样的先例羁束效力,联邦地方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在裁决新案件的时候,应当首先回顾这些在先判决中所建立的规则,看是否适用于新的案件。


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court_of_appeals
 

  上面这段话,对于美国律师来说当然是必备常识,但如果中国的司法考试里出一道题,问联邦第9巡回法院管辖哪些州,或者问一个发生在马萨诸塞的联邦案件是否应当上诉到第1巡回法院,就比较过份了。为什么?因为美国是美国,中国是中国,美国法律对中国不发生效力,了解当然说明一个人有知识,但不掌握也不等于这个人不能在中国从事法律职业——这本来也应该算是常识吧。

  问题是人们往往忘记常识。

醒醒吧来看日出:信息时代的分水岭

  我的家乡昆明有一个绝佳的观日出地点:滇池畔的西山。小时候为了看日出,在西山里的寺庙住下,天寒地冻地睡在硬得像石头一样的铺头上。好不容易睡着了,又突然被父母逼迫起床,昏头昏脑地被拖到观景的地方,心里充满怨恨。但是,当那轮红日从远处山峦中最终纵身一跃的时候,我还是被震撼了——太阳真的是跳出来的。从此留下心理阴影,导致我后来学习量变产生质变的原理时非常顺利,马上就知道:尽管时钟滴答滴答,对任何一个时间点都没有歧视。但一些事件真的可以成为时代的分水岭。

  嗯,信息传播的分水岭近在眼前。

  所谓“草根记者”在一两年前还只是部分掌握了网络技能的Geek的小众娱乐。现在它已经成了人人皆可为之、皆在为之的自然形态。看到什么新鲜的东西立即掏出手机咔嚓咔嚓,然后回家粘在博客、BBS、Twitter、Flickr或者在传统管制思路下发音为“非死不可”的Facebook上,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常态。而这一切,还在不断发展中,并且在我看来,正酝酿着一轮新的日出。

  如果说,典型Web 2.0形式的网站(如豆瓣和Youtube)还是建立在网站为中心,然后由用户到网站上来制造内容的逻辑上,那么一个新的时代即将到来——在这个时代,互联网将真正由以网站为中心变为以用户为中心,用户即网站,用户的信息瞬间发布、瞬间汇聚,即时更新。与此同时,这个时代的信息获取方式与传统的搜索引擎时代不同了,后者是由搜索引擎派出机器人搜寻既存的消息,而现在则有可能根据用户的需要自动推送信息给任何接受者。Twitter让每个人的页面都成为搜索引擎,并且是不需要打入搜索词的推送引擎。最有趣的是,通过开放的API,twitter上的信息可以瞬间共享到其它网站上(就象法豆首页上的一样)。网站已经不是中心了,人才是中心!或者更准确地说,就像新的P2P传送技术一样,已经没有中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