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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NN网站在埃及被禁止访问?

  看到互联网治理领域的著名人物Milton Mueller 教授11月3日在IGP(Internet Governance Project)的BLOG上的日志,吓我一跳:ICANN网站在埃及被封禁。他说他在埃及的一间酒店上网,没想到竟然不能访问ICANN的网站,而被引导到一个写有“该网站被永久封禁”的、标有著名互联网安全公司Websense的LOGO的页面。

  我的第一个反应是:不会吧?虽然从技术上讲,即使的确ICANN网站被封禁倒,也不会影响一个国家访问互联网上的其它资源,但从互联网文化上来讲,这就绝对属于相当有挑逗性的新闻了。ICANN(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非营利性的国际域名最高管理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可说是互联网之源,再说它又没有什么专门针对哪种国家或宗教的、意识形态性的倾向,封谁都不应该封它啊。

  根据他的日志和后面的评论,这很可能不是埃及的国家行为,而只是ISP的过滤系统,甚至只是该酒店自己的过滤系统的问题,ISP的网关将ICANN网站划入了不得访问的范围。希望情况真是这样。

  顺便介绍一个链接,世界各国网络过滤的情况,可参考开放网络促进会(Open Net Initiative)的网站,点这里

The (Draft) Amendment to the Patent Law of China

The Bill of The Amendment to the Pat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the Current Provisions for Comparison

 

中国专利法修正案英译稿——与旧法条对照阅读

 
Dong Hao 
 
 
The Bill of The Amendment to the Patent Law of China has been published for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 by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more than two months ago. I have reported this in a Chinese post and compared the amended provisions with the present ones. Actually I have translated the pending provisions roughly as follows. Hope this can be the first try in academia. Mistakes or defects are for sure existing, and your advices will be of course appreciated.
 
 

香港 [中大学生报] 案:高等法院判学生胜诉

  我曾经在不同帖子里提到过《中大学生报》“情色版”事件(点这里这里这里这里)。10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了司法复核的判决。这里转载几个相关新闻。

  香港高等法院10月21日裁定:《明報》及中大學生報前總編輯,就去年情色版事件提出的司法覆核獲判勝訴,兼可獲得堂費。

  法官指,淫審處在評定一些文章及照片時,應個別每一件去處理,而不應一次過審批一大批物品。此外淫審處在評級時,理據也不清晰,所以裁定明報及中大學生勝訴。

  淫審處是在去年裁定兩期中大學生報的情色版為第二類不雅,《明報》其後轉載了部分內容,亦被評為不雅物品,明報及中大學生於是提出上訴。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

  关于三聚氰胺,前两天已经写了一篇帖子。罗哩叭嗦半天,意思其实很简单:一条道德高尚的管制标准(蛋白质含量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却让企业在理性上更容易选择不道德的行为。今天这篇是续集。

  在奶粉的事情闹大以后,据说卫生部出台了一个新的标准:“乳制品及含乳食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中最高不超1毫克/公斤,液态奶,奶粉,其他配方乳粉,含乳15%以上的产品不超过不超过2.5毫克/公斤。为什么允许少量的三聚氰胺在食品中存在呢,第一是不影响健康;第二是三聚氰胺会通过环境和食品包装材料进入食品内,所以允许微量存在。同时,卫生部又称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所以禁止人为添加。

  根本不用搜索,我就能猜到会有人持诸如此类的评论:

  难道1毫克不是有毒的吗?为什么要让食品中存在三聚氰胺合法化?既然婴儿的可以控制在1毫克以下,为什么其它的要2.5毫克?等等。

奶粉的蛋白质含量不应是强制性标准

  “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学原料,人体摄入后,会产生肾结石,尤其是婴儿,可能因此导致死亡。因此三聚氰胺不能食用,也不应作为食品添加剂。尽管如此,由于添加了三聚氰胺后,低蛋白质含量的奶粉可以骗过国家质监局的仪器,达到国家规定的蛋白质含量标准,所以一些企业就采用这种方法来达到以次充好的目的。

  上面这段话,就是最近引起轩然大波的三鹿奶粉事件的核心部分,相信很多人已经非常熟悉。对于这种无视消费者健康,故意掺入有害物质的行为,人们很愤怒,几乎是异口同声地予指责企业家的道德——“企业家身上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

