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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英文前中文后)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Shanghai Municipality, Administration of Registration of Enterprise Names Provisions

(Adopted at the 20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2th People‘s Congres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16 June 2005 and effective as of 1 September 2005.)

颁布日期:20050616  实施日期:20050901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Article 1 These Provisions have been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gistration of Enterprise Names Provisions and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light of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of Shanghai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gistration of enterprise names,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wners of enterprise names and safeguard fair competition.

硕士论文:互联网域名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研究

  时隔五年,放出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其中部分内容业已发表),欢迎参考阅读,如需引用请遵循后面的引用方式指引。

 

云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互联网域名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研究

 姓名:董皓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学·经济法

指导教师:徐中起

学位授予时间: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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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方式
董皓: 《互联网域名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研究》,云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第…页,文献获取自: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asp?id=751

目 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第一章回顾与反思——中国域名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国域名法律制度的产生阶段
(一)互联网和域名在中国的出现
(二)《域名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的建立
(三)域名争端解决的早期司法实践
(四)小结和反思
二、中国域名法律制度的发展阶段
(一)域名司法解释的出台
(二)域名管理办法的修订
(三)域名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
(四)小结和反思
三、从中文域名和关键词风波反思CNNIC的地位
(一)中文域名风波
(二)关键词风波
(三)反思CNNIC的法律定位
(四)小结
第二章域名权利之辩——域名的法律性质问题研究
一、关于域名上权利的各种学说之评述
(一)暂时搁置说
(二)民事利益说
(三)知识产权说
(四)权利否认说
二、对域名上各种权利的再认识
(一)域名持有者通过与域名注册服务者之间的契约,获得了合同上的请求权
(二)域名持有者在成功注册域名之后,获得了解析使用域名的绝对权——域名权
(三)域名权的知识产权属性之界定
(四)域名持有者要想在域名上获得其它排他性的权利,则必须在域名的使用中符合各该权利的法定要件且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三)小结:域名的法律性质
第三章从案例入手——澄清性质后的域名争议分类研究
一、基于主张商标权而发生的争议
(一)美国的域名权与商标权争议及解决途径
(二)中国的域名权与商标权争议及解决方式
(三)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平衡
二、基于商号权、姓名权、在先域名权而发生的域名争议
(一)基于商号权、姓名权而发生的域名争议
(二)基于在先域名权而发生的域名争议
三、小结
结语
英文词汇和略缩语简释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企业名称与品牌高度重合的弊端:网通的教训

 

在新一轮电信重组中,中国网通与中国联通合并,联通成为新公司的名称。而就在刚刚闭幕的北京奥运会上,中国网通还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存在。要得到这个头衔可不容易,竞标额动辄数以亿计,这还不包括获得头衔后,企业数年来花在品牌宣传上的投入。难怪有媒体以《中国网通尴尬:品牌奥运再造后消失》为题,对此进行报道:

“电信重组的主角国资委的考虑是,联通和网通的合并,其后新公司由谁主导,由于联通是中国改革和打破垄断的标志,所以有关部门应该保留联通的名字;另一方面,网通的实力越来越弱,而且日子不好过,因此网通的品牌消失。”

……“一个央企几十亿元的品牌再造投入和一场涉及到几千亿元的国家重点行业的重组相比,其重要性还不足以改变中国网通的命运”。

微软将IE标识许可给公安使用?

IP Dragon在Blog上报告:厦门网络警察使用了微软的IE标识,不知他们是否获得微软的许可。

  

我想,既然是公安,那一定是专门获得了微软的许可才会使用的——不然怎么会不仅仅是厦门,而是全国许多地方的叔叔阿姨都使用类似的标识呢?

广东省:

福建省:

杭州:

辽宁:

查看更多地区的类似标识,请在GOOGLE图片搜索中搜索“报警岗亭”。

当然,假如,注意我说的是假如,没有取得微软的许可,也不必着急,这个官司要真打起来,排除了其它因素只讲法律的话,也还是很有值得一争的地方。呵呵。

 

知识产权实验室的威客任务

张楚教授(右)与谭华霖博士(左)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这里是实验室、是孵化器、是新思维的萌发地、是知识成果的培育园。

  知识产权实验室”是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别称,也是张楚老师领导的团队的名字。老师是中国电子商务法的先行者,那本黑边红线的《电子商务法初论》是法豆迈入网络法世界的启蒙书。更重要的是,老师从未止步,始终关注新鲜的事物和真实世界的发展。在对“威客”及其发展(智客)的关注和应用上,知识产权实验室又走在了所有法律人的前面,我为自己属于这个团队而骄傲。

  “知识产权实验室”已经向外发布了多个威客任务,欢迎你的参与:
  (1) 征集对《知识产权法》(张楚主编)的意见
  (2) 中关村法大科技园公司LOGO优化任务
  (3) 《专利法教程》、《电子商务法教程》编辑任务
  (4) 搜集2002年以来国内专利无效案例
  (5) 征集公益专利信息联络人

  请持续关注www.newiplaw.com及本贴,实验室将不断发布新任务。下面所转载的帖子(《张楚教授谈设计师维权》)里的问题也是采用威客方式征集的。相信对希望了解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和网络法知识的朋友有用,也相信你能从这种新方式中,感受到知识产权实验室的创新力量。

