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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皓:网络民意是“双刃剑”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民通过互联网追踪和评论社会新闻越来越方便。尤其是2009年以来,从涉及国家大政方针的两会到促进微观法制发展的各种热点案件,几乎所有社会热点新闻都在互联网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讨论。在这个过程中,一种观点在学术界和新闻媒体上不断出现:认为“网络民意是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增强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促进法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又可能对法治建设产生反作用,出现所谓“网络暴力”,还可能使国家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屈从于民意,违背法律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或司法裁断。

仔细分析起来,把“网络民意”看成“双刃剑”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网络暴力”存在吗?



在对互联网的认识上,理想主义的特殊论者(即认为互联网是完全与现实生活无关的虚拟世界,现实生活中的规则不适用于互联网)和不承认技术发展导致社会变迁的非特殊论者(即认为互联网只是一个并不特殊的新的信息传播工具,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多年来一直存在争论。 在争论中,双方不断取长补短,让问题变得越来越清晰——从技术上讲,互联网有一定的特殊性,也的确在改变世界,但如果从社会发展的宏观视角上看,这种特殊性不能被轻易地放大,更没有特殊到形成一个与现实隔离的新世界的程度。这实际上是一个除魅的过程。



在这个除魅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澄清的是:所谓“网络暴力”并不存在。“网络暴力”这个词汇来源于把互联网区隔在现实世界之外,以为互联网真能自己形成另一个世界的理想主义网络观,与现实中的互联网运行情况是不相符的。事实上,无论是在法律规定还是在日常生活中,“暴力”的含义都只是指损伤人的肉体健康或破坏财产完整性的攻击性行为。



事实上,互联网发展到今天,人们能做的仍只限于无形信息的传递,所谓的“暴力”至多也只涉及“语言暴力”这种暗喻的修辞手段,而不会涉及身体伤害、有形财产的破损等真正的暴力行为。正因此,除了知识产权侵权外,通过互联网就能完成的非法行为也只能是两类:一是对他人的诽谤或侮辱;二是通过网络病毒或黑客手段对他人的网络或计算机系统的破坏。换句话说,就现有的互联网技术而言,“网络暴力”并不存在,并且这个词汇本身也是值得警惕的——在现实生活中的诽谤和辱骂就只是诽谤和辱骂,而在网络上就成了“暴力”了?需知暴力行为与诽谤行为在既存的法律秩序中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将网络言论的法律后果严重化没有任何法治意义上的正当性



二、“网络民意”是什么?



与“网络暴力”相似的,“网络民意”也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词汇。一方面,民意是个思想范畴的概念,同时又是一个集合概念,任何单独的观点表达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最终的主流民意必然是建立在不同观点的碰撞基础上的——没有观点的争论和碰撞,所谓“主流民意”也就不可能被总结出来。另一方面,作为一个表达和传播信息的工具,互联网自己是不会说话的,通过其表达意见的主体只可能是普通人,所以互联网自己不会 “产生民意”,而只会传递或反映民意。因此真正的问题从来不是“网络民意”会产生什么正面或负面影响,而是互联网与其它大众传播媒介相比,是否更能充分地反映民意。



至于互联网是否能完整地反映民意,倒的确与技术有一点关系。一方面,如果网络设备中安装有对一些信息的过滤或阻断软件,那么含有相应关键词的言论就可能受到阻碍。另一方面,通过某些技术手段,也可能制造出虚假的点击量甚至发言内容。但必须明确的是,这些技术上的手段十分有限。



实践已经证明,无论过滤词怎么设置,真正希望表达相关思想内容的人大多还是可以找到变通的词汇或句式;而技术或其它人为方式所制造出的虚假热点,在一个开放的讨论空间也会很容易被人们所辨别出来——仔细想想,这些其实也不是互联网时代才有的情况。



如上所述,互联网作为传播媒介,至今还很难让人们做出除了“发言”之外的更多行为,同时互联网又的确使人们的表达更加方便,所以自然而然地,互联网成了现阶段各种媒介中,更可能形成“公共空间”、更可能准确反映民意的地方——在这个意义上,“网络民意”其实是更直接、充分地反映民意的代语而已。