  的确,不但是企业家,任何人身上都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问题是,什么样的机制,才更有利于将这种“应然”转变为“实然”?或者反过来说,是什么样的原因,竟然让一些企业家丧失这种本来理所当然的基本价值观?这个问题非常宏大,需要高瞻远瞩的大智慧才能全面把握。本文所要说的,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方面,一个与法治理念有关、为众多论者所忽视的技术性问题:强制性标准的恰当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此为全国人大公开征求意见稿,可于2008年10月10日前,进入下面的地址提意见。为了方便阅读,我将修正案所涉及到的专利法现行条文放到每一条下面

http://210.82.31.29/COBRS_LFYJ/user/Law.jsp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管理、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制定本法。”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二、 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物权法》成为电子商务的障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则,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都是要办执照的,电子商务按理说也不例外——最近引起争论的北京市工商局的“网店新规”(相关争论,请用鼠标砸这里),严格地说其实只不过是延续了既有的法律规定。

  问题是,中国的任何有关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律,都规定登记人必须有“经营场所”,而网店的“经营场所”究竟是什么,却实在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要讨论的问题。这里暂不展开应然性的理论分析,只将实际的情况摆出来:按照现在的规则,如果要办营业执照,你就必须有一个真实存在的(不管是租的还是自有物业)营业场所,因为在登记的时候,你需要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契约。

  更大的问题在于,即使房子就是你自己的,也要看这个房子究竟是“经营性用房”还是“住宅”,如果是住宅那么你就惨了,因为《物权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

《我的前半生》的后半生

在当代出版史上,溥仪所著我的前半生(点书名订购2006年版)是生命力旺盛的作品。问世四十多年以来,印刷二十多次,累计印数近200万册(还不包括盗版),而且仍然有长盛不衰的趋势。与此同时,这也是一项在中国著作权法历史上极为著名的作品。如果是在知识产权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与该书有关的问题在理论上本来都不大,但由于该书恰恰与中国著作权法发展的历史步调相契合,因而阴差阳错地成为一个著名的案例。

 

作者溥仪于1967年去世,因此这本书的著作财产权将持续到2017年12月31日。以下稍微记录一下这部进入“后半生”的作品的大事年谱:

 

  • 第一版(1960年):為溥傑執筆,記事止於1957年。1960年1月,由新華書店以內部書發行。
  • 第二版(1964年):1963年,李文達執筆於定稿,1964年,由群眾出版社出版。
  • 1980年代,李文達与溥儀后人發生著作權糾紛,前后延续十余年,到1996年,北京高院裁決認定溥儀為《我的前半生》一書的作者,並享有該書的著作權。
  • 完整版(2007):1964年,群众出版社所出版的《我的前半生》(定本)一書中,因當時社會環境和諸多政治原因所致,原稿被刪除了16萬字。2006年,群众出版社所出版的《我的前半生》(全本)將刪除內容全部還原,溥儀在改造過程中的情況、溥儀的打油詩以及占卜的卦辭等內容將首次與讀者見面。
  • 2007年,北京日报报业集团所属同心出版社称其获得溥仪继承人、其弟溥任的代理人授权,已开展该书“同心版”的编辑出版工作。9月,“同心版”的《我的前半生》出版,除出版了1964版溥仪原著外,还同时附带出版了由李淑贤、王庆祥整理的《溥仪日记》(天津人民出版社首版)。
  • 2007年9月25日,《人民法院报》在第4版的位置,发布了北京市西城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公告》:“本院受理群众出版社申请认定溥仪所著《我的前半生》在其继承人李淑贤去世后为无主财产一案,依法对上述财产发出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 2007年11月23日,中国版权协会学术委员会等单位在人民大学开了个“《我的前半生》著作权问题学术研讨会”。
  • 2008年8月22日,报纸报道,自称为溥仪侄女的金女士来到西城法院,申请认领《我的前半生》版权。金女士称,李淑贤晚年的日常生活由她和丈夫照料,看到法院发布的公告后,她想起李淑贤女士临终前曾交给她一份《委托书》,内容是希望将该书版权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处理李淑贤和溥仪的身后事务。因有人对该书提出申请认领版权,西城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

企业名称与品牌高度重合的弊端:网通的教训

 

在新一轮电信重组中,中国网通与中国联通合并,联通成为新公司的名称。而就在刚刚闭幕的北京奥运会上,中国网通还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存在。要得到这个头衔可不容易,竞标额动辄数以亿计,这还不包括获得头衔后,企业数年来花在品牌宣传上的投入。难怪有媒体以《中国网通尴尬:品牌奥运再造后消失》为题,对此进行报道:

“电信重组的主角国资委的考虑是,联通和网通的合并,其后新公司由谁主导,由于联通是中国改革和打破垄断的标志,所以有关部门应该保留联通的名字;另一方面,网通的实力越来越弱,而且日子不好过,因此网通的品牌消失。”

……“一个央企几十亿元的品牌再造投入和一场涉及到几千亿元的国家重点行业的重组相比,其重要性还不足以改变中国网通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