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span>专业日志</span>

What is the Public Domain?

When I am presenting my research today, I find I have to clarify the Public Domain for myself and others in brief and clear sentences. Here it is.

 

Basically, Public Domain means the Domain that is out of the Private Right. It has many definitions such as the strict legal definition, broader definition and the multi-discipline ones.

 

量化法治=/=给法治打分

  豆按:最近参与了一项关于特定城市法治水的平量化评价体系的研究。以下是对初步思路的一个概括性说明,以期能引起任何有兴趣的朋友的关心和讨论。

 

量化法治不等于给法治打分

王启梁、董皓、李娜

 

  所谓“量化法治”,绝非单纯地“为法治打分”。否则,“量化法治”就很容易仅仅成为一个新闻噱头。所谓的量化,其实是对法治进行具体化、细节化的分析以及分类化的评价。换句话说,我们评价体系所做的工作,是对涉及“法治”的诸多环节进行主客观结合的评价,从而尽可能科学、真实地反映一个社会的法治现状,寻找到城市法治建设的长处和短处。
  作为一个量化评价体系,当然涉及到数据的使用和统计。但需要强调的是,在社会科学中,有“硬数据”和“软数据”的区分。所谓“硬数据”,指的是一些客观的统计数字,例如法律从业人员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及他们所受专业教育的程度,再如一定的GDP总量下,经济诉讼的数量和结案率和调解率,又如特定人口总量下,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和破案率等。这些数字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代表整个法治的水平,但它们的综合,就可以从客观层面反映出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所谓“软数据”,是指在严谨的社会科学调查基础上,就法治建设的各项具体问题,对社会各阶层人群进行调查后所获得的数据。这些数据所反映的,是人们对法治环境的主观性评估。在不同的政治体制和社会文化环境中,软数据的统计结果可能各不相同,但它们可以较为迅速地反映出特定社区对法治的关注焦点,从而有利于政府将有限的资源投放到法治建设的关键点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整体法制体系的进步。
  在获取硬数据和软数据前,首先需要做的,是将法学理论中对法治的普遍要求进行精细地再分类,将抽象的法治理念予以具体化。分类化和具体化,对社会科学而言十分重要,举例而言,我们可能很难判断一个人有没有“安全感”,因为“安全感”可能涉及工作、家庭、养老、治安、生活等许多方面。但是,我们可以首先对这个人所居住的社区的保安状况进行评估,再了解其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和执行情况,再了解社会养老保险的总体状况,等等,这样就可以获得一组数据,从而判断出,哪方面是导致“安全感缺失”的主要原因,然后在社会改革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同样的,所谓的法治量化评估体系,实际上就是按照法学理论和国家的法制要求,将抽象的“法治”予以具体化和分类化,对涉及法治的具体方面予以调查和研究,进而建立起一个评估体系,发现哪些领域状况相对比较好,哪些领域在拖法治的后腿甚至阻碍法治的发展。这样的评估结果,可以让我们发现一个城市法治建设的弱项,也可以用强项中的经验来推动弱项的解决,从而有的放矢、高效地促进城市的法治化进程。

 

堪培拉法院利用Facebook送达判决

  昨天的日志与Facebook上的信息流有关,今天又讲Facebook。不过这不是话题广告,只是碰巧连续两篇日志都跟它有关。

  根据《每日电讯》的报道,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的高等法院近日首次,很可能也是全球首次,同意律师使用互联网上的社会性网络服务网站Facebook向两名缺席法庭的当事人送达判决,要求当事人偿还154026澳元债务及8123澳元利息。

  向法庭申请以这个方式送达文书的律师是在通过常规渠道无法联系当事人后,在Facebook上通过搜索邮件地址找到了当事人的页面。在这个页面上有当事人的出生年月日、邮件地址及他们的朋友链接。这些条件满足了当地法庭的送达文书要求(a sufficient method of communicating with the defendants)。在这条新闻为媒体所报道后,两人分别对自己的Facebook页面采取了关闭公众访问和删除的动作(ps,没经验啊,两位仁兄仁姐)

  根据相关报道,过去,法院曾采取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过法律文书,通过社会性网络网站(SNS)送达法庭文书则是第一次。

中国的官方语言是什么?