值得说明的是,任何社会都存在对言论的控制(无论是公开写明的制度还是“默认规则”),这种控制可以表现为惩罚性、禁止性的规定,也可以表现为赋予某些特定身份的人更多的“话语权”。过去的言论控制往往建立在审查言论内容的“正确”与否的逻辑上,因此与掌握控制权利的人的观点相左的声音就可能受到遏制,从而更容易令舆论表现得单一化,甚至造成舆论与真实民意的脱钩。



相反,现代社会表达自由制度的逻辑基础建立在判断究竟是“表达”还是“行为”上,而不去过问表达的内容是什么。在这个基础上,只要是“表达”就不予以干涉,从而使社会各阶层、各种利益主体都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更容易出现百家争鸣的情况,更准确地反映民意。越是明确不干涉表达只干涉行为的环境,形成哈贝马斯所描述的“公共空间”的可能性越大,反映真实民意的比率也就越高。



三、民意是“双刃剑”吗?



接下来的问题便转为“民意本身是不是双刃剑”了。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问的是:所谓“剑”究竟“砍”的是什么?或者说我们的最终目的究竟是什么?如果我们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控制舆论内容,那么不管互联网是否真正反映了民意,只要这种民意与控制者所希望的内容不一致,那么就的确可能“伤害”到管制的目的。相反,如果我们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那么就不存在“伤害”的问题,越是充分的民意表达越能让政府明确自己的行动目标,从而更有效地施政。



有人可能会担心:如果出现勒庞所说“乌合之众”的情况怎么办?这难道不是“双刃剑”中的有害一面吗?本文的回答仍然是否定的。“乌合之众”要对具体的焦点事件产生直接的影响有一个重要条件,那就是社会组织结构十分脆弱,没有明确的程序性法律规则和基本的司法机构。在这种时候,极端的群体心理的确可能直接对热点案件产生影响。



但是,这种极端情况在当前是不存在的:首先,我们仍处于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中,对言论的管理也仍然十分严格。其次,对于公共话题的讨论来说,任何一种情绪性的论点和明显带有利益倾向的看法都只会使该论点的可信度降低,而互联网的离散性又可以让听众相对更容易地不被迫接受某种观点。因此,只要人们的想法能获得充分的表达,并且业已形成的法治原则能获得遵守,那么各种意见自会在争论中获得修正和升华。更重要的是,我们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宪法和法律的条文规定还是在实践中,舆论已经不能像“砸烂公检法”时代那样直接裁断具体案件了。



这一点,在几年前发生的“躲猫猫”事件中有非常典型的体现——尽管媒体和网民组成了针对具体案件“调查委员会”,但这个委员会并没有法律上的权力和实际上的能力取代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检控。事实上“躲猫猫”案之价值正体现在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和谐统一上:一方面,当地政府和党委宣传部门的开放态度,使民意得到顺畅的表达,从而令互联网充分地起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这种舆论环境下主动地对案件进行尽职的法律监督,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明确说明了“调查委员会”所不能从事的诸如询问嫌疑人、司法勘验等工作。接下来,这种法律监督所取得的成效又使公众有机会从关注个别人的境遇上升到对看守所监管体制的反思,从而在民意与政府行为之间近乎完美的完成了一轮互动,推动了法制建设的发展。

综上所述,充分表达的民意,以及由此形成的舆论监督氛围的确会给相关机关带来压力,但压力不等于“剑刃”——只要没有非法干涉司法和执法工作的行为,民意的表达本身不会损害法制建设,相反只会不断促进国家各项治理制度的健全化。



如今,互联网让人们有了比过去更便捷地表达意见的机会,以至于暂时出现了所谓“网络民意”的概念。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互联网完全融入人们的生活中之后,这个短语中的“网络”二字将很快消失。在这个信息传播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我们应当认识到:民意就是民意,不存在“双刃剑”的问题,它的充分表达只会对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构起到正面作用。



没有什么好担心的。

 

文化部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甲方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乙方为网络游戏用户。

