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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快照的法律问题

豆按:这篇关于网页快照问题的杂文,最早撰于2006年,最近感到其中观点需要变化,故修改后重新发一下。

  北京德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即yahoo.com.cn)这个案子很有意思。先摘录一段原告的诉讼请求(颜色当然是我加的):

  德都公司在所属的“权利-法e网”(www.rit.cn)首页做出了要求搜索引擎录入、链接该公司网站的检索排名均应在前20名内的声明。但用户在三七二一公司经营的“雅虎中国”网站上,输入关键词“法律”、“法律服务”、“律师”、“法律咨询”搜索时,德都公司网站均在20名之外。三七二一公司的搜索结果实施竞价排名收费服务,其盈利性完全依靠链接和录入其他网站的海量相关内容。因此三七二一公司未经德都公司许可以网页快照的方式将德都公司的网页预先复制并存放在其服务器上用于营利性搜索,侵犯了德都公司享有的复制权;未经德都公司许可基于营利性目的以网页快照及链接的方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德都公司的作品,侵犯了德都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通过网页快照以改编、注释等方式使用其作品向公众传播,侵犯了德都公司对自己网页的使用权。故要求三七二一公司按照德都公司的声明要求链接德都公司网站,否则停止在雅虎中国网站上的链接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陈乃明一案资料

  本案是香港第一宗引用《版权条例》检控P2P用户的案件、也是全球第一宗以BitTorrent发放侵权档案被刑事定罪的案例。我对这个案子的判决理由相当不同意——注意,我说的是“判决理由”(reasoning),换句话说,我之不同意,不是出于利益平衡、价值选择等等一类“立法上的考虑”(art of legislation),而是在于我认为法官没有正确地进行法律解释或者说法律适用过程出现了错误——时间有限,这里就不具体解释了,只把资料放在这里。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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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及评点:删除数字文档不被认为构成软件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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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
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赖介婷、罗金海、童卓娟、林杨、赵千里、肖哿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2号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_sfws.php?id=11396
相关案件:
(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71号(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1号

当事人:原告: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赖介婷、罗金海、童卓娟、林杨、赵千里、肖哿

案件摘要:公证书“可能存在瑕疵”不等于“的确存在瑕疵”

  友情提醒:本站的案件摘要内容经过编选提炼,具有著作权,转载请察看本站版权政策

案件名: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博广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2007)渝高法民终字第107号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_sfws.php?id=1144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博广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关闭“法律博客圈”

中国法律博客

  这是世界上第三个独立的跨平台中文法律博客聚合。第一个(或者第二个)是张樊和我建立的独立网站(中国法律博客聚合),但精力有限,该站已关闭。第二个(或者第一个)是“猫眼看法”兄建立的,在我指出其所使用的博客圈服务提供者:
(1)刊登商业广告;
(2)不提供认领和退出机制。
因而侵犯版权后,猫眼兄相当仗义地停止了它的更新。

  我发现火啦网的时候,对她抱很大希望,不但写了一篇帖子推广它,还相当主动地为这个网站的举办者提了不少建议。然后,我还在坚持不侵害版权的前提下,把不少优秀的法律博客添加到其中(具体过程可以到这里回顾)。

  现在,火啦也和别的博客圈一样,在每个帖子的页面上大肆放广告,这是严重侵犯版权的行为。原因在于:

开放图书馆正式启用,公共领域的书籍可任意下载

  据 Ars Technica报道,由 Internet Archive Open Content Alliance 合作建立的 Open Library 正式啟用。除閱讀外,目前正在加入聆聽版,部份書籍已有全書人聲朗讀。(消息来源:CUHK知识产权关注小组)。

  至少目前来看,界面还不是那么友好(或者是我笨,硬是没找到搜索窗口),比起Google Book来似乎不是一个数量级,不过有兴趣的也可以去看看。更有价值的恐怕还是这个站的建立者Internet Archive,我前两次在Blog上放电影的时候提到过它,通过它可以找到很多好东西,而且都是合法的。

与“佛法无边”关于邻接权的讨论

Pia 06 2003 - t Discuss.jpg (5216 bytes)  我按:最近两天,一位名为“佛法无边”的先生对我的文章《论邻接权制度的逻辑起点及其实践意义》进行了点评,我也作了回复,特专门作为一篇日志发出来,以便让订阅了本站的达人们批评,如果您没看过文章,请先点这里查看原文,再阅读以下的讨论。非常感谢佛法无边兄的发言。

佛法无边 [2007-07-17 05:49 PM]

  你的这个意见恐怕还得斟酌。著作权与有关权的逻辑原点真有如此不同?我看,你的解释只是一种猜测。立法从来都是现实需要的回应,在一开始并没有逻辑。如果真有逻辑,那肯定是事物的必然之理。谈不上逻辑了。按一般的看法,法律只是针对行为。著作权针对创作,有关权针对作品加工、传播。两者都是事实行为,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可以肯定的是,传播者传播的东西都是经过加工的,如果没有加工过,他就不能享有权利。录音、录像、电视节目,是传统的传播对象,都是用一定技术加工的对象。只不过,这些东西,重在加工而便于公众知悉,对于文化传播与帮扶民智,乃至民主法治,人民福祉有益,值得鼓励多多亦善。因此,从立法论角度,著作权与有关权的起点应该一致:行为–后果(创作–作品;加工、传播–制品)。
  对于你文章中的例证一,我想,为什么不能同时拥有这些权利呢?从规范分析看,属于法条竞合。对于例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生理由和其他有关权是一样的,新的技术手段出现了,旧有的市场主体的利益受到了冲击,法律是守旧的,于是就有了利益分割重组。不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完全套用了广播权的模式,太守旧了。对于这种权利的实施结果,我的看法是,公众的利益被限制了。就中国法而言,合理使用制度没有相应扩展而是缩小,到底是公众的失败。
  首次在你的领地发言,秉承怀疑一切的学术操守,说了上面的话,见教。