  中国的官方语言是什么?

  答案似乎显而易见,但当我作了半个小时的Research之后,却发现这个问题的法律答案远非我们想像得那么简单。不多说,先看引文(下划线为笔者所加),懒得看的直接跳到后面看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法大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获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立项

  近日,经教育部社科司批准,以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理事长张楚教授为首席专家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绩效研究》获200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立项。课题组联合了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相关专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实务部门专家,具有跨学科、跨部门联合攻关的特点。
  本课题立足于全方位、多学科、多角度的系统考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绩效评价。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绩效评价的基本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强调需要建立以结果导向、过程管理、外部责任、多元参与为特征的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评价体系。在以上基本理论指导下,分别考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作为应用型对策性研究课题,本课题最终提出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改革思路及方向。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自成立以来,先后承担了二十余项国家及省部级知识产权专项研究课题,在参与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立法探讨、司法判研、企业运用中获得了学界及社会的高度认可和良好评价。

人民日报:昆明二百余家饭店停播背景音乐

质疑征收音乐版权使用费合理性 昆明二百余家饭店停播背景音乐

《人民日报》(2008年12月2日11版)

  本报昆明12月1日电  (记者胡洪江)因被要求缴纳背景音乐许可使用费,云南省昆明市200余家饭店、宾馆决定从今日起集体停播背景音乐,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饭店放歌也要收费?

几项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现行税收政策

  1、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对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的征税问题给出三点意见:

  第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第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广州中文网志年会PPT:传播2.0

 到广州参加了11月15、16两日的第四届中文网志年会,以下为我所在的Panel(传播2.0)的PPT。

Panel成员:

  • 主持人张利 — 业余知识分子;SOE中国区总干事
  • 王长春 — 《第一财经》编委;资深媒体人
  • 法豆(董皓) — 网络与知识产权法专家,坤维法律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共同发起人
  • Zafka(张安定) — CC中国大陆组成员、China Youthology(青年志)联合创始人,虚拟世界布道者和研究者

你也可以点这里直接全屏观看。在我的演讲部分,讲词也已经放了进去,请在全屏状态中点“察看演讲者备注”(右下方有个人头和“+”的图标)。

 

昨天提出有关软件的反垄断法问题的原因

豆按:昨天的帖子《关于软件市场向反垄断法专家请教的两个问题》里,提出了几个问题(点这里看),我把这几个问题发给一位反垄断法专家,没想到他立即回邮件给了我细心地解答(由于没有得到授权,所以回答就暂时不贴出来)。坦率地说,由于我自己在前面一个帖子说得不够详细,所以尽管这位老师回答得非常仔细,我仍然没能解开自己的疑团。这里进一步把我的想法阐述一下。

 

之所以提出这几个问题,不是因为潜意识里对微软有抵触,相反,我对媒体中用道德大棒或者民族主义去作为反对微软等外国企业的理由,是非常不赞同的。我只是想探讨知识产权贸易中的垄断的特点(微软不过恰恰是一个外国企业而已,本国企业仍然可能存在这些问题)。

 

关于软件市场向反垄断法专家请教的两个问题

1、如果计算某类特定软件(比如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相关市场,是否包括盗版软件的市场?无论是否,理由各是什么?

子问题:假如上面的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再假如现在被审查者的行为表明,其对盗版软件的使用仍有控制或干扰的能力,这是不是可以作为被审查者可以控制相关市场的证据。

 

2、假定某企业A生产功能复杂的,但同时是贵的软件。其竞争者B生产够用的、没那么复杂的,但同时是比较便宜的软件。再给定他们的相关销售地域的盗版情况很严重,那么对消费者来说,因为所有盗版软件都卖相同的价格,所以A的产品与其它竞争者的产品在价格上就是一样的了,消费者便会选择A。这实际上起到了与Predatory Pricing相同的作用,将其它竞争者挤出了相关市场。假如的确有证据证明一个企业“主动不维权”,其行为能否可能构成Predatory Pricing?

最高人民法院的历史任务

  2008年司法考试考了“三个至上”,也就是: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以下是标准答案(原文点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6月22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各项工作的与时俱进,必须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三个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三个至上”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人民利益是党的事业的根本,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可动摇的重大政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