     
    1.账号注册
 
    1.1 乙方承诺以其真实身份注册成为甲方的用户,并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资料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依据法律规定和必备条款约定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乙方以其真实身份注册成为甲方用户后,需要修改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资料信息的,甲方应当及时、有效地为其提供该项服务。
     
    2.用户账号使用与保管
     
    2.1 根据必备条款的约定,甲方有权审查乙方注册所提供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并应积极地采取技术与管理等合理措施保障用户账号的安全、有效;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其账号及密码,并正确、安全地使用其账号及密码。任何一方未尽上述义务导致账号密码遗失、账号被盗等情形而给乙方和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2乙方对登录后所持账号产生的行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2.3 乙方发现其账号或密码被他人非法使用或有使用异常的情况的,应及时根据甲方公布的处理方式通知甲方,并有权通知甲方采取措施暂停该账号的登录和使用。
     
    2.4 甲方根据乙方的通知采取措施暂停乙方账号的登录和使用的,甲方应当要求乙方提供并核实与其注册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信息。
     
    2.4.1 甲方核实乙方所提供的个人有效身份信息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暂停乙方账号的登录和使用。
     
    2.4.2 甲方违反2.4.1款项的约定,未及时采取措施暂停乙方账号的登录和使用,因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4.3 乙方没有提供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乙方提供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上述请求。
     
    2.5 乙方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甲方提供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信息时,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账号注册人证明、原始注册信息等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并根据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信息资料。
     
    3.服务的中止与终止
     
    3.1乙方有发布违法信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以及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甲方应当立即终止对乙方提供服务。
     
    3.2乙方在接受甲方服务时实施不正当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提供服务。该不正当行为的具体情形应当在本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或属于甲方事先明确告知的应被终止服务的禁止性行为,否则,甲方不得终止对乙方提供服务。
     
    3.3乙方提供虚假注册身份信息,或实施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中止对乙方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甲方采取中止措施应当通知乙方并告知中止期间,中止期间应该是合理的,中止期间届满甲方应当及时恢复对乙方的服务。
     
    3.4 甲方根据本条约定中止或终止对乙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的,甲方应负举证责任。 
     
    4.用户信息保护
     
    4.1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与其个人身份有关的信息资料时,应当事先以明确而易见的方式向乙方公开其隐私权保护政策和个人信息利用政策,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乙方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
     
    4.2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公开或共享乙方注册资料中的姓名、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个人身份信息,但下列情况除外:
     
    4.2.1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甲方披露的;
     
    4.2.2 有关法律要求甲方披露的;
     
    4.2.3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基于法定程序要求甲方提供的;
     
    4.2.4 甲方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向乙方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时;
     
    4.2.5 应乙方监护人的合法要求而提供乙方个人身份信息时。

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 《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于2011年12月16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微博客服务的发展管理,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微博客用户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对互联网信息的需求,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及其微博客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促进微博客的建设、运用,发挥微博客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坚持诚信办网、文明办网,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市制定微博客服务发展规划,规定开展微博客服务网站的总量、结构和布局。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前,依法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第七条 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微博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根据微博客用户数量和信息量,确定负责信息安全的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三)落实技术安全防控措施;
    (四)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严禁泄露用户信息;
    (五)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揭露制度,及时公布真实信息;
    (六)不得向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网站提供信息接口;
    (七)不得制造虚假的微博客用户;
    (八)对传播有害信息的用户予以制止、限制,发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八条 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微博客信息内容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进行监管。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
    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前款规定的注册用户信息真实。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利用微博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微博客发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网络媒体协会、网络行业协会、通信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微博客行业自律制度,指导网站建立健全微博客服务规范,并对网站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网站和微博客用户,由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并对现有用户进行规范。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两会中有关互联网治理的言论集锦三

豆按:以下内容仅为积累学术资料目的而搜集,不代表我赞同或反对其中的观点。

集锦一 | 集锦二

目录:

人大代表提议网络要搞后台实名制

“网络自由的边界是法律”——代表委员热议探索中的中国网络监管

人大代表呼吁要真实不要虚拟 在网络等领域实现实名制

人大代表建议正确引导网络监督

李毅中:(个人网站)停掉以后进行清理,然后再一个一个的恢复

2010年两会中有关互联网治理的言论集锦一

豆按:以下内容仅为积累学术资料目的而搜集,不代表赞同或反对其中的观点。

集锦二 | 集锦三

  • 李肇星:中国网民依法享受网络交往自由
  • 代表建议:网络语言分级 网游分时开放
  • 全国人大代表徐龙建议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
  • 大代表建议:网络“扫黄”须立法
  • 人大代表沈长富:网络文化病态化庸俗化加剧
  • 人大代表建言“网络问政”:建立全国联动统一平台
  • 人大代表:网络监督应遵守适度原则
  • 夏绩恩等代表建议鼓励网络创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 部分人大代表认为局长日记不算隐私 应受到监督

 

终于等到了见证历史的那一天

截图02 从小就希望能成为见证历史的人,可惜运气不好,见证的都是进不了历史书的小事情,好容易弄到两张奥运的票还没法去北京送了人。所以决心专心做网络法研究,网上事是连通的,在家里就能见证,省钱、暖和。

看下面的新闻:

境外注册域名将不得用于中国业务 国际域名在列

为规范域名注册管理及服务秩序,有效开展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保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工信部于2009年12月16日组织全国域名注册服务及管理机构在北京召开旨在规范全国域名注册暨贯彻落实依法打击手机淫+秽.色_情专项行动会议。

新华网:中国将不解析未备案的域名

新华网北京12月17日电(记者刘菊花)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副局长刘杰17日透露,全国打击手机淫秽色情、开展域名注册服务管理专项规范整治行动已全面启动,工信部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采取五项措施规范域名注册。这些措施包括:

   建立和完善域名持有者黑名单机制,将被关闭网站域名持有者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防止违规网站重新申请域名,继续从事违规经营活动。

  严格落实域名申请者应提交真实、准确、完整域名注册信息的规定,对进行域名转让并提供他人使用的,必须重新注册,违反上述要求的,依法予以注销。

  对网站未备案的域名不予解析(含跳转)

从个人.CN域名注册资格管窥公民社会的艰难成型

  有人把CNNIC的最新公告解释为:从2009年12月14日上午9时起,个人用户没有资格进行域名注册。这种说法可以理解,但并不准确。

  在实践中,.cn的注册实际上是遵循着民间习惯法——个人”挂靠“在某些单位(通常就是域名注册服务提供商)名下,象征性地由这些单位作为域名注册人(即名义上的域名持有人),而联系人和技术管理人都是那些域名实际上的”主人“。

  但是,准确地说,在制度上,个人从来就没有资格注册.cn域名。现在CNNIC公告的要求其实只是重申了一下现行制度中的要求:.cn域名注册人只能是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这个规定一直都没被修改过:

  •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6月3日,部分已失效)
    第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2年9月26日公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已失效)
    第二条 申请注册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或者开展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9)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由于“个人管理自己注册的域名”这种习惯法适应社会对域名周转的需要,也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而且还不违反CNNIC的利益和宗旨,所以尽管制度上要求必须是”组织“才能注册,但实际上大量.cn域名都是由自然人注册的, 业已形成的域名交易市场也都是由这些自然人之间进行交易。一旦发生了域名争议,裁决机构也是以具体的自然人作为域名持有人,而不会去找那些被”挂靠“的公 司(例如彭兴旺案)。即便是将”挂靠“公司作为被投诉人的案件,也大多是因为没法联系到实际注册人——并且这类争议中,名义上持有域名的公司其实根本就不对相关争议有任何利益,甚至放弃参加裁决程序(如shlegal.cn)。所以,在实际操作上,个人在很长一个阶段,的确可以说能够注册和拥有.cn域名。

周末娱乐:如来传经的故事改编版

一、网络流传的故事,结尾稍加改编:

唐僧师徒一行经历九九八十一难终于见到了如来佛求取真经。
如来问:“你们带U盘了么?”
唐僧师徒……
如来又问:“移动硬盘呢?”
……
如来继续问:“IPod?Iphone?山寨的也可以啊”
悟空挖起耳朵来了已经……
如来:“算了,你们先休息,注册个Gtalk我传给你们。”
八戒转头跟沙僧说:“靠,早知道加他QQ就行了,还跑那么远。”
如来:“Q你个头啊,你不知道传到中土的信息会被过滤吗?你不出来,翻得过防火墙吗?猪头!“