Donnie [2007-07-18 02:23 AM ]

《法律博客版权许可情况的非学术研究报告》及法律博客圈邀请

  最近一段时间,我陆续对FYFZ.CN的推荐blog及访问量前120位的blog、法天下的推荐blog,以及我友情链接上的独立法律Blog进行了分析,总共大约二百多个Blog。现就法律BLOG们的版权许可情况作出非学术研究报告——因为是非学术的,所以也就没什么注释之类的,供法律博友们参考。

  第一,绝大部分法律blog未对版权问题作出专门声明。其中一些Blog使用的页面模板上,有“All Rights Reserved”的标识,但这些标识应该都是模板上自带的,而并非Blog作者添加的,因此只能认为他们都是“保留所有权利”的——当然,这也不排除一部分作者自己并未准备采用这种许可模式,但由于对网页模板排版不熟悉或疏忽的原因,没有改变这些标识。鉴于版权为绝对权利,未经许可不能使用,所以我无法将这些Blog的RSS地址收录于我在“火啦网”上制作的“法律博客圈”(http://www.huolat.com/q/law中。(为什么删除这些?见文后的说明)

  第二,对版权问题作出专门声明的BLog中(大约有三十多位),约一半左右禁止转载——包括在网络上和在传统媒体上。这些版权声明包括两类:
  (1)在表明禁止转载自己的文章的同时,承认自己转载了他人的文章,说如果对这些转载行为有不同意见,就通知他们,立即处理;
  (2)没有提到自己的许可原则,只说了其他人如果主张著作权,请联系他们一类的话。
  因为这些版权声明都禁止在网络上转载,所以如果未经许可引用他们的RSS地址到另一个公开的网页上,那么就属于侵权(在中国叫“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上述法律博客圈里,我也没有收录他们。

  第三,大约有二十个左右Blog声明允许在网络上转载自己的文章(在中国著作权法下,也就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默视许可),其实又包括几种情况:
  (1)完全彻底放弃版权,包括署名权等一切权利,有一位——沈萍老师(不好意思,这是本报告唯一指出具体blog名的,因为实在是非常喜欢她文字中体现的性格,呵呵);
  (2)可以在网络上转载,但必须通知作者(有一位);
  (3)注明出处的前提下,可以在网络上非商业性转载(有十三四位);
  (4)注明出处的前提下,可以在网络上任意转载(有四五位)。
  对上述blog,除了RSS地址无法使用和大量转载他人文章的外,我都收录进了上述博客圈(为什么删除这些?见文后的说明)

我、菜头、蟑螂、版权

  我按:此文其实是在可爱的和菜头同学有关Flickr的一篇日志下的留言,因为留言的时候仓促,错别字有点多,话也说得不清楚,就整理在这里。要看懂讨论的来龙去脉,请先点这里读菜头的帖子。下面绿色字体部分是留言上没有的。

  菜头,正如你对非商业使用你的作品采用创作共用协议一样,别人也有权利决定自己作品的传播方式。Flickr所形成的社区和互联网,互联网和整个世界一样,都需 要对既定安排的遵循和对选择的尊重,如果我们不尊重别人的选择,甚至因为别人指出你的问题而不尊重自己的选择,那么整个互联网就可能越来越像我们现在生 活的土地,成为没有安全感的丛林,实力强大的人大小通吃无所顾忌,普通人只能骂句干他老木,甚至连骂干他老木的权利都渐渐丧失。

  昨天我才在《时代》上看到某个忘了名字的百名最有影响力的人之一说:如今将单个作品“分发”给大众的模式将彻底被从多个作品中“聚合”有用信息到单个人的模式所改变(大意如此)。我相信并渴望这一天的到来。

  甚至,我可以如亲眼目击般预言:在技术上,50年内的世界完全可以达到一个真正点对点的时代,信息完整准确地推到我们的手持设备甚至人体芯片中。举个例子,穷和尚者行孙上楼梯的时候,忽然发现一条找死的蟑螂爬进菜头的门缝,者行孙立即数秒内通过网络(如果那东西还叫网络的话)获得解救这只蟑螂所需要的信息,其中甚至包括菜头正找打蟑螂的拖鞋的图像以及从菜头的所有作品(如果那些表达还被称为作品的话)中计算出的、他可能的价值观甚至心理状态,并且给出了如何让菜头放弃杀生的方案,然后,者行孙按响了门铃。。。事情完了以后,和尚动动嘴唇,就把自己成功挽救蟑螂或者失足踩死蟑螂的经历纳入到庞大的数据库中,让下一个叫行者孙的和尚或者叫菜和头的人更精确、更环保、更和谐地判断自己行为的结果。。。。

互联网实验室,你不嫌丢人吗?

  下图是今天无意中在互联网实验室的“中文网站排行榜”上看到的。

  这是什么意思?好端端一个个的网站凭什么都成了你页面上的“详细信息”了?至少从2000年起,中国人就知道加框是侵权的了,这都2007年,Web都已经号称3.0了,还把人家整个网站框进来!这么做不但侵犯版权,而且有违基本的网络道德——连大旗都不这么干了,创立了博客网的互联网实验室却来玩这种下三滥,换个新手我还可能相信他是无心的,方兴东也不懂?不嫌丢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