附:转载:张楚教授谈设计师维权

美中WTO知识产权争端的进展

  今年4月10日,美国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提出针对中国的两项磋商请求。这两项请求都是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一是关于中国对版权及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问题二是有关版权作品的市场进入障碍问题。在读到这个消息后,我写了一篇名为《What are the US’ IPR Consultations indeed?》的日志,其中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撇开政治性考虑不谈,只讲法律问题的话,对于第一项,关键的问题在于”Commercial Scale“的解释问题(这也很可能是未来的Panel Report的看点之一)。至于第二项,如果考虑到中国对国内的作品也采取审查措施的话,那么中国还是没有违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五个月过去了,美中知识产权纠纷也有了一些进展——当然这些进展主要是在程序上的——以下对这些进展做一个简单的记录。

“早”不等于“好”:从犹他州的变态新商标立法被狂批说起

  在网络与电子商务法领域,美国犹他州经常敢为天下先——该州1995年通过的“数字签名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电子商务立法,但该法因违背技术中立原则而被实践所抛弃(详细评述看J. K. Winn的论文“皇帝的新装”——张楚老师和我翻译的该文中译本刊登于《知识产权前沿报告(第一卷)》);2004年犹他州出台“间谍软件控制法”,彻底否定具有某些特定功能的软件的合法性,该法因再次违背技术中立原则而于2005年的修正案中被删除主要内容;2005年犹他州又全美第一个出台法律要求网络接入服务商过滤和封锁被犹他州司法部长认为淫秽的网站,但该法又因为遭到违宪质疑而不得不被修改

  上个月,在新出台的“商标保护法案”中,犹他州的议员们又率先发明了一个“电子登记商标”(Electronic Registration Mark,ERM)的概念,并将其与既有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相并列。根据这个法案,世界上任何一个可以在犹他州访问到的网站,或者住址位于犹他州的任何一个想在网络上打广告的人,都不得在网络关键词广告中,插入根据该法案而在犹他州商标管理当局注册的所谓ERM,否则将承担与商品商标一样的侵权责任。该法案还要求犹他州的商标管理机关(Division of Corporations and Commercial Code within the Department of Commerce)建立一套数据库,用作ERM的登记注册和公布。这样就等于对Google等各大网络企业的关键词广告业务(Adwords, Keywords Ad, etc.)宣判了死刑——任何人都可以到犹他州的网吧上几小时的网,交275美金把自己经常用到的关键词、或者美国总统的名字“Bush”、或者我养的一条叫“BLawg”的狗的名字注册一下,随即取证证明在这个网吧访问到甲乙丙丁XYZ等等网站的广告中存在自己注册的所谓ERM,再走几步路到犹他州地方法院里递个状子,然后就可以等着收赔偿金了。

  一名叫Darren D. Johnson的Blogger在犹他州议员为此法案辩护的网页上留言:“我已经等不及投票把你轰出办公室了”,另一位匿名的兄弟则说:“我得出的唯一结论是:您(指参议员)痛恨自由市场(经济)。”而圣克拉拉大学的网络法专家Eric Goldman更在BLOG上简单明了地用了一个“WTF?”(What The F…k)形容这个无理的立法。至于我对它的评价,呵呵,发挥下中文优势——谁让这个法案的文件号是“S.B. 236”呢?(不好意思,跟着洋人当了一回粗人,但是鉴于该参议员在他文采飞扬的辩护文章中,用了让俺们不爽的“Shanghaied”这个单词——“In some cases people invest millions on their trademark, only to have their customers’ on-line word searches shanghaied by a pirate who bought off the search engines.”——再鉴于即使不考虑这个单词的民族感情问题,这句话也跟这个法案一样是无理的,所以稍微粗一下。

  犹他州一连串的立法故事告诉我们:“早”,不等于“好”。不了解特定制度的局限,不明白互联网的规律,就忙着出台些奇形怪状的法律,除了浪费纳税人的钱以增加GDP和增加抱怨网站的点击率以外,没什么好处。国人们忙着引用外国立法例的时候,千万要谨记这一条。其实,相似的神仙立法在中国也不是没有(而且可以说不少)——从当年一些地方出台的所谓“网站名称管理暂行办法”(犹州发明的“新型商标”跟这个东西何其相似,估计到了中国它还真的缺乏新颖性),到如今盛嚣尘上的所谓“博客实名”,大体都属于这一类。最麻烦的是,因为对规范性文件之合法性缺乏完备的审查机制,一旦我们的某个立法跟了风、赶了早却又出了错,还不能像人家美国牛仔一样及时让它善终,那可真就是相当地尴尬了。

美国:域名注册异议案

超市所有者援引《兰哈姆法案》第43条(a)款成功地对域名注册提出异议

译者:法豆
2006年1月11日

原文地址:http://www.internetcases.com/archives/2005/12/mall_owner_uses.html
Citation:Rasmussen v. General Growth Properties, Inc., 2005 WL 3334752 (D. Utah, December 7, 2005)

在被称为“Provo Towne Centre”的购物中心举行奠基仪式几天以后,原告Rasmussen(他与这个购物中心没有任何关系)注册了域名“provotownecentre.com”。并且宣称他准备建立一个在线购物商场,此外原告还注册了“provotownecentre.biz”和“provotownecentre.net”两个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