二、豆豆杜撰的续集

  四人回到禅房,洗漱一番后。八戒忽然想起来:“猴哥,你不是会变的吗,刚刚变个U盘出来不就行了?”
悟空说:“靠,我压在山下几百年,又没学过电脑,就算变出个表面看着像的,里面的那些电路我也不会变啊,再说还要格式化。”
沙僧说:”大师兄,我倒是懂些程序,可惜没你的本事,变不出如此细小的东西。“
悟空说:“对啊,你原来在天庭作卷帘将,本就是个搞科研的,早知道你带上笔记本电脑就好了,看看现在满箱子的账本,也只有你算得清楚了。哦,对了我这里还有两张发票,加进去明天一块报了,不能便宜了这帮吃饭不干事的,连师傅的紫金钵盂都要抢。”

唐僧正色道:悟空不可妄语!刚才佛祖跟我说了,那紫金钵盂其实本来就是个U盘,他们收了去是不想让里面的Spyware查到雷音寺的IP地址……

——–
ps. 关于卷帘将和紫金钵盂的典故,自己Google。

醒醒吧来看日出:信息时代的分水岭

  我的家乡昆明有一个绝佳的观日出地点:滇池畔的西山。小时候为了看日出,在西山里的寺庙住下,天寒地冻地睡在硬得像石头一样的铺头上。好不容易睡着了,又突然被父母逼迫起床,昏头昏脑地被拖到观景的地方,心里充满怨恨。但是,当那轮红日从远处山峦中最终纵身一跃的时候,我还是被震撼了——太阳真的是跳出来的。从此留下心理阴影,导致我后来学习量变产生质变的原理时非常顺利,马上就知道:尽管时钟滴答滴答,对任何一个时间点都没有歧视。但一些事件真的可以成为时代的分水岭。

  嗯,信息传播的分水岭近在眼前。

  所谓“草根记者”在一两年前还只是部分掌握了网络技能的Geek的小众娱乐。现在它已经成了人人皆可为之、皆在为之的自然形态。看到什么新鲜的东西立即掏出手机咔嚓咔嚓,然后回家粘在博客、BBS、Twitter、Flickr或者在传统管制思路下发音为“非死不可”的Facebook上,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常态。而这一切,还在不断发展中,并且在我看来,正酝酿着一轮新的日出。

  如果说,典型Web 2.0形式的网站(如豆瓣和Youtube)还是建立在网站为中心,然后由用户到网站上来制造内容的逻辑上,那么一个新的时代即将到来——在这个时代,互联网将真正由以网站为中心变为以用户为中心,用户即网站,用户的信息瞬间发布、瞬间汇聚,即时更新。与此同时,这个时代的信息获取方式与传统的搜索引擎时代不同了,后者是由搜索引擎派出机器人搜寻既存的消息,而现在则有可能根据用户的需要自动推送信息给任何接受者。Twitter让每个人的页面都成为搜索引擎,并且是不需要打入搜索词的推送引擎。最有趣的是,通过开放的API,twitter上的信息可以瞬间共享到其它网站上(就象法豆首页上的一样)。网站已经不是中心了,人才是中心!或者更准确地说,就像新的P2P传送技术一样,已经没有中心了。

您所拨打的Google暂时无法接通,请稍候再拨

  今天听说某人被送到医院急诊,于是打电话给他老婆及陪同去医院的朋友询问情况。电话拨过去后,传来一段被门夹到尾巴后挤出来的声音:

“对不起,您所拨打的用户无法接通,请稍候再拨——Shorty, the lumbar you are dying cannot be switched now, please die later”。

  这种提示音最让人挫败的地方在于,你不知道那个lumbar到底是自己关了机还是掉进厕所被陶瓷马桶屏了蔽,而且你完全无法预计什么时候它会恢复正常,如果你和我一样着急的话,就只能一次又一次地die。